以杨武事件为例浅析新闻伦理道德失范

2014-05-04 20:06张俏妍
北方文学·下旬 2014年11期
关键词:媒体

张俏妍

摘 要:近来,每年都有重大的、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事件发生。本文以2011年的杨武事件为例,分析事件中媒体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表现,并提出规避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对策。

关键词:媒体;新闻伦理道德失范;杨武事件

新闻伦理道德也称新闻职业道德,是指新闻传播行为应该如何的规范。新闻伦理道德失范,即新闻工作者的新闻工作行为与新闻工作道德相悖逆,其行为的动机、手段和效果错离了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范围。近来,每年都有重大的、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事件发生,使得新闻伦理道德失范成为传媒界乃至整个社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杨武事件

2011年10月23日,家住深圳寶安区西乡街道的王娟(化名)在自家开的维修电器的小店内遭到西乡街道社区治安联防队员杨喜利的毒打和强奸,期间,王娟的丈夫杨武(化名)始终躲在现场的杂物间内,未出来制止,事后才报警。2011年11月8日,《南方都市报》对这一事件最先进行了报道,随着报道的不断深入,媒体在报道这一新闻事件中所呈现的冷漠与残忍,引发了人们对新闻伦理道德的思考。

二、媒体在杨武事件中的新闻伦理道德失范表现

1、媒体暴力与二次伤害

本文中的媒体暴力是指,媒体及其从业者利用媒体本身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话语权优势对新闻当事人或被波及的人群所实施的一种暴力行为,即媒体不顾当事人隐私强行曝光事件的一种暴力行为。

在记者成希的报道中,开篇详细描述受害人王娟受到伤害后的身体情况、痛苦无助和近乎失常的精神状态;在电视采访中,记者用强迫式的采访方式,将镜头强行对准精神濒于崩溃的女人,强调她的精神状况,逼她回忆事情的经过。媒体这种不顾采访对象的感情,刺激受害人痛苦回忆的强迫式采访对受害人心理造成第二次伤害,导致不堪其扰的受害者王娟曾在事后两次想要自杀。

2、媒体审判

媒体审判指新闻媒体在诉讼过程中,为影响司法审判的结果而发表的报道和评论。

在《南方都市报》对“杨武事件”的报道中,记者成希评价杨武“你太懦弱了”,给杨武贴上了“懦夫”的标签。更有甚者,11月9日《江淮晨报》对此事的整版报道配上的报道标题是《“我是世界上最窝囊的丈夫” 是的,你还好意思说!》。如果记者多了解一些背景情况和当事人的经历与性格就会发现事实并非如此,记者实在不该在没有经过调查与深入了解的情况下便对当事人作出如此残忍的道德审判。

3、侵犯隐私权

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的隐私主要包括个人信息(肖像、年龄、住址等)、私人领域(卧室、身体敏感部位等)、个人私事(恋爱、婚姻、子女情况等)、私人活动等四个方面,侵害他人隐私的情形包括披露性犯罪、性侵扰的被害人的姓名、身份、地址和其他足以使人辨认的特征,侵入他人住宅、骚扰他人的私生活等。

在杨武事件中,杨喜利、杨武、王娟都是普通公民,杨武给《南方都市报》报料,渴望寻求媒体援助,从这一点上说,他是非自愿型的公众人物,根据新闻行业的职业规范,应该对当事人的脸部做遮蔽处理。然而,无论是电视新闻还是网络图片,均没有对当事人做脸部马赛克处理。我们看到的,是过多描写强奸时的场景、动作、声音等细节,媒体不断捕捉杨武和妻子的下跪、哭泣、蜷缩捂脸等本能行为,他们痛哭流涕的表情没做任何遮掩便呈现在画面上,有些媒体甚至赫然把女儿帮可怜父母做家务的照片随父母窘容一同公之于众。媒体的这些行为违背了当事人的意志,严重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4、违背新闻真实性

在新闻伦理道德领域,真实性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方面,记者为吸引眼球,捕风捉影,制造假新闻;另一方面,为强调新闻价值和新闻事实,无节制的“爆料”,忽视了新闻伦理道德。

一些媒体在报道杨武事件过程中还出现过“通奸”、“钓鱼”的说法,这里媒体明显越位。媒体对事件捕风捉影、凭空捏造,这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丧失了道德底线。

三、规避新闻伦理道德失范的对策

1、新闻媒体要加强人文关怀和道德自律

尊重采访对象,尤其是新闻事件受害者,把采访对象当做一个平等的主体来看待,这不仅是新闻记者职业道德的要求,还是新闻传播活动人文关怀性的规定。杨武事件中受伤害最大的王娟一直没有得到媒体的保护,受到很大心理伤害的她还要面临媒体的二次伤害。

媒体身上肩负着社会责任,捍卫个体的生命尊严,也是捍卫媒体的公信力。新闻媒体应该用理性的笔触报道新闻事件,用良知体恤当事人的心情,用新闻人肩负的责任担起世间

道义。

2、加强立法,普及法律意识

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新闻伦理评价和监督机制,加强新闻工作者的法律观念,规范媒体的行为,防止权力的滥用或放大,让一切报道行为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让侵犯被采访者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等权力的行为得到法律的惩处。

另一方面,要在全社会普及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很多被采访对象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正如柴静在博客中所写的:“他们(杨武)夫妇来自农村,可能不知道媒体强行进入私宅涉嫌违法,不知道报道中对性犯罪的受害人必须给予隐私保护、避免二次伤害的新闻伦理,也不知道即使在庭审阶段也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非公开审理”。

参考文献:

[1]陈绚.大众传播伦理案例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展江.当代中国五大新闻伦理问题.二十一世纪国际评论.2012(2).

[3]蓝鸿文.新闻伦理学简明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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