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晓瑜
[摘 要] 论述了我国现行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基本概况以及存在的施工单位经济损失较大,保修服务响应不及时和缺乏相关鉴定机构等问题,提出了推行保修保险制度,设立专业独立的第三方鉴定机构等建议来完善我国的工程质量保留制度。
[关键词] 建设工程;质量维修;存在问题;完善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4 . 10. 046
[中图分类号] F2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4)10- 0067- 01
1 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的法律规定
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随后,陆续制定了多种法律法规分别对工程质量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主体以及保修费用做了相应的规定。
1.1 保修范围
2000年1月颁布 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范围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
1.2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最低保修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3 保修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4 保修费用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承包人承担鉴定和维修费用,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按合同规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有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负责组织维修,但不承担相应费用,同时发包人也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以上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基本确立了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2 我国现行工程保修制度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单位保修服务不能及时到位以及服务意识差
由于大多数施工单位的项目部班组都是为了建设某个工程临时组建的,在工程竣工交付后,项目部班组往往会解散重组,施工单位不会安排特定的人员进行响应维修要求,导致保修服务不能及时到位。况且大多数的施工单位都认为其主要业务是完成建设工程任务而不是提供工程质量维修服务。所以在实际保修过程中,施工单位的保修服务意识不强,对工程的质量缺陷避而远之。一些服务态度差的单位不仅不愿意为其他责任人引起的质量缺陷提供维修服务,甚至对自己引起的质量缺陷也充耳不闻,冒着被扣保险金的风险也不愿履行自己的维修责任。
2.2 施工单位承担的经济压力较大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证金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而其期限为1~5年,在质量保修期满、保修责任履行完毕后的若干天内,将相应的保修金(无利息)返还承包人。随着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对于那些以较低的价格中标、微薄利润经营的施工企业而言,扣押保修金实际上是亏本经营。如果保修金不能按时收回,不仅能够给单位造成利润流失和流动资金的紧张,甚至会将施工单位逼入绝境。
2.3 缺乏工程质量的鉴证市场
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分析过程非常复杂。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相应的质量缺陷责任的鉴定规则和国家认可的相关鉴定机构,当产生建设工程的质量缺陷责任不明的争端时,无法鉴定质量缺陷责任以及明确质量维修费用的承担者,不利于保修问题的尽快解决。
3 对完善我国工程保修制度的相关建议
3.1 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
针对我国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存在的相关问题,虚心学习国外的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借鉴他们有效的强制保险基金的模式——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已经在国外的工程质量保修中普遍被采用。推行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既可以通过解决保修金的留置问题来缓解施工企业的资金压力,为施工企业避免了无法收回保修金的风险,同时又巧妙地维护了业主的合法权益,避免了因为承包人经营不善甚至破产倒闭或无能力保修的风险,使得业主和施工企业实现双赢。
3.2 设立专业独立的工程质量鉴定机构及相关鉴定法规
工程质量鉴定是一项困难复杂的工作,造成质量缺陷的原因大多是错综复杂的。设立专业独立的鉴定机构可以快速有效地明确质量缺陷责任,结束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争端,避免出现责任不明,无法追偿的局面。同时,专业独立的质量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既是对建设单位索赔进行响应的基础,也是对相关责任方进行责任追偿的依据。在保修期内因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进行维修,相应的维修费用从保修金内扣除;因建设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建筑物功能损坏则应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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