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事立案登记制度

2014-04-29 00:15刘传立
大观 2014年12期

摘要:民事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之后,进行初步审查并依法决定是否进行进一步侦查或审理的活动。一直以来,关于民事立案,存在着立案审查制与立案登记制两种制度,对于这两种制度的争议,始终是备受关注度问题。在实际的司法实务当中,立案审查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弊端。例如,立案审查制度的受案范围较窄、当事人资格证明标准过高、封闭性较强等,严重影响法院审判权的顺利行使以及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所以,理论界主张以立案登记制度取代立案审查制度,以解决民事立案审查制度暴露出的诸多问题。本文分析了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缺点,最后为完善立案登记制度提出了之间的几点看法。

关键词:民事立案;立案登记制度;立案审查制度

一、民事诉讼立案登记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专家建议稿第四稿指出,立案登记制度,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诉状,人民法院无需再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立案登记,而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与人民法院在实践中较为常用的立案审查制度相比,立案登记制度的优点是毋庸置疑的。其主要表现在:

1.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对符合要求的诉状进行登记,尤其对那些原本被排除在法律解决范围之外的案件的受理,能后极大的保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利益,同时也分化了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压力,减少了信访、上访案件的发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贡献微薄之力。

2.立案登记制度能够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起诉权。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符合要求的诉状,人民法院无需再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立案登记,而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诉状。这样以来,当事人再也不会感觉到诉状离自己那么遥远不可及,因证据不足而无法立案进而被拒绝在法院大门之外的现象会急剧减少。同时,在有的法院,对于当事人的案件,不能够及时处理,一直拖到不得不处理为止,这样以来,会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所以,实习立案登记制度也会从根本上解决了我国民事诉讼中“起诉难”的问题。

3.立案登记制度规范了法院的行为,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诉权是宪法赋予当事人的神圣职权,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当事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诉状,人民法院就应当受理,极大地弱化了法官的职权色彩,这一制度的施行,可以极大地保护当事人的诉权,约束法院及司法人员的行为。

然而,任何一钟制度总是在不断地完善当中进步的,立案登记制度的弊端也需要我们提起注意。其弊端主要表现在:

1.立案登记制度使得当事人较容易起诉,从而容易引起滥诉,这会直接司法公信力的降低。我们都知道,在立案登记制度之下,当事人提交符合条件的诉状,法院就应对其登记,不得拒收诉状,再加之大量专业诉讼阶层的出现,这无疑会使诉讼案件激增,在当事人中会产生“谁都可以告,什么事都可以告,什么时候都可以告”的错误观念,大量的、没有必要的案件都会进入到诉讼程序之中,无疑会影响司法的公信和权威,影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这一大局。

2.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会使法院面临巨大的压力与挑战。大量的原本不属于法院管辖的案件或者原本可以由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的案件,都涌入到了法院系统,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在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流失严重的情况下,这无疑是雪上加霜。

3.由于规定凡是诉状符合要求的,都应该给予立案,鉴于,我们目前社会法制的发展水平,并不能保证提交诉状的当事人都是适格的当事人,很多人会被无端的带入到诉状当中来,很多人也会被无端的做成了被告,这样一来,法制建设就会出现混乱的局面。

二、对完善民事立案登记制度的几点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立案登记制度,是对我国现有的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在扩大司法权、建设法治社会上迈出的一大步,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必将有利于我们从基层法律实务做起,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实践。鉴于此,本人试提出以下意见来不断完善立案登记制:

1.逐步的推行立案登记制度。直接废除立案审查制度必然会对法院的正常工作造成冲击,所以,笔者认为,我们可以在特定地区的法院适当放开立案审查的范围,对原本不属于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案件予以受理,但这一切应以法院可以承受的条件为限。通过逐步的积累类似经验,再慢慢地放开,直至这一制度趋于成熟。

2.建立严格的滥诉预防惩戒机制。对于无端诉讼、无正当理由缺席审判的当事人,予以法律的嚴惩,增强司法威信力,净化司法环境,以保护正当当事人的利益,合理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加强法官队伍的职业素质建设。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和类型都会大规模增加,大量的新类型、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案件,都会呈现到法庭之上,人少案多的矛盾会更加突出,为此,法院一方面应当加强法官的业务素质建设,能够接受更多的挑战。

4.构建并不断完善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现阶段,我国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调解、诉讼以及仲裁。我们应构建完善的多元化的纠纷解救机制,注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社区等机构的作用,以缓解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对法院产生的压力,实现案件的分流,既保证具有法律意义的案件进入到法院,又保证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三、小结

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突破,对于公民扩大司法救济途径,约束司法权行使具有重大意义。立案登记制度在实践中还需要不断地检验使之不断地完善,以更好的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深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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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传立(1988—),男,汉族,山东兖州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