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光大证券事件对我国证券业的启示

2014-04-29 23:22程翔
中国外资·下半月 2014年1期
关键词:经营模式启示

摘要:2013年11月14日光大证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以5.23亿元。至此,中国证券业29年来最重的罚单给予了光大证券公司。本文试图通过光大证券事件,结合当前我国证券业存在的现实问题,着重分析本次事件对我国证券行业的启示。

关键词:光大证券 内部监管 经营模式 启示

2013年8月30日下午,中国证监会将中国29年证券史上最重罚单给予了光大证券——四名高管被终身禁止进入证券和期货行业,并且对光大证券实行连没收加罚款超过五亿元的决定。这一乌龙事件给中国证券市场带来巨大冲击,投资者损失严重,股民信心大跌。虽然光大证券在11月14日正式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以5.23亿元的罚款了结,但是股民心头的阴霾挥之不去,也促使我们对中国证券业今后发展进行进一步反思。

▲▲一、重视投资者保护,完善交易规则

个体投资者一直都是证券市场的弱势群体。投资者对信息来源的不确定性,对资金的缺乏性,加上专业知识的不足,导致市场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从国内外多次发生的证券市场乌龙事件来看,投资者应当理性对待股市中暴涨暴跌的股指变动,不要轻易参与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追涨杀跌。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是量化高频交易在风险控制机制不完善情况下所发生的一次突发事件,这不仅反映出公司本身交易制度存在缺陷,同时也反映出我国在证券业交易制度和监管制度上存在着漏洞。针对这一问题,相关机构应完善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推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相关行为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关监察部门应尽快建立投资者维权机制,将投资者的利益摆在首位。

▲▲二、转变经营模式,降低系统风险

目前,我国证券行业的经营模式正处于由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过度的阶段。在过去的几十年间,金融行业分业经营模式的弊端不断显现。在界限明确的业务划分时代里,投资者们丧失了方便快捷而又综合化的服务机会,他们被迫与多家不同的金融机构建立业务来满足他们对多种金融产品的需要。而国外混业经营的模式让金融机构尝到了甜头,多元化的经营为银行金融产品创造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显著地增强了商业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然而,随着业务综合化和多样化趋势的不断加深,潜在购买力风险和利率风险的增强,必然会提升金融证券行业的系统风险。

在混业经营模式下,业务之间的关联性很强,信用互相牵连,加之金融业的高杠杆率,使得风险传染率增强。从世界各国的乌龙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即使一家机构的一次“乌龙”也足以重创股市。因此,在过渡期间,中国的监管部门应该协调好金融各行业之间的联系,提高证券公司不同业务拓展的门槛,稳定金融杠杆率,防范单个行业的风险弥漫扩散。同时,金融行业应建立风险基金制度,定期对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测量,以便从源头上将风险程度降到最小。

▲▲三、强化内部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相比较外部监管而言,内部监管模式更具有效性。从中国证监会给光大证券事件的定性上可以发现,正是由于光大证券内部监管的不到位,这样的内幕事件才会产生。除了内部监管等人为因素外,对于证券交易系统中断路开关机制监管的缺陷也是乌龙事件不断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断路开关机制,就是当交易中出现不正常的交易行为时,能够切断交易流程,防止错误的蔓延。设想,公司具有一套完备的断路开关机制,即使在交易中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在交易指令传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前,还需要经过保证金验证环节和其它合规审核环节。在这些风险控制环节中如果问题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断开流程,就能够防止这样的错误交易指令发送到交易所。

制定内部监管制度时,有些公司的执行环节无法开展,制度形同虚设。制度的有效性不仅仅体现在制度的完备上,更体现在制度的有效运行上。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自己的业务特点,制定符合实际的监管条例,建立完善的风险应急预案,公司的监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的风险进行评估和预测,实事求是地提供经营、人員行为规范等问题的风险数据。成立风险控制与管理基金,落实奖惩制度。公司内部的监管不仅可以方便、快捷地监控潜在的风险,将风险的事后处理转变成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同时降低了监管的成本,相比于外部监管而言,更加有效。

▲▲四、提升道德水平,规范行业行为

风险和收益是相互联系的。想要获得高收益意味着必须承担更大的风险。因此,证券市场上,不乏有风险偏好型的投资者和投资机构。他们的投机行为往往过激,一旦失败,将会给证券业市场带来波动。光大证券就是个典型。面对连续几年在投行、经纪、自营三个方向上都出现业绩下滑或亏损的光大证券而言,如果能获得做到无风险套利的话,其诱惑是巨大的,于是出现了光大证券原证券投资部总经理杨剑波所谓的“完全无风险套利”行为,让公司一错再错,造成了证券市场的巨大损失。

因而对于证券从业人员来说,应该恪守职业规范,加强自我道德水平的提升。而对于证券业协会来说,要维护行业间的公平竞争和正当利益,促进行业发展,其自我规范是必不可少的。行业自律除了行业内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遵守和贯彻外还要遵循行业内的行规来制约自己的行为,不做冒险激进,损害投资者和其他证券公司的行为,共同维护中国证券业的安全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鲁林林. 金融业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的优劣比较[J]. 商业文化(学术版). 2007(06)

[2]付卓婧.论我国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业的法律监管[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03)

[3]战松,苏情,程翔.浅析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对我国金融监管的启示[J].科学管理研究.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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