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卫东
我国的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规定于《宪法》第126条。具有中国特色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强调法院整体的独立性。但是实践中,这一原则产生异化,主要呈现为司法的地方化以及司法的行政化,这成为影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两大“顽疾”。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体制改革成为不可回避的问题,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改革的契机。应当把握这次机遇,推动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在我国,应当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构建具有我国特色的司法独立原则:其一,有助于避免对司法独立政治色彩的过分强调,其二,有助于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强调法官个体的独立性;其三,有助于确保独立与受制的有机统一,避免权力过大所带来的恣意。并且,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要求排斥案外因素的影响,需要对司法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问题进行重新认识。讲求三个效果的统一,客观上会导致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追求超越法律效果,在理性认识三者关系的基础上,应以司法的法律效果为根本追求。这样才能够确保司法独立,重塑司法权威。
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要处理好与党的领导的关系。讲求司法独立并不是否定党的领导,而是实现党的领导方式的科学转型,尊重司法的独立性是实现党的领导的最好方式。以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为核心的司法独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并不矛盾,司法独立的外在要求并不在于“三权分立”,而在于权能的分立。西方三权分立背景下的司法独立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司法独立指向的目标是一致的。
为了确保独立司法,还必须结合司法改革的社会背景,从内、外两个方面统筹协调。外部保障包括:实现政法委职能的转变,废除介入个案办理的做法;推动人财物统一管理,使地方失去干预司法的手段;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内部保障改革的重点是人民法院的改革,具体包括:赋予法官独立办案的权限;明确院长、庭长的角色;明确审委会的职责。
(摘自《中国法学》,2014年第2期,第20-49页。)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