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明楷
目前我国司法存在的问题必须要通过改革来解决,体制改革是使司法走上正轨的必由之路。
从长远来看,法治中国的建设,需要一个强有力的、具有司法权威的独立司法部门以及一支献身司法事业、誓愿维护法律、公正裁判案件的司法队伍。《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的一些改革目标非短期内可以一蹴而就的,其中一些改革措施具有相当难度,需周全考虑,避免造成负面效应。例如,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从事实层面要面临不同地区法官、检察官工资待遇的公平性问题、与地方党政机关关系问题等等,从观念层面也需要相当长的适应时间。又如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决定》所称的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健全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具有提高法官、检察官待遇的含义。但就目前来看,我国不少法官、检察官的法律适用能力偏低,司法腐败成为民众的日常话题,法官、检察官的招录标准过低,国家财力有限等问题,使这一改革具有一定难度。此外,司法权力运行、司法公开等改革措施,也面临一些困难。
在当下,应针对四个方面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为司法体制改革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是当务之急。第一,通过撤销或者减少可能就具体案件干预司法的国家机关,使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受到惩罚,杜绝党员官员干预司法。第二,改革罚没收入返还。通过法治手段推进和保障财税体制改革,国家与地方财政必须满足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经费,一切罚没收入都必须无条件全部上缴国库,绝对不可以返还。第三,改革考核指标。应废除现行不合理的考核指标,不采取得分的方式,而是通过实证分析,并借鉴相关国家的经验,设定一个大体合理的区间,然后判断出异常情形,再针对异常情形进行质量评查,同时设定保障人权的考核指标。第四,针对司法能力低下的问题,应禁止任何法院、检察院招录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从事审判、检察业务,并对司法考试、培训等进行改革。
(摘自《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第3-19页。)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1000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