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杰 李明晓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相对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简单地说,就是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在社区中执行刑罚。加强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实行法律监督是其职责所在。因此,新形势下如何有效地对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法律监督,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制度化、规范化,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项新课题。
一、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
作为一种对罪犯进行矫正的制度,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社区发展的成熟化;另一方面是由于整个国际社会追求刑罚轻缓化理念的趋势对我国的刑罚执行产生不可避免的影响。在这样的背景下,2002年司法部专门组成社区矫正研究课题组,其研究成果《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报告》对国内外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分析,并结合了我国的国情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司法实践中最终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制度提供了理论层面的铺垫与指导。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2004年5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确立了社区矫正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地位,为在全国范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指导。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将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的进行了规定,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
回顾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给我们带来了传统刑罚观念的转变,丰富了非监禁刑罚执行的内容,完善了我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发挥了非监禁刑罚在教育改造罪犯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了社区服刑人员的顺利回归,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在我国,由于人们的思想观念、法制观念、传统行刑观念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建立完善的社区矫正制度,特别是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体系,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
二、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检察机关应如何对社区矫正进行监督还没有具体的指导性意见,相关规定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规定过于笼统,为其履行监督权带来诸多不便。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手段滞后,工作水平不高。在实行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中,有的检察机关存在只是从书面材料上进行检察,习惯于一般监督工作的方式,工作效率和效果不明显。
第三,监督措施缺乏约束力,强度不够。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一般采取提出口头意见、检察建议或发违法通知书等柔性措施进行监督纠正,没有相应的法律执行力,法律监督权威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第四,人员设置不健全,经费保障不足,监督效果有限。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没有成立专门的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效果。
三、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构想
实践中,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大多借鉴了监外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经验,其运行效果顺应了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形式和要求,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新形势下,一系列法律法规的施行既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也使检察机关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
(一)更新观念,完善立法
扩大适用非监禁刑已成为我国一项既定的刑事政策,社区矫正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愈发突出。因此,监所部门要合理调整“重所内监督轻所外监督”的工作思路,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注重保障人权,确保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基本人权不受非法侵犯。
目前,法律上虽已确定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主体,但是,仍有必要进一步细化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依据《刑法修正案(八)》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实施以及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与《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适应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实施细则,对检察机关的监督程序、监督方法、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职权等作出详尽的规定,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使执法工作更加规范。尤其要赋予检察机关纠正违法行为的执行力,在被监督对象不在限定的时间内纠正违法行为并将纠正情况反馈给检察机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具有相应的违法处置权;对消极或积极对抗法律监督的行为,规定责任追究的程序,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注入强制力。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树立起检察机关监督的权威性,使检察机关的监督权落到实处。
(二)强化组织保障,确保监督效果
实践中,要全面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基本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保障必须及时到位。
1.设立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构。就目前而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是监所检察部门,其主要任务在基层院。现实的做法就是,整合监所部门的力量,对现有人员进行合理分工,使之担负起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职责。从长远发展来看,鉴于社区矫正监督对象的多元性、分散性和流动性,可借助派驻乡镇街道检察室这一平台,建立与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相对应的派驻检察室,并将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作为派驻检察室的主要职责任务。
2.配齐配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员,提高人员职业素质。应抽调懂业务、有能力、责任心强的检察人员,充实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队伍中来,承担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基层院应配备至少2名专职人员。同时,不断提升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监督能力。
3.强化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物质和经费保障。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建立社区矫正监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建立动态增长机制,并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机构配备相应的交通工具,便于检察人员到本辖区内的各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巡回检察,为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物质保障。
(三)健全监督机制,实现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规范化
1.建立健全自行检察与联合检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自行检察就是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检察,又可分为定期检察与不定期检察两种。联合检察就是由政法委统一组织,公、检、法、司四部门参加,对本地区内的社区矫正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的检察。针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四部门联合现场办公,限期解决,形成公、检、法、司各方齐抓共管的强势合力。
2.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动态监督机制。一是以信息化建设为载体,建立公、检、法、司等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网络信息平台,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人数、表现情况、监管矫正活动情况,实现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同步动态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要利用内部办案网络,及时流转和处理社区矫正的相关信息,确保检察监督及时跟进到位。三是检察机关内部应建立社区矫正检察信息库。
3.建立健全见面谈话制度。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人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与本辖区内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约谈,考察其社区矫正情况,通过矫正对象了解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是否依法对其进行政策、法律教育,有无侵权违法情况。及时解决约谈中发现的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获得矫正。
4.创建科学绩效考核机制。建立起对检察人员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检察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首先,检察人员如果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不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发生工作过错,应当依据情节和后果,依法、依纪追究其法律或纪律责任。其次,检察人员在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应当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工作不合格的,应给予一定的批评甚至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