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院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2014-04-29 00:44张继国李应敏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4年10期
关键词:申请人检察机关犯罪

张继国 李应敏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是检察机关将构成行贿犯罪的个人和单位的相关信息录入电子档案系统并对外提供查询服务的工作制度。它是检察机关运用技术手段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措施,也是检察机关服务经济发展、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载体。各地检察机关均积极开展有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本文拟就此展开分析,以对促进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

一、正确定位,全面审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

检察机关设计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初衷在于通过“行贿黑名单”向申请人发出结果告知函,向政府招投标管理部门和招标单位发出预警信息,限制有行贿受贿犯罪和行为记录的单位或个人参与投标竞争,预防同类犯罪的发生。当前,经济交往最欠缺的就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检察机关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就是检察机关服务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确实起到了预警和堵塞漏洞的作用,增加了不法分子通过行贿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成本和风险,有助于人们从经济风险角度对某个单位、个人做出客观评价,从而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检察机关应当切实端正对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思想认识,克服人员、资金紧张的困难,充实和配备查询所必须的专用设备,安排专人负责,并规范查询流程,明确准确、高效、保密并重的工作要求,为深入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奠定基础。

二、加强宣传推介,提高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

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作为检察机关的服务性工作,始于2006年,而基层检察院则多在2010年才正式对外开展,历史较短,社会认知度低,空白点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效用的发挥。针对这种情况,可以从以下方面加大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

(一)加强请示汇报,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支持

为保障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更好开展,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2月发布了新的查询规定,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召开会议,认真学习新查询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精神,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并在招投标监督中严格把关,赋予查询制度以相应的刚性。

(二)加大查询工作的宣传力度

可以在有关平面媒体或互联网开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专栏,通过媒体来扩大查询工作的影响力。同时,还可以利用户外广告、检察微博、预防公益短信、分发宣传册、召开座谈会等不同形式,广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扩大查询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

此外,还应当依托检察职能,在开展预防宣讲、警示教育、专题调研的过程中,大力宣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作用和功效,引导相关行业和部门关注查询工作,动员和鼓励相关单位主动进行查询申请。同时,可以借助“检察开放日”、“检察官走进直播间”等活动,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和来访群众邀请到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由查询干警向其介绍和演示查询过程,以此增强人们对查询工作的了解。

三、规范运作,积极探索查询工作运行机制

规范化是开展好查询工作的前提和保证。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必须重视制度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和操作规程,并不断以审视的眼光研究探索查询工作的方法创新。从有关检察机关的实践来看,可以从以下方面加以尝试。

(一)严格信息录入,夯实查询基础

行贿犯罪信息是开展查询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直接关系查询结果是否客观、公正、公平。为保证查询信息的全面性和规范性,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做好信息录入工作。一是严格标准,统一规范,区分行贿犯罪与行贿行为,将行贿犯罪信息和行贿行为信息分别录入查询系统。二是畅通信息渠道,建立自侦、公诉、预防等部门共享的职务犯罪信息库,使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能够第一时间掌握行贿和受贿案件的信息材料和进展情况,及时更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内的相关资料和数据。三是严格期限,及时录入信息。自侦、公诉部门每月应向预防部门报送当月行贿、受贿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起诉书、不起诉书、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书,预防部门核对后即时录入查询系统,并每年进行一次核查对照,及时查漏补缺,确保数据库信息准确无误。

(二)配齐硬件设施,实现“四专”管理

为有效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检察机关应以“高起点、高标准”为原则,在预防部门开设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室,设置独立办公区,配备高性能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等专用办公设备,添置连排座椅、饮水机等相关设施,同时选配综合素质高、爱岗敬业的同志专司查询工作,做到随到随查、全天候查询服务,实现查询工作的“专门空间、专用设备、专人负责、专业服务”管理。

(三)明确查询对象,严格查询范围

为规范招投标特别是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检察机关应与建设、交通、国土等部门多方沟通、协调,就招投标查询对象达成共识,明确查询对象是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等。同时,为确保查询工作的规范、有序,检察机关应严把资料审查关,通过书面审查和口头询问相结合的方式,对申请人提供的必备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材料欠缺的,告知补充事项;对于申请人所提法律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在开展具体查询工作时,应明确“三查”、“三不查”原则,即对有项目业主单位申请查询要求的查、对被查询单位证照齐全的查、对被查询单位法人代表、项目经理组成人员身份明确的查;对查询目的不明确的不查、对可能滥用查询结果的不查、对借用资质串通围标的不查。这就有效规范了查询范围,防止查询结果被滥用。

(四)完善服务措施,高效服务查询

为提高服务效率,检察机关应以“热情、及时、高效、便捷”为目标,采取多种措施,着力提高查询工作服务水平。一是明确查询所需的申请资料,并将所需材料、文书样本、咨询电话等资料通过网站、预防小报等载体向社会公布,力避申请人因材料不齐而跑冤枉路。二是广泛运用多种受理方式,除当面受理查询申请外,还可以通过电话或者网络预约等方式,力求查询工作“一站式”服务,切实为申请查询人提供便利,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开通绿色通道,方便查询单位及时获取查询结果。除坚持查询人员正常工作日不缺岗、有事请假有人顶岗外,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紧急查询申请,检察机关应开通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绿色通道,实行查询工作人员节假日查询值班制度,值班人员移动电话全天候开机,随时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服务。四是建立查询登记备案制度。检察机关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登记作为查询受理前必须完成的一项登记备案工作,查询工作人员通过登记备案及时与申请人沟通,把查询结果及时告知申请人,有效解决网络不畅等技术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完成查询给申请人带来不便的问题。

(五)加强外部协调,彰显查询实效

在做好日常查询工作的同时,应注重查询结果的使用,及时发出预警信息,促使查询工作取得实效。检察机关可以主动联系相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召开由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国土、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招投标办公室以及工程建设单位等相关领导组成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联席会议,重点分析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现状和问题,交流工作经验,研究工作措施,提出预防商业贿赂的建议和对策,从而推动查询工作的深入开展。同时,积极拓展查询结果应用范围,探索将查询工作推广到行政审批、资金拨付、组织人事、行政执法、司法处罚等领域,以进一步提高查询工作的效能,强化检察监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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