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玉红
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统一案件管理是检察权顺应司法改革潮流、进行自我完善的内在要求,是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改革创新的亮点,更是加强监督、增强检察机关公信力的重大措施。近年来,基层检察机关在案件管理方面经过探索实践取得了一些成绩,办案行为不断的规范。诉讼监督得到不断强化。但案件管理工作目前仍然比较薄弱,面临许多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管理运行机制不完善
主要表现在案件管理工作具体操作不够全面、统一、未成体系。2012年2月,高检院出台了《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起到良好的引领示范作用,但是,《暂行办法》对案件管理的各项工作规定较为笼统,造成基层检察院在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时许多工作无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于是大多基层院一边开展工作,一边建立各种制度,这就造成已开展的工作有制度,而未开展或者刚接受不久的工作就没有相关制度,从而使案件管理工作制度不统一,不成体系。二是目前许多基层检察院都是刚开展案件管理工作,时间短,经验少,与公安局、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相关协调、对接机制还没有形成。
二、涉案财物监管力度不够
在以往的涉案财物管理上,是遵循“物随案走”的模式,这种模式虽然在程序上简便,但弊端在于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实施的扣押、冻结、截留、私自使用涉案款物以及结案后不及时处理,该上缴的不上缴,该返还的不返还,容易引起相关利害关系人的不满,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案管部门成立后,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虽然有章可循,但实际的监管却相对不力,一方面主要表现在一些办案部门继续沿用以往对涉案款物的处理方法,涉案款物不及时送交案管部门,甚至不进行登记,从而导致对涉案款物的监管不力。另一方面基层检察院涉案财物监管主要监管的是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涉案款物、作案工具等,但对自侦部门办理案件的涉案款物大多没有监管。
三、案件受理职能受到制约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明确案件管理部门承担案件受理的职能,并明确了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审查内容,从《诉讼规则》的规定来看,案管部门受理案件主要审查的是程序内容,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即可予以受理,受理后由案管部门统一分案。但在实践中,基层院案管部门受理案件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主要是受业务部门考核方案的影响,比如侦监案件捕后轻刑判决率、捕后撤案率、捕后不诉率等,公诉部门无罪判决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捕后轻刑判决率等,加上信访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受理案件时必须对案件实体进行把关审查,但案管部门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对案件实体把握不准,易对业务部门考核造成影响,所以在实践中,基层院受理案件大多采用先由侦监、公诉部门对案件进行实体把关,后由案管部门对案件进行程序审查,或由业务部门配合案管部门受理案件,案件实体、程序都符合条件的,才予以受理,这样就导致案件的受理由案管部门、业务部门共同把关,案管部门的受理案件职能没有充分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