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革命时期苏区党的群众路线的实践探索与思考

2014-04-29 00:44王文彦
领导科学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群众路线实践探索

【内容提要】 中共建党后理论和组织的局限性与大革命的失败使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面临着巨大的生存挑战和出路困境。因此,中共党人在土地革命时期的苏区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在实际工作中确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

【关键词】 群众路线 土地革命时期 实践探索

【作者简介】 王文彦,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学院思政部讲师。

【中图分类号】 D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4)03-0016-03

中共建党后理论和组织的局限性与大革命的失败使中共在土地革命时期面临着巨大的生存挑战和出路困境。因此,中共党人在土地革命时期的苏区进行了大量有益探索,在实际工作中确立了党的群众路线,成为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

一、开展土地革命,为农民分配土地,满足群众利益需求

八七会议确立了党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和开展土地革命的总方针,工作重心开始转移到农村。争取占全国绝大多数农民的支持关系到我党土地革命的胜利。要想在广大农村地区求得生存和得到农民的支持,土地问题是中心问题,必须要从根本上满足农民对土地的要求。

澎湃领导的海陆丰根据地最早开展了土地革命。1927年11月13日在陆丰召开的工农兵代表大会上通过《没收土地法案》,没收一切土地,统一进行分配,实现“耕者有其田”。到1928年2月,仅海丰县即烧毁地主田契47118张,租簿58027本,没收和分配的土地占全县土地总数的80%,陆丰县占40%。井冈山根据地在1927年冬到1928年冬就开始发动农民群众打土豪、分田地,毛泽东指导起草的《遂川工农兵政府临时政纲》规定了凡地主、祠庙、公共机关的田地、山林和一切附属,分给贫困人民和退伍士兵耕种使用。1928年12月和1929年4月先后制定了《井冈山土地法》和《兴国土地法》,前者以法律形式肯定了农民分得土地的神圣权利和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后者则将《井冈山土地法》中规定的“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从1928年起湘鄂赣、赣东北、湘鄂西、鄂豫皖、琼崖地区等根据地也先后采取不同形式和内容的土地革命政策以实现中共领导关于分配土地给农民的诺言。

针对农村实际情况合理提出对待富农和地主阶层政策。1929年7月在闽西党的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政治决议案》和《土地决议案》中,毛泽东指出“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要没收,但在革命初期不没收其土地,也不废除其债务;对农村小地主要没收其土地,废除其债务,但不要派款及其他过分打击,对大小商店应取一般的保护政策(不没收)”和“分田时以抽多补少为原则,不可重新瓜分妄想平均以烦手续”。到1931年基本形成了一套比较实事求是的土地革命的路线、政策和方法,如依靠贫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和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土地所有制为农民所有制,以乡为单位,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在原耕地基础上,抽多补少,抽肥补瘦等等。此外,1936年7月颁发的《中央关于土地政策的指示》中明确规定:“富农的土地及其多余的生产工具(农具、牲口等),均不没收,如果在基本农民要求之下,实行平分一切土地时,富农土地也当拿出一起平分,但富农应照一般平分条件得到土地。”以此瓦解国民党集团在农村地区的政治和经济基础,服务和密切了农民,广大贫苦农民政治上翻了身,革命积极性高涨,在乡区两级苏维埃中担负工作的农民约占40%,我党和苏维埃政权得到了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二、发起反腐倡廉建设、建立监督机制

为约束党员干部违法乱纪和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中央苏区制定多套法律文件,确保党的干部清正廉洁和协调好党政军民关系,1930年3月公布《政府工作人员惩办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撤职并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1)侵吞公款有据者;(2)受贿有据者;(3)擅发或捏造号令者;(4)把持政权者;(5)借公报私为害他人者。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枪决:(1)侵吞公款至300元以上者;(2)受贿至500元以上者;(3)将内部秘密报告敌方者;(4)乱烧乱杀者;(5)假借政府名义私自打土豪有据者。1932年l2月制定《关于惩治贪污浪费条例》第26号训令:(一)(1)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2)贪污公款在300元以上至500元以下者,处以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监禁;(3)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半年以上二年以下的监禁;(4)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盈利者以贪污罪,照第一、第二条处治之;(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并施以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江西叶坪坝苏维埃主席谢步升就因贪污在江西伏法。时任瑞金县委书记的邓小平认为:“这是苏维埃政府以来第一桩贪污案,此风不杀,何以了得!”“苏大”工程处主任左祥云、管理处徐毅、总务厅长赵宝成等因贪污腐化和官僚主义分别被判枪决、监禁和强迫劳动。据统计截至1934年3月中央苏区共查处有贪污行为的会计和科长1O人、管理科长及科员8人、财政处长3人、总务厅长3人、所长1人、贪污总款共2053.6元。这些贪污分子被送上法庭审判29人、受警告处分4人。

中央苏区建立监督机制,一是肯请群众监督。《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规定每个革命民众都有揭发苏维埃工作人员的错误和违法行为之权,苏维埃对工作人员的错误缺点,毫不姑息,对其违法行为,则坚决打击。为真正体现代表人民意志,中央苏区颁布《工农检查处问题的犯罪》《工农产品检察部的组织条例》《突击队的组织和工作》和《轻骑队的组织和工作大纲》等法规,《工农检察控告局的组织问题》明确规定设置控告箱,每天派人到各地控告箱收取控告信。还派突击队和骑兵队对“每个成员看到或听到某种不好现象,应随时报告监察部”,以此“揭发和检举机关和企业的贪污腐化及官僚主义”。二是邀请媒体进行监督,中央苏区发行《红色中华》和《青年实话》等多种刊物,分别开设“红板”、“黑板”和“反贪污浪费”专栏,“红板”专栏刊载中央苏区工作人员奉公守法的先进典型事迹,“黑板”专载消极怠工、玩忽职守的反面教材,“反贪污浪费”栏专载那些贪污浪费案件,报道他们被判决的过程和结果。有了群众和媒体的监督,打击了腐败分子,密切了干群关系,向人们宣告只有苏维埃才是空前的真正的廉洁政府。

三、实现根据地内的妇女解放,提高妇女地位

马克思曾说过没有妇女的酵素就不可能有伟大的社会变革,社会的进步可以用女性的社会地位来精确地衡量。要想使妇女成为自身解放运动的主力军和革命的重要力量,必须从政治、思想意识和社会生活中采取符合农村实际的切实可行的解放政策和措施。

首先,从政治和法律上确保女子跟男子享有平等地位。鄂豫边1929年第一次全区代表大会苏维埃问题决议案规定凡年满十六岁之男女,而非剥削劳动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鄂豫边革命委员会政纲第11条规定妇女在社会上、政治上和经济上与男子一律平等。在1930年鄂豫边革委会土地政纲实施细则中规定分配土地男女有同样权利。1931年鄂豫皖苏维埃二大宣布“废除一切强迫婚姻、父母代订婚姻、一夫多妻、童养媳、蓄婢、强迫守寡、虐待私生子等。男子十八岁以上,女子十七岁以上,享有离婚、结婚之完全自由权”。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彻底实行妇女解放,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事实上得到脱离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生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就规定:“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反对虐待妇女”。1933年8月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发布的关于选举运动的训令中特别指出这里应提出劳动妇女的成分,至少要使有占25%的劳动妇女当选。其次,中共中央派遣蔡畅、贺怡等女干部进入苏区指导妇女工作,并成立由中央到省、县、区的各级妇女生活改善委员会和基层女工农妇代表会等组织,前者主要职责就是调查妇女的生活,具体计划改善办法,向人民委员会或各级政府的主席团会议提议,使之发生效力,保障妇女权利;后者的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关于妇女群众工作的布置决议、指示,收集和反映妇女的意见和要求。再次针对农村妇女受教育程度低的情况,开设各类识字班和夜校,提高其文化程度和革命参与度。苏区政府要求六岁以上的女孩同男孩一样享受免费教育,七岁以上十八岁以下的青年妇女一概要参加日校读书,十九岁以上三十岁以下的一定比例妇女要参加夜校读书,打破了童养媳不上学的陋习,当时苏维埃主办的党校、团校和列宁学校都大量吸收妇女参加,在党团员中妇女占了一半。苏区各地组织妇女工读社,健全各区乡识字委员会,专门成立培训妇女干部的学校,1931-1932年在赣东北根据地弋阳县葛源举办了两期专门培养妇女干部的学校——卢森堡团,共培训干部700多人。从1931年2月至6月皖西北特委开办了6次干部训练班,为县、区委和支部一共训练了158名干部,其中女干部就有32人。

苏区妇女的生活有了新变化,她们不再满足于成为家庭与男人的附庸,而是积极加入工会、赤卫队、青年团和共产党等组织,不仅参加传统的家庭副业,而且积极从事扩红运动,动员家庭男子参军,更是主动要求加入红军,在根据地内为党和军队做军鞋军装,组织群众上前线慰劳红军。

四、党的群众路线政策的正式提出与基本形成

毛泽东比较早地在农村开展群众工作与中共革命相结合的实践。1928年10月和11月毛泽东写了《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和《井冈山的斗争》两篇文章,明确提出必须要把土地革命和群众工作结合起来的思想,认为1928年八月失败的原因之一就是湘南群众未发动起来,成了单纯的军事冒险。毛泽东在1927年底第一次提出了“群众工作”概念,规定部队必须执行打仗消灭敌人、打土豪筹款子和做群众工作三项任务,以此密切军民关系,为部队政治工作指明方向。毛泽东领导湘赣边秋收起义时,就要求部队官兵对人民群众说话和气,买卖公平,不拉夫、不打人、不骂人。1927年10月在江西省遂川县荆竹山动员部队向井冈山进发时,规定三项纪律:行动听指挥,不拿群众一个红薯,打土豪要归公。次年1月部队进驻遂川县城,分散到县城周围农村发动群众时,提出六项注意:上门板,捆铺草,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3月间到达湖南省桂东县沙田村,毛泽东向全体官兵正式宣布三大纪律六项注意。1929年又将“行动听指挥”改为“一切行动听指挥”,“不拿工人农民一点东西”改为“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打土豪要归公”改为“筹款要归公”,后又改为“一切缴获要归公”。六项注意也修改为八项注意:说话和气,买卖公平,借东西要还,损坏东西要赔,不打人骂人,不损坏庄稼,不调戏妇女,不虐待俘虏。1928年11月李立三在与浙江地区负责人的谈话中首次提出了群众路线这个概念,指出在总的争取群众路线之下,需要竭最大的努力到下层群众中去。1934年1月毛泽东在《关心群众生活 注意工作方法》一文中提出,真正的铜墙铁壁是群众,是千百万真心实意地拥护革命的群众。

马克思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历史的创造者的学说,是无产阶级政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的理论基础。在残酷战争环境下出于革命动员和积极争取群众的现实需要,在大革命失败和白色恐怖极其严重的条件下,制定和执行坚决的符合群众利益的纲领政策、为农民利益而认真奋斗,从而获得最广大人民群众作为自己最伟大同盟军的中国共产党成了农民的领导者,保证了党和军队在农村地区的扎根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第一次、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土地斗争史料选编[Z].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

[2] 江西省妇联,江西省档案馆编.江西苏区妇女运动史料选编[C].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1982.

[3] 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编写组.中国工农红军第四方面军战史资料选编(鄂豫皖下)[G].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2.

[4] 中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妇女运动史(新民主主义时期)[M].北京:春秋出版社,1989.

[5] 毛泽东选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

责任编辑:徐建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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