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性事件的根源分析及化解对策探讨

2014-04-29 14:38李巍
领导科学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对策

【内容提要】 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从群体性事件的五种类型来看,其主体为人民群众。审视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机制转型中的利益矛盾;行政执法不力导致的官民矛盾;社会不满情绪积聚的矛盾。广大领导干部为此要针对具体矛盾,用亲民、爱民、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理念妥善应对群体性事件。

【关键词】 群体性事件 人民内部矛盾 对策

【作者简介】 李巍,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副教授、博士,全国领导科学优秀中青年专家。

【中图分类号】 D66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5103(2014)03-0055-03

群体性事件是指具有某些共同利益的群体为了实现某一目的,采取静坐、冲击、游行、集合等方式向党政机关施加压力并出现破坏公共财物、危害人身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可分为群体性暴力事件和群体性非暴力事件。马克思主义群众观强调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群众观视阈下,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群体性事件产生的根源是人民内部矛盾,这是对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性质的一个明确界定。界定的意义在于广大党员干部能就群体性事件达成共识,在应对事件的方式、方法上旗帜鲜明,用亲民、爱民、服务于人民群众的根本理念妥善应对。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体是人民群众

依据目的、特征和行动指向,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划分为五种类型:维权行为、社会泄愤事件、社会骚乱、民族宗教纠纷和有组织犯罪。据有关资料显示,维权行为约占全国群体性事件的80%以上,其中又可以具体分为农民的“依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市民的“逐利维权”。在农民维权中,土地问题约占65%以上,村民自治、税费等方面都占一定的比例。当今农村土地纠纷在沿海较发达地区很集中,其中以浙江、山东、江苏、河北、广东最为突出。这些地区争议的问题主要是非法或强制性征地,农民控告的对象主要是市县政府。在中部地区的安徽、河南以及北方的黑龙江等地区所表现出来的问题主要是对农民土地承包权的侵犯,控告的对象主要是乡镇及村级组织。工人维权的问题主要是国有企业改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缴纳、破产安置、劳动时间延长、殴打工人等方面。市民维权主要涉及房屋拆迁、环境保护等。在城市扩建、基础设施改造的过程中,对于百姓个体利益往往存在分配不公或整体忽视等问题。农民、工人及市民的维权行为,都没有明确的政治目的,仅仅是把具体的利益诉求作为行动的目标。社会泄愤事件与社会骚乱事件多以此类维权事件为导火索,也有非利益相关者非目的性的参与。这些参与者大多为路见不平的围观群众,或借机释放不满情绪的普通群众。这些无直接利益冲突者的异军突起,一方面反映了部分社会公众对政府相关部门的不满情绪,另一方面也折射出当前公众社会心态的极度脆弱性。

纵观群体性事件的主体,绝大多数是工人、农民、教师、学生、个体业主、复转军人、离退休干部、公务员等基本群众,都属于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也就是说,这些人都属于人民群众的范畴。

二、群体性事件的根源是人民内部矛盾

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的结果,其根源在于人民内部矛盾。审视近年来的群体性事件,机制转型中的利益矛盾、行政执法不利导致的官民矛盾、社会不满情绪积聚的矛盾成为诱发的主因。

1.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之一:利益矛盾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深度调整,我国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关系多样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各个社会群体和阶层的利益意识也不断增强,对利益的追逐已成为当今社会行为的一种强大动力。围绕着利益的得失,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不断产生。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市民的“逐利维权”,在性质上都是利益之争。具体而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往往是因为群众的切身利益受到损害。这种利益受损,在农村主要体现为土地权属纠纷问题,征地安置补偿问题,集体资产承包经营问题,劳动生产经营纠纷问题,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等导致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等;在企业主要体现为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的分流人员安置问题,下岗失业人员的经济补偿和生活保障问题,在职在岗人员的待遇问题,企业经营不善长期拖欠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工资问题,在职在岗和离职离岗人员收入减少问题等;在城市主要体现为居民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城市建设项目对周边环境影响问题,公用设施事故问题,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不到位问题,特困居民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问题,政府出台政策和整治管理措施侵害部分人利益问题等;此外,还有金融风险中的非法集资问题,水库移民安置补偿问题,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出租车经营权问题,资源开发中的环境污染问题等。

由于利益分化和利益调整,利益问题已成为各利益主体最为敏感的神经,我们甚至可以这样说: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众多社会问题、社会矛盾、社会冲突,几乎都可以从利益主体对利益的追求中找到产生的原因。

2. 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直接原因之二:行政执法不力导致的官民矛盾

长期以来,一些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滋生的滥用职权、有法不依的问题以及官本位的衙门作风,严重伤害了群众的感情,侵害了群众的利益,产生了大量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如果化解不得力,日积月累,受伤害的群众面会越扩越大,矛盾会越积越深,当积累到一定程度时,基层部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就容易成为各种矛盾宣泄的对象。一旦管理、执法人员在具体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方式、方法不当或在言行上有过失,就很容易成为众矢之的,不但引起直接利益相关者、利益群体的对抗,也容易激起其他有类似情感群众的情绪共鸣,从而导致矛盾在短时间内激化成群体性事件。

3. 群体性事件的根本诱因:社会不满情绪积聚的潜在矛盾

当前由于政策与制度的不完善所造成的生存危机、分配差距以及社会安全隐患导致的社会不满情绪普遍存在。首先,在我国面临生存危机的既有贫困地区的农民,也有城市的失业与待业人员,以及不具备劳动能力的老弱病残等弱势群体。由于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这些人员面临疾病无医的威胁、子女就学的困难、家庭纠纷的烦恼,他们大多陷入贫困的恶性循环中,技能欠缺、信息闭塞、致富无门,基本生活需求难以满足,无法分享到社会进步的喜悦,为此而滋长的社会不满情绪尽管是极少数,却也是客观存在的。其次,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导致的社会不满情绪已然成为不争的事实。低收入群体深刻感受到“相对贫困”以及相对的社会地位低下,这无疑也会滋长其不满情绪。同时对分配不公的不满,如电信、电力、石油、烟草部门的高收入,这些不公或是因为政策倾斜造成的,或是因为竞争条件不公平造成的。分配不公不仅严重挫伤了低收入阶层参与改革开放和建设和谐社会的积极性,更导致了他们对社会的严重不满。再次,社会安全隐患同样导致社会不满情绪。这其中包含以宗族、帮会、邪教为纽带纠集在一起的农村黑恶势力,以及与一些不法商人甚至与一些行政干部中的败类勾结的城市黑帮,对于城乡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的威胁,同时也包含了现代交通、食品卫生安全隐患带给百姓的不安与不满。

对于不断积聚的社会不满情绪,各级政府总体表现出执政能力欠缺,公共政策与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不足导致社会不满情绪宣泄无门,大多被长期积压,一旦被突发事件中的愤怒情绪所感染,或被居心叵测分子所蛊惑,就会蔓延为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在目前研究群体性事件的案例中,太多非利益相关群体的盲目加入成为一个普遍现象,由于社会不满情绪的长期积累,其潜在矛盾成为简单的人民内部矛盾不断恶化、蔓延为恶性事件的根本诱引。

当前全党正深入开展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其根本目的在于夯实广大党员干部的群众观。在群众观的视阈下,群体性事件无疑是以人民群众为主体的人民内部矛盾,这种清晰的界定有助于广大党员干部在工作中以群众路线的思路预防应对群体性事件,探索创新出合理有效的工作方式与方法。

三、群体性事件化解对策探讨

群体性事件在明确主体及根源的前提下,要以化解为先,防止人民内部矛盾发生转化。尤其是在情况不明的阶段,要按照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思路去调查了解实际状况。

1. 领导干部现场靠前指挥控制局面

化解群体性事件,领导干部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国外反危机策略专家曾将领导者亲临第一线指挥的任务归纳为3C策略,即命令(Command)、控制(Control)和沟通(Communication)。领导干部要善于控制。严格按照“区分性质、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的基本要求,全力调控现场事态。对于现场受伤群众,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救援;对于现场混杂人群,尽量区分、隔离参与群众和围观群众;对于现场群众情绪,极力安抚,疏导化解;对于事件组织策划者,重点布控,全程关注;对于现场违法犯罪行为,要掌握证据,把握时机予以打击。此外,领导干部还要善于沟通。在事发现场,除了加强与组织内部成员的密切联系,还要避免在现场处置过程中出现信息交流迟滞或中断,尤其要注意加强与群众的直接对话与沟通,认真倾听群众的意见和诉求,诚恳地进行答疑解惑。对于群众的合理诉求,领导干部要明确表态,尽力解决;对于一些不合理的要求,领导干部要耐心解释,以求理解;对于政府及部分执法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过失,领导干部要主动检讨,勇于承担责任,决不能遮遮掩掩、躲躲闪闪。

2. 以公正、共赢的思路协调利益关系

无论是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还是市民的“逐利维权”,有关部门领导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诉求,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当事人直接利益受损的问题,合理合法地予以认真解决纠正;不合法规的,要做出解释,说明理由,适当引导群众的大局观,以共赢的思路解决问题。如全国很多地方在推进工程项目的过程中因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安置保障、环境污染等因素引发了或大或小的群体性事件,政府要尽可能保证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主流民意反对的项目暂缓决策或审批;对上级部门已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主流民意强烈反对的,也要先把工程停下来,不能有“只唯上”的思想,忽视民意的合理诉求。

3. 培育、规范执法人员的工作方式

群体性事件当中的执法人员在以国家法律法规为根本准则的同时,一定要具有亲民、爱民的服务素养。服务素养的培育要融入到日常工作考核中,执法人员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将自己脱离于普通人民群众之外,要时刻保持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执法人员的服务意识及良好的业务素养是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润滑剂,亢奋状态下的人民群众需要有规范的工作流程与服务手段来疏导情绪,缓解事态。为此有关部门应组织执法人员学习相关的心理学常识,执法过程中一定不能激化矛盾,关键时间节点可以聘请心理专家进行疏导。

4. 保证申诉渠道畅通

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与改革当中的种种现实矛盾密切相关,基层部门一定要保证人民群众的申诉渠道畅通,让百姓宣泄有门。对于人民群众所反映的事件一定要件件有调查、有落实,保证处置期限,不能够石沉大海,也不能相互推诿,事情没有解决就要逐级反馈。各地政府机关要给予信访机构相应的权限,让信访部门对于跨部门、跨层级协作解决的事件可以及时了解情况并反馈给当事人。信访部门及政府职能部门对于群众的咨询投诉事件的反馈结果要直接与该部门的行政绩效挂钩。

参考文献:

[1] 于建嵘.当前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类型与特征[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09,(06).

[2] 肖文涛,林辉.群体性事件与领导干部应对能力建设论析[J].中国行政管理,2010,(2).

[3] 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中国转型期群体性事件对策研究[M].北京学苑出版社,2003.

[4] 王天意.社会不满情绪的滋生、宣泄及其控制[J].上饶师范学院学报,2001,(5).

[5] 吕美琛,刘建昌.群体性事件网络舆论的特征和引导初探[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2,(6).

责任编辑:周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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