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雄
[摘要]都铎时期英国自由农民在圈地运动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他们不仅是圈地的受害者,而且是土地圈占的积极参与者。他们主要通过圈占公地,买卖或租赁土地,通过协议进行土地置换等三种方式蚕食邻人的土地,扩大自身的田产。因其土地扩张的规模相对较小,且具有渐进性,其作用长期以来为人忽视。
[关键词]都铎时期;自由农民;英国;圈地
[中图分类号]K5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14)03-0099-04
圈地运动是学界研究的一个比较老的课题,研究成果颇丰,然而,众多研究成果中,关于对自由农民与圈地运动关系的研究多集中在圈地对自由小农的消灭上,对自由小农本身的圈地行为关注较少。国外许多学者,例如,RH托尼(RHTawney)、NSB格拉斯(NSBGras)、EC格拉斯(ECGras)、ECK冈纳(ECKGonner)等,对此问题虽有所关注,但仍有待深入。对此进行较深入研究的学者主要有M坎贝尔(Mildred Campbell)和RC艾伦(RCAllen)等人。前者代表作为专著《伊丽莎白和斯图亚特早期的约曼》 ,其研究对象主要集中在斯图亚特早期,至于都铎时期则仅限于伊丽莎白时期。后者专著《约曼与圈地》 ,把约曼(yeoman)等同于自耕农,提出议会圈地之前自耕农就已经被毁灭了,毁灭者本身也包括自耕农在内。此外,GE明格(GEMingay)在《英国议会圈地》中,对圈地与自由小农的消失的关系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由小农的消失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是几个世纪长期圈地的结果,议会圈地之前的私人圈地对自由小农的数量的减少影响很大,而议会圈地的规模及对自由小农的影响都很有限,并且主要采用和平的协议圈地方式,而非暴力性掠夺手段,自由农民虽然因圈地而衰落,该阶层本身却又是圈地运动的积极参与者。无论国内国外研究成果,都铎时期自由农圈地的专题研究并不多见,本文试图对此问题进行初步阐述。
一
都铎时期,英国自由农民的圈地属于民间自发的私人圈地行为,是英国历史上早期私人圈地现象的延续和发展,探究其源头,可以追溯到13世纪时的圈地现象[1] (pp181-202)。英国早期圈地的形式主要有土地买卖(购买临近穷人的土地)、土地交换和土地租赁等形式。不论采取何种手段,都是为了把分散的条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经营。圈占土地既包括通过侵吞变公地为私有地,也包括通过置换实现私人条田的集中,还有对荒地的协议瓜分。参与圈占荒地的是依法享有荒地使用权的人,既有庄园主,也不乏自由农。荒地被圈占后,乡村共同体其他成员对公田的使用权被剥夺。被圈占的条田和荒地一般用作农耕和畜牧,开办小型农牧场。自由农作为英国的一个农业阶层,之所以能够参与早期的圈地运动,是与中世纪英国独特的社会状况,以及自由农的特殊身份分不开的。中世纪英国所谓的统一,仅仅是宗教与文化在人们观念中的统一,并实际生活中形成了多元的政治、法律体系。这种多元化客观上形成了社会各等级之间复杂的关系,各个社会等级之间既分享各自的等级权利,又整体保持一种内聚力,也不排斥多样性和个体的独立发展,同时客观上形成了对强势力量的一种制约,有利于各种社会力量独立发展。中世纪英国自由持有农民独特的身份地位,有利于其经济实力的壮大,使其更易于加入激烈的经济竞争之中。自由农的血统是自由的,领有土地的条件是自由的,不是奴役性的。他们一般对领主只负担货币地租,不承担劳役,或只承担轻微的劳役。领主无权对他们买卖或转让。因此,他们的义务不是低贱的、不确定的。他们的土地权利是有保障的,他们永久地为自己和继承人保有土地,而不是若干年或依领主意志保有,死后土地必须交给继承人。自由农的权利受到领主或其他人的侵害时,可以向王室法庭寻求赔偿,可以根据需要向百户区法庭和庄园法庭提起诉讼。因此,虽然早期圈地仅仅是个别现象,规模很小,但其中也能看到自由农圈地的身影。都铎王朝时期圈地急剧发展,造成了深刻的社会影响,这一时期的自由农民圈地极具代表性。
都铎王朝开始急剧发展的圈地现象一直延续到17世纪末,当时英国有40个郡,圈地波及35郡,掀起了英国社会普遍参与的圈地高潮,史称“圈地运动”。这一历史现象出现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由于劳动者个体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的发展导致生产力的发展,到都铎时期,英国的农奴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已经完全动摇,货币地租取代了劳役地租,领主自营地已难以为继,纷纷出租。“到14世纪末期英国的农奴制实际上已经不存在了,当时,尤其是15世纪,绝大多数人口是隐藏在‘封建招牌后面的自由的自耕农。”[2](p222)英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土地市场的发展,以及毛纺织业的发展,成为圈地高潮出现的真正动力。积极圈占土地的人口囊括了农村社会众多阶层,有世俗贵族、乡绅、修道院院长,还有不断扩大经营规模新型资本主义租地农场主,也有富裕的自由农参与其中。这个时期的私人圈地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通过协议进行的大规模的土地圈占行为,进行圈地的主要是贵族和租地农场主;一种是小块土地的圈占,这种圈地通常是土地所有者之间通过协议进行的圈地,圈占面积从1英亩到5英亩、10英亩或者20英亩不等,甚至更多,呈现出一个缓慢的渐进过程。自由农圈地大多属于这一类型的圈地[3](pp11-12)。世俗贵族地主是该阶段最主要的圈地者[4](p5)。其次是租地农场主,这一点在农业发达的伯克郡和牛津郡表现尤其明显。在封建庄园内,土地属于庄园领主所有,庄园主把自营地之外的土地分租给各种佃农耕种。对于租地农场主而言,圈地实际上是通过一种特殊方式扩大租地面积。他们在得到领主“许可”的前提下,驱逐小农,圈占其土地,把各家各户分散经营的小农租地变成自己集中经营的大片租地,提高了耕作效率,从而增加了租金,使庄园领主获利更多。因此,租地农场主的圈地往往得到贵族地主的支持。由于被对贵族和租地农场主等大土地所有者的圈地的过分关注所掩盖,自由农在圈地运动中的作用显得极不起眼。
幸运的是,现代西方研究圈地的学者对都铎时期的圈地运动进行了全面研究,虽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分歧,但在很多问题上已经取得共识。由于他们的贡献,我们不再因为全体大地主成为试图从农耕转向养羊的全体佃农的潜在敌人,而把圈地运动当做一场历史灾难。它是一个自然的、渐进的发展过程,时而多时而少,有一种发展趋势,圈地是为了更好的生产而不是纯粹为了畜牧。此外,圈地显然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圈占已经耕种的敞田,另一种是圈占迄今还未耕种的林地、荒地和沼泽地。对圈地方法和本质的理解,比以前更加到位。一是圈地大多数不是强制执行,而是自愿进行。在领主和佃农签订协议后,大量自愿的圈地开始了,最初有一人然后其他人也主动进行。二是小块地圈占更加著名:人们与领主或邻居为一小块公田签订合同,或没有签约就直接圈占;侵吞荒地或森林边界的小块地;或为了一条狭窄的条形地把自己的地界标志向国王的公路移动几英尺[5](p87)。骑士和绅士不采用上述蚕食的方法,它是非常适合已经习惯于为小块地争吵的小农的需要和作风的一种方法。自由农的地位、气质和野心都适合采用这种圈地,他们是小块土地圈占者中的绝大多数。
二
冈纳的研究表明,至伊丽莎白时代刚刚开始时一些郡的圈地已经非常完善[6](p179)。其中,自由农在圈地中的作用至关重要。从1485年到1517年间,仅伯克一个郡的自耕农圈地总面积就达841英亩,占全郡圈地面积的1217%,参与圈地的自由农人数占该郡圈地总人数的1615%;白金汉郡自耕农圈地面积1 275英亩,占全郡圈地总面积1391%,参与圈地的自耕农人数占全郡圈地总人数2522%,;沃里克郡自耕农圈地人数占全郡圈地总人数的3061%,该郡自耕农圈占土地1 022英亩,占全郡圈地总面积133%。17世纪,自耕农人数大约占英格兰总人口的今17%,而他们拥有的土地面积约为全国土地总面积的25%—33%。坎贝尔法发现整个16世纪圈地在英格兰所有地方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圈地活动比较普遍的各郡四季法庭档案以及更高级别法庭圈地案例档案表明,富裕的自由农也是圈地和侵吞土地的积极参与者[4](pp88-89)。
都铎时期自由农的圈地主要是在经济和市场的推动下,本着对各方有利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和平进行的。例如,1548年,靠近威尔特郡瓦登的一份庄园法庭文书记录了一个关于自由农圈地的协议。自由农亨利·朗与一些佃农签订了土地圈占协议:农场主亨利·郎有权圈占属于这些佃农的14英亩土地,该地块位于阿尔默德米尔的弗隆;条件是亨利·郎拿出其位于朗兰德和耶特的另外14英亩土地交给其他佃农圈占。这一协议实际上是该农场主和其他佃农之间的一份土地置换协议。该协议的合法性得到领主的认可。中世纪英国惯例规定,任何人交换土地,只需在下次召开的庄园法庭登记即可[7](p47)。据此惯例,1589年约克郡布雷德福荒原上所有佃户聚集在一起,完全一致地达成一项圈地协议[8](p179)。当然,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为扩大自己的耕地,一些自由农对土地的蚕食侵占近乎疯狂,甚至不惜违反法律。例如,1572年艾塞克斯自由农威廉·索尔(William Sorell)因为“在女王公路开了三个口”被起诉[9];艾塞克斯一个自由农乔治·桑普森“因为在王室公路上开了一个横穿公路的口子”遭指控[10];约克郡自由农克里斯托弗·格林因为“犁了王室公路”被指控[11];赫特福德自由农威廉·鲍尔汉姆(William Boreham)“因为在公路上栽木杆和木桩圈地”被指控[12]。类似案例在法庭案卷中较多,涉案富裕自由农明显多于其他阶层的人。
总体而言,自由农通常是不受同代人和大多数后世作者非难的土地蚕食者。小规模圈占土地通常比向牧场的转化更有利于农耕的事实,也有助于自由农逃避大量对圈地者的谴责和责难。例如,在德文的罗伯特·弗斯(Robert Furse)为子孙准备的档案中,他说他的祖先是这样的人:“有少量财产,然而他们逐渐积累……沿着这条道路前进……我们通过这些方法有了更多的财产、信誉和名誉。”[13](p170)这是伊丽莎白时期一个约曼的简单叙述,却概括了许多人的故事。然而,有时富裕的自由农圈地的规模也是很大。例如,1566年,德文郡的自由农约曼巴纳德·拉克斯顿(Barnard Luxton)花400镑买下了“晚期属于哈特兰(Hartland)修道院的阿伯萨姆(Abbotsham)庄园”[14](p702)。1589年,肯特的一份契约说明,多佛的绅士约翰·艾德礼“放弃自己124英亩土地、3处宅院、果园和其他附属物现在和将来的权利给已经占有这块地的古德斯通(Goodnestone)的约曼约翰·里查德。”一份600英镑的合同表明,同一个约曼在早些年艾德礼家族另一个成员那里买了超过200英亩的土地[15](p12)。如此大规模圈占土地的自由农已完全不同于普通的自由农民,他们多为精明能干、善于持家的富裕农民的上层。这些人在从传统农业向资本主义农业转变的过程中,善于把握机遇,积累财富,成为农业生产领域的佼佼者。他们在社会转型中,迅速抹掉了旧式农民的印记,直接控制了生产和交换,以及地方行政司法的基本环节,形成了全新的经营方式和生活方式以及新的品质和观念,他们适应了市场需要,善于经营自己的农场,最终发展成为一个全新的社会阶层——资本主义农场主。
三
都铎时期,英国富裕自由农圈占土地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圈占公共土地;二购买或租赁土地;三通过协议进行土地置换。
圈占公共土地,包括侵占公路和侵占公共权利的圈地以及圈占尚未开发的土地(林地、荒地和沼泽等)的圈地。除前文提及的自由农侵占公路的事例外,类似事例还有许多。例如,艾塞克斯富裕自由农民马泰·福德汉姆(Matthew Fordham)在1566年大约圈占了30英亩土地,这些地被描述为斯坦威(Stanway)“公有地的一大部分” [4](p95);1566年艾塞克斯的自耕农富尔汉圈占了斯金姆耶的20英亩公地[16](p37)。对公共土地的圈占比较常见的是对未利用土地的圈占,像这种圈地不仅不会招致反对,而且受到领主的欢迎,尤其是森林、荒地或沼泽地的圈占,因为他们以前在这些土地上很少或根本没有收入,现在则可以收取土地租金。兰开夏郡罗森戴尔(Rossendale)整个地区的发展都是靠圈占王室森林。亨利七世森林砍伐令发布后,共同体的扩张很快就开始了,这里圈地的小所有者数量急剧增加,以至到17世纪该地大土地所有者圈地的只占少数。小土地所有者的产生和延续是16世纪晚期和17世纪早期该地区发展中是最重要的事实。英格兰公地在1500年占全部土地的1/3,1600年则大大缩减[17](pp1009-1036)。都铎时期,自由小农大量侵占公共土地的现象的大量出现,从根本上说是由于庄园制度已经解体,个体私人财产权利意识不断强化的具体体现。
第二种方式购买或租赁土地,包括少数富裕自由农大规模买进土地和多数自由小农进行的小规模购买或租赁土地。大规模购买主要包括购买修道院土地和王室土地,以及一些庄园,属于少数富裕自由农民上层行为。例如,1576年,东马灵(East Malling)一个富裕自由农休·康福德(Hugh Cornford)和子罗伯特以563英镑6先令8便士购买了苏塞克斯林菲尔德(Lynfield)乡绅弗朗西斯·查洛纳(Francis Challoner)及其儿子的土地[18]。 1588年,苏塞克斯沃尔德伦(Waldron)的富裕自由农约翰·弗克纳(John Fawkener)以500英镑买下了蒙塔古(Montague)子爵安东尼·布朗的沃尔德隆(Waldron)庄园[19]。毫无疑问,能够有如此财力进行大规模购买和租赁土地的富裕农民,已非普通农民,他们应该是新兴的资本主义农场主阶层。而大多数自由小农财力有限,资金不足,无力一次购买大量的土地,只能被迫购买任何能买到的小块土地以扩大土地,如前文所述,这种购买从1英亩、5英亩、10英亩到20英亩不等。诺福克的里查德?杨的土地包括21块,其中只有3块略微超过3英亩。21块中只有6块是继承的。其余由杨购买的15块都在2英亩以下。这些土地显然大多数是从不同的所有者手中买来的。萨福克的约翰·乔德斯顿在1615年的遗嘱中提到他的11英亩半的公簿持有地分为13块[5](p100)。自由小农小规模圈占土地虽然不为人所关注,其作用却也不容忽视。格拉斯通过对汉普郡一个村庄的研究得出结论,从16世纪开始古老的小块地在南克劳利(Crawley)和北克劳利都消失了[20](p99)。托尼论证了其他地区也发生了同样的变化[21](pp61-62)。
第三种方式是通过协议在生产者之间进行的土地置换。在通过圈占、购买和租佃增加了土地之后,农民还面临一个土地合并的问题。土地合并无疑是为了提高耕作效率。对土地联合的渴望刺激了土地买卖的同时,在自由农中普遍存在交换分散的地块使它们连在一起,以提高耕作效率的做法。如果在两块或更多的田里或在一块田的条田里A的土地和B的土地相邻,交换会对双方都有利。如果他们都有和C的土地搭界的地,C就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做法让其他人和A和B交换土地,以便使自己的土地能连在一起。现存档案中有大量这种交换的契约,证明了这种合并方法的盛行。大法官法庭(Chancery)的一个案例提到,北安普顿郡自由农民尼古拉斯·杰克逊“为了更便利于自己耕种”进行了一次交换。自由农约翰·索普和林肯郡的乡绅丹尼尔·哈比(Daniel Harbye)“为了更好地耕种他们的几块继承地”,在1602年进行了土地交换。契约表明索普的土地分散在几块田地里,其中有许多地分散在两小块地中。另外,他还用那些地和荒地上的公共权利换取了一块未圈地。沃里克郡两个自由农约翰·查塔克(John Chattock)和约翰·奈特(John Knight)在一次交易中以一英亩半换取一英亩半土地,一块在公地上,另一块是最近圈占的土地;但从和他们别的土地的关系看,交易对双方都有利。诺福克一个自由农和一个绅士之间彼此各用5英亩1陆德互相交换,其中一块是公簿持有地,一块是自由持有地。1576年,北安普顿郡自由农罗伯特·雅克(Robert Yack)和乡绅约翰·伊萨姆(John Isham)之间的一份交换契约表明,伊萨姆拿出自己土地中的19块换雅克的45块地。他们两人还交换了一英亩半和一陆德大小的另外几小块土地[4](pp100-101)。
通过自由农民的租约和买卖契约、债券和抵押、交换契约和圈地协议和法庭档案,我们了解了都铎时期英国富裕自由农在圈地运动中的表现,该阶层在生存有了保障之后,为了牟取利润,不惜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扩大自己的财富,但又没有足够的财力进行大规模投资和冒险,于是就出现了渐进的土地扩张活动。他们实际上成为了野心勃勃的小投资者,其中不乏成功者,富裕农民上层中的成功者在扩大自己土地财产的同时,采用了新的雇佣经济,面向市场生产,成为新型生产方式的开创者,在经济转型和社会转型的变革中发挥了骨干和主力军的作用,成为了一个崭新阶级——资产阶级的前身。但在激烈的土地投资冒险竞争中自由小农无疑是最易被淘汰的。在圈地中,大量的自由农沦为工业雇用工人和农业雇用工人,甚至是流浪者,已广为人知。靠圈地发家晋升为更高的等级或资产阶级农场主的自由农,数量毕竟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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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安阳师范学院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责任编辑张晓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