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
[摘 要]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金融产品日趋复杂化,金融消费者与金融销售者之间的纠纷也日趋增多,如何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金融改革的当务之急。本文通过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界定,金融消费者权利界定,分析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完善、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完善等方面提出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建议。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5-0143-02
1 金融消费者的概念
关于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到目前为止,由于在很多基础问题上还存在分歧,所以这一领域的研究仍然不成熟。在我国,这一概念只是部分的出现在银监会等监管部门的通知中,第一次出现是在2006年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创新指引》之中。在学术界,大部分学者倾向于将金融消费者定义为:“金融消费者,就是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这种说法是从普通消费者概念的引申,认为金融消费者是消费者的一个子概念。
2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金融消费者制度的核心就是金融消费者权利,金融消费者权利指的是“金融消费者与金融销售者进行金融交易时,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金融销售者相应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但是,对于金融消费者具体包含哪些权利,学界尚无定论。除了消费者的一般性权利之外,笔者认为金融消费者拥有四项具有典型代表性的权利:公平交易权、隐私权、求偿权和知情权。
2.1 金融消费的公平交易权
金融消费的公平交易权指“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销售者的交易过程中,与金融销售者处于平等地位,可以以合理的价格支付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这一概念有如下两个内涵:一方面,金融销售者在向金融消费者出售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应该本着公平、平等的原则,向金融消费者提供合格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不得利用自身的资源、专业优势使金融消费者处于不平等地位。在法律范畴,双方处于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比如银行不能因为金融消费者的社会地位不同而区别对待;另一方面,金融销售者不得向金融消费者强行买卖,金融消费者有权拒绝金融销售者的各种不平等要求,比如银行捆绑销售各种理财产品,金融消费者有权提出拒绝接受。
2.2 金融消费的隐私权
金融消费的隐私权指“金融消费者所拥有的受法律保护的金融信息不受他人非法侵害、利用和收集,并对自己的金融信息拥有支配性和排他性的权利”。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金融隐私信息保密权,指的是金融消费者在与金融销售者的交易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以及账户信息不受侵犯,一般包括金融消费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账户号码、账户资产余额等信息,这些信息一旦发生泄露,金融消费者将面临极大的损失;二是金融隐私信息支配权,金融消费者应对自己的金融隐私信息享有绝对支配权,未经允许或法律另有规定,金融销售者或者第三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占有、使用其金融信息。同时,金融销售者也应对金融消费者的隐私信息履行保密义务。但在现实生活中,此类侵权行为并不鲜见,金融消费者办理一次银行业务,银行会将客户信息卖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电话就会打过来推销保险产品,给金融消费者的生活带来不便。
2.3 金融消费的求偿权
金融消费的求偿权指“金融消费者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到相关部门投诉寻求救济,使金融销售者受到处罚或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先依照合同规定与销售者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或者工商等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最后还可以付诸司法途径解决。但是,在现实生活中,金融消费者很难通过协商解决维护自己的权益。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未将金融信息纳入,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也会遇到法律、法规支撑不足的尴尬状况。最后,消费者往往将希望寄托于司法救济,这也是目前最常见的手段,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方面的相关立法不足,而且,即使法院受理此类案件,金融消费者也会面临举证困难、诉讼费用高昂等问题。
2.4 金融消费的知情权
金融消费的知情权指的是“在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消费者有权利获取与此次交易相关的一切信息”。因为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金融产品的价值和收益,而在金融交易的过程中,金融消费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对信息的掌握程度对于金融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金融消费的知情权一般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是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权利,金融市场变化快,信息的及时性对金融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准确性指的是金融销售者不得向金融消费者提供虚假以及具有误导性的金融信息;二是平等的获取信息的权利,金融销售者不得因为金融消费者的性别、种族、身份地位、资产多少来区别对待金融消费者,在享受产品和服务的时候,每一个金融消费者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3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
3.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不完善
我国目前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外,还包括各类专业金融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人民银行法》等。但是,一方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其保护的是消费者为了生活的消费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享有的权益,由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生效于1994年,与现在相比,当时的金融业务范围远没有现在宽广,很多现在面临的问题当时还没有出现,很难将现在的金融消费者与本法所述的消费者画上等号,也不可能简单的将金融消费与生活消费画上等号,所以,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新问题,这部法律显得很难适应经济现实需要。另一方面,对于金融领域的专业法律、法规,其规定多是原则性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定不明确,操作性较差,例如,《商业银行法》中对于存款人保护的规定就是原则性的,可操作性不强。
3.2 金融消费者权益专门保护机构缺乏
金融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我国现在并没有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部门,除了与金融销售者协商解决外,往往将希望寄托于消费者协会和金融监管部门。一方面,消费者协会受其协会性质限制,加之金融消费者并没有完全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内,所以当金融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到消费者协会投诉时,消费者协会的能力往往是有限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仍是分业监管,但是面对现在金融业务合作业务增加的情况,加之各监管机构往往将维护本行业金融稳定作为首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视程度往往是不够的,尤其是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背景之下,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失,具体应该属于哪个金融领域也越来越难区别,这时候,很难做到各个金融监管部门不会互相推诿。
3.3 金融行业自律组织保护不到位
我国各金融行业的行业自律组织成立较早,但是受到制度的影响,多是协调各组织之间的关系,在协调金融消费者和金融销售者的关系时,并没有相关制度保障也不具备切实的处理方法,所以,当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向行业自律组织寻求救济时,往往得不到很好的解决。
4 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建议
4.1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完善的建议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的完善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修改现有法律、法规,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修改,将金融消费者概念纳入到消费者范畴,对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对金融业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增加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法规,除了维护本行业的稳定之外,更要把保护金融消费者上升到一定高度,引起重视;另一方面,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随着我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消费者和金融销售者之间的纠纷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建立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提供法律支撑,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切实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4.2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完善的建议
参考发达国家对金融消费者保护措施,我们可以发现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已经成为一种共识,我国大部分学者也倾向于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但是在一些具体实施方面仍然存在分歧,例如,有学者认为应在消费者协会内部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还有学者认为应当在人民银行下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司。但是,以上两种方法都是过渡方法,最终还是需要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在职责设立方面,一方面要赋予其接受、处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权力,另一方面要赋予其制定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规范的权力。
4.3 金融行业自律机制完善的建议
参考发达国家金融业发展,金融行业自律机制越完善,金融消费者的权益越能得到好的保障,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机制的完善,一方面应加强金融机构自身的自律,各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行使权利、自觉遵守义务,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加强金融行业工作人员自律,我国目前对各金融行业已制定了相应的行业准入制度,只有考取相应的从业资格证才能进入此行业工作,这样就保证了行业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保证了专业技能的质量,但是还应加强行业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提高服务质量,要求行业工作人员合规操作,切实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各项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刘洋.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北京:中央民族大学,2013.
[2]徐兆明.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D].山东:烟台大学,2013.
[3]张菁菁.金融消费者保护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