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强
检务公开,是指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以及终结性法律文书的公开。目前,对于公开的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范围有哪些,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没有给予明确回答。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终结性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大都为不立案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已生效判决的起诉书等,并未将量刑建议书纳入。笔者认为,量刑建议书作为检察机关行使刑罚请求权的载体,是通过审查起诉对案件提出的量刑性意见,集中代表检察机关在个案中为实现国家刑罚权以及社会公平正义所做出的努力,属于检察机关在量刑方面终结性、公开性的法律文书。因此,量刑建议书也应向社会公开。
一、量刑与定罪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69条也要求公诉人出席简易程序法庭时,应当主要围绕量刑进行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见,《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将量刑放在与定罪同等位置。既然作为予以定罪的起诉书能向社会公开,作为与定罪相并列的量刑的载体量刑建议书也应向社会公开。
二、法院刑事判决书的公开需要量刑建议书公开
检察机关作为指控犯罪和诉讼监督的司法机关,对于指控犯罪和审判阶段的监督,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起诉书和量刑建议书上(当然还有行使抗诉权的监督),在深入推进司法公开的大背景下,既然下游法院的法律文书——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定罪公开+量刑公开,那么作为上游检察机关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就应当是起诉书公开(定罪公开)+量刑建议书公开(量刑公开),因为这不仅关系到法院能否准确定罪,也体现出法院能否对被告人罚当其罪。
三、量刑建议书公开倒逼公诉人办案水平的提升
量刑建议书作为检察机关刑罚建议的法律文书,意义重大。然而,在现实工作中,量刑建议书经常出现法律术语不恰当、制作不规范以及说理不完善等问题,有的基层院甚至不制作量刑建议书。对量刑建议的忽视,将使对案件定罪量刑不能准确的把控,在法院判决量刑畸轻或畸重时更不能有效提出抗诉,降低公诉人的办案质量。
因此,在检务公开推进下,将量刑建议书也及时公开,可对公诉人起着一举多得的倒逼作用:一是促使公诉人对量刑意见引起足够的重视,树立量刑与定罪同等重要的理念,提高案件质量意识,不仅准确地把握案件的定性,而且也能充分的做出量刑幅度的分析。二是促使公诉人对量刑建议书的制作更加严谨慎重,对阐释和说理更加清晰完善,提高文书的规范水平。三是审查案件更加认真负责,注重对量刑证据的搜集,准确地认定量刑情节,提高公诉人的证据意识和法律运用意识,促使公诉人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
四、实现对法院量刑失衡现象的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施行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确定宣告刑。实践中,不少案件常常会出现同案异判的现象。将量刑建议书向社会公开,使法院的量刑有参照系,能够大大的缩小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量刑监督提供必要的前提。社会公众以公开的量刑建议书中提出的量刑幅度与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作对比,通过舆论的监督和社会的反馈,倒逼法院在判决时及时纠正出现量刑不当的法律行为,真正实现做到同案同判,罚当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