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与解决对策

2014-04-29 19:10胡玉荣
中外企业文化 2014年11期
关键词:过错方施暴者家庭成员

【文章摘要】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的一方对另一方施暴的行为,包括家庭成员间的身体、精神上的打击和创伤。家庭暴力在少数民族地区极为常见,这不仅仅是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般机构大多是提供法律服务和物质帮助,缺乏对受害者心理慰藉和疏导及适合于少数民族自身文化背景的解决办法。以下对少数民族家庭暴力现状、民族家庭暴力工作浊及社会工作介入必要性做了探讨,提出了社会工作在介入少数民族家庭暴力方面的介入对策。而且作为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家庭暴力应引起全社会的共同关注。

【关键词】

少数民族 ;家庭暴力 ;解决对策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细胞,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然而、少数民族地区的家庭暴力存在的卻是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 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稳定和谐。 家庭暴力主要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再者就是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最后就是性暴力。在目前有些家庭,夫妻双方在产生矛盾时,不是通过殴打的暴力方式处理,而是对对方表现的比较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等一切问题。还存在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生理原因、经济原因等等。

1 少数民族地区存在的家庭暴力之现况

1.1 男子封建夫权思想严重。将妻子视为私有财产,无视妻子的尊严与意愿为所欲为。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服从他们,稍有不从,便武力相加。

1.2 男女经济地位的不平等。绝大多数妇女的经济地位不如男子,特别是是没有独立经济来源的妇女,一方面,要承受着施暴者的暴力摧残;另一方面,也害怕离开施暴者后会遭遇更多的困境。

1.3 重男轻女。有的丈夫因妻子生下女孩,认为是断了他家的香火,便对妻子殴打或逼迫妻子与其离婚。

1.4 道德观念较差,个人素质低下。.这是导致家庭暴力最主要的原因。近几年来,随着改革开放而来的西方生活方式、价值观和人生观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巨大冲击,一些人道德观念错位或沦丧,婚外恋蔓延,从而导致家庭暴力。

2 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犯罪的特征

2.1 对象的特定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是在法律、道德、亲情的框架下形成的,而发生在家庭内的暴力事件不仅侵犯的是法律的严肃性还有对维系家庭的纽带――亲情、爱情、道德进行的践踏,表现其对象的特定性,既为家庭成员尤以女性居多,女性中突出地表现为妻子。

2.2 行为的隐蔽性。一是家庭暴力一般都是发生在具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发生地一般又在家里,鲜为人知;二是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将其归为“家务私事”、“个人隐私”,认为是“家丑”或“家事”不能外扬,使得很多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在受到侵害时,宁可在家忍气吞声、忍辱负重,也不愿声张,直至忍无可忍时有的便采取了“以暴制暴”的极端手段,其危害性更强于普通的暴力犯罪。

2.3 主观的故意性。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会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家庭暴力不存在过失问题,其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

2.4 发作的反复性。因家庭暴力的施暴人与受害者具有长期共同生活的关系,在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不是表现为一次简单的暴力伤害,而是表现为长期的、反复的暴力侵犯,在循环中不断升级的规律,最后导致矛盾双方恶化出现血案。

2.5 手段的残忍性。暴力是指行为人在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时采取的摧残、强制他人身体的一种凶恶、残酷的手段,它不单纯是故意的伤害行为,具有残忍性。

2.6 形式的多样性。家庭暴力行为人对其家庭成员使用暴力时,使受害人身体、心理、性受到伤害。

3 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所带来的后果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类案件中表现最突出的现象,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后果严重,危害极大,从暴力的形式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3.1 严重侵害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威胁生命。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者,使其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其中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通过大量的上访案件可以看出,多数妇女都是在其丈夫施暴时惨遭伤害。从骇人听闻的河畔抛妻、到棍棒暴打导致鼻青脸肿、体无完肤,使受害者痛不欲生等暴力行为,都严重损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

3.2 影响家庭的和谐稳定。在任何一个家庭中,只要是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必然影响夫妻感情。受害一方要么顾及面子或孩子,忍气吞声、勉强维护家庭,结果更加放纵暴力行为的进一步嚣张;要么不堪承受施暴者的行为时,妻子或丈夫就会选择极端方式,以离婚、离家出走、甚至以暴抗暴、以牙还牙等途径摆脱遭受的暴力,使杀夫或戮妻的恶性案件屡屡发生,导致家庭完全破裂或毁灭。

3.3 严重危害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健康成长。经常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对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不良影响,尤其是对其未成年子女的伤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会,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生活、学习质量下降外,有些人还较早地出现暴力倾向。如果是直接对孩子施暴,更容易使孩子产生恐惧、焦虑、厌世的心理,使他们感情上变得脆弱易激动,心理上常常处于自卑、孤独状态,不愿与人交流,影响学习和生活,甚至离家出走,荒废学业,走上犯罪的道路。

3.4 严重危害社会安定、阻碍社会发展。家庭暴力不仅危害家庭团结及其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而且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走向极端,引发人身伤亡、家庭破裂,就会逾越“家庭私事”的界限,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不及时有效地遏制,受害者本人又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在忍气吞声、长期遭受暴力的扭曲心态下,往往会采取违法手段,主动或被迫走上婚外情、卖淫或故意杀人等不道德的甚至违法犯罪道路,酿成恶性事件,使家庭暴力的最初受害者沦为最终的害人者,危及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安全与稳定。

4 制止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的方法和对策

4.1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这里提到的家庭暴力是指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而不包括公诉家庭暴力犯罪,因为调解纠纷仅限于民间纠纷,妇联组织,居委会和村委会也只是人民群众自治组织,未赋予国家行政执法权和司法审判权、执行权。请求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请求的对象是妇联组织,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和所在单位。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會公德为依据,对于当事人双方进行斡旋、劝说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有关机构对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这类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重点应该放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对于虐待方予以严肃的批评和教育。

4.2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从开始到结束。家庭暴力是指全部类型的家庭暴力,不以轻微家庭暴力和自诉家庭暴力犯罪为限。但性质上不能劝阻、救阻的除外,如既遂杀人。劝阻是指劝施暴者停止实施暴力行为。制止是指采用强迫手段使加害人的家庭暴力行为停止,不允许继续从事家庭暴力行为。

4.3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可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对妇女进行保护和行政处罚。公安机关经过查证属实,应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处罚。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家庭是完整的整体,为何存在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结果只有妻离子散,家庭暴力带来了如此严重后果,不管是少数民族地区还是各个民族甚至是全社会人类都应当关注家庭暴力,阻止家庭暴力,避免家庭暴力的发生,幸福美满才是家庭的所需。

【参考文献】

[1]巨东红; 林荣海, 社区介入:家庭暴力干预的一种途径,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2]高燕秋; Tamara Jacka, 西部农村地区家庭暴力发生情况及对妇女精神健康的影响,北京大学学报(医学版),2012年第3期.

[3]吴国平, 遏制家庭暴力之法律对策探究,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0年第3期.

【作者简介】

胡玉荣,女,1975年10月生,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14级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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