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同
[摘 要]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如何使新生政权体现和发挥人民当家作主的实质和作用,保证公共权力正常和健康的运转,是列宁非常关心的问题。为了巩固和发展苏维埃政权,列宁从实际出发,对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监督的思想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与探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理论观点,并倡导和推动了大量具有民主科学性的监督措施和办法,指导了苏维埃俄国社会主义的发展。
[关键词]列宁;人民监督;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A8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4)12 — 0017 — 02
人民监督,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机关部门以及其所有的公职人员,必须向人民群众公开国家各项事务的管理过程,当着人民群众的面办理国家的事情,把各项事务的原因和详细情形如实地告诉人民群众,并与人民群众进行讨论,从而使得国家政策符合民意,从根本上保证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工作能够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
一 、实行人民监督的必然性
1918年,苏维埃俄国爆发了国内战争,当时的苏维埃国家处境十分困难,为了保证在残酷的军事斗争中取得胜利,在这一时期,布尔什维克不得不采取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这种高度集中的政策对战争的胜利起了积极作用。但也造成了一系列消极影响,导致了国家机构臃肿,出现了压制民主、特权化倾向,以至出现了各种舞弊行为。基于这样的情况,列宁认为对于加强对党和国家的监督刻不容缓。
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性质决定了社会主义国家要采取人民监督的方式实行权利监督,这也是区别于过去一切旧政权的重要标志。列宁认为,旧政权是少数人统治广大劳动群众的政权,是一种欺骗群众、压制群众和不让群众参加政权、监督政权的政权。而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是人民大众自己的政权,是一种“让群众自下而上地直接参加整个国家生活的民主建设”的政权。因此,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苏维埃政权,就是要实行人民监督,实行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十月革命胜利后,苏俄建立了苏维埃政权,对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列宁说道,苏维埃政权的民主是绝大多数人民的民主,是针对被剥削劳动者的民主,它是代表人民群众意志、依靠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直接参与的。对此,列宁还强调了苏维埃政府实行人民监督的重要性,他指出“监督是把共产主义社会第一阶段调整好,使它能正确地进行工作所必需的主要条件。”同时,列宁还认为,正式由于苏维埃政权的性质,使得国家机关和劳动人民的关系是紧密相连的,也就有了“一种特别式的召回制和另一种自下监督制”,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就必须要积极发展这种监督形式,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列宁强调了苏维埃政权是依靠人民群众的,他把人民监督看成是劳动人民争得民主的一个重要表现,同时也是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 实行人民监督的主要内容
在列宁看来,社会主义国家是劳动人民當家作主的,这就决定了进行各项监督活动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而不是司法机关和检查机关。因此,要增强监督机关的权力和地位,其主要力量来自人民,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都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列宁在《俄共(布)党纲草案》中,说道:“采取一系列逐步的、经过慎重选择而又坚决实行的措施,以吸引全体劳动人民自动参加国家的管理工作” 。列宁认为,我们要保证这种人民监督制度顺利的实行,必须要把工农中的优秀分子与我们广大人民群众结合起来,与此同时,我们应当采取不同的监督方式和方法,如:多种多样自上而下的监督形式等,以此来避免一切危害苏维埃政权可能性的发生。
列宁不仅在理论上对人民监督的思想作了系统而深刻的论述,而且致力于把人民监督的思想应用于党和国家事务管理的实践,并且以身作则,持之以恒,树立了典范。其思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部监督——设立工农检查院
1920 年 2 月,在列宁的主持下,通过了《关于工农检查院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工农检查院有权对一切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这保证了人民群众能够直接参与国家权力的监督工作,体现了人民监督的思想成功运用于苏维埃政权的事物管理中。列宁认为,工农检查院与政府机关是属于平级单位,它是对政府监督的一种外部监督,是改善国家机关的工具。为了使得工农检察院的监督工作能够深入全面进行,列宁又将其同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合并,组成工农检查院联合机关。
(二)直接监督——引进工农中的优秀分子
在列宁看来,工农中的优秀分子来源于人民群众,他们能够深切体会人民的疾苦,倾听百姓的声音,与群众保持最密切的联系,因此,他主张把那些有知识、有技能、有决心、有信仰的为社会主义事业奋斗的工农群众吸收到党的领导层中来,一方面,可以加快他们的成长,另一方面,他们带领人民群众进行监督工作,制定一系列能够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的政治决策,这样就能加强党内的凝聚力,避免党内分裂情况的发生;再者,工农中的优秀分子他们能够帮助改善处于瘫痪状态的国家机关。
(三)保障监督——赋予人民群众罢免权
列宁主张,只有人民群众真正拥有罢免权,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具有合法性和威慑力。因此,在1917年,列宁起草罢免权法令草案,草案中规定:“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会议,只有承认和实行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的和确实代表民意的机关”。与此同时,列宁也明确指出,所有的劳动人员,包括士兵,农民,工人等,他们都可以自由地选出自己拥护的代表,可以自由地罢免那些不为群众办事和他们不满的代表。这里宽泛的选举人范畴,真切体现了列宁要把人民监督落到实处的决心。列宁认为,凡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党的所有负责人,他们都是可以撤换的,都是属于接受人民群众罢免的对象范畴。在苏维埃的国家机关中,列宁不允许有公职人员和党员有不受监督的特权。
(四)内部监督——加强监察队伍建设
苏维埃政权是在推翻沙俄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当时的社会中,旧思想、旧势力依然存在,部分官僚人员深受沙俄制度的束缚。因此,对于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各行各业都需要新鲜血液的注入,各条战线都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加入。要实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成功转型,人民监督队伍的建设显得尤为关键,必须有一支廉洁、高效、有素质的队伍。在这方面,他提出了以下三方面措施来抓队伍建设:
1.所有人员必须通过考试,并进行严格审查。列宁认为,如果在人员的选拔中,出现我们觉得需要破例成为工农检察院公职人员的任免情况,那么这些人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首先,他们的产生必须先有几名共产党员的推荐;其次,通过了推荐关,他们必须参加国家机关的知识考试,并且要通过;再者,进行第二轮考试——国家机关的基础知识考试,以考查他们的基础知识储备;最后,进行实践工作,他们要与中央监察委员会和本组秘书处配合工作,以考查他们的实际工作能力。列宁全面具体的选拔考核制度,为监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证了监察队伍的质量。
2.精简机构、裁减人员。当时的旧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官僚作风现象严重,因此,列宁认为撤销那些 “贵族老爷式的玩具性”机构和可要可不要的机关势在必行。例如:原工农检查院的工作人员总数超过两万人,机构过于庞大,对于这样的情况,列宁在《怎样改组工农检查院》一文中,提出“应该把工农检查的职员减三四百个”。对此,列宁还提出合并机构,这样就可以减少机构的重叠设置,减少推诿现象的发生。
3.所有人员必须加强学习。苏维埃政权在建立初期得到了人民的拥护,他们一心想为社会主义奋斗,想积极参与新政權的建设,但是他们大部分都是知识贫乏,没有受到正规的训练,光有一腔热血是徒劳的。基于当时俄国这种现状,列宁认为,要改变人才贫乏的现状,要达到革新国家机关的目标,关键是学习,所有人员必须要加强学习,学习是首要问题。其次,就是运用,目的在于检查学的成效,所有人员要把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切忌纸上谈兵,做到学有所用,学有所成。
而对于人民监督方面,列宁认为,苏维埃政权对人民监督的概念是一无所知的,并且可借鉴的经验寥寥无几,一切都得靠自己摸索,从零开始。对此,列宁认为在我们应当在人民监督工作的展开中,不断学习,深入研究。一方面,人民群众应当学习“如何组识他们的将要去做的工作的理论”,即学习如何监督、怎样管理;另一方面,列宁主张“派几个有学问的,切实可靠的人到德国或英国去搜集书籍和研究这个问题”,鼓励监察人员多吸收,常学习,广借鉴国外资本主义社会先进的监督和管理工作的方法和经验。
并且,列宁提出,我们可以通过工会组织、信访渠道、非党代表会议等一系列措施,建构一个全面的群众监察的体系,从而实现“不是人民应当服从官僚,而是官僚必须服从人民”的目标。
在苏维埃俄国的社会主义道路探索中,列宁不断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人民监督思想,对于俄国实现社会主义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同时,列宁的人民监督思想,对于健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加强党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充分地开展社会主义的人民监督,均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 、对人民监督制的评价
人民监督制是人民群众直接参与国家管理的社会主义民主方式,对于经济落后的国家而言,它是一种现实、理想、有效的实现方式。说它现实,是因为它能够很好的适用于不同的文化、知识水平的人民群众,它既能使得文化水平较低的较好地人民参与政治生活,又能保证文化水平较高的人民发挥其才能,使得人民群众能够真正的参与管理,实行监督工作。说它理想,是因为人民在参与国家的各项工作时,他们能够不断学习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方法,不仅提高了自身的水平,也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人民监督工作的长远而有效的进行打下了基础。说它有效,是因为人民监督制,一方面它既能够使国家权力机关的日常工作秩序得到保证,同时能够维护其专职的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秩序,另一方面还能对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及监督的途径予以保障,从而保证人民社会权力的实现。
〔参 考 文 献〕
〔1〕列宁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
〔2〕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
〔3〕列宁全集(第2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4〕列宁全集(第 11、26、33、36、43 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5〕列宁.列宁论苏维埃国家机关工作〔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
〔6〕刘常喜.列宁人民监督思想及其启示〔J〕.延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7,(04).
〔7〕朱俊.论列宁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思想〔D〕.南京:南京师范大学,2008.
〔8〕郑铮.列宁权力监督理论与当代中国检察监督实践〔D〕.湖南:长沙理工大学,2010.
〔责任编辑:谭文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