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摘要: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现行个税制度出现了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高收入群体税收流失严重,对非劳动所得课征力度较弱等问题,个税不仅没有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反而变成“工薪税”,产生了“负调节”。群众不满增加,公平税负呼声越来越高,我国个税制度改革迫在眉睫。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工薪税;个税改革
一、 我国个税概况
我国个税制度实行分类税制,分别对11项所得分类征收。在征收制度上实行分类税制;在费用扣除上定额和定率扣除并用;在税率上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并用;在申报纳税上采用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两种方法。
二、我国个税存在问题
1.工薪阶层成为纳税主体,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严重
中国税务年鉴统计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我国通过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筹集的个税收入约为3577亿元,占個税总收入高达61.46%左右。2013年个税6531亿元,其中工薪所得4092亿元,占个税总收入比重增加到62.66%。在我国,个税演变成了“工薪税”,高收入者成了为税流失的源头。
首先,高收入者各种形式的补贴或福利名目繁多,工资收入名目繁多,导致实际工资与名义工资不一致;此外,财产性收入在高收入群体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断提高,主要集中于金融和房地产市场;再次,个人收入货币化程度相对较低,现实中多倾向于现金交易,税务机关对这些收入很难监管;最后,个人收入隐性化导致税务机关很难掌握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和结构。
我国现行个税制度不但没有发挥社会职能,反而引发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拉大了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这引起工薪阶层的强烈不满,发展下去会影响社会稳定。
2. 比例税率形式单一,设置很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税除对稿酬所得有细微调整外(实际税率14%),其他所得税率都为20%。一方面,劳动所得和投资所得税率相同,背离了“劳务所得课轻税,投资所得课重税”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随着收入形式多元化,非劳动所得在国民个人所得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国民投资行为不断增加,我国金融系统又不完善、投资行为会变成投机。投机行为会导致某一领域的商品价格背离价值,这对宏观经济是巨大的破坏。此时,若对投资所得依旧按20%的比例进行征收,就不能发挥个税调控经济的能力,会对宏观经济造成冲击。
三、个人所得税理论依据
(一) 综合税制
综合税制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减除法定的生计扣除和成本费用扣除后,对纳税人剩余所得按适用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它能够反映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体现“量能课征”原则。正因如此,它具有征管要求高、稽征复杂,税收成本高等特点。此外,还要求配备较高的征收与稽查行政成本,以及对于纳税人来说甚为高昂的社会成本。
我国若实行综合税制最起码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比较完善,能够胜任税务核算实务操作;二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比较完善,能够监控纳税人大部分收入,如果纳税人逃税,税务机关能够查到并予以惩罚。
(二)单一税制
单一税制理论由美国学者罗伯特·霍尔和阿尔文·拉布什卡在1981年提出,其中涉及个人所得范畴的应税项目包括工薪、补助和养老金等,对超出个人和家庭宽免的所得额征税。它有三个特点:一是税率单一;二是税收中性;三是消费税基。
首先,在一定程度上,单一税制合乎简化税制要求,可以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提供平等税收保护。其次,单一税制能促进投资,推动资本的形成,促进公平竞争以及纳税人的工作积极性。再次,单一税制实行比例税率,扩大税基、清理税收优惠、取消对储蓄的双重征税,以此鼓励人们更多的投资和工作,进而刺激经济增长。
四、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综合税制能够更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但是也有较高的实施条件。所以对于我国不太符合实际。单一税制通过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削减优惠等方式,减轻工薪阶层纳税压力,降低高收入群体边际税率,增加其逃税风险,促进富人阶层纳税积极性,我国可以借鉴。 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会进一步扩大,这要求相关部门应完善财产税制和加征遗产税,以此发挥税收的社会功能,缩小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1. 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我国个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一直以来都相对较低,税基较窄,调节作用有限,这可能跟我们国家采用“直接列举”税目的方式有关。可通过“反列举”方式只列免征税目,以便更大范围覆盖纳税人个人所得。
2. 工资薪金收入降低税率,减少累进级次
我国个税制度中,工资薪金收入可保留在三级层次,平均税率可维持在20%到25%之间,与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25%税率大体接近。
3.优化税制结构,促进税负公平
在税负公平上,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经济实体实行平等待遇。对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所得,可继续实行20%的比例税率。对于高收入群体,则可采纳40%左右的相对较高税率。在“降税率、减级次”的基础上,配合宽税基的改革措施,在保证税收收入的同时,也有益于鼓励投资和吸引高素质人才。
4. 完善财产税制,发挥财产税调节作用
财产税对纳税人财产存量和增量课税,税基具有非流动性、地域性和普遍性的特点。既可以发展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又能弥补流转税的缺陷,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财产税的税源一般是房产和土地,税源广泛,不容易被藏匿,纳税人不容易偷税,也便于当地政府监控征管。
5. 加强税收监管
借鉴国外个税征管经验,我国可以建立一个规范的税务代码制度,由税务机构给每一位自然人设定唯一的税务代码,该代码与自然人的身份证号码和银行账户相关联,在此基础上监控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和财产转移情况。同时,税务部门应加大惩罚力度,对于偷税漏税者施以重罚,增加纳税人的逃税成本,当然这同时需要有效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行力度,从各方面保障税法的严肃性。
作者简介:
杨嘉芬(1990-), 女,山西长治,研究生二年级,财政学,研究方向:税务理论及实务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