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文化视角下的诚信纳税

2014-04-29 19:19刘晨晨
时代金融 2014年29期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诚信

【摘要】本文从税收文化的视角下分析我国的诚信纳税情况,首先阐述了我国的文化对诚信纳税的影响,再从文化角度分析了我国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最后提出了提高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的措施。

【关键词】税收文化 诚信纳税

一、引言

税收是国家组织公共收入的主要形式,是维持国家机器运转的血液。所以税收完整、及时的入库,对于国家来说至关重要。而诚信纳税直接关乎税收的完整、及时入库。诚信纳税既涉及经济方面的因素,但更与道德文化方面的因素相关。从文化角度分析纳税诚信,有助于理解纳税人偷逃税的道德方面的原因。

二、诚信与纳税诚信

(一)诚信的内涵

中国传统文化上的诚信。诚信是一个复合词。“诚”,是自然所本有的性质或规律。“信”,本意是指“人言,”要求言语真实可靠、说话算数诚是信的基础,信是诚的必然。诚信的基本含义就是诚实守信,要求一个人首先要具有诚实的品德和境界,表里如一;其次,要求人们与人交往时履行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信守诺言,以此规范社会人际关系。以此为基础,诚信被认为是一种反映某个主体值得信赖和实力的道德评价,更是一种言必行、行必果、果必优的道德实践。

(二)诚信纳税

诚信纳税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普遍存在的相互信任关系在税务领域的具体体现。诚信纳税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自觉、准确、及时地履行税收给付义务与各种作为义务,是表现和反映征纳双方相互之间信任程度的标的,是由规矩、诚实、合作的征纳行为所组成的一种税收道德规范。

二、传统文化和近现代文化对诚信纳税的影响

(一)我国传统文化对诚信纳税的影响

在封建专制时代的中国,皇权至上,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说法,整个天下都是皇帝的。在那种专制社会里,普通百姓的纳税行为是谈不上什么诚信不诚信,有封建衙门督管,他们很难做到不诚信纳税,不纳“皇粮”对他们来说那可是重罪。所以在中国封建社会中,是没有多少纳税诚信可言的。历史上各朝各代末期风起云涌的农民起义基本上都是因为贪官污吏的横征暴敛,加上天灾人祸,最终覆灭了王朝。在封建文化下,人们都是基于一种畏惧心理,向官府缴纳贡赋,这种环境是不可能培育出诚信纳税的种子的。

(二)近现代文化对纳税诚信的影响

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帝制,中国开始走向共和,但是随后到来的军阀割据让老百姓更加痛苦,各种苛捐杂税层出不穷。沉重的税负不可能让人们有诚信纳税的想法,在这种严酷的环境下不可能产生诚信纳税的观念。后来南京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税负依旧繁多,随着解放战争的爆发,人们的税负更加繁重了。直到新中国的成立,人们税负才开始减轻。随着社会左倾思潮的发展特别是文化大革命,人们对税收的理解走向极端。在那个过度强调社会意识形态的环境中,甚至有极左观点认为税收是资本主义的,社会主义不应当有税收。改革开放后,西方的各种思想又开始涌入中国,人们的思想越来越开放,但是由于以前的封建观念和文革期间思想文化的禁锢,人们诚信纳税意识缺乏。

三、诚信纳税缺失的原因分析

纳税遵从意识是诚信纳税缺失的意识根源,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我国文化对诚信纳税的影响,其最终影响的是纳税遵从意识。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

(一)传统文化是公民对税收的认知度差,漠视税法严肃性

传统文化的积淀使国人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厌税观”,人们倾向于将现在的税收同过去的苛捐杂税联系起来,在这样的氛围中偷逃税不但不会收到谴责,反而会收到同情和支持。

(二)纳税人与政府关系不尽协调导致前者的厌税情绪滋长

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加剧了公民对依法纳税的抵触情绪。长期以来,我们过分强调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而对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则很少明确。这一方面易使征税机关在强制性的背后产生行为扭曲,另一方面纳税人权利的缺失使“光荣纳税”这一义务的履行在大多数情况下成为非自愿行为。

(三)信用缺失,税收宣传方向错误,使纳税人做出了错误的选择

在社会当中,很多人对偷逃税行为都不以为然,甚至把它作为获取更高利益的手段,他们当中不少人被抓后往往只是觉得是自己倒霉,而不觉得自己做错了。产生这样的现象,一是我们的舆论宣传在“惩恶扬善”方面有所欠缺。二是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偷逃税者的行为对其以后的经营生涯并未产生影响,因此让他们有了能偷则偷、能逃则逃的思想。

四、如何提高诚信纳税水平

(一)加强纳税信用的非制度约束机制

几千年来,中国文化形成的道德至上的观念深深根植于民众之心,因此在中国的纳税信用建设过程中应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培养公民的纳税道德荣辱观。

1.加强道德规范建设。道德规范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如果其行为符合道德规范,就是善的,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肯定;如果其行为违背了道德规范,就会被看作是恶的,从而受到社会舆论的批评。成道德是信用制度的思想基础。因此人们只有具备道德约束的品质修养,才能自觉遵守法律的约束。

2.提高对纳税信用的认识。从纳税人的角度看,纳税信用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纳税人的履约能力,即在规定的时期内实现足额缴纳税款的能力,这是客观制约因素;二是纳税履约意愿,即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的主观意愿。从信用本质来看,道德只是信用的内在约束。在一个信用发达的国家,人们非常重视信用,尤其是纳税信用,因为纳税信用所面向的实施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强制力和威慑力在发挥作用。因此,纳税信用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一个经济主体的信用度。用,在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二)加强制度约束机制,培育“法治”理念

健全社会信用法律体系。在立法方面,中国的《民法通则》等法律中虽然都有讲信用的法律原则,但这些仍不足以对社会的各种失信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法律规范和约束,针对信用方面的立法仍然滞后,使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程度的大量失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失信成本过低。信用立法的主要目的是建立社会信用制度基础,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活动提供完整、公开和相对稳定的标准,指导和保障社会信用活动与行为健康、有序地发展。

在信用制度的建立過程中,为了使惩罚机制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必须要实现处罚形式的转变,将法律制裁和道德审判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的失信惩罚机制。通过失信惩罚机制的设立,加大企业和个人失信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讲信用,让信用成为守信者的通行证。在建立不良信用的惩罚机制时,要使其能对失信者实施实质性的打击,对守信者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物质性的奖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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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晨晨(1989-),女,汉族,湖南岳阳人,毕业于云南财经大学,研究方向: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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