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嵩
【摘要】由于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渠道日益多样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越显复杂,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社会公平的作用并不显著。本文从多角度阐述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对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定位,提出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公平 收入调节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是在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的基础上形成,并具有四个显著特点:分类征收、多元化税率、费用扣除标准固定和二元征收方法(即支付单位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
近年来,伴随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收入水平的大幅提高,以及国家对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迅猛发展,个人所得税收入由2004年的1737.05亿元增加到2011年的6054.11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维持在6%左右,个人所得税的作用正在不断增强。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方面的作用逐渐弱化,基于此,本文拟挖掘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结合税收理论分析个人所得税的目标定位,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分类所得税难以实现公平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也就是对于不同类别的收入分别采用不同的税率。很显然,在这一税制模式中收入结构不同的人,即使收入相同也不可能缴纳相同的税金,如员工甲薪金收入为4000元,同月员工乙取得薪金所得3500元,劳务收入500元,收入总额也为4000元,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甲要缴纳税金25元而乙却不纳税,这很明显造成纳税人税负不均的现状。
(二)费用扣除方法有失公允
我国居民纳税人目前的工资薪金的起征点是3500元,但是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大不一样,物价水平也有所不同,将不同地区、不同消费水平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统一设置为3500元有失公平。而且,现行个人所得税制未考虑父母赡养支出、教育支出、住房支出、孩子抚养支出等实际支出情况,显然不合理。
(三)税率设置不尽合理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对非独立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按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独立劳动所得(劳务报酬)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对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此种税率设计具有对资本所得轻征税、劳动所得重征税的倾向,难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
(四)全额申报制度效果欠佳
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然而自行纳税申报仅限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部分群体,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征收管理手段有限、处罚力度不够以及配套条件的限制,加之大量隐性收入、灰色收入的存在,导致实践中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使得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大打折扣。
三、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位
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体现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一方面,个人所得税对市场经济价格体系与资源配置的中立性,使其具有税收效率功能。个人所得税只对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水平产生一定的调节作用,不会给商品流通和资源的优化配置带来层层障碍,对市场运行干扰不大;另一方面,个人所得税的普遍课征与量能征收的特性,使其具有实现社会公平的功能。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自然人和法人的所得,一切有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纳税,体现个人所得稅的法律公平。同时,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作为衡量纳税能力的标准,对不同收入水平的纳税人体现了纵向公平。
然而,从各国实践来看,在个人所得税的实施中应更多的强调公平功能,而且,个人所得税因其具备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而被喻为“社会稳定器”,成为各国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职能,同时兼顾资源配置效率,就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基本目标。
四、现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对策
(一)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对劳动所得以及连续性或经常性的所得实行按年综合课税,并实行按月或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对少部分非经常性所得,实行按次分类课税。具体来说即是目前税目中的财产转让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继续实行分类课税,其余项目则纳入综合计征范围。
(二)将全部所得纳入征税范围
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征税范围采取正列举法,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收入的多元化使许多所得未能纳入列举范围,例如外汇交易所得、农业生产所得、网络销售所得等,为实现公平课税,应将全部收入纳入征税范围。具体操作上,可确定某一个时点,通过纳税人申报确定这一时点上的个人资产,在这个时点以后,在申报资产以外再增加的一切财产或收入将全部纳入所得税征收范围。
(三)健全个人所得费用扣除制度
可将费用扣除分为两部分:一是全国统一的基本生计费用扣除,不需要纳税人提供扣除凭证,且扣除标准根据通胀水平等进行年度动态调整;二是特殊支出项目据实扣除,比如医疗、教育、赡养支出等及个人的生产性投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下单项费用扣除项目,如必要的抚养赡养费支出、子女教育费支出、医疗费支出、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等。
(四)加强税收征收管理
一是完善政府自身相关职能,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的意识。建立科学、全面的居民收入监测体系,提高执法机关对偷逃税行为的查获率,加大处罚力度,真正体现税法的严肃性;二是采取措施,防止税收侵蚀。应将目前实行的纳税编号制度在更大范围内加以利用,如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给所有的公民建立个人税号,完整记录纳税义务人的所有个人信息、个人交易行为和信用状态,并与已经实行的储蓄存款实名制结合,作为个人真实收入支出的有力凭证,从而强化公民的纳税意识;三是加强打击偷税、漏税的力度,显示税收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五)完善配套制度
一是实施金融资产实名制。让金融资产成为个人纳税能力的一项量化指标,实现个人收入的公开化、工资化,尽量减少隐性收入和实物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并依法严惩非法暴富者;二是建立社会保障税,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再分配功能和稳定器的作用,以实现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辅助;三是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对个人存量财富征收遗产税和赠与税,除了可以适量增加税收收入外,还是对个人所得税调节缺失的一种弥补,强化了税收促进公平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参考文献
[1]秦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国外经验及借鉴[J].经济导刊.2010(8):18~19.
[2]周全林.从税收公平角度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全面性改革[J].当代财经,2010,(11).
[3]胡晓晖,秦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探讨.税务研究,2010,(10).
[4]崔志坤.综合与分类混合型个人所得税模式设计的不同取向[J].税务研究,2010,(09).
[5]徐孟洲.税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