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行为的四项措施

2014-04-28 09:52鲍伟祝邈
机构与行政 2014年3期
关键词:机构编制预防

鲍伟+祝邈

一、完善权力监督约束机制

一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群众监督是最广泛、最有力的监督,要保护和实现好群众的知情、参与、表达和监督权,为群众监督和举报投诉违纪违规行为提供便利、通畅、有效的渠道。

二是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媒体对机构编制工作的关注和报道能有效普及机构编制相关知识,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发生。要鼓励新闻媒体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三是充分发挥机构编制监督员作用。济南市编办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出台了《济南市机构编制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从熟悉了解机构编制政策、关心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干部和民主党派人士中聘请了首批21名社会监督员,颁发了聘书。此举措进一步加大了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力度,对促进我市机构编制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监督作用。实行机构编制部门向人大、政协报告工作制度,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等,及时发现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案件线索。

五是进一步发挥网络监督作用。随着政务公开步伐的加快,机构编制工作的透明度也日益提高,网络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济南市编办应结合市机构编制网建设,积极探索网上监督的方式方法,努力使之成为宣传政策、接受咨询、举报受理的重要阵地。

二、规范权力运行机制

一是建立机构编制信息公开制度。近年来,济南市机构改革的实践证明,只有做到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三公开才能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维护机构编制工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目前,济南市各级编办已对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机构编制事项及人员配备情况,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形式向本单位和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健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近几年,国家相继出台或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等政策法规,较好地推进了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制化进程。但是,机构编制的立法层次还很低,一些配套的可操作性法规还没有形成。机构编制法需要尽快研究出台,尤其是尽快研究出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机构编制管理。

三是严格机构编制审批管理。坚持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家受理、一家承办、一家行文的工作原则,重大问题由编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凡须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坚持从严控制编制,对空缺编制分步配备、合理使用;对满编和超编单位申请进人的,一律不予核准,并采取自然减员、鼓励干部提前退休、解决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等途径消化机关超编人员。

四是建立机构编制考核制度。要把执行机构编制规定的情况纳入党委政府目标管理范围,列入领导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济南市编办已建立起机构编制监督检查考核制度,规定市编办对县(市)区编办各项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实名制管理、控制人员编制等情况实施年度工作考核。

五是建立机构编制评估制度。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对新设机构的跟踪绩效评估机制,既管审批,还要加强监管,客观评价审批的机构在实际运行中的执行情况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机构编制动态调整,进一步统筹配置机构编制资源,提高科学配置水平。

六是建立机构编制责任审计制度。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编办会同纪检监察、组织、审计等部门,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和本级部门领导机构编制执行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同时,结合日常监管、统计分析和事业单位年检,定期对机关事业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对有严重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领导干部,不得异地任职和提拔使用,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三、改进违纪违规行为教育机制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和机关内部信息渠道的作用,大力宣传关于机构编制工作的方针政策,宣传机构编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提高机构编制“12310”监督举报电话的社会知晓度,并通过举办新闻发布会、通报重要案情、跟踪报道重大督查活动等方式,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机构编制法规意识。济南市就把近几年国家和省、市出台的有关机构编制法规汇编成册,发给济南市各级领导和编委会成员,使他们及时了解最新的机构编制法规政策。

二是加强培训教育。机构编制部门要制定分层次、有步骤的培训计划,以各级各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具体从事机构编制工作的同志为重点开展培训。可协调组织部门将机构编制新政策和法规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的教育培训内容。不断扩大教育培训覆盖面,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的机构编制意识,为机构编制管理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四、健全制度执行机制

一是完善机构编制纪律体系。目前,中央有关部门相继出台《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纪检机关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查处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和《行政机关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编制纪律体系。下一步,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要求,济南市编办还要继续加强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探索建立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信息通报、案件移送、案件查办协作、联合督查、联席会议等机制,有效整合各部门的监督检查资源。另外,还要加强与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的信息沟通,做好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预防工作。

二是建立机构编制管理综合约束机制。机构编制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单纯就编制管编制很难管住、管好,必须把编制、人事、财政等相关部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建立整体联动、相互制衡的刚性约束机制。只有在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同意设置的机构和核批的编制范围内,人事部门才能核定人员和工资,才能配备领导干部,财政部门才能列入财政预算范围并核拨经费,银行才能给予开设账户并发放工资。对擅自增设的机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核拨经费,银行不予开设账户;对超编的人员,组织、机构编制、人社等部门不予办理调配、社会保障等事项;对未经批准,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不核发职务工资。只有相关部门整体联动,才能有效解决擅自超编、无序进人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加快信息化、电子化进程,抓紧实现机构编制、人员工资、财政预算等数据联网共享,强化相互间的约束监督。

三是提高机构编制信息化管理水平。信息化对于机构编制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是提升管理层次、确保编制数据准确的重要手段。要建立规范、公开、透明的机构编制管理有关程序和数据平台,实现上下级机构编制部门之间、同级相关部门之间信息联动,为真正建立部门间的综合约束机制、更好管理财政供养人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预防违纪违规行为提供技术支撑。

四是严肃查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查办违纪违规案件是惩治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重要手段。对确实触犯机构编制法规和有关政策且问题严重的,要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对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要运用组织处理的手段;这样做不仅可以使相关责任人受到惩罚,而且对其他领导和用编单位也能起到警示教育作用,让领导干部在机构编制纪律面前不想、不敢、不能违规。

关键词:机构编制 机制优化 违纪违规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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