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县编办
2013年3月,平原县为配合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研究制定了《平原县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平原县人民医院探索建立了以医管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
一、组建医管会(决策层),创新决策机制
成立县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由常务副县长任主任,分管卫生的副县长任副主任,组织、编制、发改、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物价、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作为全县公立医院的决策机构,履行政府办医职责。医管会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公立医院资产管理、重大投资事项决策及财务监管;负责公立医院法定代表人聘任、解聘及年薪制定;研究审批全县卫生发展规划、医疗资源整合、公立医疗机构改制等重大事项;制定公立医院中长期改革发展规划,与公立医院签订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组织实施绩效考核,并负责对管理层执行国家、省、市卫生法规政策及县医管会的决策和决议情况进行监督;对公立医院的资产、运营进行监督;对管理层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对医院重大事项民主决策情况进行监督,推进医院民主管理。
二、聘任医院院长(管理层),落实医院独立法人地位
县医管会公开选聘院长作为医院的法定代表人,院长及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医院的管理层;副院长由院长提名,县医管会聘任。院长主要行使以下职责:主持医院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县医管会决策;组织实施与县医管会签订的年度经营管理目标责任书;拟定医院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拟定医院的人事、分配、职称聘任等基本管理制度;拟定医院运行的具体规章;提请县医管会聘任或解聘副院长,聘任或解聘医院中层管理人员。
三、完善制度章程,确保新的治理机制规范运行
事业单位章程是法人治理制度的载体。《章程》草案由县卫生局会同县医管会、县人民医院拟定,经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实施。《章程》明确了医管会依法办事、集体决策、少数服从多数、相互平等的基本议事原则;明确了议事范围,包括:医院发展规划,医院院长、副院长聘任,医院财务预决算,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涉及医院全局性的重大工作、重点学科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明确了议事程序,包括:议题确定、集体讨论、会议表决、会议记录、形成纪要等。
四、法人治理机制落实情况
一是科学核定编制。按照《山东省公立医院机构编制标准》,本着编制总量一次核定、动态管理、逐步配齐的原则,为县人民医院核定编制785名,核定院长1名、副院长4名,核定管理机构12个、临床医技机构52个。二是推行干部公开竞争上岗。按照公开竞争的原则,由县医管会聘任院长,由院长提名聘任副院长。县人民医院依据编制文件,按照“因事设岗,综合设置”的原则,对行政职能科室进行整合,对临床医技科室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对中层管理人员实行公开竞岗。全院共有131人参加中层管理职位竞争上岗,通过竞争,104名优秀人才走上了中层管理岗位,其中正职43名,副职61名,人员结构、学历结构和专业结构得到明显优化。三是推行员工全员聘用。县人社局配合卫生部门制订了《平原县公立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县公立医院岗位进行了分类,并确定了竞聘上岗的程序和办法。县人民医院487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了竞聘上岗,460名竞聘成功,其中2名同志高职低聘,4名同志低职高聘。
通过搭建以医管会、管理层为主要架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平原县人民医院初步建立了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治理机制,医院在人事管理和绩效分配等方面拥有了更大的自主权,有效激发了医院的生机与活力,优化了服务流程,提升了服务质量。
在实践中我们发现,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建设的积极性并不高。主要有四个方面问题:
一是缺乏明确的推进动力。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事业单位是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承担提供社会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能,出资主体单一,政府以其财政对公立医院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举办单位与事业单位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一般不需要对出资方与管理方及利益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制约与激励,缺乏推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原动力。二是缺乏明确的出资人代表。政府虽然是公立医院的出资人,但所有权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如卫生部门、财政部门、国资管理部门都是出资者,究竟以谁为主却不易确定,在表现形式上是卫生部门,但经费是政府委托其代为投入的,并不是卫生部门所有。三是缺乏明确的法人自主权。长期以来,公立医院的管理方式已较为稳定,人、财、物权均有相关配套政策,有严格的事权界线,而法人治理结构强调自主权,强调利益制约与激励,需要有顶层的制度设计和政策配套建设来支撑。四是举办单位与医管会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理顺。长期以来,卫生部门作为举办单位拥有较大的财权、事权、决策权。政府财政通过卫生局为事业单位的设立提供开办资金,提供运行经费。同时,举办单位卫生局代表政府行使权力机构职责,监督事业单位运行。医管会设立后,根据职责要行使原举办单位卫生局的财权、事权、决策权,在目前大环境下,改革推进难度较大,医管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难以承担具体职责,大部分工作仍交由卫生局办理,法人治理新机制运行效果有待进一步检验。
关键词:公立医院 法人治理结构 事业单位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