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自然法的零星思考

2014-04-26 05:02相征杨发文
学理论·中 2013年12期
关键词:自然法法理

相征 杨发文

摘 要:自然法研究意义:国家意识源于自然法;自然法推动国家进行政治改革,洛克承袭了典型的不列颠经验主义,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推动了自然法和实体法关系的研究。通过对自然法的一些思考来找寻那个在经历了时代变迁之后依然保留下来的规律,仅希望找到最基本也是最值得我们遵循的价值理念。

关键词:自然法;国家意识;法理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46-02

正如登特列夫所说“如果没有自然法,意大利半岛上一个农民小共同体的渺小法律,绝对不可能演变成后来国际闻名的普遍法律;如果没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智慧与世俗智慧之综合,亦必永无可能;如果没有自然法,恐怕也不会有后来的美国与法国大革命,而且自由与平等的伟大理想,恐怕也无由进入人们的心灵,再从而进入法律的典籍。”[1]8自然法对欧洲法律史的演进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现代法律的雏形和回归。旨在通过对自然法的零星思考,运用不同的方法探究自然法思想,继而发现自然法的深层意义以及对现代人的启发。

一、自然和自然法的含义

(一)自然的含义

要探讨自然法的概念,先研究一下希腊的自然概念。这个词在拉丁文中是natura,在英文中是nature,它的最初含义无疑是指物质宇宙,但我们概括的这个含义却不仅于此。我们说自然指的是物质世界,是某种原始元素或规律作用的结果。在这些最简单和最古老的意义上,“自然”就是一种原则表现的物质宇宙。但是后期的希腊学派回归到那些希腊最伟大的知识分子当时曾经迷失的方向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以外又加上一个道德的世界。他们将这个名词的含义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有形的宇宙,而且包括人类的思想、习俗和习惯。

(二)自然法的含义

不同时代的学者概括了不同的自然法的含义。

1.西塞罗关于自然法的定义是明确的,那就是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然本性,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

2.格老修斯在《战争与和平》一书中系统地阐述了他的自然法概念: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3.盖尤斯在《法学阶梯》中明确指出:自然法的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是根据神明制定的,总是保持稳定不变。

4.霍布斯在论述自然法的含义时说:“自然律是理性所发现的戒条和一般法则。这种戒条或一般法则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和剥夺保全生命的手段的事情,并禁止人们不去做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3]97

5.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的关于自然法的含义的概括:“教导者有意遵从理性的每一个人在保存自己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的人类,而除非为了惩罚一个罪犯,不应该夺去或损害另一个人的生命以及有助保存另一个人的生命、自由、健康、肢体或物品的食物。”[2]7

6.孟德斯鸠的自然法思想:在所有这些规律之先存在着的,就是自然法。所以称为自然法,是因为它们是单纯渊源于我们生命的本质。如果要很好地认识自然法,就应该考察社会建立以前的人类。自然法就是人类在这样一种状态下所接受的规律。

7.卢梭的自然法思想:首先,自然法先于理性存在于人类的自然状态;其次,人类社会由自然状态通过社会契约进入社会状态;再次,事物的法则是物极必反。

8.康德在《法的形而上学原理》中阐述:那些外在的法律即使没有外在立法,其强制性可以为先验理性所认识的话,都称之为自然法。

(三)自然法的演变过程

1.古典自然法理论,我们将古典自然法理论归纳为三个形态:自然主义的自然观念,人文主义的自然观念,斯多葛派的伦理自然法观念。

2.基督教自然法理论,自然法并不来源于自然本性,而是来源于上帝的智慧;不再视为人的理性的产物,而是上帝的永恒法的确定。

3.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随着中世纪封建专制制度的埋葬,资产阶级制度逐步建立起来了,法律文化呈现繁荣景象,人类法律文化得到了一次前所未有的飞跃,它的形成和发展分为三个时期。

一是文艺复兴时期,这是从神学过渡到理性思考的年代。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格老修斯、斯宾诺莎、普芬道夫、霍布斯。

二是启蒙运动时期,这一时期自然法得到了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理论,如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论等,推动了社会改革的发生。这时期的代表人物:洛克、孟德斯鸠。

三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时期,这一时期的自然法学不仅运用于美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革命斗争,而且还被运用于创立部门法学之中。代表人物:卢梭、罗伯斯庇尔、华盛顿、杰弗逊。

四是新自然法学,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富勒对拉德布鲁赫用违反“最高法律”即自然法为理由宣布纳粹法律无效的主张同样表示理解,这就成为使法律无效的办法。复兴的新自然法分为神学的和非神学的两大类。代表人物:马里旦、菲尼斯、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二、自然法孕育于自然状态中

自然法有它的生存环境。只有在自然状态中才能酝酿出自然法。

(一)自然状态的含义[11]

自然状态是人类原有的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没有法律、没有争斗、没有制约,人们活在自己主宰自己的世界中。首先,这是一种平等的状态。一切权利都是相互的,人们无论是自己本身还是自己所拥有的权利都是完全平等的,只要他愿意每个人都可以改变这个世界。其次,人们在越来越尊重自己的同时就会越来越尊重他人,相同的动机使人们知道爱人同爱己一样都是他们的责任。再次,这是一种自由的状态,但并不是一种放任的状态。人们在这种状态中虽然拥有处理其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他并不拥有毁灭自身或自己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

(二)在自然状态下,自然法关乎着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每个人都会义无反顾的遵循和维护它

自然法制止所有的人侵犯他人的权利以及相互伤害。当某个人违反自然法的时候,就宣布了他自己不是按照理性和公道的规则而生活的。而理性和公道的规则正是上帝为了人类的相互安全而设置的行为准则。所以,每个人基于自己所享有的保护全人类的权利,都有权制止或在必要时毁灭对人类有害的东西,可以对任何触犯自然法的人进行惩罚。

三、人的理性源于自然法理论

(一)理性

如格老修斯说:“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法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动;反之,就是道义上的罪恶的行为。”[4]143又如,洛克的《政府论》中这样论述自然法: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每个人都是平等独立的,所以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而在笔者看来,首先,理性是人们意志中抽离非理智因素而能与其他人产生共鸣的意识形态。也就是说理性首先是人们的习性,是每个人都有的意识。其次,理性是不包括人的非理智因素,比如:人们在情急时刻的第一反应,人们由于受到某种情感制约时表现出来的反应,在药物或疾病的影响之下表达出来的反应等等。再次,就是能和他人产生共鸣。其实,理性生存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无论这些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它的认知或多或少,一旦有人提出,所有的人都会对此表示同意和认可。

(二)理性主义的价值体系

古代自然科学本身并不解决神学和哲学问题,然而近代科学的兴起却可以做到,这是因为它与一个新的价值体系密切相连,这就是理性主义的价值体系。在早期它倾向于将上帝降格为启动世界机器的原动力然后就不再干预其运行。然而之后的新机械论对宇宙的解释,就不再将上帝视为难以理解的创造者和审判者,而是世界机器的建筑师,世人只要适当地运用理性就能够了解世界机器的运行了。当神学渐渐淡出历史舞台的时候,我们的价值观更倾向于从理性中找寻事物发展的规律继而希望从自然法中得到答案。

四、自然法的研究意义

作为实践哲学的“核心课程”,自然法毅然成为新学科(典型的是政治经济学)以及政治改革的发源地,自然法的那些理论也成为哲学活动的一个主要部分。

国家意识源于自然法,格老修斯在17世纪自然法学派中首创社会契约学说,这种社会契约学说是建立在自然法的基础上的,他以此说明国家的起源。

自然法推动国家进行政治改革,洛克承袭了典型的不列颠经验主义,为自然法学注入了理性主义和自由主义气息,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美国革命的独立宣言和法国大革命的人权宣言都是对洛克自然法原则的确认与重申,即使在今天,其保障人权、平等、自由的思想都还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推动了自然法和实体法关系的研究。那些在17世纪后期自然法理论中,特别是洛克、普芬道夫之后,陈述的问题是自然法在何种程度上可以解释为一种人类结构,而不是一种道德范畴,使之免于陷入怀疑论。这样的话,就把自然法学家引向两个不同的研究方向,一个方向是在人的天性中找寻自然法的存在并说明自然法有动机作用的一面;另一方向就是从金钱或是家庭到公民社会或国际社会的人类道德制度中的集体效果中追寻证据来证明自然法的真实存在。然而社会的传承却没有像自然法的理性思考一样传承下去。这个问题的思考就为我们研究自然法和实体法打开了研究空间。

五、结束语

总之,在当今这个物欲横流的时代,我们的价值观和生活理念遭受着来自不同文化,不同信仰的冲击,使我们的价值观在不断地被颠覆。本文想通过对自然法的一些思考来找寻那个在经历了时代变迁之后依然保留下来的规律。而这个规律不存在于现代社会而是要还原到人类最初的自然状态下去寻找,因为只有在自然状态下我们才知道什么是生活存在的最小必须和生存下来必须要遵循的规律。而这个自然状态下必须遵循的规律就是自然法。仅希望本文对自然法的零星思考能够找到那个我们最基本也是最值得我们遵循的价值理念。

参考文献:

[1]登特列夫.自然法:法律哲学导论[M].李日章,梁捷,王利,译.北京:新星出版社,2008.

[2]洛克.政府论:下篇[M].北京:商务印馆,1983.

[3]霍布斯.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杨思派,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9.

[6][英]亨利·萨姆奈·梅因《古代法》[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7][法]雅克·马里旦.自然法理论与实践的反思[M]鞠成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8]申建林.自然法理论的演进-西方主流人权观探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9][美]罗宾·W·温克L.P.汪德尔.牛津欧洲史:上[M].吴叙屏.张良福,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9.

[10][美]罗宾·W·温克L.P.汪德尔.牛津欧洲史下[M].吴叙屏.张良福,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2009.

[11]徐大同.西方政治思想史[M].天津:天津教育出版社,2005.

[12]鄂振辉.自然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3][丹]努德·哈孔森.自然法与道德哲学[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

(责任编辑:田 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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