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海波,邵 博
(1,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2,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中学,四川 成都 610046)
CBA 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失范与规制
颜海波1,邵 博2
(1,四川师范大学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101,2,成都市武侯区金花中学,四川 成都 610046)
以法理学有关自由裁量权理论为理论基点,对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及行使原则进行阐述,深入分析了CBA裁判自由裁量权失范现象及其原因,并提出CBA急需推行裁判职业化,提升裁判职业素养、执法能力、心理素质,建全多维立体监督体系,严控自由裁量行使空间,完善立法,寻求司法介入等路径来规制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建议。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失范;规制;CBA
中国男子篮球职业联赛(全文简称CBA)创立于1995年,经过近20年发展已成为我国最具有市场价值和社会大众喜爱的职业体育比赛,但近年来职业化改革进程中凸显许多问题。其中CBA联赛中裁判员自由裁量权失范问题成为比赛各方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其执裁权力失范行为导致的赛场失控和冲突,严重阻碍了CBA联赛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为避免职业篮球领域中裁判自由裁量权滥用行为在CBA中重现,有必要对CBA裁判自由裁量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通过借鉴法理学理论探寻自由裁量权失范原因及规制路径,旨在为CBA联赛平稳、健康、和谐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1.1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内涵
自由裁量权在司法实践及法学研究中得到广泛运用,主要指法官在司法活动中合法合理地进行自由选择的权力。戴维·M·沃克将自由裁量权定义为: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公平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这种权力[1]。体育竞赛中裁判是场上的法官,同样行使体育规则与规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戴敬东将体育裁判自由裁量权定义为:指体育裁判在体育比赛过程中,在体育规则授权裁判予以自由裁量权以及缺乏规则规定或规则规定不明确的情形下,为实现比赛公正,根据比赛项目裁判规则的原则和精神及具体的比赛情况,对规则做出合理解释,以自身判断对比赛的事实、规则适用、判罚等实体问题和相关程序问题做出决定的权力[2]。
表1 2012年篮球规则中部分有关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条文[3]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条文如表1所示。但这些规则条文都比较模糊需要裁判主观综合自身执裁经验、阅读比赛能力及规则理解进行瞬间判断,这充分说明篮球裁判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很大,因此如何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权显得尤为重要。
1.2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原则
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是由特定主体即裁判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篮球竞赛公正、公平、正义。篮球裁判自由裁量权在具体行使中要依据参赛赛队员水平、赛事重要性、主客场等因素的实际情况,采取更适于控制该比赛的处理办法,使篮球规则所追求的价值得以体现。篮球裁判拥有广度的自由裁量权,比起其他体育项目裁判更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与失控,因此篮球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需要规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遵循依据篮球规则精神和公平正义原则。这是裁判行使权力首要考虑的原则。自由裁量权的自由是相对的自由,不能违背规则精神及公平正义。如:篮球比赛中裁判执法尺度需要主客队一致、全场比赛一致、裁判员一致,同一动作在不同区域、不同时间、不同队员间需要同样的判罚,否则就违背公平正义及规则精神导致赛场争议和影响比赛结果。
二是遵循比赛客观事实为判罚依据原则。裁判的任何判罚必须要以事实和规则为依据。如:比赛中裁判超出规则范围并凭主观臆断,对同一动作A队判罚犯规,B队却不进行判罚,这样的自由裁量会导致执法不公和赛场冲突。
三是遵循有利于篮球比赛发展的原则。裁判自由裁量具有灵活性,自由裁量权从法学本意上有“酌情”做出决定的权力,考虑不同篮球比赛中的实际情况,依据规则和事实,酌情进行判罚与处理,但这种裁判自由裁量需要有利于比赛并引领篮球发展。如:投篮时球在空中飞行24秒信号响且未碰篮圈时,裁判要根据有利/无利去判断。如果防守直接获得球就不判罚违例,未被防守直接获得必须判罚违例。这样才会使得篮球比赛更加流畅和具有观赏性,更利于篮球运动的发展。
2.1 CBA裁判自由裁量权失范现象
2.1.1 裁判判罚尺度不一致,客观上造成主场优势
主场作战球队占有“天时、地利、人和”的客观有利条件,将主场胜率超过50%这一操作定义成为判断主场优势存在与否的明确标准。这一评价标准被广泛地用于主客场比赛次数平衡的比赛中[5]。CBA联赛实施主客场双循环赛制。从CBA历史数据来看,2000年以前各队主场胜率平均为63%,2000-2010年间主场胜率为65%,2011-2012赛季主场胜率达到70%, 2012-2013赛季17支球队主场胜率达到71.25%,仅青岛队主场胜率不足50%,充分说明CBA联赛有较大主场优势,并且有上升趋势。裁判因素是作为影响CBA主场优势的重要因素之一,裁判因主场环境干扰和各界给予的压力,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往往向主队倾斜而失衡,表现出主客队判罚尺度失衡,抗主场干扰能力差的状况,客观上造成了主队占有主场优势,这样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行为不一致已背离了竞赛的公平公正原则。
2.1.2 裁判执裁弹性空间过大,导致赛场冲突频发
据相关统计资料显示,球场暴力行为70%是由裁判因素引起的,而在这70%的比例中,“黑哨”引发的球场暴力现象占40%左右[6]。从近年来CBA赛场可见,裁判自由裁量权在行使过程中空间过大,部分裁判不按照规则精神和不尊重比赛事实依据进行判罚,在执裁中出现判罚前后不一,主客场不一,同一动作判罚不一,赛场管理不严,错、漏、反判较多,判罚避重就轻等现象,所以裁判主观上放大自由裁量的空间会带来执法的不公平,引起赛场上教练、队员不服从判罚,队员间发生暴力冲突,观众情绪激扬,谩骂、围堵裁判等不文明现象和过激行为发生(如表2),给CBA联赛及社会和谐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不利于联赛发展。
表2 近几年CBA部分因裁判判罚引发的赛场争议与冲突暴力事件
2.1.3 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降低了裁判威信
CBA近几个赛季出现的裁判滥用执法权引起的争议较多,引发众多球场冲突与暴力事件,问题哨、人情哨、争议哨增多,根据比赛重要性和激烈程度呈上升趋势。其中裁判有部分引起争议判罚已超出自由裁量权范围,并在篮球规则上找不到判罚依据,同时也不尊重场上事情发生的客观事实,这就说明裁判主观上滥用自由裁量权。如表2所示:2013年12月20日天津对福建比赛中主裁判在第三节判罚犯规引起双方不满,此后主裁判超越篮球规则与联赛规定,擅自看比赛录像,并三次反复改变判罚结果,导致比赛恶劣影响,这是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表现。在每轮比赛后,有关“昏哨、主场哨、拥军哨、黑哨”的猜测和质疑充斥在各大新闻媒体的报道中,新闻媒体带有主观色彩的报道逐步消解社会大众对裁判的执裁威信,CBA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已是不争的事实。
2.2 CBA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失范原因
2.2.1 业余裁判体制弊端凸显,部分裁判职业操守缺失
表3 2013-2014赛季CBA裁判员情况调查表(N=62)
CBA现行的是业余裁判体制,中国篮球协会负责CBA裁判执裁资格的认定、管理、选拔、培训、选派、监管、奖惩、申诉等具体制度。2013-2014赛季执裁CBA裁判员共62人,其中国际级44人,国家A级18人,教师占70%,体育行政部门占15%,军人占9%[7];通过调查可见(表3):CBA裁判都有繁重的本职工作任务,执法CBA时需要两边兼顾,无法保证全身心的投入裁判工作,从而暴露出裁判敬业精神不够、责任心不强、专业水平不高、执裁待遇低、心理压力过大等具体问题。并且裁判来自不同的省市和各体育部门,与各省市篮球俱乐部、教练、队员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复杂关系。在当前的社会大环境下,受各种复杂环境影响和利益因素驱使,部分职业操守缺失的裁判可能产生“权力失控”与“权力寻租”现象,裁判就会产生“主观”上的自由裁量权的失范,从而改变比赛客观事实与结果。由此可见,CBA业余裁判体制弊端凸显,不能满足CBA职业联赛执裁的需要。
2.2.2 裁判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较差,干扰与压力下自由裁量权失衡
通过CBA裁判调查数据显示(表3):CBA裁判执裁人数较多,执裁经验不足,执裁场次教少,培训学习机会少,心理素质不过硬,责任感差,易受到外界环境因素干扰等具体问题,这充分说明CBA裁判的业务水平和心理素质亟待提高。篮球裁判员临场水平的高低,除了对竞赛规则和裁判法理解得是否深刻,运用是否恰当外,其心理素质也是十分重要方面,它直接影响裁判自由裁量权行使。例如,在比赛中如果裁判员心理素质差,在主场教练、队员、观众的不断干扰下,裁判可能会不自主的向主队倾斜,所以裁判员只通晓规则和裁判法而不具备强大抗干扰的心理能力,就会“客观”上产生自由裁量权行使失衡。从目前CBA裁判执法状况来看,亟待提高CBA裁判的业务水平与心理能力。
2.2.3 裁判监管体系不完善和体育法制不健全,司法难予介入
我国业余制裁判在管理监督体制上存在弊端,存在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督部门权利过于集中,裁判员培训和管理机制不健全,裁判员执法报酬较低等弊端,制约着我国篮球裁判员的发展[8]。中国篮协在2011-2012CBA中实施了裁判员监评制度,由技术代表、比赛监督、主队、客队、新闻媒体等五方对裁判的执法工作进行评价,但实际操作中未能严格执行,未依据各方的打分进行裁判员执裁评价。目前CBA还存在裁判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不力,督察错位等问题,对于裁判自由裁量权失范及滥用行为,没有具体的鉴定、评价、申诉机制和评判标准。因裁判员属于业余身份,中国篮协一般不公开处理裁判,而往往是通过内部通报批评与停赛几轮来处罚裁判员,过几轮后又开始使用,这样处罚未对裁判心灵产生触动,仅是治标不治本,无法有效的限制裁判的自由裁量空间,从监管制度上客观造成了裁判滥用自由裁量权。因此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是裁判产生自由裁量权失范行为的重要原因。
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不健全是裁判权力失范的客观因素。1995年颁布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虽然从总体上对体育裁判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但涉及范围较小,缺乏相应的可操作性条文。而1997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没有充分预见到体育领域走向市场后新的经济犯罪类型,因而对职业体育涉及到的许多问题缺乏明确的针对性,呈现出对体育领域中的“黑哨”现象有法难依、无法可依的混乱局面[9]。对于裁判自由裁量权失范造成的腐败及“黑哨”等问题,因裁判的职业属性不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仅受聘于中国篮协执裁,产生客观自由裁量权失范时,按照行业内部惯例进行问责。如果有主观意识吹“黑哨”时,因裁判身份模糊和行业规则很难进行界定和司法取证,司法机关难予介入,形成不了有效威慑,所以裁判自由裁量权被放大放宽得不到有效监督与控制。
CBA裁判自由裁量权行失范已是不争的事实,如何进行裁判自由裁量权行使规范与控制,是当前CBA管理者和社会各界共同解决的问题。通过自由裁量权失范原因及其根源的探究,可以借鉴法理学自由裁量权的监管理论及实践,将CBA裁判自由裁量权分为制度路径、监控路径、法制路径进行综合规制。
3.1 制度路径:逐步推行裁判职业化,快速提升裁判职业素养及业务能力
CBA业余裁判机制已不适应联赛的发展,CBA职业联赛实施职业裁判制度是联赛发展的需要和改革的必然[10]。中国篮协应大胆进行改革,转变管理职能,逐步推行管办分离制度,建立裁判评聘分离管理模式(由中国篮协培养裁判,与CBA联赛委员会及各俱乐部共同考核选聘德才兼备的裁判员执法,实施末位淘汰的竞争机制)。借鉴NBA成功经验,逐步建立CBA职业裁判机制,从现有的裁判员中遴选部分职业素养高、业务能力强、心理素质过硬的裁判做为职业裁判,并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实施末位淘汰,明确责权利,完善保障制度,专职进行联赛的执法,以保证裁判有充足时间和精力进行业务专研和执裁,快速提升其执裁能力及心理素质,严控自由裁量权空间,使其自由裁量权规范运行。
从裁判员自身来看,首要提升职业素养和增强道德自律意识,要勇于担当责任,排除各种诱惑与干扰,解决好思想问题,避免“主观”滥用自由裁量权。采用多种学习培训方式,从体能、理论、执裁尺度统一、录像视频分析、心理素质、英语等方面入手,提高裁判执裁水平。同时CBA必须在联赛开赛前严格统一执裁尺度、原则及标准,并在联赛中严格执行,客观上缩小裁判自由裁量权的自由空间,从管理制度和根源上减小裁判执裁的“弹性空间”,提升执裁威信和公信力。
3.2 监控路径:建全多维立体监督体系,严控自由裁量权空间,让权力行使在阳光下
在现行体育管理体制下各体育协会“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现状普遍存在[11]。中国篮协同样管办不分,裁判管理与使用权力过于集中,裁判监督和评价存在较大弊端,急需建全由联赛管理方、被管理方、参与方、新闻媒体、司法等多方共同构成多维立体监督体系。并建立CBA裁判执裁品行档案和数据库,监督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全过程,保证执法的公正和客观,杜绝“主场哨”、“偏哨”、“黑哨”等主观自由裁量权滥用行为,减小客观裁量权空间,确保比赛结果客观公正。在裁判具体执裁技术监督上,选派认真负责的裁判专家及技术代表进行执裁质量监督及评价,同时还应该加强对篮球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及裁判员的赛区行为监督。引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同行监督评价、社会大众监督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等,形成对裁判员执裁的多维立体监督体系。依据裁判的职业素养、执裁水平、心理素质等综合评价和选聘裁判,做到奖惩分明。目前更需要加强社会舆论监督,通过强大的社会舆论,严控裁判自由裁量权的失范行为,使多维立体监督成为常态,从而形成针对裁判员公正执裁公开制衡与纠偏机制,及时纠正出现的错误与偏差,将裁判自由裁量权行使在社会监督的“阳光”之下,让“主场哨、人情哨、黑哨”等无处藏身,这样自由裁量权才能得到有效监督与控制。
3.3 法制路径:完善立法,寻求司法介入,保障裁判公平正义裁量
我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许多问题已超出自身内部能解决范围,所以必须寻求国家司法机构的立法和司法的介入。长期以来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排除国家司法的介入,对主观的执裁不公和滥用执裁权的裁判员多采用体育行业内部规则解决的办法,这解决不了问题的根源,必须“借助外部力量”尤其是借助社会舆论和司法、行政力量来处理裁判权力滥用的问题。例如:职业足球中铲除“假球、黑哨”已是最好的实例。司法介入具有权威性、公正性、强制性、最终性,因此毫无障碍地成为监督裁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最后一道屏障,由此才能保障裁判自由裁量权公平正义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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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A Referees'Discretion Anom ie and Its Regulation
YAN Hai-bo1,SHAO Bo2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610101)
Depending on the discretion theory in jurisprudence as the theoretical basis,the paper elaborates the connotation and principle of basketball referees'exercise of discretion,and it further analyzes CBA referees'discretion anomie phenomenon and its causes,suggesting somemeasures as follows:urgent need for pushing the referee professionalization process,promoting referees'professionalism,referee ability and psychological quality,building themulti-dimensional supervision system to control their discretion,perfecting legislation to introduce judicial intervention so as to regulate their discretion proposal.
basketball referee;discretion;anomie;regulation;CBA
G80
:A
:1001-9154(2014)08-0019-05
G80
:A
:1001-9154(2014)08-0019-05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资助(2013KPY08)
颜海波(1977-),男,四川武胜人,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篮球国家A级裁判员,研究方向:篮球教学、训练及竞赛。
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