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在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视角下的解读

2014-04-22 22:10马英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阅读推广公共图书馆

关键词: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

摘 要:文章试图从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的视角对《规范》进行阐述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思考。

中图分类号:G25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4)01-0018-03

作者简介:马英(1980-),东莞图书馆馆员。

《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从2008年1月立项启动,至2011年10月定稿,前后经历了近4年左右的时间,最终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11年底批准发布,于2012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填补了当前我国图书馆规范体系中服务类标准规范的空白,是中国公共图书馆界的一件大事,也是中国公共图书馆业界颁布的重要国家标准。《规范》的框架结构由前言和八个部分组成,八个部分是: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总则、服务资源、服务效能、服务宣传、服务监督与反馈等。[1]它不仅对公共图书馆服务提出了全国的统一标准,让公共图书馆服务有了评估依据,同时也给全国公共图书馆界如火如荼进行的阅读推广事业带来了诸多的利好因素。1 《规范》迎合了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法制化进程的需要公共图书馆作为阅读推广事业的重要有生力量,它工作的开展就非常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来做支撑,而这个法制环境是由图书馆法律体系的多个方面组成的,主要有图书馆专门法、图书馆相关法、图书馆行业自律规范、与图书馆活动相关的国家法或集团宣言等几个方面。在国外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法制完备的国家,阅读推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门立法互相补充,共同构建了较完备的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的法律体系。同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法制化还存在差距,尚在进行之中,《规范》不仅填补了我国图书馆规范体系中服务类标准规范的空白,同时也为我国阅读推广的法制化进步做出了一定贡献,因为其中的许多规定都会对公共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工作产生积极影响,例如:在服务资源中有关公共图书馆人财物的保障性规定、服务效能中关于开展流动和总分馆服务,以及引用新的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拓展服务的规定、服务宣传中通过联合媒体和采取各种形式手段来吸引读者进行活动推广的标准规定等。

1.1 国外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法制化情况

在国外,有的国家为公共图书馆的全民阅读推广专门立法,有的国家还在相关法律中做出规范,例如:美国、英国、丹麦以及亚洲的日本和韩国等许多国家都通过专门立法来规范政府和相关组织在图书馆开展全民阅读中的责任和义务,为阅读推广提供环境和条件保障,这些法律内容全面、规定详细,几乎涉及了图书馆阅读推广工作的方方面面,包括图书馆的目标、资源建设、管理机构、部门设置、运行研究、经费补贴、图书馆员工、职业认证、存储图书馆、图书馆的服务和图书馆网的建立等。例如:丹麦早在1920年就制定了图书馆法。2000年5月,一部新的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Act Regarding Library Service)由议会审议通过。根据新图书馆法的要求,每一个城市都有义务独自或者与其他城市联合建设一所面向所有公民的公共图书馆[2];韩国现行的《图书馆法》第四章(公共图书馆)一章中,规定支持地区图书馆的协作、确立及实施读书生活化计划、组织或召开演讲会、展示会、读书会、文化活动以及终生教育的相关内容为主要业务等。各个国家的相关法律也有很多对公共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的政策和规定,例如:美国的《版权法》《高等教育法》中涉及图书馆资源利用、阅读推广人员培训等内容;2005年颁布的《英国公共图书馆服务标准》要求扩大图书馆网的覆盖率,规定在绝大部分地区,用户居住地两公里之内必须要有图书馆;还有韩国在1994年颁布的《图书馆及读书振兴法》;日本的《关于推进儿童读书活动的法律》和《文字·印刷文化振兴法》等。这些阅读推广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专门立法互相补充,共同构建了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的法律体系,从经费、服务和人员等多方面对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事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1.2 国内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法制化情况

我国的文化源远流长,图书馆也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我国最早的图书馆法规始于清宣统年间的《京师图书馆条例》,只是对政府责任、图书馆运行方式提出了要求,并没有对阅读推广提出要求。除了1916年借鉴欧美经验颁布了正式的出版物图书馆缴送制度外,新中国成立以来一直都没有“图书馆法”,[3]当然也就没有以《图书馆法》做支撑的阅读推广方面的法律保障。如今,我国的《公共图书馆法》正在加紧制订之中,同时地方层面的立法成果比较丰富,显露了中国图书馆事业法治建设的一个基本趋势——“地方先行”。有业内人士将这一现象形象地比喻为“中国图书馆立法的农村包围城市”。[4]这些根据本地特点,大胆探索制订的相对符合各地特色的地方性图书馆专门立法也为当地图书馆阅读推广事业的开展提供了支持和保障。当前《规范》的实施正好迎合了我国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法制化需要大繁荣、大发展的现实情况,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同时也标志着我国图书馆阅读推广法制化建设所取得的成绩和与国外差距的缩小。

2 《规范》固化了许多有利于阅读推广的政策条文

2.1 有利于阅读推广人才和资源储备

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活动作为一项公益事业,如果缺少了传统意义上的人、财、物的保障将会面临窘境。为使图书馆的阅读推广活动常办常新,我们需要培养阅读推广人。[5]《规范》在第五部分“服务资源”章节的“人力资源”小结中,对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的配备数量和专业人员所占比例进行了规定,如:“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数量的确定,应以所在区域服务人口数为依据。每服务人口10,000人~25,000人应配备1名工作人员”、“具有相关学科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在编人员的75%以上”等;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和培训时间提出了标准要求,如:“公共图书馆应坚持实施针对全体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计划。每年用于人员教育培训经费预算,应占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 ~2.5%。年人均受教育培训时间应不少于72学时”等,这些都为我国公共图书馆提高人员专业素质提供了有力保证,同时也为阅读推广人才的培养奠定了基础。在同章的“文献资源”小结中对文献购置经费的数额和馆藏文献总量按照省、地、县级馆的级别提出了底线标准要求,如:“馆藏印刷型文献以图书、报刊合订本的册数计。省级馆、地级馆、县级馆的入藏总量分别应达到135万册、24万册、4.5万册以上,省、地、县级馆年人均新增藏量分别应达0.017、0.01、0.006册以上”等,这些有关文献资源建设的条款为公共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活动提供了馆藏文献资源保证。

2.2 有利于构建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促进阅读推广

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公共图书馆独立或通过合作方式提供的图书馆服务的总和。这种服务体系可以成为公共图书馆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的重要体系依托。它对阅读推广工作的促进作用是综合性的,同时也是多方面的。《规范》在第六部分“服务效能”章节的“流动服务”小结中,提到“图书馆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将文献外借服务和其他图书馆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定期开展巡回流动服务”;在“总分馆服务”小结中,规定“公共图书馆应在政府主导、多级投入、集中分层管理、资源共享的原则下,建立普遍均等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总分馆服务”,并对公共图书馆开展总分馆服务从原则到方式都进行了规范说明;在“拓展服务”小结中,倡导利用信息技术开展远程网络信息服务,如:“公共图书馆应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开展不受时空限制的网上书目检索、参考咨询、文献提供等远程网络信息服务”;从“流动服务”、“总分馆服务”到“拓展服务”,都是在倡导努力构建公共图书馆的阅读推广服务体系。当前,我国在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实践层面已经取得了很多硕果,在我国的“珠三角”、“长三角”、北京、上海和哈尔滨等地区已经摸索出了各具特色的阅读服务体系,如:深圳“图书馆之城”模式、广东的流动图书馆模式、东莞集群图书馆模式、佛山禅城区联合图书馆模式、苏州模式、北京模式、上海模式等,科学高效的服务体系的搭建为阅读推广的广泛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6]

2.3 有利于读书活动推广,以活动促阅读

通过形式多样的读书活动来促进阅读事业的开展是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活动的核心业务之一。通过打造有号召力和影响力的活动品牌,可以加大阅读宣传的力度,营造出浓厚的阅读氛围,从而吸引更多的市民参与到活动之中,在全社会掀起读书热潮,促进阅读事业发展。《规范》在第七部分“服务宣传”章节的“活动推广”小结中,倡导“公共图书馆应通过媒体、网站、宣传资料、宣传栏及各种现代化通信手段等形式,邀请、吸引读者的参与和互动”。这体现出了对吸引读者参加图书馆活动的重视,同时积极联合媒体等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开展阅读推广活动也是一种新的发展趋势。阅读推广事业是整个社会的公益事业,公共图书馆可以作为阅读推广的主体,但仍需社会其他机构多方面的配合,因为从全国范围来看,读书活动已经成为公共图书馆联合地方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文化工程,这些读书活动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取得了很好的阅读推广效果。

3 将《规范》融入阅读推广的一些思考

公共图书馆在开展阅读推广过程中,需要将《规范》有机融合到图书馆法律保障体系中,取长补短,并结合本馆规章制度建设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订出适合本馆的阅读推广规划,有计划、有目的地开展阅读推广活动,努力实现图书馆法制环境与图书馆建设实际的统一搭配,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图书馆应在图书馆员中深入开展《规范》的学习宣传活动,并且以此为契机加强图书馆员的服务意识和技能的提升。开展的活动形式可以多样化,例如:可以请专家到馆举办《规范》培训班,或是开展员工“头脑风暴”自我学习等方式进行,并将所学所得应用到阅读推广实际工作中去。

图书馆在《规范》实施过程中,应完善图书馆规章制度,建立配套的监督与激励机制,强化馆员工作自觉性的提高。因为《规范》中提到了一些定量要求,如:“省级馆、地级馆及县级馆的开架图书排架正确率分别不低于96%、95%、94%”,“闭架文献提供不超过30分钟,外围书库文献提供不超过2个工作日”,“报纸到馆当天上架服务,期刊到馆2个工作日内上架服务,省级馆、地级馆及县级馆分别在图书到馆后20、15、7个工作日内上架服务”等,这些要求都需要通过完善监督、强化激励来克服馆员“职业倦怠”、提高个体自觉来加以实现。

4 结语

当前,国内公共图书馆已经把阅读推广事业当成了重要的使命来积极开展,这项事业的成功非常需要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来做支撑。《规范》作为图书馆服务的标准性文件,虽然不可能涵盖阅读推广事业的方方面面,其中所包含的有利于阅读推广的政策条文,也需要图书馆从业者在工作实践中加以落实,但《规范》迎合了公共图书馆阅读推广法制化进程的需要,其对阅读推广事业的积极作用是不容置疑的。相信伴随着《规范》的深入实施和公共图书馆对《规范》精神的认真贯彻,我国公共图书馆的服务水平和阅读推广能力会有所提高。

参考文献:

[1] 王世伟.关于《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编制的若干问题[J].中国图书馆学报,2011(3):25-37.

[2] 肖书铭,傅文奇.丹麦图书馆法的立法进程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图书馆建设,2010(6):10-12,16.

[3] 田原.“图书馆法”引起两会关注[N].图书馆报,2010-03-19,10(A9).

[4] 李国新.中国图书馆法治建设的成就与问题(上)[J].图书馆建设,2004(1):1-3.

[5] 程亚男.关于阅读推广的几个问题[J].图书馆研究与工作,2009(4):2-5.

[6] 梁欣.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治理模式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9(6):17-24.

(编校:崔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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