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德与爱智——中西文化精神比较

2014-04-17 19:49曾祥耿
荆楚理工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人情文化

曾祥耿

(广州民航职业技术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广东广州 510403)

文化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物质积累,更是一种精神创造。不同类型的文化尽管都具有基本一致的组成要素、结构框架等,但由于地区、民族、风俗、习性等差异而存在着不同的精神风格。近代思想家严复从民族区别予以界定:“中之人好古而忽今,西之人力今以胜古;中之人以一治一乱、一盛一衰为天行人事的自然,西之人一日进无疆,既盛不可复衰,既治不可复乱,为学术政化之及则。”[1]梁漱溟从人的习性来区分中西文化精神:中国文化以意欲自为、调和、持中为其根本精神,西方文化以意欲向前要求为其根本精神。中国文化虽然惊讶于大自然的神奇,但专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以及个人道德人格的完善,对于鬼神不是敬而远之,就是以实用主义的方式来对待,最终落实到人际社会的伦理道德上,展现出“崇德”的文化精神内涵。西方文化产生于人与自然对立的观念,采取一种追求理性的思考和解析世界的方法,依靠逻辑关系来分析与判断问题。西方人在畏惧和膜拜自然界难以捉摸的力量的同时,怀有更加强烈的了解和征服自然的好奇心,为此而开启了他们探索世界的智慧,因而“爱智”成了希腊人乃至整个西方民族的共同价值取向。这两种具有丰富内涵的基本精神存在着崇尚道义与追求功利、认同家族观念与实现个人本位、符合人情与遵循法规等差异,显示出明显的异质性。

一、道义与功利

中国传统文化以“仁、义、礼、智、信”为核心,形成具有强大作用与力量的道德价值体系,发挥以德化人的教育功能,从而构成人之为人的必要规定性。从社会礼仪到国家统治的维系,从对平民百姓到王侯贵族的要求,都是把个人的道德自觉、道义为重作为个人立世的首要前提,由个人修身,达到齐家和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从而显示出中国文化德治的宗法专制传统特征。“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在统治管理层面,中国统治者也承认让老百姓“仓廪实”、“衣食足”,才能发展生产,富强国家,而想让老百姓遵守道德规范,就要让他们衣食无忧;但在礼仪修养方面,儒家文化一直倡导重义轻利,“义利之辩”也成为中国伦理经常争辩的论题之一。“义”是“天者之所宜”,具有本来就理所当然仁义之心的前提基础,内涵于人们遵守道德准则、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模式中;与“义”相对的“利”虽然是“人情之所欲”,但如果符合传统道德规范的要求,遵循天理运行而获得的利益,则会被认可。古人强调无论任何人在做事中都要谨守天理仁义,而严厉指责违背义理基础的行为或由此获得财利的行径。《易》中记载:“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春秋左氏传》中也有这样的内容:“齐庆氏亡,分其邑与晏子,晏子不受。人问曰:‘富者,人所欲也,何为不受?’晏子对曰:‘无功之赏,不义之富,祸之媒也。’”“利者,人情之所欲,是人欲之私。利,生于物质与我的关系之中,属于人欲之私。何心隐:‘人为天地之心’”。这些观点一方面没有完全否定人类的欲望与需求,能客观理性地看到人类自然属性追求的层面,并在一定程度上肯定人们的“求利”行为;另一方面,它们并非倡导纵欲,而是告诫人们在追求“利”的过程中讲究合理性,尽量克制自己的欲望。这种不遵守义理的逐利行为会被大众所鄙视和唾弃,甚至会给自己带来无穷的祸害。显然,中国传统文化中道德要求地位优先于利益追求地位,从经济学范畴考虑人们获取利益的同时,还赋予了浓厚色彩的道德评判标准。

与侧重于伦理约束的中国文化精神不同,西方文化认为趋利避苦是人类的本能,人们对物质利益、自由幸福等的追求,实现个人福祉,是无可厚非的,因为这是人类生存的需要。他们强调追求利益和权利旨在能实现自己的目标或获得快乐,不需要承载诸多社会道德责任。这种行为只关涉个人,而与社会无关;所谓社会利益只不过是由真实存在的个人利益组合而成,具有虚构属性,顾及社会集体利益的目的也在于更好地实现个人利益,如果为了社会集体的利益而牺牲自身的利益,既违背与生俱来的需求,又无益于公众。斯宾诺莎指出:“一个人愈努力并且愈能够寻求他自己的利益或保持他自己的存在,则他便愈具有德性;反之,只要一个人忽略他自己的利益或忽略他自己的存在的保持,则他便算是软弱无能。”[2]按照这一说法,人们评判道德的标准在于自己是否获得更大的利益,利益越大,道德水平越高,相反,则道德水平就低下。随着西方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观点逐渐被产生于18、19世纪的功利主义学派所吸收,英国著名思想家密尔强调功利主义“就是快乐本身,同样是为了避免痛苦”[3]10,同时指出功利主义的根本原则:“接受功利原理(或最大幸福原理)为道德之根本,就需要坚持旨在促进幸福的行为即为‘是’、与幸福背道而驰的行为即为‘非’这一信条。”[3]11在某种程度上,西方社会这种重利轻义的价值取向激发了个体采用先进技术、追求物质利益的积极性,从而推动了西方社会经济与科学的发展;然而,人们忽略或贬低集体主义精神、“义”等,容易滋生个人利益至上、金钱至上的社会环境氛围,促使人们逐渐形成极端个人主义及唯利是图的价值取向,造成社会活动中人与人之间隔阂与冷漠。

二、家族与个人

马克思曾经指出:“不同的公社在各自的自然环境中,找到了不同的生产资料和不同的生活资料。因此,他们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产品也就各不相同。”[4]的确,中国自然环境的独特性决定了中国人的生产方式,进而决定了一种“家庭本位”的群体性文化。对于任何一个中国人来说,“家”既是一个经济实体,又是一个政治实体。在生活层面,家庭作为一个整体渗透到家庭成员的所有经济活动中,并扮演着对外经济活动的社会角色,每个人必须依附于某个家庭而存在;在对外活动层面,每个成员在社会中的任何行为,无论荣辱利害,都代表家庭或家族的意志;在政治体系层面,家庭成员中长幼有序、男女有别,权利义务明确,制度规范完整,尊老爱幼、上慈下孝不仅是弘扬美德,而且是政治规范,存在着森严的等级秩序。

个人融合在家庭之中,家庭则进一步融合到整个大家族之中,形成具有浓重宗法色彩的家族主义和宗族制度。这种组织形式对于其中任何一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是一个荣辱与共、利益攸关的共同体,成员之间彼此都值得信赖,并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如小说、评书、戏剧中所讲述的“薛家将”、“呼家将”、“罗家将”、“杨家将”、“岳家军”等军事家族,为每个家族成员带来莫大的荣誉。对此,我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明确指出:“我们的格局不是一捆一捆扎清楚的柴,而是好象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发生的一圈圈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他社会影响所推出去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的就发生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不一定相同的。”[5]家族主义作为在血缘关系基础上的组织形式引入传统伦理规范,形成一种具有双重保证的宗法伦理体系,并应用到整个国家管理体系,最终构成一种“家国同构”的特殊模式。宗族是出于亲缘情感和生存需要而组成的家庭聚合体,以男性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秉承男性代代相传的原则上溯下延。它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有着明确而又系统的权力核心和活动规则,具有以父权、族权为特征的宗法制度,拥有共同祭祀先祖的祠堂(宗祠),并记录着本宗族发展历史的族谱。中国俗语中有“五百年前是一家”的说法,如果认真考察、追究家庭的内部结构,“一家人”的范围可能会更加广泛。“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由“高、曾、祖、考、子、孙”贯穿起来的家族有着主线发展繁衍,同时还有若干支线家庭的发展,加上一直以来不在宗族发展范围内的女性外嫁后所形成的亲戚关系;这三者连接起来,构成一种枝繁叶茂的家族社会;再加上子孙后代的繁衍,所有家庭都有可能沾亲带故。可见,家庭本位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深远的影响,从古到今都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内教化个人,对外影响社会,遍及着整个中国社会的人际关系。

生产方式的不同导致了文化本位的差异,主张平等交换为基础的商业原则孕育出西方人个体本位的文化精神。西方社会历来淡化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强调人的独立性,维护个人尊严和权益不受侵犯,使个人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尤其是文艺复兴以来,思想家们追求人的自由、权利,倡导“自由、平等、博爱”等,进一步推动了西方人个体意识的成熟,突出表现为“天赋人权”的思想,即认为自由和平等是人们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而努力祛除教会禁锢的宗教改革也是一种个人主义的诉求,强调个人向自己负责,通过个人奋斗向上帝赎罪,由此引申出一条基督教义,即“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当上帝在现实中的存在遭到否定而退居人类心灵时,西方人的个人主义信念更为凸现出来,主张任何个人的存在不需要依赖其他人而单独存在,任何人不得侵犯个人权利。这种思想意识培养了西方人的独立人格,自我依赖程度较高:“他要自己思考,自己做决定,并且用自己的双手及以自己的能力开辟自己的前途”[6]。这致使社会活动中人们之间情感冷漠、家庭关系松散,而利益关系突出,功利主义、实用主义色彩浓厚。

西方文明中的私有观念根深蒂固,以追求私利为目标,彼此相互交换物品过程中不重视人与人之间的情义,而是重视契约和法律。契约和法律既能确保公民享受应有的权利,也能监督相关主体履行自身的义务。近代英国思想家霍布斯认为人们为了求生存、利益、名誉等,彼此相互争夺,人与人之间成为一种“狼的关系”。因此,每个人想要获得自身的权利,必须订立契约,让渡权利建立国家,形成一个有法律保障的合理社会。只有这样,才能使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法国思想家卢梭也对契约的积极作用做了明确说明:“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得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其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7]。正是通过契约和法律,保障了西方公民自由、平等的个人权利,确保个人在社会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三、人情与法规

“何谓人情?喜、怒、哀、惧、爱、恶、欲,七者弗学而能”[8]。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遍及社会各个行业领域,渗透到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关系中。“中国古代人们以血缘家族为基本单位。人丁兴旺,家庭和睦是农业经济的重要保证。”[9]由这种家族制度文化观念衍生出来的人情逐渐由私人领域走向公共领域,形成传统社会中熟人间交往与互动的文化习俗。在家庭内部,私人情感存在于父子、夫妻、兄弟姐妹的成员之间,并成为一种礼仪规范;由家庭范围扩大到家族、宗族领域,人情影响随之扩大,人们乐意修订族谱、注重祖籍,兴建宗庙祠堂,从国家层面将祭祀祖先的清明节列为法定节假日等。习惯于人情关系的规范管理(或统治)和友好交流,人们将其应用到政治领域中,致使人治的管理方式能够得到理解与支持;人们将人情关系应用到经济领域中,致使义与利的争论变得微妙复杂;人们将人情关系应用到社会领域中,在一定程度上能形成一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理想追求。除了在人际社会中广泛使用人情之外,中国人还赋予自然界的德性:“上天有好生之德”、“天地之大德曰生”,将人情关系运用到人与自然的互动上。当然,人非草木,孰能无情。人情关系的流行体现出人之为人的积极性,但它所带来的破坏社会诚信、法律观念淡薄、不法竞争、滋生腐败等弊端十分明显。

西方文明一直强调社会运作需要制定各种规则予以规范,而制度化的法制是社会规范体系的基础。“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上帝有他的法;物质世界有它的法;高于人类的‘智灵们’有他们的法;兽类有它们的法;人类有他们的法。”[10]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法规被广泛使用于多个领域,形成富有特色的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受古希腊思想深刻影响的罗马法;这一系列法律思想经历中世纪、近现代的变迁而得到发展和完善,在人类历史的伟大时代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创造出辉煌的文明。在政治上,西方社会由于法规的保障与影响,确立自由与平等理念,发展直接民主制、代议民主制、行政集权民主制及复合民主制等不同类型的政治体制。在经济上,西方社会借助法规形成较为成熟和完整的商业制度和经济制度,从而培养西方人的合法竞争、维权意识以及注重实效等特性,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实际上反映出西方社会商业活动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行为思维上,西方人尊崇法规近乎于神圣的程度,习惯在法规范围内实施自己的举动;无论哪种职业、哪个职位的人都严格按规则行事,自由发挥的余地都很少。

中国文化崇德,西方文化爱智;这两种基本精神蕴含着丰富的内涵,彼此之间也截然不同。无论是从文化发展历史的纵向对比,还是从当前学科专业领域的横向对比,甚至可以从中西方人类活动方式、价值观念等深层次的对比,都有明显的差别。当然,这种差异也说明了中西方文化各有优长,有着对方所缺乏的积极内涵。综观人类不同文化交流的历史,采取开放政策和心态的国家或民族,能够自觉祛除自身的弊端和不足,积极借鉴和吸收其他优秀文明成果,最终获得快速发展,并创造出先进的人类文明;而闭关锁国的国家或民族却始终沉醉于落后愚昧的文化氛围中,不仅无法革新与发展,而且还夜郎自大,更加封闭自我,造成恶性循环。因此,我们必须具有宽广的胸怀,以开放的心态对待各种文化差异,取长补短,促进中西方文化的相互融合,彼此和谐发展,为自身民族、以至全人类,创造出积极的人类文明。

[1]严复.严复诗文选注[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75:3.

[2]斯宾诺莎.伦理学[M].贺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171.

[3]约翰·斯图亚特·穆勒.功利主义[M].叶建新,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374.

[5]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23.

[6]许烺光.宗族·种姓·俱乐部[M].薛刚,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0:3.

[7]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19.

[8][汉]郑玄,[唐]孔颖达.礼记正义[M]//十三经注疏(下).北京:中华书局,1980:1422.

[9]曹顺庆.中西比较诗学[M].北京:北京出版社,1988: 23.

[10]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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