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云涛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南京 210044)
法律的正确适用客观上要求法学工作者能够自觉而理性的使用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联结法律理论与实务的桥梁,是法律职业者在特定法律制度内适用有关法律规则和原则解决具体纠纷或争议问题的方法之总和。如果不掌握一定的方法,法官将无法展示其正确的决断力。法律职业者,尤其是法官,其能否掌握正确的法律方法并灵活运用于司法审判的实践中,将决定其对案件审判的公正与否。当今时代,法律问题越来越专业化和职业化,法律问题的解决越来越依赖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不仅要拥有法律专业知识,还要能够依托特定的法律制度和技术开展工作。法律的技术化要求掌握一定的方法,法律方法的功能和作用日益凸显。因此,我们有必要就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方法的问题展开认真而细致的分析与研究,找出其中可供遵循的规律,以指导我们的法律实践活动。
既然法律方法很重要,那么法律方法具体研究什么呢?也就是它的研究对象问题。法律其实是一门经验科学,但是“经验科学无法向任何人说明他应该做什么”[1]6。也就是说对于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法律规范本身无法给出明确答案,这需要法律的适用者,如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者以渊博的法学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指导,通过自身一系列的逻辑推理分析和价值观念的评判,最终做出裁判,从而将法律规范应用于实践。在这一过程中,要使法律得到正确适用、判决结果客观公正,法官就要确保自身法律知识的精准,逻辑推理的严密,价值观念的中立,审判经验的丰富,而这些都要依托于科学的法律方法才能实现。因此,法律方法就是以法律职业者如何获取精准的法律规定,并且如何以此规定为依据进行逻辑推理,如何将实践经验应运于司法过程以及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的价值分析和评判等为自己的研究对象。可见,法律方法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法律规范获取法、法律逻辑推理法、法律经验分析法、法律价值判断法。下面,笔者拟对这些法律方法的含义及适用问题逐一展开分析和论述。
对法律规范的研究为实证主义法学派所钟爱。实证主义法学派泛指以19世纪法国哲学家孔德的实证主义哲学为思想基础,以实在法,即国家制定法为主要关注点的法学流派。该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本身只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而已,因而必然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和法学没有必然联系。这种说法显然过于片面和绝对,把法律看成了僵死的教条,已被社会法学派所质疑和挑战。但是,该学派所推崇的准确获取适用于特定案件的法律规范的方法却非常重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案件的正确定性和定量问题。在一般人看来,规范是一个现成的体系,对于案件的适用问题,一查便知。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具体规范的获取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为法律中的许多规则“其彼此并非只是单纯并列,而是以多种方式相互指涉,只有透过它们彼此交织及相互合作才能产生一个规则。”[2]162整个获取法律规范的方法应当是这样的:以案件事实为起点,以法定构成要件为准则,将可能被选用的法条全部检索,审查案件是否可以被涵摄。通过考察,排除不可能适用的条文,同时注意增添其他可能适用的条文。在此过程中,为能够正确适用法律条文,还要通过法律解释明确所能够适用法律规范的意义,即文理解释;如遇疑难案件,还需要进行漏洞填补的解释,即发现法律的过程[3]159。而发现法律则常常需要对法律进行符合法理的扩充解释。
法律经验分析法是指法律职业者根据占有的历史资料和现实资料,凭借自己的直觉、主观经验、知识等经验因素,对某一法律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出判断的法律方法。它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既指对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之事实因素的认定方法,也指先前判例对于之后发生的同类案件在定性定量上的经验指导方法。对于许多事实行为是否能够成为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构成要件因素,在许多情况下是可以凭借法官的经验进行直接认定的,比如,对于一些众所周知的事实、生活常识或是自然现象等,这一点很容易理解,在此无需赘述。无论生活上还是审判上的已有经验对于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作用,经验愈加丰富的法官在认定法律事实方面就愈加熟练和准确。法律经验分析法具有简便易行,直接可靠的优点,同时,由于受个人结识结构和先前经验科学性的影响,也会出现主观偏见的疏漏问题。先前判例对于案件裁决的指导作用意义非常重大,因为前后一致的判决有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和社会的稳定,也能够符合普通人的行为预期。英美法系国家实行判例法,先前的判例直接适用于之后相同案件的裁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我国近几年开始实行的案例指导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向英美判例法学习和借鉴,是在司法审判中具体应用法律经验分析法的表现。
逻辑是法律最好的表现形式之一,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审理、判决,无一不是法律逻辑推理的结果。美国著名法官亚狄瑟认为,法律逻辑既是清晰法律思考的检验表,也是处理案件的指南。法律自诞生以来,就和逻辑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法律职业者在接触到一个案件后,首先要全面准确了解案件事实,这是进行一切法律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前提出现错误,在此之下展开的一切分析和推理都将是错误的,即使这一推理过程没有违反一般的逻辑定理。世界知名法学家、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教授博登海默就曾说过:“形式逻辑在解决法律问题时只具有相对有限的作用”[4]517。因为无论是演绎推理、归纳推理还是类比推理,如果人们对前提无法达成共识,推理得出的结论就无法一致。在认定事实完成后,应用法律规范获取法,在该案可能适用的法律部门的众多法律规范文件中搜寻相关法律条文,将案件的具体事实要素涵摄于规范之下。法律的逻辑推理法就是对这一涵摄过程的具体展开,即应用法律上的逻辑三段论推导出审判结论的过程。大陆法系普遍适用法律的模式就是这种演绎三段论的逻辑形式。三段论是传统逻辑中的一类主要推理,又称直言三段论,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首先提出了关于三段论的系统理论,对于人们应用推理逻辑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律寻求的是合理性证明的逻辑。法律作为人们对社会生活的认识,由内容和形式组成,其内容由经验提供,其形式由逻辑提供,逻辑和经验构成法律的两翼。在这一过程中,法官必须能够毫无异议的将法律事实和适用条文连接起来,充分验证得出结论的推理逻辑过程正确无误,还要经得起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理质疑。逻辑推理是日常法律实践中不可或缺的方法,正如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所说,“律师受到的训练就是在逻辑上的训练。类推、区分和演绎的诸过程正是律师们最为熟悉的。司法判决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是逻辑语言。”可见,逻辑推理法在司法中必不可少,其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法律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方式,是法律职业者对各种法律现象、法律问题作出的应该与否的法律判断。由于这种法律判断与人们的价值观直接发生关系,所以被称之为价值判断。它更关注法律的立法意旨是什么,什么样的法律规范和行为方式符合社会的要求和评价标准。在进行价值判断时,虽然它并不排除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分析,然而,现实的法律只是作为价值判断的“靶子”,其基本目的在于引申出“应然”的法律状态。它是法律职业者在充分考虑法律规范和立法意图、社会环境、利益关系、公序风俗等因素的基础上,在案件具体适用法律上做出的该行为是否正义的价值取向判断。我国司法学界的很多法律职业者认为法律行为的成立仅仅是一个事实判断问题。笔者并不赞同该说法。实际上,无论是从立法、司法还是价值哲学的层面来讲,法律行为的成立并非单一的事实判断,必然涉及到该行为的正义标准问题,这事关法律的实质正义问题。当然,对一个法律行为的价值判断不是以法官个人的价值标准为判断依据,而必须以一个时期整个社会普遍认可的社会伦理道德和价值标准作为判断依据。在价值的组成因素及各种价值的适用优先性上,其组成和位价应为“宪法的基本条款、其他法秩序以及支配司法及行政行为的法律原则,交易伦理及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制度及其向来的惯行”[2]8。
综上所述,法律方法对于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和法官依法审判案件有着重要作用。对于法律方法的意义,山东大学的陈金钊教授认为,法律方法对法治的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法律方法能保证法律人较为准确地理解法律、解释法律和事实的法律意义,从而在成文法和事实之间架构起一座桥梁,使共性的法律与个性案件建立起逻辑联系。第二,法律方法能排除人们对法律的任意理解,为防止专断与任意的理解法律设置了“思维方式”的樊篱。第三,法律方法提升了法律人处理纠纷的能力,从而增强了法律的自生能力和适应复杂社会的能力。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们认为,法治离不开法律方法[5]。法律职业者应当认真研究和掌握各种法律方法,能够在实践中注意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所甄别,灵活运用,科学指导司法审判、检察、辩护等各种法律实务工作,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科学而严谨,最终实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之要求。
[1] 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论[M].韩水法,莫茜,译.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2]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陈爱娥,译.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7.
[3] 考夫曼,哈斯默尔.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M].郑水流,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4] 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5] 陈金钊,吴丙新,焦宝乾,等.关于“法律方法与法治”的对话[J].法学,2003(5):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