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契约研究——基于交易费用理论的解释

2014-04-17 05:45李武江
嘉兴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龙头企业契约定价

李武江

(嘉兴学院 南湖学院,浙江 嘉兴 314001)

任何经济组织必然是不同资源所有者通过一组契约关系构成的连接点 (nexus),交易各方通过设计的特定契约条款转让产权、安排资源使用和确定收入分配。一个交易之所以匹配某种特定的契约,一般来说是基于使用这种契约交易的效率较高或耗费的交易费用较少。任何为特定交易服务的契约(经济组织)背后必然存在其合理的经济逻辑。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出现了蓬勃发展的局面。现阶段,中国农村仍是少数的专业种植户、养殖户、营销专业户和大量的小规模兼业农户并存,在形式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注册登记合作社中的主要形式。[1]本文尝试运用交易费用理论来探讨这一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业大户、龙头企业与社员之间存在的交易、契约问题。

一、有关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契约性质的观点

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契约性质,从已有的文献看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企业契约;二是商品契约;三是超市场契约。

企业契约论者认为,这类合作社一般由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创办,合作社里往往客观上存在 “核心成员”与 “一般成员”之别,在分配上,与一般社员采用购销契约结算,股东之间以股份分红为主,带有浓重的股份合作制色彩,“与其说是一种合作化形式的制度安排,倒不如说更是一种一体化的企业安排。”[2]显然,这一观点与经典的合作社的定义——合作社是一种财产由惠顾者 (使用者)共同所有和民主控制的特殊企业组织——相符。然而,经济组织的契约性质不应仅仅从组织在工商部门登记中的财产所有和组织管理的角度看,而应从组织的生产制度特征看。什么是企业的契约性质呢?科斯认为,市场价格机制配置资源不是免费的,要花费交易费用,企业内部生产要素所有者为获得一定报酬同意在一定限度内服从企业家的指挥,于是企业通过一个长期契约替代了一系列短期契约,节约了市场的交易费用,因而 “企业是市场价格机制的替代物。”[3]387有文献进一步指出,企业替代市场实际上是要素契约对商品契约的替代,或者更准确地说是 “一种契约形式取代另一种契约形式”——一种包含劳动力使用权交易的长期契约对一系列短期商品契约的替代。[4]从上述论述看,一个经济组织被称之为企业至少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存在不对称的剩余控制权。企业家 (雇主)与要素使用权的出售者 (雇员)权威不对称,企业家可以在合约规定的范围内支配雇员的劳动。二是企业家 (雇主)拥有剩余索取权。雇员根据合约条款的规定获得明确的报酬,而雇主持有收益的剩余索取权。三是雇主利用雇员的劳动生产的产品或服务,是为了出售获利。如此看来,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的合作社中,如果 “一般社员既是股东又是劳动力使用权的出售者 (固定工资收入者)”,毫无疑义,此种契约是企业契约。但是,大部分的实际情况是社员并不是靠出售劳动力使用权获得工资报酬,而是通过与合作社之间的商品交易获得收益,另外,还有根据惠顾额的返利及股金分红。如此看来,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一定是企业契约的观点还有待商榷。

商品契约论者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的契约看作商品契约,认为交易双方通过专用性资产投资和发挥 “声誉机制”“品牌资本”等市场力量在确保契约履行过程中的作用可以使商品契约长期保持稳定,从而使龙头企业可以在较长时期内支配农户的土地和劳动力要素的使用,达到和要素契约相同的效果,因此 “商品契约优于要素契约”。[5]然而,这里的商品契约毕竟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纯粹的商品契约,它包含了龙头企业对于农户生产经营管理过程的 “指挥”“监督”“协调”等具有 “权威”特征的契约条款——这一过去被认为仅有企业契约才具备的特征。有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认为,企业契约是一个涉及劳务供给的长期契约,由于长期预测方面的困难,劳务的购买方也不易知道劳务供给者的哪一种供给方式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契约条款中对于供给者将来提供的劳务只是以一般的条款规定其供给劳务的范围,具体细节留待契约执行过程中由购买方决定,这便是企业契约的 “权威”特征。[3]387还有制度学派的经济学家认为,企业产品中不同要素所有者的个别贡献很难分开,因此,要素的报酬往往不是直接度量其在产品生产中的贡献,而是通过一个委托之量进行间接定价,如以时间算工资、以委托之量间接计算要素的贡献,这会带来履约方面的困难,如劳动时间不等于劳动的贡献,有可能存在偷懒的现象,所以需要 “监督”,这便是企业契约 “权威”的来源。[6]也有学者从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解释了企业契约的 “权威”特征的来源:人力资本的产权天然地属于其载体,非 “激励”难以调度,正是这一人力资本的产权特征决定了企业契约不可能在事先完全规定各参与要素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总要把一部分权利和义务留在契约执行过程中由买方追加规定,这就产生了企业契约的 “权威”特征。[7]如果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商品契约也具有 “权威”特征,那么“权威”是企业契约的本质特征的观点就应该重新考量:这种商品契约是如何衍生出 “权威”和 “支配性权利”的?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既然是商品交易,那交易时龙头企业必然要花费度量考核商品数量与质量的费用,为何又要 “多事”地对农户生产过程进行 “指挥”和 “监督”呢?

超市场契约论者认为,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是一种介于企业与市场中间状态的契约,这种契约中龙头企业以行使控制和指挥权的方式与农户进行交易,也就是说,交易中龙头企业超越了自身的产权边界和市场关系,与农户不仅在市场界面上进行交易,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农户内部生产管理过程,并将这一契约称之为超市场契约。[8]显然,这一认识与商品契约论者认为这是一种带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如出一辙。①所不同的是超市场契约论者在一个更广阔的背景中讨论这种契约,认为除了农业产业化经营之外,在特许经营、生产外包等各种非一体化经营形式中这种具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广泛存在。超市场契约论者似乎还解释了这种 “权威”特征从何而来:这种契约的实质是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伴随着标的物的直接交易之外,还存在着经营管理知识的附加交易。标的物的市场交易是主要的交易方式与内容,管理输出和指挥权的行使是附加的非市场交易,非市场交易没有独立的价格,只是提高主要的标的物市场交易效率的手段。[9]

二、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契约特征

从上述研究成果的三种观点来看,都有失偏颇,这种农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的契约性质不能单纯地认为是某一种,因为这中间夹杂着几种契约共存的性质。这种性质可以从下面两个具体的案例进行探讨。②这两个案例取自中国农民合作社研究网 (CCFC),案例1是大户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案例2是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网站上材料内容较多,笔者作了适度的删减、整理。

案例1 河南永城市保丰种植专业合作社

永城市保丰种植专业合作社成立于2010年5月份,由永城市王集乡石营村刘慎勇等7位农民创办。主要经营谷类、豆类等散装和小包装的杂粮。在股金投入及收益分配上,以200元为一股,合作社成员入股,保底收益为同期同额银行利息,二次收益则根据成员在合作社购买的农资量和与合作社的杂粮交易量的情况来进行分配。在生产管理上,合作社建立以理事长刘慎勇为第一责任人,由技术负责人、质量检验员、田间档案记录员等5人组成的质量保证小组,建立了完善的工作分工制度,推广应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减少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使用量,坚决禁止使用无公害生产禁止使用的农药。对种植基地上的合作社成员采取 “统一供种、统一施肥、统一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在品牌建设上,合作社注册了 “粮甜”“皇后御品”牌商标,该合作社生产的大豆通过了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案例2 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

上海春鸣蔬菜专业合作社是2008年由上海弘阳农业有限公司发起成立,公司与农户签订 “二项保证”和 “价格保护”的产销合同。“二项保证”是社员保证购买合作社的种子、农药和肥料,弘阳公司保证收购社员种植的蔬菜;“价格保护”是指合作社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向社员供应种子、农药和肥料,并与社员共同商定最低收购保护价。在生产管理上,公司安排专人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田间地头,指导科学用药,传授病虫害防治知识;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组织科技人员制定 “企业产品标准”和标准化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并每年举办2~3次培训班,指导农户掌握标准化种植技术。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概括出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具有复合、动态、权威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复合性。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贯穿于产前、产中和产后等多个环节,包含多项商品和服务的复合性交易。产前环节包括生产过程中需要的种子、种苗以及生产什么商品利润丰厚的相关信息;产中环节涉农药、化肥等农用物资及种植、除草、排水、施肥、科学用药、病虫害防治等一系列农业生产技术管理服务;产后环节则主要是收购农户的农产品及合作社品牌商标的使用。在这些众多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中,有些是直接的市场交易 (超市场契约论者称之为主要标的物的市场交易),如种子、化肥、农药、农产品等,这些商品的交易有明确的收入 (价格)条款,交易双方商讨交易价格,度量交易对象的数量与质量。还有一些交易是伴随着标的物的交易没有明显收入条款的交易 (超市场契约论者称之为附加的非市场交易),似乎是交易一方在交易过程中对另一方提供的 “免费”的商品或服务,如生产何种商品的信息,种植、施肥、病虫害防治等生产经营管理知识及品牌商标等等。显然,这是一个将信息、生产管理知识、品牌等多项无形资产融入其他有形商品进行交易的复合契约。

第二,动态性。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交易契约是典型的关系型契约。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契约往往在开始时只有一个粗略的框架,契约的具体细节是在契约实施过程中通过交易双方的人际沟通逐步充实、完善的。这种契约是一个长期动态的契约,其条款随着交易环境和条件的变动进行着适应性的调整,具有明显的动态特征。如,案例1中对于二次返利比例的确定;案例2中合作社以 “低于市场价格的优惠价”向社员供应种子、农药和肥料,并与社员共同商定 “最低收购保护价”。显而易见,这里的 “二次返利”“优惠价”“保护价”等契约条款在签约时都是一些粗略的收入条款,具体明确的二次返利的比例、农用物资的售价、农产品的购买价格,都是在契约执行过程中根据市场环境与条件的变化,交易双方通过人际沟通决定,是典型的关系型契约。

第三,权威性。合作社与农户的交易中,合作社并没有购买农户劳动力的使用权,农户也并没有成为出售劳动获得工资薪金收入的被雇用者,而是依靠出售自己的劳动产品获取收入。这显然是一个商品契约,但与纯粹的商品契约又有所不同。一般商品交易契约通常只包含交易对象的价格和数量方面的条款,至多包含一些延留义务条款,买者通常并不对卖者的生产经营过程进行 “指挥”“监督”和 “协调”。这种具有 “权威”特征的契约,一直被认为是企业契约的特征。从上述案例可知,合作社中的农业大户、龙头企业与一般社员之间并非企业契约关系。合作社购买农户的产品而没有购买农户的劳动,但合作社却要对农户的生产经营管理过程 “统一供种、统一施肥、统一管理、统一加工、统一销售”,显然,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通过商品交易介入了农户的生产管理过程,并且这种介入是一个长期动态适应性调整的过程。他们既买农户的产品,又要指挥和控制产品的生产过程。这是一个带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

三、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契约性质解构

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复合性、动态性、具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这类契约背后的经济逻辑是什么?要回答这一问题,必须先解释它为什么不采用纯粹的市场契约交易,又为什么不采用一体化的企业契约交易的问题,然后才能回答这类契约产生的经济逻辑及其实质。

(一)为什么不采用纯粹的市场契约?

前文已叙,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交易是一个涉及多种商品及服务的复合交易。根据交易时是否有明确的价格条款,可以将交易中的商品分成两类:一类是有形商品,它们采用直接定价的纯粹市场交易成交,如农户向合作社购买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物资,合作社向社员收购的农产品;还有一类是无形资产,它们采用的是融入标的物的直接交易之中没有明确价格条款的 “非市场交易”,如合作社向农户提供的生产商品信息、生产管理知识及品牌商标的使用等。为什么这些无形资产不通过直接定价的纯粹市场契约进行交易呢?答案显然是交易费用的缘故。即使所有交易都能够采用纯粹的市场契约,但契约数量及交易费用会大大增加,更为重要的是,信息、品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等无形资产,通过纯粹市场契约交易则买卖双方很难达成一致的价格,或者说达成一致价格的交易费用过于昂贵。

信息在市场交易时,如果卖方要求买方先支付费用,买方因为不知道信息对他是否有用,往往不愿意先行支付;如果卖方先向买方提供信息,即使这一信息对于买方具有很高的市场价值,买方也会假装这一信息对他毫无价值,而拒绝支付费用。这就带来了信息产权保护的难题。一般商品卖方先向买方供给物品,如果买方没有按期支付相应费用,卖方可以通过第三方 (如法院)的介入强制收回自己的产品,从而能有效保护自己的产权。可是,信息一旦卖方提供给了买方,而买方又不愿支付费用的话,即使是法院的强制介入,恐怕也无法使买方失忆。这便是信息直接交易的困难所在。因此,即使大户和公司有着经营某种极具盈利能力的商品的信息,也难以与农户直接定价成交。

品牌特别是名优品牌,通常是其拥有者长期精心生产高质量商品后,在消费者心中赢得良好的声誉、大量广告费用支出及经过一定法定程序认证后才获得的一种无形资产,是历史投资形成的资产,是一种潜在获利能力的凭证。虽然市场有直接定价成交成功的案例,但是大多数还是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也就是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特定时空范围内,允许特许经营人获得授权以使用特许人的商标、服务标志、商业名称、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等无形财产来从事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一定的费用。这其中的特许权使用费就包含商标品牌的价格,但是特许经营权的费用通常是某个基数加上特许经营人商品销售额或销售利润的一个分成。品牌并没有独立成交的直接价格,这是因为品牌使用权的购买者在购买它时难以确切知道经营这种品牌的商品到底能给自己带来多大盈利及其市场前景究竟如何,因此就更难知道该为这种品牌确定什么价格了。

至于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的直接市场定价成交,一方面与信息的市场交易有着同样的困难;另一方面,即使生产经营管理活动能通过纯粹市场契约进行交易,恐怕也是麻烦重重。农业生产受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影响很大,生产管理活动也会随着环境条件的变化而变动。气候条件适宜,灌溉或病虫害防治的活动就会少很多,而一旦出现自然灾害频繁的年景,灌溉或病虫害防治的管理活动就会增加很多。管理活动的种类都难以确定,对每种管理活动的数量及其对农产品价值贡献的准确度量就更难以定价了。

(二)为什么不采用一体化的企业契约?

信息、品牌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难以通过直接定价的市场契约成交,能否通过一体化的企业契约成交呢?企业知识间接定价理论认为,企业契约涉及知识交易,但因知识生产活动难以直接度量而致交易效率较低,因此企业家通过购买劳动进行商品生产,商品生产经营的剩余就是企业家知识生产活动的间接价格,这是一种非常巧妙的契约安排,它将知识生产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避免对此类活动的产出和投入直接定价。[10]为什么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不通过购买农户的劳动和土地来生产农产品,并采用企业契约的方式将信息、品牌创造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卷入社会分工,从而对其间接定价呢?

农业生产与工业生产在生产场所分布、生产过程特征有着显著的不同,由此导致的一体化的组织成本差异很大。从生产场所分布看,工业生产场所相对集中,而农业生产地域广泛、分散。在地域空间相对集中的地点生产,使工业品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的监督费用,对工业品中的半成品、产成品的产权保护费用较低。农产品生产过程则不然,生产场所范围广泛而分散,使得对农业劳动者的监督费用较高,至于如何防范农业劳动者的机会主义行为和有效保护在地域空间广泛存在的农产品的产权则是一个更大的难题。从生产过程特征看,工业生产大多数是通过人的劳动,使劳动对象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的过程,在这一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劳动通常是专业化的,且劳动时间相对连续,因而对劳动在产品形成过程中的贡献可以较为准确地委托时间进行度量,因偷懒等机会主义产生的代理成本问题可以得到有效抑制。农产品生产过程则通常是在人的劳动辅助下,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等生命有机体的自然生长过程,劳动者的劳动通常是综合性的,其劳动时间相对离散,并且随着自然环境、气候条件的变化,劳动内容与时间有很大不确定性,这就决定了对农业工人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贡献进行度量及对其劳动行为进行监督的费用极高。另外,中国农村现阶段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人多地少、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这也决定了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生活的最后保障。要通过一个长期契约来购买农民土地使用权,在农民没有找到可靠的非农生产收入来源以前谈判的成本恐怕也高不可攀。

正因为农业生产场所的分散性,农业生产过程中的劳动综合性、劳动时间非连续性和土地对于农民的最终保障作用决定了大户、龙头企业采用一体化的企业契约面临极高的产权保护成本、监督成本和谈判费用,这些是难以采用一体化企业契约的原因。

(三)为什么采用具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

信息、品牌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等无形资产采用纯粹的市场契约直接定价成交,买卖双方很难达成一致价格 (交易费用太高);采用一体化的企业契约间接定价成交又因为过高的产权保护费用和组织成本难以实现。此时,寻求交易费用既低于纯粹市场契约的交易费用又低于一体化企业契约的组织成本的定价方式,是必然的。

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将信息、品牌和经营管理知识等难以直接定价的无形资产 “捆绑”在一起融入与农户的有形商品交易中,无形资产不直接定价,但其供给成为有形商品交易条款中的附着条款,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通过有形商品的交易获得的剩余或者剩余的一定比例分成,①一些合作社存在根据交易额对社员的二次返利的规定,二次返利情况下的无形资产的价格实际上就是有形商品经营剩余的分成。就是其供给这组无形资产间接计算出来的价格。实际上,这和地主与佃农的分成租佃契约相似,地主与佃农之间难以就地租直接定价成交,原因是土地的贡献取决于土地中生产出的农产品产量及其市场价格,而农产品产量和市场价格要在未来才能确知信息,签约时地主和佃农往往很难达成一致,于是双方签订一个农产品收成分成的地租契约,地主获得的分成收入就成为地租之价了。略有不同的是地租是农产品收成的分成,而这里无形资产的价格是经营有形商品后的剩余或剩余的一定比例的分成。具有 “权威”特征的复合性商品契约与纯粹的市场契约相比,一方面各项无形资产无需单独定价,契约数量大大减少;另一方面,数项无形资产 “捆绑”在一起融入有形商品的市场交易中,并通过有形商品的市场交易剩余或者剩余的比例分成,间接定价交易,解决了无形资产难以直接定价交易的难题,极大地节省了市场交易费用。与一体化的企业契约相比,一方面让农户自己保护自己的产权,降低了企业在地域分散的生产场所保护产权的费用;另一方面,通过选择性 “监督”的商品契约,节约了企业内防范机会主义行为的监督成本和因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的代理成本。

商品契约中的 “权威”来源于交易中融合了没有直接定价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的交易,这一交易本身就是通过生产过程中 “指挥”“命令”和 “监督”来实现的,换句话说,“权威”产生的过程就是一种知识交易的过程,如同师傅带徒弟,其交易方式就是 “干中学”。这是企业契约也具有 “权威”的特征的原因——企业契约中也存在没有直接定价的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的交易。如此看来,企业契约具有 “权威”的特征但却不是区别于其他契约根本性的特征。具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如同企业契约一样,也是一种精巧的制度安排,它将数项无形资产 “捆绑”在一起融入有形商品的交易中,经过有形商品交易中获得的剩余或剩余的分成就是无形资产间接价格。这一制度安排将难以直接定价的无形资产的生产活动卷入分工,同时又避免对此类活动的投入和产出直接定价。

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是一种商品交易,交易时必然要对农产品的数量与质量进行度量和定价,为何又要超越自身产权边界和市场交易范围,介入农户生产管理过程呢?这岂不是增加了交易费用?事实并非如此。农产品质量除了受自然气候条件影响之外,很大程度上受生产农产品的种子、农药、化肥的影响,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直接控制或供应农户生产需要的种子、农药、化肥,就在很大程度上杜绝了假种子、劣质化肥、农药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这极大地降低了农产品交易时的品质度量费用。这实际上是增加少量 “监督”费用,节省了更多品质度量费用。

(四)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契约实质

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将信息、品牌和经营管理知识等难以直接定价的无形资产 “捆绑”在一起融入与农户的有形商品交易中,无形资产不直接定价,但其供给成为有形商品交易条款中的附着条款,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通过有形商品的交易获得的剩余或者剩余的一定比例分成①一些合作社存在根据交易额对社员的二次返利的规定,二次返利情况下的无形资产的价格实际上就是有形商品经营剩余的分成。就是其供给这组无形资产间接计算出来的价格。这和地主与佃农的分成租佃契约相似,地主与佃农之间难以就地租直接定价成交,原因是土地的贡献取决于土地中生产出的农产品产量及其市场价格,而农产品产量和市场价格要在未来才能确知信息,签约时地主和佃农往往很难达成一致,于是双方签订一个农产品收成分成的地租契约,地主获得的分成收入就成为地租之价了。

由此可见,此类契约的实质是:通过一个精心设计的具有复合性、动态性、权威性的商品契约实现了对一组难以直接定价的无形资产的间接定价。

四、结语

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领办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契约是一个具有复合性、动态性、“权威”性特征的商品契约。此类契约背后的经济逻辑是交易的费用既低于纯粹的市场契约的交易费用,又低于一体化的企业契约的组织成本。这一契约产生于农业大户和龙头企业拥有一些信息、品牌、某种商品生产经营管理知识等有价值的无形资产,由于交易费用的缘故,这些无形资产难以通过直接定价的市场契约成交;受制于产权保护成本与组织成本,也难以通过一体化企业契约对这些无形资产进行间接定价。而通过一个具有 “权威”特征的商品契约,将这些无形资产 “捆绑”在一起融入一些有形商品交易中,通过有形商品交易中获得的剩余或者剩余的分成就是这组无形资产的间接价格。它也是一种精巧的制度安排,既将一组无形资产的生产活动卷入社会分工,又避免了对此类活动的投入与产出的直接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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