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煜兴,1978年生,湖北黄冈人,法学博士。现为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城市交通管制法制化问题研究”(13CFX026)。
现代城市人流、车流、物流聚集,交通压力与安全风险剧增。为维护公共安全与秩序,采取禁止或限制道路通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成为必要。交通管制是现代政府安全与秩序行政的重要职能,授予警察机关以交通管制权也是世界各国通行做法。但是,我国部分城市过多、过滥、过度的交通管制降低了城市道路的通行效率,影响了民众的道路通行权益。在法学理论上,传统法学认为交通管制旨在实现公共利益,警察机关有较大裁量空间,民众有容忍和服从义务。在司法实务中,一般将交通管制行为排除在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回避对行政相对人道路通行权的法律救济。近年来,随着公物法理论与人权理念的发展,加强对警察机关交通管制权的法律规制,为公民道路通行权提供法律保障,在交通管制权和道路通行权之间进行合理权衡,已成为世界各国交通与警察法制发展的重要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减少交通管制,一般情况下不得封路、不清场闭馆”,也为交通管制的法治化提供了重要契机。该项目从城市道路的利用与管制出发,探究交通管制权与道路通行权的核心关系范畴,旨在实现政府交通管制权与民众道路通行权的法治均衡,推动交通管制的法治化。
该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立足于社会实证和规范实证分析,揭示我国城市交通管制在实践效果、授权依据、法律属性、程序机制、救济途径等方面所存在的理论障碍和现实困境。(2)从法律依据和相对人权利保障层面,剖析交通管制权的形式边界与实质界限。(3)引入“公物法理论”和“行政过程论”,界定城市道路交通管制的法律属性,为交通管制的法律规制奠定基础。(4)研究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在交通管制决定与实施过程中的适用,对交通管制行为进行原则规制。(5)研究交通管制遵循正当法律程序的必要性,并针对交通管制时段、路段、范围、措施、方式等构建适度的程序机制。(6)从权利保障视角,研究将交通管制行为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路径。
通过研究,李煜兴认为:(1)交通管制作为一种干涉行政手段,往往会影响特定行政相对人的交通权益,不仅应具有组织法上的概括授权,同时应具备必要的行为法依据,以压缩警察机关的裁量空间和判断余地,从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道路通行权。(2)交通管制具有警察高权属性与利益干涉属性,行使交通管制权必须受法律保留原则和比例原则的约束,在交通管制权和道路通行权、安全与秩序价值和通行效率价值之间进行权衡。(3)交通管制本质上是对道路公物进行变更或限制使用的、针对普遍相对人的一般处分行为,构建必要限度的正当程序机制,为民众道路通行权提供司法救济途径,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李煜兴的主要研究领域为交通法学、警察法学、区域与城市法制等。近年来,他还承担国家民政部部级项目1项、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1项、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1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1项、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3项;在《法学论坛》、《法学杂志》、《行政法学研究》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出版《区域行政规划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行政协议——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合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等专著3部。
陈艳萍,1977年生,湖北随州人,管理学博士,现为河海大学商学院副教授。目前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弱势群体保护视角下黄河上游水生态补偿机制研究”(13CGL095)。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建设生态文明,把水利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突出位置,并明确提出通过加强水源地保护、水生态治理修复,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黄河流域上游地区是水源涵养区和生态保护区,承担了重要的流域水土保持和生态建设任务,但由于发展机会不平等导致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且得不到应有的补偿,从而成为黄河流域的弱势群体。上游弱势群体因得不到应有补偿,为提高经济效益而发展高污染产业,甚至蓄意破坏流域生态,导致水污染严重,河口生态环境恶化,中下游地区的水质水量亦得不到保证,严重影响流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黄河流域水生态补偿迫切需要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上下游地区和谐发展,有效保护流域生态安全。
该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黄河流域上游弱势群体特征剖析。通过收集近20年来黄河上游地区生态保护现状、对生态保护的意愿等基础资料,剖析上游弱势群体的特征及其形成原因;通过分析上下游间水生态冲突事件,探究冲突爆发的原因及其社会危害。(2)黄河流域上游弱势群体生态保护意愿分析。以提升上游弱势群体生态保护意愿、防止上下游爆发水生态冲突为目的,构建冲突分析模型。根据上游弱势群体、政府、下游(将中下游抽象为下游)的行为特征,分别将其抽象为冲突中的三类局中人(攻击型、兼顾型、防守型),进而构建三方的效益函数,获取上游弱势群体愿意保护生态环境、不爆发水生态冲突的临界条件,为制定弱势群体生态补偿标准奠定基础。(3)黄河流域上游弱势群体生态补偿机制研究。基于上游弱势群体不爆发水生态冲突的临界条件,以“弱势群体补偿→弱势群体能力建设→上下游和谐发展”为补偿路径,具体设计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4)黄河流域上游典型地区生态补偿测算。根据黄河上游各地区的弱势群体特征,确定各地区生态补偿的紧迫性,并选取黄河上游地区典型的“生态严重破坏”和“生态保护尚好”地区进行生态补偿额的测算,进而提出黄河上游地区生态补偿的相关政策建议。
通过研究,陈艳萍认为:(1)当前“上游地区负担,下游地区受益;贫困地区负担,富裕地区受益”的不合理局面,使得上游弱势群体对下游地区产生不满,进而蓄意破坏生态环境,导致水污染、水事纠纷频频发生,因而必须将上游弱势群体生态补偿放在黄河流域生态补偿的首要位置。(2)基于“协商机制”的弱势群体补偿方式难以实现公平,弱势群体往往因为社会地位低、谈判能力差等原因难以获得平等话语权,在谈判中也难以达到公平结果。(3)基于弱势群体生态保护意愿分析的补偿机制易于实施。“受益者付费”的横向补偿模式将对黄河下游发展造成巨大的经济压力,暂时难以全面实施。财政转移支付模式易让上游弱势群体感受到不公平,从而降低其生态保护意愿。在市场交易模式尚不成熟的当下,由政府和下游共同承担的补偿模式应成为黄河流域现阶段的理想补偿模式。
陈艳萍的主要研究领域是水资源管理、决策科学理论与应用等。近年来,她还主持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1项,参与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1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项、水利部公益性行业专项项目1项;在《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出版《港口系统决策理论与方法》(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2011年版)专著1部。
何旺翔,1981年生,江苏常熟人,法学博士,现为南京财经大学法律系主任、副教授。目前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化研究”(13CFX099)。
进入21世纪,美德两国都针对实践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展开了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现代化改革工作。无论是2005年美国的《破产滥用防止及消费者保护法案》,还是2011年德国的《企业重整进一步促进法》,都以提高破产重整制度的灵活性及效率性为主旨。应该说,美德两国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已从最初的制度构建阶段转入了制度细化及优化阶段。而我国虽在2007年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中以专章初步确立了破产重整制度,但相关规定却略显粗糙和简陋,并且我国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系统研究、优化研究和前瞻性研究应为大势所趋。
该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和功能定位。企业破产重整相关主体的共同利益在于实现债务人企业的继续经营价值,因此突破传统债务人利益优先(美国模式)和债权人利益优先(德国模式)之争,应将破产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确定为实现债务人企业财产价值的最大化,由此破产重整制度的关键性功能就在于其“过滤器作用”。(2)破产重整程序的优化。债务人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有赖于重整程序的优化。为此,应充分发挥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的各自优势,做好庭外重整与破产重整衔接的立法配套;应在程序启动、重整计划审议批准等环节做出某些特殊设置,从而提高程序效率,确保程序公平,并有效防止破产重整滥用;应完善重整计划执行效率促进机制、监督制约机制。(3)破产重整措施的多样化与创新。为实现债务人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目标,有必要创新重整措施并实施其多样化,主要包括:对担保权、股权、债权的处理,如担保物池、债权转股权等;投资者吸引措施;转让性重整;附条件重整方案;职工安置相关措施;税收优惠相关措施等。(4)破产重整中的债务人自行管理。通过分析债务人自行管理的利弊分析出发,系统深入研究自行管理的授予机制、职权配置及监督制约机制等。
该项目以美德两国的立法改革和实践创新为切入点,以兼顾公平与效率前提下的债务人企业财产价值最大化为主线,通过统筹兼顾的系统性研究、以实证评估为基础的批判性研究。基于我国情的制度优化研究,汲取国外立法及司法经验教训的前瞻性研究,深入探讨了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优化路径。研究成果对于我国相关立法改革与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何旺翔的主要研究领域为公司法、破产法及竞争法等。近年来,他在《江海学刊》、《江苏社会科学》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十多篇;出版Unternehmenserwerbim Insolvenzplanverfahren(德文)专著1部。
刘伟,1980年生,江苏泗洪人,法学博士,现为江苏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目前正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法规制体系的完善问题研究”(13CFX047)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间金融活动日益兴盛,特别是2011年以来,部分地区的民间高利贷呈现井喷势头。但随着国家货币政策的不断紧缩,资金链的紧张、断裂引发了诸如“温州私营企业老板跑路”、“泗洪高利贷崩盘”、“鄂尔多斯民间借贷危机”、“吴英案”等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刑事法律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在获得体制上认同的同时,却饱受学界、社会的指责和非议。此类案件在惩治过程中,让被告人“伏法”却很少能让被告人“认罪”,大量资金无法追回也不能让集资人(受害人)满意,而罪名适用在行政法律法规、民商事法律与刑事法律之间的不协调更是让司法人员感到困惑和为难。由此,刑事法律如何构建有效的非法集资行为规制体系成为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
该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1)集资型金融犯罪的现状与成因。通过大量典型案例和统计数据归纳当前集资型金融犯罪的种类和特征,在此基础上分析集资型金融犯罪的成因,如利益驱动、金融体制性缺陷、监督管理体制落后、刑法规制能力不足等。(2)境内外集资型金融犯罪刑事政策梳理与中国刑事政策的选择。通过分析境外国家和地区所选择的适合本国和地区需要的集资型金融犯罪刑事政策,并从文本和判例出发,结合相关立法、政策性司法指导意见,提出当前集资型金融犯罪刑事政策。(3)集资型金融犯罪现行立法的审视与转型。分析现行立法的指导思想、模式选择、体系特征、罪名体系设计、罪质配置、刑质配置状况及其特点,重点考查现行立法规制体系、规制能力、规制效益之不足,探寻控制目标与控制程度难以契合的原因,进而基于金融安全保护的立场,从罪群与罪状设计、法定刑配置等方面构建新的集资型金融犯罪刑事立法体系和内容。(4)集资型金融犯罪刑事司法规制的完善。通过分析非法集资与民间借贷、商业交易、民间高利贷、金融创新产品等罪与非罪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集资诈骗罪等此罪与彼罪问题,以及集资型金融犯罪中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共同犯罪的认定、犯罪数额的认定、刑民实体与程序关系、资金用途判断等系列疑难问题,探讨完善集资型金融犯罪刑法规制的对策。
通过研究,刘伟认为:(1)不能一味强调为民间金融松绑,更不能将民间金融规范化、合法化等同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的合法化。(2)民间资本相对充裕情况下高利润刺激和金融抑制的共同作用,是集资型金融犯罪产生的重要诱因,而监管缺失、金融垄断也难辞其咎,因此应当厘清金融创新、民间金融与集资型金融犯罪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堵与疏的关系。(3)刑法应当谦抑和克制,应为民间金融合法化、金融创新预留空间,不能成为金融创新的绊脚石。(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在司法中出现了口袋化倾向,对此应当坚守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对惩罚的范围进行严格限制,同时要摆脱实践中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罪非此即彼的怪圈。
刘伟主要的研究领域为刑法理论、经济刑法等。近年来,他还参与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项、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1项;在《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近30篇;出版《经济刑法规范适用原论》(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专著1部。
编后语:江苏为中国学术重镇、人文荟萃之地,学术研究成果历来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青年学者是学术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力量,而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对提升青年学者的研究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动江苏青年学术人才队伍建设,集中展现一批有重要成就的青年学术带头人形象,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与江海学刊杂志社联合推出《江海学刊》“江苏青年学人”专栏,专门介绍“十二五”以来我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负责人的科研简历、主要研究领域及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