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合法性的悖论*

2014-04-17 00:06程同顺张文君
江海学刊 2014年4期
关键词:议程网络媒体合法性

程同顺 张文君

政治合法性问题是转型社会关注的重要议题之一,因为社会的转型期往往是政治合法性资源最容易流失和产生变化的时期。而这种合法性资源的流失与变化通常是由外界环境的变化引起的。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时期,同时也正处于网络媒体盛行的时代,网络技术的普及使我国快速地进入了信息社会,这一现实使得从学术理论到社会现实两个层面都对政权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挑战:从学术理论的层面来讲,网络媒体时代对合法性的冲击主要表现在突破了原有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分析框架,迫切需要进行新的理论建构或对传统理论进行修正;从社会现实层面来讲,网络媒体技术在政治过程中的作用与影响对传统上增强合法性的主要途径也形成了巨大的挑战,表现为传统合法性资源的弱化与新的合法性资源增长的现实。本文正是以传统合法性理论在网络媒体时代内部两个维度之间的张力为突破口来展开分析的。

传统政治合法性理论在网络媒体时代的局限

(一)政治合法性及其传统分析理论

合法性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问题,但在不同的时代却有不同的内容。总的说来,对合法性问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两个层面:一是从制度规范层面来论证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这个层面的论述相对比较宏观和抽象。比如伊斯顿在《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中写道:“如果我们回忆一下传统的政治哲学中对政治义务问题的普遍关注,我们就可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没有对系统合法性的一些适度的信奉,任何系统都不能持续,至少不能持续很久。”①哈贝马斯认为:“一个统治制度的合法性,是以被统治者对合法性的信任为尺度的。这涉及‘信任问题,即相信一个国家的结构、活动方式、决断、政策,以及一个国家的官吏和政治领导人都具有正确性、合理性、善良道德的素质;并且相信由于这种素质而应得到承认。’”②韦伯认为:“被统治者——至少是社会方面重要的各阶层——内部的最低限度的赞同,是任何一种统治、包括组织最好的统治的持久性的先决条件。”③《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对合法性(Legitimacy)给出了一个高度综合与概括的定义,认为:“这一概念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来自于有关规范所判定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④二是从政治过程层面来研究政权的合法性问题,这个层面的研究相对微观与具体,并不讨论宏观制度的合法性问题,而主要从现实的政治过程或政府过程层面来入手。具体来说,衡量合法性的维度有两个:一个是政治有效性(简称有效性),另一个是政治回应性(简称回应性),这两个维度构成了现代政治合法性的基础,也是传统合法性理论的两个重要支柱。而合法性的研究从制度规范层面到政治过程层面的转换是与现实政治的发展相适应的,而有效性与回应性的标准也是根据不同发展阶段的需要逐步形成的。按照阿尔蒙德的结构功能主义对政治体系的理解,政治的有效性应该包括体系、过程与政策三个层面⑤,但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着重研究过程与政策两个层面。

李普塞特将政治的有效性定义为:“有效性是指实际的行动,即在大多数居民和大企业或武装力量这类有力量的团体看政府的基本功能时,政治系统满足这种功能的程度。”⑥当代研究有效性的角度也很多,但政府绩效或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无疑是有效性研究的核心要素。⑦而政治回应性是20世纪90年代西方新公共管理运动的产物,强调政治对社会多元化需求的满足。⑧作为合法性的两大支柱,应该在互动中形成良性循环:回应性通过政府的公共政策体现了对社会利益的满足程度,而途径则是公共政策的有效性。通过回应机制,实现了政府与社会的双向沟通,通过提升公共政策的有效性来提升政府的合法性。⑨所以说在政治合法性的分析框架内,有效性与回应性是增强合法性的两个主要手段。前网络时代,有效性与回应性的相互关系基本上体现了自上而下的运行模式。⑩不论是宏观层面的社会发展还是微观层面的地方政策,党和政府都处于主导地位,社会力量微弱且自主性不强。在这种政治环境下,政治的有效性主要通过对国家的中长期规划与公共政策取得的成效来体现。而回应性较弱,在政治参与或者说利益表达方面不足,整个社会的发展几乎依附于政府。社会的利益表达渠道单一,党和政府的利益综合过程周期较长,虽然有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但由于技术的限制,上述传统媒体只能实现单向度的沟通,有效的回应途径未能建立。前网络时代有效性与回应性的运行模式体现了相互分离、自上而下和单一通道的特征。

(二)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内在局限

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合法性理论的内在局限主要体现为有效性与回应性之间的张力。当然,这并不是说前网络时代二者之间不存在张力,因为二者之间的张力源于其在政治过程中的不匹配。具体来说,这种不匹配主要是指回应性没有通过有效性来适当地体现,有效性也没有以应有的回应为根据。前网络时代政治过程中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渠道基本呈现出单一性与单向性两个特征,回应性与有效性之间并未能建立比较有效的关联。网络时代由于网络媒体的加入,政治过程中的利益表达呈现出双向性与多元化的特征,正是网络媒体的这种作用使有效性与回应性在政治合法性的分析中建立起了一种直接的、相互依存的政治关联,即政治有效性的前提便是适当的政治回应,也可以说政治有效性是良好政治回应的体现。总体来说,有效性与回应性在网络媒体时代的张力是由于网络媒体的一些基本属性以及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相互扩散而形成的。

二者之间的张力具体表现为一个问题和两方面的影响。一个问题是政治民主化过程中政治逻辑和媒体逻辑在同一点上碰撞时,是媒体逻辑遵循政治逻辑,还是相反?如果从政府过程的角度研究的话,其核心概念则是意见表达、意见综合、决策和决策的施行。在这里,这些概念表现为一个个前后衔接、渐次推进的环节,表现为一个动态的过程。(11)那么,政治逻辑的有效性就体现为上述政治过程的各个环节有效性的总和。而媒体逻辑则是在第一时间将事实向社会公众报道。很明显,这两种逻辑的判断标准是截然不同的。在政治民主化的过程中,通过网络媒体进行的利益表达被纳入了政治研究的范围,或者说通过网络媒体的利益表达是网络时代民主政治的新形式。但问题是,遵循着不同逻辑与判断标准的网络媒体作为政治参与工具必然也被纳入了民主政治的分析范围。回应性的基础是社会利益的高效且充分表达,这一要求与媒体逻辑有着直接的关联。但有效性除了以回应性为基础外,还需要遵循基本的政治逻辑(主要指的是政党进行利益整合所需的程序与时间)。如果在追求合法性的压力下一味地赋予回应性以优先性,那么有效性便可能遭到削弱。托马斯·梅耶认为这种现象可以称为“传媒殖民政治”(12)。两方面的影响分别是利益表达的碎片化、政治时间和媒体时间的矛盾。网络媒体特别是手机终端的广泛使用,使社会的利益表达更加便利与快捷,于是人们可以完全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表达,结果很可能是利益表达的碎片化,这与公共政策的整体性与优先性是相矛盾的。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的张力,用梅耶的话来说就是:“政治进程时间和传媒生产时间之间的中心矛盾,被证明是政党民主到传媒民主转型进程中不可抵抗的一大推动力。该矛盾产生于媒介系统的技术可能性及其产品不能与政治进程独特的时间标准相通融的特殊性。极其短促的传媒生产时间所具有的独霸地位在政治公共舞台上导致政治体系中若干结构和组织的贬值,它们本来按其性质应享有政治进程中的长期寿命,尤其是跨媒介机构及政党自己。”“只要政治程序在本质上以阶段方式展开,即首先源于社会利益集团,随后在协会、联合会、教会和动议中出现雏形,最后在政党中形成大的整体政治的行动选项,并在竞选成功时作用于政治行政体系中,那么,它能够也必须遵循自己的时间标准。”(13)

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合法性的内在张力

政治有效性与回应性的张力主要表现在政府过程的四个环节即利益的表达与综合、政策的制定与施行。媒体时间的便捷性与政府过程的利益综合环节所需时间的长期性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网络媒体利益表达的碎片化特点与公共政策的整体性也形成了明显的矛盾。

(一)有效性与回应性在公共利益表达与综合环节的张力

网络媒体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传统的政治过程,对传统利益表达与整合的一元化政党组织的逐步替代,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多元化的直接表达,对政党传统的利益整合途径形成了两大挑战:一是利益表达渠道的多元化,不再只通过政党、政府组织的途径进行利益表达。二是利益表达方式的直接化,主要通过非官方的网络途径进行利益表达。这两大挑战可谓是促进政治民主化十分有利的技术因素,为政治民主化提供了转型的动力。然而,这种利用网络媒体进行的利益表达,从政府方面来讲,在操作技术与管理经验方面都尚未成熟,缺乏在有限时间内对海量碎片化社会利益进行有效整合的能力。因此,通过网络媒体的利益表达可以对政党的利益综合组织进行替代,将社会民众的利益诉求进行一步到位的表达,而不再通过层层的官僚组织。但也正是这种利益表达的多元化和直接化与传统政治过程的利益综合形成了尖锐的矛盾。政治回应性不仅仅要求政府对社会的利益与诉求进行有效的回应,同时对效率也有较高的要求。但此时如果给予回应性以优先性的话,那么势必对政治有效性造成很大程度的削弱,因为公共政策的有效性依赖于利益综合过程的有效性。

(二)有效性与回应性在公共政策制定与施行环节的张力

政治的有效性从政策的层面来讲主要体现为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同时,公共政策的特点是高度的整体性与优先性,这源于一定时期或阶段内公共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不同方面政治需求的差异性。整体性是以充分的利益整合为前提的,优先性是根据公共资源的多少和对公共政策的需求程度进行选择。这是有效政治得以保证的基本条件。而回应性要求公共政策的及时性且兼具针对性。然而,问题在于网络媒体时代利益表达的碎片化以及媒体时间与政治时间的矛盾使有效性与回应性很难同时兼顾。如果在这个环节上给予回应性以优先性,即对碎片化的利益表达进行迅速的回应,结果必然是无法经过政治体系的充分整合,这势必也会极大地损害政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对有效性的削弱还表现为在公共资源相对有限的条件下,对急需解决的社会公共问题给予优先性。公共资源的增长速度通常低于公共问题的增长速度,毫无选择地进行公共政策层面的回应,表面上看起来是增强了回应性,是民主政治的巨大进步,但将回应性与有效性同时纳入合法性的分析框架时,则是直接削弱有效性,进而削弱合法性。如果仅仅关注有效性,又会对回应性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回应性的减弱同样损害了合法性。

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合法性内在张力的原因

(一)网络的政治属性及其影响

对网络时代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具体来说就是对有效性与回应性的研究忽略了一个重要的变化,那就是将网络对现代政治与社会的影响仅仅局限在网络的便利性、高效性与隐蔽性等技术属性上,而缺乏对网络政治属性的关注,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分析利用网络媒体技术增强政治回应来提升政府的合法性时,并未同时考虑到整个政治过程的有效性;二是在分析网络对政治的影响时,缺乏从网络媒体政治属性的角度对网络的政治影响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这种忽略将直接导致人们在研究网络媒体的政治影响时得出片面的结论。具体表现在根据网络技术属性的积极与消极来判断其政治影响的积极与消极,这个明显的错误在于忽视了网络属性在不同环境中的变化,本身的积极属性在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并不一定是积极的,同时也忽略了网络本身在现实中也是具有政治属性的。(14)便利性、隐蔽性与高效性是网络的基本属性,也正是这些技术属性才在利益表达环节有可能表现出多元化的政治属性。虽然多元化的利益表达有利于现代社会的政治沟通,也是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多元化与碎片化在理论与现实层面很难有一个明确的标准,以至于其中的“度”很难把握,过度的多元化则表现为碎片化。如果每个人都可以通过网络媒体进行利益表达,那么,这种自由的利益表达在合法性需求的压力下必然要求政府高效的政治回应,但对碎片化利益表达的高效回应明显忽略了有效性需要满足的基本条件——利益整合与政策制定所需要的“政治时间”。

(二)媒体时间与政治时间的矛盾

网络媒体技术对民主政治发展的作用,当前的研究并不深入,大部分都是将网络技术作为利益表达的便利渠道来进行研究的,并没有注意到作为政治民主化从属工具的网络媒体有着自己的发展逻辑和特征。网络媒体最大的价值在于其“新鲜感”,也就是时效性。这种价值导向在市场化原则的运作之下追求第一时间将人们关注的事实呈现出来,这个过程所消耗的时间就是所谓的“媒体时间”。媒体时间的长短固然与许多因素有关,但与传播技术的发展则更为密切相关。从传统的报纸、广播、电视到现在的网络媒体,这种传播技术的进步为最大限度地缩短媒体时间做出了卓越的贡献。尽管媒体时间也包括了一些“思考与选择”(15),但这种思考与选择的最终目的只是为了引起人们的关注,对类似于社会的伦理、道德与责任思考甚少。基于这种思考所消耗的时间与政治过程的利益综合所需要的时间有天壤之别。所谓的“政治时间”是指政治过程所需要的基本时间,文中主要指的是利益综合和政策制定两部分所花费的时间。这部分时间之所以较长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上述两个过程需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来考虑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需要,既要满足社会的利益诉求,又要考虑国家的长远战略。此外,需要在公共政策制定与选择时进行权衡比较,因为公共资源通常是有限的,必须根据当前的实际需要进行政策的优先排序,这样才能保证最大限度、最有效地利用公共资源。二是由于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与在政治过程中的现实运用,对政党与政府原有的利益表达、整合渠道形成了巨大的挑战,新的利益表达与整合渠道不管是在技术层面还是在经验管理层面都明显不足,对网络时代社会利益表达的回应表现出了明显的滞后性。正是这一矛盾的存在,使得我国在网络时代的政治民主化初期很难在有效性与回应性两个方面同时提升政治合法性。

(三)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的差异

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的关系是解决政治合法性两个维度在网络媒体时代的核心矛盾的关键所在。政治逻辑的核心原则是有效性与回应性,而媒体逻辑的核心原则是时效性与新颖性。本来两套不太相关的逻辑由于民主政治的发展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关联。这就是网络时代的民主政治将以网络媒体为载体的利益表达也纳入了分析范围,结果使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在利益表达这一政治参与的重要环节产生了交集,各自领域的发展逻辑开始向对方扩展,这是造成网络时代有效性与回应性之间张力的一个基本原因。社会的利益表达是任何一个现代民主国家政治过程的首要环节,不论是从学术的角度还是从现实政治的角度来看都是一个政治问题,毫无疑问应该遵循政治的逻辑。这里需要讨论的关键问题是,网络媒体作为现代国家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影响因素无疑应该是从属性的,应该从属于国家的政治过程,但问题在于网络媒体时代的来临使这一从属变量发生了巨大变化,并逐渐成为影响政治合法性重要因素——政治回应性的关键条件。这种情况下仅仅将媒体逻辑依附于政治逻辑显然出现了致命缺陷。对网络时代政治合法性的研究,必须将网络媒体作为一个重要的条件变量来看待,进一步研究在网络媒体条件下有效性与回应性的关系。关于媒体与政治的关系,在20世纪李普曼已经做出了一定的解释,认为新闻无法承担解释社会的责任。“如果要让报纸承担对整个人类生活进行解释的责任,以使每个成年人都对每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产生一种见解,那它们就显得很脆弱,它们必定是脆弱的,在能够想象到的未来,它们将继续是脆弱的。”(16)尽管当时并没有网络媒体,但对同属于媒体的报纸的评论也提供了有价值的建议。另一个原因是网络媒体时代的到来还改变了政策议程的设置模式。由于网络的技术便利与社会自主性的不断增强,当前的议程设置模式已经不再是自上而下的完全由政府主导的议程设置,出现了两种新的议程设置模式即“媒体议程—公众议程—政府议程”和“公众议程—媒体议程—政府议程”。这种自下而上的议程设置模式不仅仅体现了社会力量的成长与民主政治的进步,更重要的是对回应性和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在我国多地普遍出现的抵制PX项目事件就体现了媒体议程与公众议程在公共政策形成与选择方面的主导作用。这种议程设置模式的变化对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之间的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公众利用这些来自媒介的显要性线索去组织他们自己的议程,并决定哪些是最重要的议题。时间长了,新闻报道中强调的议题就成为公众认为最重要的议题。新闻媒介的议程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公众的议程。换句话说,新闻媒介设置了公众议程。”(17)网络时代议程设置模式(18)的好处是与前网络时代相比回应性的增强,碎片化、直接化的利益表达不仅对政治回应形成巨大的压力,也违背了政治时间对有效性的基本保证。

从三个方面修正网络媒体时代的政治合法性理论

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合法性悖论的根源在于网络的政治属性与民主政治研究范围的扩展,这两对核心矛盾的存在使得增强有效性与回应性时出现了悖论。因此,化解有效性与回应性之间的矛盾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有三个:一是网络的政治属性及其影响;二是在政治过程中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之间的关系;三是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的差别。

(一)将网络的政治属性纳入政治合法性的分析框架

在关注网络的政治属性对政治过程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分析政治合法性的两个维度——有效性与回应性之间的关系时,要将网络的政治属性纳入分析范围。在政治合法性的分析框架内,有效性与回应性是自变量,二者的内容与相互关系决定着政治合法性。网络媒体因素并不是作为自变量而存在的,而是作为条件变量存在的,但这一条件变量的加入不仅对传统合法性分析框架的效用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且还使得两个自变量在一定条件下相互矛盾。即网络因素(主要指网络媒体的多元化可能导致利益表达的碎片化)的加入突破了原有合法性理论框架分析的范围,碎片化的利益表达在网络媒体时代可以对回应性产生诉求,而这种诉求与政治时间是不相吻合的。不仅如此,利益表达的碎片化与一定时期内公共政策的整体性和相对优先性也是矛盾的。如果在分析的过程中忽略了由网络媒体带来的碎片化的利益表达对政治的负面影响,无疑是一个重大缺陷。这就要求将利益表达的碎片化纳入网络时代合法性分析的框架,注意到网络媒体给民主政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负面的效应。这可以看作是对传统政治合法性分析框架的一种修正或改进,这种修正从方法论的意义上来讲也是重要的。这种修正是根据政治体系外部环境的变化而进行的,这不仅符合体系理论的基本要求,更是对体系理论的一种超越。如果说体系理论的贡献在于对社会科学的分析范式进行了横向的整合,那么,根据政治体系外部的变化而对分析框架的不断修正可以看作是运用社会科学的进化范式(19)进行理论建构与修正的一次尝试。

(二)理清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在合法性上的依附关系

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之间的关系是合法性分析的另一个核心问题,如果不是因为政治与媒体在网络时代交集的扩大,单单是网络的政治属性并不一定对政治过程有决定性的影响,也不会使网络媒体时代的政治合法性问题上升到修正既有理论的层面。总体上来讲,媒体逻辑不能主导政治逻辑这是一个基本的结论,原因很简单,是由事物的本质属性决定的。但由于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在网络媒体时代回应性的问题上产生了越来越多的交集,且迅速适当的回应成为现代民主政府的一种责任,在这个交点上需要在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的关系上进行协调。通过网络媒体,不管是媒体议程还是公众议程都会强烈地塑造着政府议程。新闻媒体对议题显要性的影响与新闻媒介对有关这些议题的具体观点的影响之间存在差别。科恩(Bernard Cohen)概括了这种差别,他认为新闻媒介在告诉人们怎么想这一方面可能并不成功,但是在告诉人们想什么的方面则异常成功。(20)也就是说,从宏观层面上来讲,仍将网络媒体看作政治过程的组成要素,总体逻辑遵循政治过程的基本逻辑;在微观层面上,在涉及回应性的利益表达、综合与政策制定方面需要在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之间进行合理安排。需要政府在上述三个环节逐步完善网络利益综合渠道,通过制度改革与技术更新来缩短传统政治过程中一些环节所消耗的时间。总的目标是既要保证政治过程的有效性,又要兼顾网络时代的回应性,共同维护政治合法性。

(三)明确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在政治过程中的适度分离

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在政治过程中的关系的确依赖于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的基本关系,但二者并不完全一致。两种逻辑之间的关系可以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划出初步的界线,而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则更为笼统,这两种逻辑的时间在政治过程的不同环节可能是重合的也可能是不同的。这里的关键是要在政治过程的诸环节中努力区分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用梅耶的话来说就是要遏制政治的过度自我传媒化(21)。网络媒体时代,政治在回应性需求的强大压力下,难免存在自我传媒化的倾向来赢得更多的合法性支持。但从长远来讲这是以牺牲政治有效性为代价的,在选举制度下,这是利用政治周期来增强领导人的政治资本的有效手段(22),其主要通过增强对选民的政治回应来实现。这一点在托克维尔的著作中已经有所提及。“连选连任的渴望支配着总统的思想,他的一切施政方略都指向这一点,他的一举一动都对着这个目标,尤其是一临近选举的紧要关头,他就想用自己的私人利益代替全国的普遍利益。看不到这一切,就不能认识美国总统处理国务的常规。”(23)但对政治有效性的损害只能不断削弱政党执政的合法性和造成公共资源的不断浪费。进一步区分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有助于对网络媒体条件下政治合法性的两个维度——有效性与回应性形成更加深入与科学的理解。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是基于两种逻辑的不同时间,这两种时间之间的显著差异不仅仅是由于网络媒体等技术原因造成的,更根源于政治逻辑与媒体逻辑本质上的不同。明确了两种时间的关系,就会在网络媒体时代分析政治合法性的两个维度时不偏废其一,政治合法性的增强依赖有效性与回应性的同时提升。就政治合法性的分析框架而言,政治时间与媒体时间是两种有关联但本质不同的因素,不能相互代替甚至不能进行比较。用功能主义者的话来说就是二者既没有结构上的相似,也没有功能上的相同,没有比较的基础。(24)

①[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王浦劬译,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6页。

②[德]尤尔根·哈贝马斯:《重建历史唯物主义》,郭官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87页。

③[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782页。

④[英]韦农·波格丹诺:《布莱克维尔政治制度百科全书》,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5页。

⑤阿尔蒙德认为,政治体系执行功能有三个层次,分别是体系层次、过程层次和政策层次,每个层次的功能各不相同。参见[美]加布里埃尔·A.阿尔蒙德、小G.宾厄姆·鲍威尔《比较政治学:体系、过程和政策》,曹沛霖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16~19页。

⑥[美]西摩·马丁·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张绍宗译,沈澄如、张华青校,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1年版,第47页。

⑦当前关于政治有效性的维度研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意识形态资源、政治制度资源、执政绩效资源、领袖魅力资源等,但执政绩效资源(主要是公共政策的有效性)对合法性的贡献是当前研究的重点。相关研究参见张明军、吴新叶、李俊《当代中国政治社会分析》,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第5~15页;毛寿龙《政治社会学:民主制度的政治社会基础》,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版,第89~91页。

⑧黄小勇:《行政的正义——兼对回应性概念的阐释》,《中国行政管理》2000年第12期。

⑨关于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关系,林尚立认为二者是政治发展的两种路径。不论从哪种路径出发,政治发展都必须同时考虑政治体系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所不同的是在累积有效性与合法性的策略安排上有所不同。从政治有效性出发的政治发展,倾向于在政治有效性的累积过程中进行合法性建设,并将政治有效性的累积与政治合法性的累积有机地统一起来,形成良性的互动;从政治合法性出发的政治发展,倾向于通过制度的转型、社会的开放以及纯粹市场体制的确立所形成的民主格局来形成新的进步与发展,以政治民主带动社会民主与市场民主,进而全面迈入现代。具体参见林尚立《在有效性中积累合法性:中国政治发展的路径选择》,《复旦学报》2009年第2期。

⑩王绍光:《中国公共政策议程设置的模式》,《中国社会科学》2006年第5期。

(11)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天津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页。

(12)托马斯·梅耶认为当传媒系统原有的规则扩展到了政治系统,而且主导以至于取代了政治系统本有的规则,便可在描述性的意义上称之为传媒系统对政治的殖民化。具体参见[德]托马斯·梅耶《传媒殖民政治》,刘宁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8页。

(13)[德]托马斯·梅耶:《传媒殖民政治》,刘宁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1页。

(14)学术界在讨论关于技术决定论的特征时就提到了互联网的政治属性问题,如克里斯托弗·梅认为,很多阐释都认定某些技术“内嵌特殊规则”。就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互联网内嵌着像自由、共同体、平等、利他主义和民主等价值。同时,也有人声称互联网内嵌着社会控制、纪律和等级。具体参见[英]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华夏出版社2010年版,第22~23页。

(15)李普曼认为最终通过媒体呈现出来的公众舆论是人为主观选择的结果,并不完全是客观世界的真实景象。至少成见(第三部分)与兴趣(第四部分)是公众舆论选择的基本因素。具体参见[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

(16)[美]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版,第258页。

(17)[美]马克斯韦尔·麦库姆斯:《议程设置——大众媒介与舆论》,郭镇之、徐培喜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18)陈姣娥、王国华:《网络时代政策议程设置机制研究》,《中国行政管理》2013年第1期。

(19)唐世平:《社会科学的基础范式》,《国际社会科学杂志》(中文版)2010年第3期。

(20)Bernard Cohen,The Press and Foreign Policy,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p.13.

(21)梅耶认为,政治自我传媒化的格言就是,谁服从于传媒,谁就能掌握传媒。在政治家看来,这一服从是保障其基本生命资源、通过赞同获得权力合法性的钥匙。具体参见[德]托马斯·梅耶《传媒殖民政治》,刘宁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页。

(22)政治商业周期理论是选举制度下政治家的一种选举竞争的策略,通过在选举特定阶段政策工具的选择和使用,确保能够再次当选。参见[英]丹尼斯·C.缪勒《公共选择理论》,韩旭、杨春学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年版。

(2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68~169页。

(24)马太·杜甘认为,不同的事物并非不可比较,但比较必须有一定的基础,那就是功能等价物。具体参见[法]马太·杜甘《国家的比较:为什么比较,如何比较,拿什么比较》,文强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37~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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