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峰
公与私的问题,是中国政治哲学与实践哲学中的重大问题。公与私,不仅是一个看法、一种观念、一套规则,而且是形塑地方社会秩序的文化认同性力量。熟人社会里农民公私观念的表达,具有层次性、伸缩性、价值性和规范性等四个方面的不同属性。理解农民公私观念的四重属性及彼此之间的关联机制,既有助于理解乡土中国社会里的农民行为逻辑与熟人社会的秩序形成机制,也有助于理解村庄里的政治社会生态与政权建设的地方实践形态。
费孝通先生认为乡土社会里中国农民的行为逻辑遵循一个“事实上的公式”:“为自己可以牺牲家,为家可以牺牲族……”在这个以“自己”为中心不断向外推的多圈层格局中,公与私的边界是模糊的、相对的,农民可以理直气壮地为了内圈层的利益而牺牲外圈层的利益,因为在他们看来内圈层的利益也非“私”,而是“小团体的公”。所以,他们可以言之凿凿地为了家的利益去牺牲族的利益,为了族的利益去牺牲国家乃至天下的公利。从中可以发现,费老提出的差序格局的公私观,具有两个鲜明的属性:层次性与伸缩性。
农民公私观更具体、更生动的田野素描来自王铭铭。王铭铭笔下的溪村,私的最小单位是自己,自己即家,二者的分别很小,由家向外推,依次是亚房、聚落房支、家族、异族或村外人。同样,在这样一个由“家、亚房、聚落房支、家族—村落、异族—村外人”构成的多圈层格局中,中间的任何一个圈层既可以被看作是一个相对外圈层来说的“私”的单位,也可以被视作相对内圈层来说“公”的单位。由此可以看出,乡土中国社会里农民公私观的多层次性表现为,在个体之“小私”与天下之“大公”之间存在着家、亚房、聚落房支、家族—村落、异族—村外人等若干个中间圈层。只不过,在单姓主导的宗族性村落里,家族与村落往往是融为一体的,二者之间的边界是一致的,而在多姓共存的村落里,家族与村落往往是分开的,家族之外首先是异族与村落,其次才是村外人。与此相关,农民公私观的伸缩性表现为私的向外扩张能力与公的向内拓展能力,在个体与天下之间的中间圈层上,公与私都是相对的,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给予可能是截然相反的判断。
然而,差序格局的农民公私观,在熟人社会里却难以转换成农民的日常行为逻辑。理解其中奥秘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家庭与个体的联系和区分关系;二是家庭之外是否还存在着一个超越单个家庭的农民认同与行动单位。学界已有的研究都倾向于认为家庭是中国社会结构的最基本单位,是划分群己、人我界限的起点,是一个最小的“私”的单位。显然,在传统乡村社会里,“为自己可以牺牲家”是一种例外,而“为家可以牺牲自己”则更可能是一种常态。也就是说,家庭而非个体是熟人社会里最基本的一个“小私”单位,是农民私观念向外扩展的起点。但是,单个家庭的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农民要想在一个地方生存下来,还需要一个超越家庭的行动单位来为他们提供人身与财产安全以及农田水利等公共品。当传统国家缺乏足够资源与能力为农民提供生产与生活必需公共品的时候,农民就需要依赖自身联合的力量去化解这一生存难题。正是在这样的情况下,宗族与村落的价值得以凸显。宗族的极端重要性,使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家族集体主义的行为逻辑,农民习惯于将家族的利益放于个体利益之前,以至个体的独立性和独特性受到极大的压制。村落的极端重要性,使农民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浓厚的村落共同体意识,农民谙熟了熟人社会里义务本位的行为规范,为了村落整体的利益而在必要的时候主动抑或被动地舍弃个体的私利。也就是说,宗族与自然村构成不同地区农民超越单个家庭之上的重要的认同与行动单位。农民为了宗族与自然村的“公利”,极有可能牺牲任何一个内圈层的私利,而不会在双方利益发生显性冲突的时候遵循“为了家牺牲族”的行为逻辑。因此,用差序格局来形容熟人社会里农民公私观念的伸缩性特征,具有一定的限度与不足。
宗族与自然村是农民认同的一个重要的“公”的单位,为了这个圈层的农民“公利”,任何内圈层的“小团体的公”的利益都是可以牺牲的。但是,宗族与自然村的“公”,是相对于个体及其他内圈层的群体而言的,如果将它们与国家之“大公”相对比,则又被退回到“私”的领域当中,从本质上讲仍是“私”,是农民认同的“大私”。理解了这一点,就可以辩证认识熟人社会里农民公私观念的价值性。在外人看来,中国农民一方面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喜欢讲“大公无私”,乐于褒公贬私,勇于批私、斗私,另一方面无时无刻不在追求私欲、谋取私利。实际上,在村落社会里,农民讲“大公无私”的时候,他们讲的“公”往往不是国家之“公”,而是村落与宗族之“公”,是“小公”,也即是“大私”。“大公无私”的真正内涵是站在宗族与自然村这个“小公”的圈层上,任何内圈层的“小团体的公”,都是私,都是缺乏合理性和正当性的,是需要受到压制的。同理,将中国历史上备受非议的“人不为己,天诛地灭”说置于宗族或自然村这个特定的场域中则可以发现,此处的“己”恐怕不能落到个体与家庭之“小私”的层次上,而更可能强调的是宗族与自然村之“己”,是“大私”。在熟人社会里,个体与家庭是不可能为了“小私”的利益来牺牲“大私”的利益,但是一旦到了宗族与自然村的外部,个体与家庭是完全可能为了“大私”的利益去牺牲一国乃至天下的“公利”。以此来理解公与私的价值性,可能更符合乡土中国社会的实际情况。
“无规矩不成方圆”,在由宗族与自然村构成的熟人社会里,存在着一整套与农民的公私观念相匹配的规则体系:其一是人情、面子等软规范;其二是村规民约、族规家法等硬规范。熟人社会里的日常治理,主要依靠的是人情、面子等软规范,不到万不得已不会采用村规民约、族规家法等硬规范。然而,无论是软规范,还是硬规范,都是人们在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的熟人社会里所形成的“地方性共识”,是约束人们日常行为的公共规则。这些规则具有非常强的“公共性”,个体必须“克己”以遵循“地方性共识”,并以此作为自身日常行为的基本准则。从本质上来讲,熟人社会里的公共规范是公与私的价值性在宗族与自然村里的显性表达,人们认同了、遵守了这些规范,他们的日常行为表达与实践之间就不会出现太大的张力。
那么,农民对公共规范的认同是如何成为可能的呢?“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礼记·大学》)儒家思想强调一个人欲成大事,先要正心、修身。所谓正心、修身,即是要每个人能够“克己复礼”。个人“可以着手的,具体的只有己,克己也就成了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德性,他们不会去克群,使群不致侵略个人的权利”。对于熟人社会里的传统中国农民来说,“规矩不是法律,规矩是‘习’出来的礼俗。从俗即是从心。”这里的“习”即是人的社会化,即是通过正心、修身的过程建立起人们对公共规范的“认同”,使人们通过“克己”的修炼将宗族与自然村在人类长达数百年乃至上千年的历史沉淀中所积累下来的地方性共识“内化”成个人和家庭的日常行为逻辑。一旦“内化”成功,农民就在不自觉中形成了强烈的“自己人认同”,就会浸染于地方社会的硬规范与软规范之中,从心所欲而不逾矩,宗族与自然村也就会随之生成稳定的“自己人秩序”。
宗族与自然村里生成的社会秩序是“自己人秩序”,并不意味着其内部各圈层、各次单位之间没有矛盾,不会发生冲突。相反,在宗族与自然村内部,不同的个体之间、不同的中间圈层之间,无时无刻不在演绎着合作与竞争、冲突与斗争的故事。人是生活在矛盾中的,有矛盾就会有纠纷,有纠纷就会“磨牙生气”,而有“气”,就必然会有“气”的释放与“气”的隐忍。然而,不管是强势的一方释放“气”,还是弱势的一方隐忍“气”,彼此之间都是有限度的。弱势的一方固然要忍,强势的一方也要懂得忍,并且能够控制“气”的释放强度与烈度。因此,熟人社会里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必须懂得掌握火候,在村庄精英与宗族领袖的调解下实现双方“气”的平衡,“气”顺了,矛盾自然就会消失。所以,关键的问题不在于宗族与自然村内部是否有矛盾,而在于当面对外来挑战的时候,宗族与自然村是否能够整合起其内各圈层的分散力量,汇聚成联合力量,达成集体行动。地方社会不断上演的宗族械斗说明,宗族作为农民认同的重要的“大私”单位,因为有了农民的“自己人认同”,它就不仅可以平息个体与个体、家庭与家庭之间的利益纠纷,而且也可以将介于“小私”与“大私”之间诸如亚房、聚落房支等中间圈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遏制在一定的限度上,使之不至于破坏群体的团结,进而使宗族形成强大的“对内可以有不一致的时候,对外却从来没有不一致的时候”的集体行动能力,维护族群的团结力与凝聚力。
熟人社会里的治理依赖的是农民认同的力量,本质上讲是“自己人的治理”。对此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是谁来治理,二是用的是什么样的治理资源。通俗地讲,“自己人的治理”即指的是依赖宗族与自然村里的自己人,主要使用自己人认同的软硬规范对自己人进行治理。在熟人社会里,享有治理权的往往是宗族领袖。宗族领袖的权力来源是双重的,既要有自下而上的农民自发的认同感,也要有自上而下的国家或明或暗的合法性认可与授权。自宋代以来,随着宗法制被推广到乡村社会,宗族的自治权得到了皇权的认可,宗族领袖逐渐掌握了地方社会的自治权。宗族领袖的权威是一步步积累起来的,他们必须从宗族的整体利益出发,公正公道地待人处事,竭力维护宗族里的伦理秩序,为此要不惜得罪族人,从而逐渐地赢得族人的“自己人认同”,获取面子、地位和权威,成为乡村领袖。对于宗族性权威来说,他们在行使治理权的时候,依赖的治理资源主要是农民认可的地方性共识,也即人情、面子、常理等软规范与族规家法、村规民约等硬规范,而非来自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在中华帝制时代,“自己人治理”的卓有成效,是“民不告、官不究”的乡村司法传统得以形成的社会基础。
既然熟人社会里践行的是“自己人的治理”,那么,外来的“公务”是如何进村的呢?税赋是皇权统治时期传统中国农民承担的最为重要的国家义务之一,但是在税赋征收的过程中,国家往往并不直接与每一个农户发生联系,而是将税赋征收的任务通过县官之手下达给乡村领袖,由乡村领袖去负责征收。乡村领袖在接到“公务”后,首先需要考量的是税赋指标是否超过了族人与村民们的承受能力,如果没有超过,他们接下来就会把“公务”转换成私人的事务,以大家普通能够接受的方式将税赋指标分摊下去,并在征收的过程中不惜使用人情、面子等私人性的治理资源。如此一来,完成“公务”的过程,实际上也就成为乡村领袖进一步集聚个人威信、提高社会地位、增进家族荣耀的过程。然而,如果乡村领袖综合考量的结果是税赋指标太高,他们就必须动用各种正式与非正式的资源,尽快地与地方官取得联系并展开协商以求减轻赋税。如果经过多方努力税赋仍不得减,他们往往就会逃避“公务”,寻找各种理由退出村庄政治舞台。由此,乡村社会就会出现“保守型经纪”被“赢利型经纪”取代的现象。一旦这样的现象发生,常常就会成为国家与农民关系迅速恶化的前兆。
正是因为传统中国农民是世代生活在宗族和以宗族为内在基础的自然村里面,使宗族和自然村构成农民认同的一个“大私”单位,阻隔了农民与国家的直接联系,使农民形成了“有宗族认同而无国族认同”的政治社会信任格局。由此,在近代以来中国革命的认识问题上就出现了“一个困惑,两种解法”。一个困惑来自于民主革命运动的先驱孙中山,他认为:“中国人最崇拜的是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没有国族主义,外国旁观的人说中国是一盘散沙,这个原因在什么地方呢?就是因为一般人民只有家族主义和宗族主义,而没有国族主义。中国人对于家族和宗族的团结力非常大,往往因为保护宗族起见,宁肯牺牲身家性命。”“至于说到对国家,从没有一次极大牺牲精神去做的。所以中国人的团结力,只能及于宗族而至,还没有扩张到国族。”所以,孙中山说中国人“一盘散沙”不单是从个体层面说的,更是从宗族层面说的,正是宗族的存在割裂了国家与个体的有效对接,使中国革命的动力不足。
基于此认识,孙中山认为要以宗族为基础,一级一级的改造、联合,直到成就一个国族,“如果用宗族为单位,改良当中的组织,再联合成国族……合各宗族之力来成一个国族以抵抗外国,……结合容易而且坚固,可以成就极有力量的国族。更令各姓的团体……都结合起来,便可以成一个极大的中华民国的国族团体。”与之相反,毛泽东早在1927年撰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就将族权看作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之一,必须要推翻祠堂族长的族权以解放农民。在毛泽东看来,封建宗法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就是要打翻这个封建势力,必须打倒绅权以建立农民的绝对权力。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即便是在农村出现一个短时期的恐怖现象也是值得的。以此来看,面对同样的一个困惑,孙中山和毛泽东选择了不同的求解办法,国民党和共产党的农村政策选择也从这里开始分岔,并由此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两党不同的历史命运。
自1927年中国共产党开始建立革命根据地以来,党在农村的政策导向就是要摧毁宗族之“大私”,拯救个体之“小私”,发动农民,建立农民对党的政治认同。也就是说,党的政策长期以来都致力于打倒封建地主和乡村绅士的权威,摧毁宗族与农民之间的庇护与依附关系,将农民从族权、绅权与夫权的束缚下解救出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党在新解放区的农村土地改革中延续了“破‘大私’,救‘小私’”的政策方针,以此赢得了农民对新生政权高度的政治认同。但是,从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始,为了便于从农村汲取必需的小农经济剩余,国家将农村政策的导向进一步调整为“破‘大私’,抑‘小私’”,一方面进一步对宗族势力进行打击,另一方面逐渐在农村社会确立起“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以村社集体为组织中介,将权力触角延伸到宗族与自然村内部,组建新的“小公”与“大私”的结合体,通过社会主义新传统的输入来教育和改造农民。分田到户以后,国家政权建设的基本导向逐步演化成“立‘大公’,抑‘大私’,重‘小私’”,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保护个体的现代公民权利,农民的权利意识不断彰显,主张权利的行为不断增多。与此同时,农村宗族虽然从20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出现社会文化网络复兴的迹象,但是却始终没能取得存在和发展的合法性,无论是实体意义上的宗族,还是观念层面的宗族意识,都在现代性的入侵下不断式微,以宗族为单位的集体行动越来越难以达成。
取消农业税费以后,村社集体的治理权力日益弱化,“统”的能力下降。而农民在失去了宗族与集体的双重规约之后,并没有能够顺利转变成现代公民,相反,他们深受消费主义导向的市场经济的冲击,接受了晚期资本主义的道德观,不少人开始习惯于片面夸大个体权利,乐衷于将个体欲望合理化、扩大化,只强调应该享有的公民权利而严重忽视应该履行的公民义务,导致公民权利工具化运用的现象日益增多,客观上加重了乡村治理的难度。因此,在当前中国农村宗族势力与集体权力双双式微的情况下,如何通过创新农村社会管理体制,推进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以重构农民公私观念的表达机制,维护村落社会秩序稳定,构成了一个重要的理论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