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教师违法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的思考

2014-04-17 04:13田振国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体罚学校教育

田振国

(集宁师范学院组织统战部,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对教师违法犯罪原因及预防对策的思考

田振国

(集宁师范学院组织统战部,内蒙古 乌兰察布 012000)

大部分教师有着良好的专业素质和人文修养,整体积极向上。也有少数教师因道德观和价值观的扭曲而违法犯罪,影响教育事业和社会和谐发展。本文对教师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及危害性、教师违法犯罪原因及预防措施进行了初步分析。

教师;违法犯罪;原因;预防措施

教师作为国家高文化素质的群体,肩负着传承文明、塑造人类思想、建设人们精神世界的使命。人民教师呕心沥血,教书育人,赢得了全社会的尊重和信赖。然而,近些年来,个别教师放松了对世界观教育,放松了自身道德的修养,令人惋惜地走上了违法犯罪道路,对学生、对社会造成了极坏影响,严重损害了教师的形象。教师的违法犯罪,已经成为一个比较严峻的现实问题。

一、我国教师违法犯罪的主要表现

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违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一)教师一般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一般违法行为是指违反了法律规定但尚未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我国《教师法》第8条明确规定:教师应该“关心、爱护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一个称职的教师既要关心、爱护全体学生,更应该尊重学生的人格。人格尊严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2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该给予帮助,不得歧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条规定:“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然而,现实的教育教学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学生的人格得不到尊重,花样众多的体罚、变相体罚、心罚等时有发生。

1.体罚

有直接体罚和间接体罚,教师在对学生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体罚学生的情况。有的教师用教鞭、戒尺等工具对学生进行肉体惩罚,或干脆拳打脚踢,有的让犯规的学生跪在地上或小石子上,或罚其站着听课,或面壁反省,或令其趴在外面窗台上写作业,或站在讲台边示众。变相体罚,即并不直接对学生人身诉诸拳脚和工具,而是以各种借口并以其他形式间接地对学生进行处罚,让犯规的学生打扫厕所、打扫教室,或罚其值日一周。罚做作业,学生写错了字,就要罚重写数十遍甚至数百遍;因做错一道题,就要把所有的作业都要重做一遍,这种机械练习,没有多少益处。剥夺时间,在该放学的时候不放学,一直留到很晚才让回家,变相体罚虽不同于直接体罚,但是这种“额外的负担”,同样造成了对学生身心的损害。

2.心罚

即对学生内在心理和精神的惩罚,它是与体罚相对而言的。这种心罚的违法性在于以各种方式侮辱学生的人格,刺伤学生的自尊心,伤害他们的情感,损伤他们为人的自尊。常见的表现有:在批评学生时,训斥、谩骂、挖苦、讥讽、丑化、嘲弄、侮辱、歧视等。对学生进行不负责任、夸大其词的全面否定,尤其对后进学生采取歧视态度,公开让全班学生对之疏远,甚至进行人格侮辱。例如,有的教师说学生“像猪一样”、“比猪还笨”,“猪脑子”、“浆糊脑子”、“你要有出息, 除非太阳从西边出来”等等。有的教师批评学生不是耐心开导,而是拿大话威胁、恐吓,什么下次再犯就不让上课、记处分、送校长办公室处理,有的没有合法理由或因学生违纪就采取停学、停课、赶出教室等等,使得学生惶惶不可终日、提心吊胆,挫伤了学生的进取心,使学生养成怯弱无能、胆小自卑的性格。这些对学生心理上、精神上、人格上所造成的后果是极为不良的,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是极其不利的。

3.经济性惩罚

对学生物质上、经济上进行的处罚。这里所指出的,不是学生损坏了学校的设施而应当赔偿的那种经济支付,而是指与此无关的经济上的非合理性处罚。最常见的就是罚款,迟到罚款,不上操罚款,不值日罚款,考试不及格罚款,上课说话罚款,等等。这对于学生来说,自己无力支付,只能用父母的经济收入来支付,学生被处罚,家庭受牵连,而且也容易引发家长迁怒于学生,回到家里可能还会受到身体或精神上的惩罚。

4.侵犯隐私权

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部分,是与生俱来的,人从一出生就享有,学生同样也如此。但因历史的原因,造成了人们尊重他人隐私权的观念淡薄,包括一些教师有意无意地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随意公开学生的智商、日记、家庭状况、生理缺陷等;私拆学生信件;提供学业成绩的方式不恰当等等。

学生有过错,教师进行管理,包括给予必要的处分都是正当的,但对学生实施体罚、心罚是违法的。对于有缺点、错误的所谓“问题”学生,教师理应耐心细致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教师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循循善诱,否则不但达不到教育学生的目的,还会触犯法律。

(二)教师严重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严重违法行为即犯罪行为,就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性犯罪

主要是强奸罪、强制猥亵、猥亵儿童罪。这类案件多发生在小学年级,且以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学校为多;犯罪分子多选择自己所教女学生为性侵对象,实施犯罪所侵害的对象不止一个;犯罪分子假工作之借口,采取威胁利诱欺骗之手段实施犯罪;犯罪分子作案时间长、作案次数多,多选择办公室、宿舍、教室等场所实施犯罪。如2012年5月16日,南宫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该院认为南宫市新世纪小学校长尹某某多次猥亵两名未满14周岁幼女,侵害了儿童的隐私权和精神纯正权。依照有关规定,尹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③福建省一小学59岁教师苏某,利用抽考、看考卷、背诵课文、批改作业等为借口,在两年的时间内,将女学生叫到宿舍,对其进行奸淫、猥亵。

2.杀人、放火、贩毒、绑架勒索

湖南一中学教师在帮女友讨要押金时,与人发生争执,一怒之下竟用水果刀将人刺死;云南一小学教师李某因故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为泄私愤,竟放火焚烧校舍,造成 8名住校男生被烧死,4间教室、7间房屋被烧毁;湖南一小学教师罗某,嫌当教师挣钱少,不安心工作,一心想赚大钱。听他人说“白粉”生意来钱快,便置天理、国法不顾,踏上了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的不归之路。甘肃一中学教师因赌博欠债,竟将自己的9岁学生绑架,向其父勒索16万元。河南一小学教师朱某伙同他人绑架一高中女生,向其父勒索12.8万元。

3.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等过失犯罪

2011年11月16日,甘肃正宁县发生特大校车事故,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一辆核载9人实载64人的改装校车与一辆货车正面相撞,造成21人死亡,其中幼儿19人。李某系正宁县榆林子镇小博士幼儿园董事长,作为此事件主要责任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3年5月23日下午,邓州市汲滩镇廖寨村一民办幼儿园发生一起校车闷死幼儿事件:早上幼儿园老师和校车司机接学生来校时,将一名3岁多李姓幼儿遗忘在校车上,下午送学生回家时,发现该幼儿被闷死在校车内。幼儿园负责人、负责接送的老师和校车司机已被警方刑事拘留。这类犯罪主要是由于学校领导、个别教师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的。

二、教师违法犯罪的危害性

(一)严重地侵害了学生的人身权利

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我国宪法、刑法等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不论什么人、采用什么方法,侵害学生人身合法权利,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从教师违法犯罪侵害学生案件分析,教师把学生殴打致伤、残疾,甚至打死,在性侵害犯罪案件中致少女怀孕、流产等,学生不仅身体受到侵害,而且在心灵上受到的痛苦是长期的、无法估量的,甚至影响其终身。

(二)严重影响了学生正确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的形成,对学生的良好人格养成产生潜移默化的消极影响

违法犯罪教师的所作所为,为一些学生提供了效仿的榜样,得出了错误的信息,使学生错误地认为粗野、蛮横、霸道、残忍的方法就是处理人际关系的总则,是征服一切的手段,这对于涉事不深、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还未形成的学生来说,其负面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在这种粗野、专横、强制和暴力环境下学习成长的学生,价值观的扭曲,对善与恶、美与丑的曲解,对于生命的轻贱,对他人人格的不尊重,对粗野、专横、强制和暴力的欣赏,渗透于日常的学习、生活之中,极易形成反社会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因此,教师违法犯罪行为对学生的负面影响后果难以估量。

(三)侵害了党的教育事业

党的教育方针是:“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而教师违法犯罪行为与党的教育方针、国家法律、法规背道而驰,严重侵害了党的教育事业,给党和国家的教育事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

(四)破坏了良好的师生关系

在中国的传统观念里,有“天地君亲师”、“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之说,因此,教师在社会上地位是崇高的。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师是“蜡烛”,燃烧了自己,照亮了别人,对教师寄予很高的道德期望。然而,一些教师的违法犯罪,严重败坏了人民教师“为人师表”的光辉形象,破坏了良好的师生关系。

三、教师违法犯罪的原因

我国《教师法》第三条:“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然而有些教师不是传道授业、培养学生成长,而是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将罪恶的双手伸向了学生,成了摧残祖国花朵的凶手。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自身原因

教师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人格修养。从一些教师违法犯罪案例分析来看,一些教师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功利观出现偏差,产生了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享乐主义的思想,造成一些教师职业道德的缺失,人格出现障碍,个别教师冷酷无情、脾气暴躁,对违反纪律的学生轻则冷嘲热讽、侮辱谩骂,重则拳打脚踢、威胁恐吓,完全无视学生的人格尊严和权利。有些学校领导认为个人付出的和党给予的相差太悬殊,在这种补偿心理的支配下,一有机会就想贪占,明拿不行就暗取,以权谋私,权钱交易,以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减弱

有的学校对教师只使用,不监督;只重视教师的教学工作,忽视对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工作,甚至丢掉了对教师职业道德教育这一精神武器。对个别教师出现的缺点、错误视而不见、见而不管,认为这些都是无关大局的小节问题,使一些教师在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面前,经不起考验,最终导致违法犯罪。

(三)学校管理制度不严、监管不力,学校、家长、社会以及司法缺乏相互联系的、统一的监督

目前我国教师的监督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机构缺乏,学校、社会、司法部门没有密切的联系,缺乏监督的整体性和系统性。行政管理部门在考核学校、教师业绩时只看分数,不问其他,对教师的思想、品德行为很少过问,对侵犯学生权益的行为尽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一些学校只重视升学率,缺少对教师师德的教育,缺乏对教师的监督管理;家长与学生沟通少,与学校联系也少,不了解孩子在学校的学习、生活情况,不能起到家长的监护作用,特别是对留守儿童更缺乏监护。行政部门、司法部门没有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去管理、监督学校、校长和教师的行为,使得一些教师有恃无恐、变本加厉、为所欲为地侵害学生的权益。

(四)各级教育机构、领导对教师违法犯罪现象缺乏应对策略和研究

学校在对什么时候、什么条件下,教师容易出现违法犯罪问题,什么样的校长可能犯罪?什么样的教师可能犯什么样的错误?犯什么样的罪?目前缺乏深入系统调查和研究,因此也拿不出应对的措施,更无法将潜在的犯罪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由于缺乏这种意识,工作常常处于被动。往往在教师违法违纪前处于一种失控状态,出事后才大吃一惊,急急忙忙堵漏洞,有时候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有时亡羊补牢则为时晚矣。

(五)学生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的低下

我们的学校教育缺乏对学生自身安全方面的教育,学生接受的都是非常阳光的、友好的东西,对一些违法的、丑恶的、犯罪的人和事了解和认识很少,甚至没有。对性的教育,学校也是缺乏科学系统的教育,加之家长也是性教育的荒芜者,学生面对教师违法犯罪时,既无抵御反抗的能力,更无自我保护的意识,完全是任人宰割的羔羊。加之教师的特殊地位,学生对教师充满信任和崇敬之情,在遭到教师侵害时,错误地认为是自己做错了事本该受到惩罚,对暴力侵害从不敢说“不”。

四 预防教师违法犯罪的措施

(一)以立法的形式,提高教师资格准入门槛

我国教师法虽然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但许多都是原则性的。对教师资格准入门槛,一定要高标准、严要求,要用法律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师范类院校招收的学生应当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学生;学生在大学期间必须掌握相应的教育理论、教育技能,取得教师资格后,才有可能进入教师行列;教师资格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德智体全面考核合格者才可以成为教师,而且考核、选拔过程公开、公正、民主、透明。对那些曾经严重侵害学生生命健康的、人格有缺陷、性格粗暴、冷漠的人,要坚决地清理出教师队伍。

(二)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依法治校

我们的学校是社会主义的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④、“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⑤对教师进行相关职业的法律教育,教师要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杜绝违法犯罪。

(三)建立司法、行政、学校、家长相互联系、统一的对学校、校长、教师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国家要进一步制定完善有关学校管理、教师管理的法律法规,有法可依;司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家长也应当积极地与有关部门联系,起到监护人的作用。这样全社会积极参与,为我们的孩子营造一个安全的、美好的学习、生活环境。预防教师犯罪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全社会协调统一,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四)长期不懈地加强师德教育与修养

师德是一个学校的灵魂,学校应当将师德教育与修养,作为学校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之一。师德包括:敬岗爱业、关爱学生、无私奉献、勤奋学习、刻苦钻研、以身作则、自我完善、求实探索、勇于创新等等,学校可以通过集体学习、专题讲座、教师自学、走出去、请进来等形式进行师德教育与修养。

(五)在中小学生中加强被害预防的教育,树立自我保护意识,依法保护自己,不受非法侵害

在中小学校中,专门开设有关的课程或讲座,要让学生懂得自己是学校的主体,是学校提供教育服务的对象,让学生认识到自己有哪些权利是不可侵犯的,提高学生的辨别是非能力,提高学生法律意识、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提高教师待遇,关心教师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努力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要采取更有力的措施,提高教师地位,维护教师权益,改善教师待遇,加强教师培训,关心教师身心健康,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实行倾斜政策,落实和完善教师社会保障政策,为教师解决后顾之忧,为教师发展成长创造更多机会、提供更有利的条件。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宣传优秀教师先进事迹。⑥全社会要关心教师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提高教师的待遇,特别是广大农村教师的待遇,使广大教师安居乐业,使教师职业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

注释:

①刘新萍、王永乐,《涉嫌强奸猥亵女生原阳一教师被刑拘》,《大河报》,2012年12月4日A13版。

②2013年05月29日 人民网最高法院公布三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教师强奸多名儿童被执行死刑。

③《如何斩断伸向女童的魔爪?》,《燕赵都市报》11版新观察,2013年7月3日。

④⑤《教育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⑥胡锦涛,《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10年7月13日),《人民日报》,2010年9月9日2版。

A Reflection on the Causes of Teachers' Illegal Actions and their Countermeasures

TIAN Zhen-guo
(United Front Work Department,Jining Normal University,Wulanchabu 012000,Inner Mongolia)

Teachers have a good professional quality and a high degree of human cultivation,and positive on a whole. However,there are also some teachers in the minority who do illegal actions because of the distortion of their moral viewpoints and values,thus having a bad influence on the harmonious development of the educational and social causes.In the paper,on the basis of the main features and harmfulness of teachers' illegal actions,the causes of their crimes and the preventive counterparts are explored.Hence,it is of practical significance to strengthen the ideological,moral and legal education so as to prevent teachers'crimes.

teachers;illegal crimes;causes;preventive measures

D924.11

A

2095-3771(2014)04-0053-05

田振国(1959—),男,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学法。该文为2013年度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JSY132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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