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菲 王业明
(安庆师范学院文学院 安徽安庆 246133)
电视的再现和电影的表现*
王 菲 王业明
(安庆师范学院文学院 安徽安庆 246133)
电视的家用性体现在接收空间开放性和接收状态休闲性上,这两个特性决定了电视具有生活再现的媒体特性。而电影的公用性体现在接收空间封闭性和接收心理专注性上,这两个特性则决定了电影具有艺术再现的媒体特性。这两种不同的媒体特性,决定了若要实现这两种媒体的高速发展,就必须重视这种不同,发挥各自的媒体优势。
电视 再现 电影 表现
1895年电影诞生,发展了40年后,1936年电视在英国伦敦才正式开播。可以看到电视作为一种大众传播媒介,产生较晚。但是,电视和电影的本质特征其实基本相同,都是以图像、声音、色彩诸元素来逼真、生动地再现或表现物质现实和精神世界的大众媒体[1]。看起来,电影和电视只是传播的物理介质不同而已。我们也总是习惯性地用“影视”这个词汇来表述电影和电视,意即电视和电影不分家。但随着电视和电影的发展,越来越体现出了二者的不同,笔者将这种不同归纳为不同的美学特征——再现和表现。在笔者看来,电视的美学优势体现在再现上,电影的美学优势体现在表现上,只有将这两种不同重视起来,才能发挥各自的优势,实现资源的最优化利用。现在研究影视艺术的很多,研究方向更是五花八门,但真正从电视和电影的美学优势上去研究它们各自擅长的表达区域的,笔者目前还没有看到。这也正是本文的研究价值所在。
再现是将事物尽量以它本来的样子显示出来,强调的是对客观现实的纪录,更注重事物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人的主观性少。电视从一产生就作为家用媒体被一个个的家庭作为必要的家用电器购买和使用着。电视机甚至都可以说是家庭的一个重要成员,成为我们孤单在家时必不可少的陪伴伙伴[2]。电视的家用性也被打破过,也被搬到过公交车上、学校里。但如果留心,由于受接收环境改变的原因,那个环境下的电视的播放内容已经很受限,不会再像家里的电视一样可以播放同样的内容而期望收到好的传播效果。所以,笔者说电视是一种家用媒体。它的家用性体现在两个方面:接收空间的开放性和接收状态的休闲性。
(一)电视的接收空间开放性决定了电视内容的再现性
电视的接收环境是相对开放的,这种开放性分为内在开放性和外在开放性两个方面[3]。内在开放性体现在收看人本身的干扰性上。收看的人并不一定是只做看电视这一件事的,他可以边看电视边做其他的活计,甚至只要听着就可以。外在开放性体现在收看人受其他人的干扰性上。收看人的收看行为可以被其他的人随意干扰。一个人在收看电视的时候,其他的家庭成员可以随意在家里活动,甚至可以随意打断收看人的收看。综合起来,无论是内在开放性,还是外在开放性,只要是开放性的接收环境就决定了接收人接收到信息要收到很多的干扰。如果接收环境干扰性大,要想所传播的信息能被准确传达,就要求播放内容线索比较简单,比较线性,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娓娓道来,情节的发展不那么紧凑,慢条斯理。这种“娓娓道来” 和“慢条斯理”归纳起来其实也就是再现性。
(二)电视的接收状态休闲性决定了电视内容的再现性
收看电视的人的往往收看心理是比较休闲的、比较放松的。大多数情况下,电视都是扮演一种娱乐的工具[4],人们也善于用它来娱乐自己。没有谁在娱乐的时候心情是非常紧张的,都是非常轻松愉快的。这种休闲的接受状态下,人的注意力不是非常集中,也不适合于深度思考问题。这就决定了电视内容不能太难懂,不能太抽象,主观性不能太强,最好是客观现象的客观展示。这不难懂的不抽象的客观展示其实就是内容的再现性。
表现是将事物以自己所理解的样子显示出来,更强调主观发挥,是主观参与度极高的一个词汇,更注重个体对事物的主观认识和建构,客观性少。电影这种媒体从一产生就是作为公共场所的媒体存在的[5]。它是很多人聚集在一起,在一个封闭的环境中收看的,这种公用性决定了电影内容的表现性。虽然随着技术的发展,电影的传播也延伸了影院外传播的渠道,人们可以买光碟自己回家看,但这并不等于说电影也“家用”了。理由有二:①这不是主流,电影收看的主流渠道仍然是电影院;②如果仔细想想,便可以发现,在家看电影的时候并不同于电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自己一个人或者和别人非常专注地集中一个时间段收看的。所以,综上电影仍然是一种公用媒体,它的公用性体现在接收空间的封闭性和接收状态的专注性。
(一)电影的接收空间封闭性决定了电影内容的表现性
电影的接收空间是相对封闭的,这种封闭性也体现在内在封闭性和外在封闭性两个方面。内在封闭性是看电影的人进到电影院就是看电影的,他只做看电影这一件事情。外在封闭性体现在都是对这部影片有期待的人集中到一个相对黑暗的影厅里收看的,与外面几乎隔离开来,这种相对封闭的接收环境不但干扰性低,而且相互还能起到帮助理解的作用。这种作用用传播学中的群体传播中的暗示和感染就能轻松解释[6]。假设这样一个场景:大家都在看一个电影,一个人看到没有看到一个镜头中的背景信息,他很不明白接下来的剧情,其他人的一个反应或者一句低语就能帮助自己解答困惑,实现顺利观影。所以说,电影的接收空间封闭性创造了良好的收视环境,这也就决定了电影内容的表现性特征。大家进到电影院,绝对无法忍受结构松散,节奏缓慢的生活再现性内容,而希望看到结构复杂,表现手法多样,主观性强和制作精良的艺术表现性内容。
(二)电影的接收状态专注性决定了电影内容的表现性
封闭的空间、集中的时间段,人们花钱进电影院来观看一部电影,总是非常专注的。在这种专注下,注意力非常集中对外物的信息感受能力比较强,理解和分析的能力也比较强,这就决定了电影内容可以难理解一些,而这种“难理解”就体现在内容的表现性上。它要表达的主题深刻一些,表达手法多样,思想性强一些。
电视的节目类型大致的可分为新闻类节目(正规的),财经类节目(相关咨讯及评述),体育类节目(赛事转播及体育消息报道),文化娱乐类节目(包括影视,综艺,娱乐咨讯等),生活类节目(包括生活见闻,百姓平日关心的一些内容),谈话类节目,军事类节目,教育类节目,科技类节目,少儿节目,老年节目,广告节目等等。
要探讨电视内容的再现性,只有两种电视节目类型能引发质疑。那就是文化娱乐类节目中的影视即电视电影、电视剧,它们使得电视看起来似乎也具有强大表现力。笔者着重就这两种类型进行分析。电视电影(亦称电视影片)基本上是按蒙太奇技巧摄制的电视剧,是按照电影的艺术规范和电视的叙事规律来制作,通过电视媒介播放的电视节目类型。但只是通过电视媒介播放这一个因素就导致了电影的性质发生了本质的变化。电视电影变得情节拖沓、叙事简单,甚至有人怀疑电视电影已经不是电影了,笔者比较认同这个观点。笔者觉得电视电影已经是电视剧了,只不过这种电视剧不像其他电视剧一样有很多集,它只有一集,而且这仅有的一集比较长罢了。再看电视剧。狭义的电视剧主要是根据面对面交流的特点和“引戏员”的结构方式制作的电视剧。同样是故事,只要是以电视剧的方式讲,艺术表现的成分就会减了又减,它就会呈现出以下特点:①尽量少用全景和远景,大多采用中、近景和特写;②语言因素占有重要地位;③适于揭示人物的内心活动,展示人物内在思想感情的变化。甚至有人认为,电视剧是对“生活的转播”。从以上特点大家就不难看出电视剧的再现性了。
再来看电影。常用的划分影片类型的标准有三个:场景、情绪、形式。场景是指影片发生的地点,情绪是指全片传达的感情刺激,影片也可能在拍摄时使用特定设备或呈现为特定样式,即形式。按场景:犯罪片,黑色电影,历史片,科幻片,体育片,战争片,西部片;按情绪:动作片,冒险片,喜剧片,剧情片,幻想片,恐怖片,推理片,爱情片,惊悚片;按形式:动画片,传记片,纪录片,实验电影(先锋电影),音乐片,短片。短片即在较短时间内努力包含“标准长度”影片的诸元素[7]。这里能引发电影也擅长再现的质疑的是历史片、体育片、传记片和纪录片。就用看起来再现性最强的纪录片来举例说明。纪录片较之电视剧体现出来的强大的艺术表现优势。纯社会纪实类纪录片中很少有艺术表现的处理,就有人说冗长乏味,不好看。为了使纪录片好看,有的导演就在纪录片中加入了艺术表现的桥段,这些桥段从某种意义上讲都是出于效果的需要,是影片制作者希望观众达到自己所期望的效果而采用的一种艺术手段,这种手段一定程度上并不能干扰人们对所记录的事实的质疑,只是为了是影片更加好看。所以说纪录片若要用电影的方式拍,就不得不与与艺术表现相结合。看起来再现性最强的纪录片都如此了,其他的自然就不说自明了。
电视由于家用媒体的特性决定了电视具有擅长生活再现的优势,电影由于公用性媒体的特性决定了它具有擅长艺术表现的优势。这两种优势可以说成是这两种媒体的固有特性,任何题材只要通过它们播放,就必须转化成具有这种特性的东西才能好看,否则就事倍功半,不讨巧。所以,笔者认为这两种媒体以后若想得到事半功倍的发展,就必须发挥好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
[1]陈旭光.电影文化之维[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14.
[2]王长潇.电视影像传播概论[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6.48.
[3]任悦.视觉传播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76.
[4](英)尼古拉斯·阿伯克龙比.电视与社会[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7.126.
[5]潘源.影视艺术传播学[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9.77.
[6]郭庆光.传播学教程(第二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76.
[7](法)巴赞.电影是什么[M].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2008.57.
(责任编辑闳玉)
安庆师范学院青年科研基金项目“电影的艺术表现与电视的记录呈现”(编号SK201219)成果之一。
2014-09-11
王菲(1982-),女,安庆师范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影视文化传播。
G 210.9
A
1673-4580(2014)04-01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