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诗歌自注辨析三则*

2014-04-17 02:47滕汉洋
九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4期
关键词:旧唐书唐人后人

滕汉洋

(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 江苏盐城 224002)

白居易诗歌自注辨析三则*

滕汉洋

(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 江苏盐城 224002)

白居易诗歌文本的特点是自注非常多,这些自注中的绝大部分出自白居易本人之手并无疑问。其中一些曾经引起学者们怀疑的自注,如关于“唐书”的理解问题、“鶗鴂”的音注问题和“半月之间四人死”与相关史实的乖违问题,都可以有合理的解释,未必是后人的篡改和妄增。这些自注的真实性,也从侧面证明了白居易诗歌文本保存的完整性。

白居易 诗歌自注 辨析

白居易目前存诗两千八百余首,其中五百余首诗歌有注,有的诗歌作注甚至不止一次。白居易的这些诗歌自注内容繁富,涉及白诗的写作时间及与之有关的人物、事件,乃至字词读音与典故出处等,不仅保存了关于白居易生平事迹的大量资料,同时于唐代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亦多有涉及,历来为治唐代文史者所重视,客观上已经获得了超越文学文本之外的价值。由于唐人文集留存至今者,《白氏文集》最称完璧。因此,对于白诗中存在的大量注文,其出自白居易之手,已然获得普遍认可。如白诗很多自注往往以第一人称行文,仅从此点即可判断其真乃出于白氏之手。而且从内容上来看,自注不仅可以与白诗做内部的相互参证,其中涉及的人物、事件,亦往往获得他人诗歌乃至史籍的证明。若是后人妄加,断然不会如此深细,各注之间亦不会如此天衣无缝。然所谓《白氏文集》能保存其原貌者,仅是大要言之,经过长时间的流传、抄写、刊刻,文本难免会发生一定程度地变异、错讹。如白氏生前自定之文集七十五卷,据其各篇《文集纪》,当是前集、后集、续集连缀的形式,然当今通行本如宋绍兴本、明马调元校本,皆为先诗后笔本,其文本形态的变异不可谓不大。至于抄写、刊刻导致的文字错讹,更是所在多有。当代学者校订白集,往往要用诸多版本互校,以求最大程度还原白诗原貌。对于白集中留存的大量自注,其中一些亦曾引起学者的怀疑,认为是后人的篡改或妄加。那么这些怀疑是否有确切的依据呢?本文选取三条具有代表性地被认为是后人篡改的白诗自注加以辨析,以说明现存白诗自注的真实性。

一、关于“唐书”的理解问题

白集卷二十四《自到郡斋仅经旬日方专公务未及宴游偷闲走笔题二十四韵兼寄常州贾舍人湖州崔郎中仍呈吴中诸客》一诗“愧无铛脚政”句自注云:“河北三郡相邻,皆有善政,时为铛脚刺史。见唐书。”此是诗内夹注,注诗语之典故出处。然其中所谓的“唐书”颇让人生疑。朱金城先生笺校白集时综录了对于此则自注评述的相关材料,其云:

何义门云:“‘河北’二十字疑非本注。”城按:何校是。又注中“见唐书”三字,汪本误作“见汉书”。考唐薛大鼎贞观时为沧州刺史,时与瀛洲刺史贾敦颐、曹州刺史郑德本俱有美政,河北称为“铛脚刺史”。见《旧唐书》卷一八五《薛大鼎传》。[1]

清人何焯疑此非本注,但未说明原因;汪立名校订《白香山诗集》,径直将“唐书”改作“汉书”,已见出注中称“唐书”大为可疑,但汪氏并未说明这一典故出自《汉书》何处;朱金城赞成何说,进一步考证出“铛脚刺史”源自《旧唐书·薛大鼎传》。五代后晋时所编《旧唐书》实不当为白氏所见,因此,他们显然是据此认为此注乃后人妄增。

真实情况果真如此吗?实际上,这里涉及到对“唐书”的理解问题。白诗自注所言的“唐书”实非后人编修的唐史书籍,而是唐人编修的本朝史书。岑仲勉先生《<旧唐书逸文>辨》一文在论及《唐书》时,曾举白氏此注为例,说明唐人自编的本朝史书也被称为“唐书”。另外还曾列举了两则材料。其一是德宗贞元六年李慵所撰的李邕之子李岐的墓志,其中有云:

考邕,皇朝北海郡太守,赠秘书监,有文集一百八卷行于代,《唐书》有传。

其二是朱景玄《唐朝名画录》中关于韩滉的记载:

韩滉,德宗朝宰相,……按《唐书》,公天纵聪明,神干正直。

以上材料都出自唐人,因此岑先生认为“李慵、白居易所谓《唐书》,当指吴、韦旧著。”[2]这里提及的吴、韦,指的是吴兢和韦述,二人皆曾撰有唐史著作。据《旧唐书》卷一○二《吴兢传》:“兢卒后,其子进兢所撰《唐史》八十余卷,事多纰缪,不逮于壮年。”[3]又据本卷《韦述传》,韦述早年撰《唐春秋》三十卷,嗣后更有国史之作:

述在书府四十年,居史职二十年,嗜学著书,手不释卷。国史自令狐德棻至于吴兢,虽累修撰,竟未成一家之言。至述始定类例,补遗续阙,勒成《国史》一百一十二卷,并《史例》一卷,事简而记详,雅有良史之才,兰陵萧颖士以为谯周、陈寿之流。……及禄山之乱,两京陷贼,玄宗幸蜀,述抱《国史》藏于南山,经籍资产,焚剽殆尽。述亦陷于贼庭,授伪官。至德二年,收两京,三司议罪,流于渝州,为刺史薛舒困辱,不食而卒。其甥萧直为太尉李光弼判官,广德二年,直因入奏言事称旨,乃上疏理述于苍黄之际,能存《国史》,致圣朝大典,得无遗逸,以功补过,合沾恩宥。乃赠右散骑常侍。[3]

吴、韦之作虽然在上引传记中被称为《唐史》或《唐春秋》《国史》,但在刘知几的《史通》中,吴兢所撰之书即被称为《唐书》,[4]韦述的《国史》在《新唐书》中与嗣后柳芳、令狐峘等所撰的《国史》同被著录为《唐书》。[5]因此,岑仲勉先生所言无疑是正确的。在此,笔者还可补充两则现存唐诗中称本朝史为“唐书”的例子。王建《上武元衡相公》云:“褒贬唐书天历上,捧持尧日庆云中。”[6]皮日休《七爱诗·卢征君》云:“万世唐书中,一名不可比。”[7]可见,唐人称本朝人所编的本朝史书为“唐书”是非常普遍的现象。

实际上,唐代官修的本朝史除了吴兢和韦述的撰著之外还有很多。早在贞观元年即有姚思廉以纪传体编写的一部本朝史,嗣后的高宗显庆元年,长孙无忌等人又撰成《武德贞观两朝史》八十卷,龙朔年间,许敬宗又将是书增补成一百卷。则天革命之后,牛凤及于长寿年间撰一百卷唐史,直接题名为《唐书》。至于各朝帝王的《实录》等的编修,一直持续到武宗朝。[8]在《旧唐书》成书之前,唐人所撰的本朝史书多有存在,唐人对于本朝史有足够多的了解渠道。这些史料也是刘昫等人修撰《旧唐书》、欧阳修等人修撰《新唐书》及宋时《册府元龟》《唐会要》等书修撰的基础。因此,白居易自注中所谓“唐书”,诚如岑仲勉先生所言,乃是吴、韦等唐人所编之本朝史,而非《旧唐书》或《新唐书》。白居易本人对于本朝史颇多留意,如其《新乐府》五十首,对前代尤其贞观朝史实多有涉及,而且有大量的注文罗列当时的事实。因此,对于“铛脚刺史”一典并不会陌生。何焯、汪立名等人或疑前述白诗自注为后人增衍,或径直妄改原文,乃是出于对“唐书”的误解。据此断定此则自注为后人妄增,未免显得过于武断。

二、关于“鶗鴂”的音注问题

白集卷十六《东南行一百韵》“残芳悲鶗鴂”句中“鶗鴂”二字下注云:“音啼决,见《楚词》”。朱金城先生校云:

“悲鶗鴂”:此下那波本、才调集俱无注。卢校:“本注‘音啼决,见《楚词》。’按上四字不应皆平声,疑此亦后人所加。‘鶗’当依《广韵》作‘特计切’。”[1]

白居易此诗属于律诗,因此卢文弨疑此注为后人所加,主要是从格律方面加以判断。但唐人律诗,亦有不完全合律者,仅此似并不能否定此条注释乃白居易本人所加。另外,诚如朱金城所言,那波本、《才调集》俱无注。按日本所传的那波道圆本白集乃是影朝鲜所传白集之翻刻本,其所用原本时代或早于中土流传的南宋绍兴本白集,[9]亦曾因其前后续集本的形式被认为保存了白集最初的编貌而倍受推崇。但这一本子一方面较绍兴本文本质量差,另一方面因其为活字印本,字体大小一致,几乎将白集中所有的自注删除,只保留了极少量的题下注。如《东南行一百韵》诗,其中有11条注文皆被删落。因此,那波本不存此条注文并不难理解,更不能成为此条注文乃后人所加的证据。另外,《才调集》成于韦縠仕后蜀时,其序中虽言“暇日因阅李、杜、元、白诗……遂棌摭奥妙,并诸贤达章句”,[10]似其直接抄录自亲见的诸家诗集,但其选白居易诗歌19首,[10]其中9首现存宋绍兴本白集有题注或诗内夹注,而《才调集》仅有《初与元九别后忽梦见之及寤而书适至兼寄桐花诗怅然感怀因以此寄》一诗保留了题下“时元九初谪江陵”的注文。仅从这一保留的题注形式来看,它也可能是韦縠将其当做标题而留下的。而其中所选入的《东南行一百韵》诗,白集中的11条注释皆删除。可见,《才调集》不留白诗自注,当是韦縠直接删除的结果。因为作为唐诗选本,为了控制选本篇幅和便于流传阅读,保留繁琐的注文并无必要。因此,那波本、《才调集》俱无注并不能否定白居易此条自注的真实性。

除了现存最早的白氏文集刊本如宋绍兴本中保存了这条题注外,若与马本诸多音注比较,此条注释较为特殊形式也从侧面证明了其真实性。《白氏长庆集》中土最为通行的明代马调元校刻本 ,颇多以反切的方式注音者。即以本诗为例,如“舳舻”,马本分别以“直六切”“龙都切”予以注音。但这些音注显然非白氏自注,因为现存白集最早的版本中,鲜有此种“××切”的注音方式,现代学者校订白集,皆统统删除宋本不存而独存马本的反切音注。而与马本妄加的注音方式不同,白氏自注多以同音字代替反切注音的方式加以训读,或者直接注明是四声中的某声。如《月夜登阁避暑》:“中去人若燔烧”[1];《初入太行路》:“太行峰苍上声莽”[1];《初入峡有感》:“苒蒻竹篾菍音念”[1]等,皆属此类。因此,上述受到怀疑的白诗自注迥异于马调元所增之注的形式,正是其乃白氏自注的一个有力反证。

三、关于“半月之间四人死”的问题

白集卷二二《和自劝二首》其二“半月之间四人死”句注云:“韦中书、孔京兆、钱尚书、崔华州,十五日间相次而逝”。[1]以上所列四人分别是韦处厚、孔戢、钱徽、崔植。据《旧唐书》卷十七《文宗纪》,韦处厚卒于大和二年十二月壬申(21日),孔戢卒于大和三年正月丁亥(6日),钱徽卒于大和三年正月庚寅(9日),崔植卒于大和三年正月甲辰(23日)。[3]但白氏诗及注中所谓“半月之间”“十五日间”,与上述史实略有出入。岑仲勉先生在《唐史余渖》中已指出此点,其云:

由旧纪所书计之,自二年十二月壬申至正月甲辰,前后三十三日,不止半月也。若谓诗取概数,则“半月”尽可改作“一月”,如谓“半月”即“一月”之讹,则注文之“十五日”亦须讹。唯旧纪本实录,实录往往书报到之日,钱徽致仕,不审是否留京,倘据外报,则壬申至庚寅,前后凡十九日,但华州崔植,密迩京辅,又不应逾半月而报始上也。白集卷六○,《祭中书韦相公文》:“去年腊月,胜业宅中,公云必结佛缘,……曾未经旬,公即捐馆。”处厚之卒,白尚在京。又陈振孙《白文公年谱》,大和“三年己酉,公春以病免官,除太子宾客分司,有喜除宾客诗,将至东都有寄令狐留守诗云:‘惜逢金谷三春尽’,盖以春暮至洛也。”则三年正月,当未离京,辇毂之下,非道路传闻者比,故白诗之“半月”,与旧纪如何调和,尚待他证云。[11]

白氏自注虽与诗中所言吻合,但与历史记载微有差。因此,岑仲勉先生这里虽未怀疑此注乃后人妄增,但仍怀疑文字上可能有讹误。实际上,这里仍然是理解的分歧问题。首先要肯定的是,现存较早的各本《白氏文集》中,“半月之间四人死”一句并无异文。另就本句下的注文来看,宋本及日藏的金泽文库本和管见抄本白集,皆留存此注。金泽本、管见抄本中的注有异文,“十五日间相次而逝”之“而”作“薨”。[12]但对于与史实有所出入的“十五日间”却与宋本相同。因此,从版本学的角度,无法怀疑此注的真实性。但是白氏诗中所言与注中所言,为何与史书所记不合呢?白居易所谓的“十五日间”实际上可以做这样的理解:孔戢与钱徽之卒前后相距不过三日,二人实可视为同时离世,此时距之前的韦处厚卒约半月,距之后的崔植卒亦恰为半月。因而,白氏所谓的“半月之间”“十五日间”非谓四人半月之内全部离世,而是他们大约间隔半月而相次去世。自注中所说的“十五日间相次而逝”说得正是这个意思。因此,白诗与《旧唐书》所记并无龃龉不合之处,文献内部所提供的信息是统一的。白诗乃是概指,而且由于文言在数字表达方面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也往往使得今人对于古文的理解产生歧义。对于白诗与白注,不能胶柱于字面而武断地判定其是非。

综合以上所辨析的三例来看,学者们提出怀疑的注文,实际上都不能视为伪注。白居易诗歌的版本流传,相对于其他唐人如杜甫、韩愈等人来说,相对单纯。一方面白居易自己注意文本保存,身前曾将自己的文集抄写五本,分五地收藏,其诗歌保存的完整性提供了白诗自注真实性最为原始的依据。另一方面,与杜甫、韩愈等人的文集不同,白诗向来以浅俗称于世,与宋人的千家注杜、五百家注韩柳的盛况相比,为白诗编年或作注者,历来鲜有其人。这在客观上减少了后人对于白诗文本改篡的几率。现存杜甫诗中,由于注家众多,后人注文与杜诗原注往往夹缠不清,使得对于杜诗自注的还原存在较大困难。后人的注文,虽然对于杜诗的研究有所发明,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看,又可视为是对原本就散佚不全的杜诗文本的第二次破坏。而在白居易集来说,却并不存在这种情况。

[1]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 1626.

[2]岑仲勉.岑仲勉史学论文集[M].北京:中华书局,1990.294.

[3]刘昫.旧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3182.

[4]赵占甫.史通新校注[M].重庆:重庆出版社,1990.766.

[5]欧阳修、宋祁.新唐书[M].北京:中华书局,1975.1458.

[6]王宗堂.王建诗集校注[M].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6.340.

[7]彭定求.全唐诗(增订本)[M].北京:中华书局,1999.7072.

[8]杜希德.唐代官修史籍考[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146.

[9]静永健、陈翀.汉籍东渐及日藏古文献论考稿[M] .北京:中华书局,2011.142.

[10]傅璇琮.唐人选唐诗新编[M].西安: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6.691.

[11]岑仲勉.唐史余渖[M].北京:中华书局,2004.171.

[12]谢思炜.白居易诗集校注[M].北京:中华书局,2006.1756.

(责任编辑陈平生)

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白居易诗歌自注研究”(编号2014SJB715)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2014-10-07

滕汉洋(1982-),男,文学博士,盐城师范学院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隋唐五代文学。

I 207.22

A

1673-4580(2014)04-007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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