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沿海绿色开发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2014-04-17 01:25文/王
经济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海岸带政策法规沿海地区

文/王 玫

《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已上升为国家战略,为河北沿海经济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如何坚持环境保护优先,正确处理开发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努力实现河北沿海地区的绿色开发,已经成为一项重要课题。作者在对河北省的唐山、秦皇岛、沧州三市以及辽宁省、山东省、天津市进行调研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基础,对如何实现河北省沿海地区的绿色开发进行了研究。

一、需要注意海岸环境变异研究

(一)河北省沿海环境变异研究已成为沿海绿色开发的一项紧迫任务

海岸环境变异研究是沿海开发的基础性研究。目前,全球性增温和海平面上升及其影响已引起世界沿海国家的高度重视,全球海平面上升对我国低海岸也已构成严重威胁。据中国科学院预估结果表明,到2050年我国沿海海平面将上升12~50厘米,大于全球平均海平面上升幅度,其中珠三角、长三角和环渤海地区等重要沿海经济带附近的海平面将上升50~100厘米。同时,与此相关的某些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如热带气旋强风)发生的频率可能增加,未来类似强震引发的海啸也极可能对我国某些沿海城市造成极其严重的影响,地处环渤海地区的河北省必须对沿海环境变异研究给予高度重视。

随着河北沿海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沿海地质“家底”已成为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河北省沿海绿色开发有许多基础性工作要做,需要三维地质调查、环境调查、灾害预防等地质勘探保障工程作基础,发挥“先行军”作用。如果“地下”工作出了问题,会对“地上”建设造成严重的灾难。目前,河北省沿海环境变异研究远远不能适应全省沿海开发的要求,表现在沿海地区陆域和海域的地质调查明显不足,有关地质资源与环境评估所需信息也很不完整,甚至出现因地质资源不够影响到滩涂开发。因此,加强沿海环境变异研究已成为河北省沿海绿色开发的一项紧迫任务。

(二)加强河北省沿海环境变异研究的具体建议

1.在河北沿海开发中,应高度重视海岸环境变异研究这项基础性工作,尤其是全球海平面上升对河北沿海地区影响的研究,以便在进行沿海区域规划、重大工程决策设计等方面能够充分应对气候变化所导致的海平面上升带来的潜在威胁,确保河北省沿海绿色开发的安全性,实现河北省海岸带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尽快完成河北沿海的水文地质勘测,对海岸、海港和海洋地形进行仔细的勘测和研究,制定有效减轻海平面上升及预防特大海啸防灾减灾的计划,精确划定海平面上升可能影响到的区域以及海啸风险的影响区域,为沿海绿色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3.尽快启动编制《河北省沿海地区三维地质调查项目》。启动这一项目将对河北省沿海港口、港城、临港工业的建设与开发起到重要的地质保障作用,直接关系到招商引资和大项目的落地时效。

二、需要加强沿海地区区域环境一体化协作

(一)河北省沿海地区区域一体化发展明显滞后

秦皇岛、唐山、沧州作为河北省沿海地区的3个城市已被列入国家战略的总体框架之内,但由于长期以来地方利益硬约束,各市各自为战,甚至以邻为壑,并没有太多实质性的区域一体化合作,在资源环境保护和开发方面更缺乏深层次的合作,沿海资源不同程度地承受着资源和环境退化带来的巨大压力。同时,市场化运作不足,对资源环境也缺乏动态的评估和监管,导致河北省沿海地区区域一体化的发展明显滞后。例如,河北省港口集团虽然成立了一段时间,但其对全省沿海几个港口发展的协调作用尚未显现,特别是对秦皇岛港“龙头”的支持力度不足。沿海各港口“明争暗斗”,定位分工不明,造成资源浪费、重复建设。因此,只有通过多层面、多领域、实质性的一体化合作,才会避免重复建设和恶性竞争,实现区域资源环境开发保护与沿海经济协调发展。

(二)强化河北省沿海地区区域环境一体化协作机制的具体建议

1.成立沿海区域规划、环境与资源利用的专家委员会,为涉及沿海资源环境的城市规划、产业项目布局和其他需要的环境评估、协商、决策等重大事项提供决策咨询。

2.严格执行沿海区域环境保护标准和要求,促进全省沿海区域环境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3.充分调动沿海区域行政机关、学术机构以及大专院校的各类资源,组建有理论、有经验、有技术的联合研究团队,针对沿海环保问题进行更深层次的机理研究和问题辨识,推动科学、安全环保手段的实施。

4.开展沿海区域环保产业合作、交流、展示和项目洽谈活动,推动环保产业领域内的投融资、市场拓展、技术配合、资格互认、环保技术应用等多层面的广泛合作。

5.建立重大灾害预警应急联动系统,对沿海地区重大灾害进行及时有效的协调、联动,把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6.要科学界定沿海港口功能,合理配置港口资源,引导其错位发展,消除港口重复建设和避免不必要的浪费,统筹河北港口的发展步伐。

三、需要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

(一)河北省海岸生态环境形势严峻

河北省沿海地区海岸线长487公里,海洋资源禀赋优良,集中了我国10%的铁矿、10%的油气资源和10%的海盐产能,但河北省海洋经济总量占全省经济总量的比重却不高。由于“重开发,轻保护”,部分近岸海域环境污染严重,已成为制约沿海区域经济发展的瓶颈。由于过度追求经济发展、向大海要地,导致海洋生物栖息地大面积损毁,生态景观迅速消失,严重影响了海岸带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在海岸带进行大规模城镇、港口建设及发展工业等,将会改变海域的自然属性,造成不可逆的生态破坏和生态价值的流失。大面积围填海工程和临海工业开发,不仅不能充分利用并发挥海岸带的作用,反而会造成近海纳潮量降低,海洋调节能力下降,甚至会改变局部地水动力环境,导致海岸防灾减灾能力的降低。而且,填海造地多为工业、港口、机场、建筑工程所利用,土地负荷承载压力要求高,在滩涂或浅海上造地,其淤泥层如果不进行严格处理,填筑土石粒没有执行施工标准,可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

早在上世纪70年代,联合国就强调“海岸带资源是一项宝贵的国家财富”,发达国家对海岸带资源已开始实施“限制开发”的政策。而我国却是盲目开发,全国海岸侵蚀岸段已达70%,山东省超过80%,河北省海岸侵蚀岸段形势也不乐观。因此,采取海岸防护工程措施,遏制海岸侵蚀岸段发展势头,切实保护河北省海岸生态环境已迫在眉睫。

(二)保护河北省海岸生态环境的具体建议

1.各级党政领导应高度重视海岸带生态环境保护。通过加强综合研究、宏观调控、整体优化和区域协调来合理开发海岸带生态资源,采取海岸防护工程等积极有效措施,遏制海岸侵蚀岸段发展,确保海岸绿色开发的健康发展。

2.树立科学的沿海发展观。要增强沿海“绿色开发、可持续利用”的理念,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及子孙后代生存发展服务,实现海岸带资源的永续利用。在海岸带开发中,必须严把生态环境保护关,加强海岸带生态环境调查,注重海岸带环境保护与生态价值挖掘,做到开发与保护并举。

3.要运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进行科学围垦、集约围垦、高效开发,对滩涂围垦中可能发生的湿地面积减退、海域纳污能力下降、海洋生物多样性减少以及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要进行前瞻性研究,提供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四、需要建立沿海污染统筹防治协调机制

(一)现有管理体制和治理模式已不适应河北现代沿海环境管理的要求

河北省沿海地区的秦皇岛、唐山、沧州3市,多年来的污染防治是多头治理,环保、海洋、水利、城建、国土、农林、港务、盐务等十余家职能部门各行其政,管理主体混乱,缺乏整体性,“群龙闹海”,形不成合力,加大了管理难度,庞大分散的管理体制以及“多头治理”的模式不适应现代沿海环境管理的要求,成为沿海绿色开发建设中的一大障碍,亟待整合协调。

(二)建立河北省沿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具体建议

要真正扭转沿海污染多头治理的现状,不仅需要所有涉海部门的努力,还应立足于全省海陆环境的相互联系,不拘泥于三市界限,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沿海污染统筹防治机制。

1.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与沿海开发事业相适应的综合管理体制。建议成立河北省沿海资源开发整治与环境污染防治管理领导小组,由省海洋局、省环保局牵头,加强沿海区域及流域的协调合作,形成部门、行业、地区间的联动,调动政府、市场和社会的积极性,综合运用环境保护、污染治理和监督管理等手段,探索区域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确保沿海环境保护与治理的高效率、高效益。

2.河北省沿海地区的污染治理要与相关流域、海域工作协调衔接,注重与辽河、海河、黄河等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的协调衔接,注重与《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等海域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3.治理内容应逐步向经济系统延伸。运用法律和行政手段惩治污染是在污染产生后的权宜之计,而从源头上减少因经济活动造成的污染的产生与输出则是长期的战略方针。河北省应根据沿海地区建设新型工业化的要求,在大力发展高新技术的同时,对大量传统制造业、重化工、钢铁、建材等高污染产业通过技术创新加以改造,提高资源综合与循环利用水平,达到降低能耗、减少污染和节约资源的目的,实现治本的战略目标。

五、需要加强沿海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及环境执法监督

(一)政策法规滞后以及执法不严已成为河北省沿海污染治理的瓶颈

我国至今缺乏海上环境污染方面的立法,没有相关的赔偿、补偿办法和规定,因此应特别重视沿海环保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而且,河北省沿海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也不适应沿海地区绿色开发的需要。一是政策法规滞后,政策法规跟不上沿海绿色大开发形势的需要,甚至有些海岸带环境管理还存在立法空白。二是政策法规原则性规定较多,具体规定不足,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政策法规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性、衔接性,至今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一些临海及涉海企业和经营者片面追求利润最大化,不愿为减少污染改进技术;某些地区和部门为维护本地区利益,对破坏环境现象熟视无睹,却对环境监察和环境管理加以干预;有的环境管理执法部门有法不依,对环境违法现象放任自流。

(二)加强河北省沿海环保政策法规体系建设及环境执法监督的具体建议

1.建立特别法规体系和资源环境可持续利用的管理体制,形成一系列与之对应的沿海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增强环境政策法规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目前河北省已出台了《海洋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还需要实施《河北沿海地区环境保护特别措施法》以及相关配套法规,把河北省沿海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纳入法制化轨道,以保障沿海地区环境保护健康发展和沿海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鉴于沿海地区环境具有潜隐性、爆发性的特点,沿海地区环境政策法规与制度建设应具有前瞻性和可预见性,借助科技手段,适度超前,以保障河北沿海绿色开发建设的健康有序。

3.环境执法可借鉴美国环境执法“三结合”的做法,执法官员、律师与工程师三者同时出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实现行政、法律与技术三方有机结合,确保环境执法的权威性,充分应对执法对象的欺骗、糊弄,使法律得以严肃有效维护。

4.成立全省性的沿海地区环境综合执法机构,确保沿海地区环境执法的统一性、协调性和公正性。同时,应加大与周边省市执法的联动,使环境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抑。

5.强化地方绿色GDP考核力度,把沿海环境治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约束官员环境执法不作为现象,摆正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6.鼓励并支持民间环保组织的设立,引导并扶持沿海环保产业的发展,在全产业和全社会乃至每个家庭都形成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加大沿海地区环境的执法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保证环境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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