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税博物馆 汪 炜
银锭背后的历史
中国财税博物馆 汪 炜
本文试图从中国财税博物馆馆藏的明代嘉靖十四年五十两禄米银锭所钤刻的铭文中,探究其中透露出的粮长制、俸禄制、白银货币化等历史信息,以及明代白银货币趋势下的财税改革。
粮长制;俸禄制;白银货币化;财税改革
提调官知县许候 银匠辛光显”,时间、地点、重量、用项、官员及匠人等一应俱全。这件实物向我们透露了明代粮长制、俸禄制、白银货币化等历史信息,让人不禁想要从这些信息中去探究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及对后世的影响。本文试图通过解读银锭,阐述银锭背后的历史,以物证史,以史证物。
(一)粮长制的出台。
田赋,是中国古代的经济命脉,历代统治者都非常重视田赋的征收和解运。自从隋唐以来,经济重心逐渐南移,南方的赋税不断运向京师,以供百官乃至整个朝廷用度。
明初田赋仍沿袭两税法,按赋役黄册所载之田,按亩征税,赋税以征收实物为主,兼以钞钱金银绢布,分夏秋两次缴纳。每年,全国征收的田赋大约为3000万石,各县均有由中央核定具体赋额,这些赋额,非得奏准,不能变动;而且县内各户的田地科则,一经编定,轻易不得变更;如需变更,则经过地方公布变更,才能允许升降。明代最初几年,田赋的征管掌握在一些所谓“揽纳户”身上,他们代粮户办理向政府完纳税粮。这些“揽纳户”经常与官府相勾结,勒索粮户,侵吞税粮,既不利于百姓安居生产,又不利于政府赋税的征收,弊病颇多。
如何保证朝廷将这些田赋挨家挨户顺利地征收上来,解运到京师及需要调拨地区,同时又可防止胥吏渔侵百姓,简化征管方式,便利官民,朱元璋想出了设立粮长制这一招。洪武四年(1371年)始实行,规定凡每纳粮一万石或数千石的地方划为一区,每区设粮长一名,由政府指派该地区土地最多、纳粮最多且具有威望的大地主担任粮长,替政府负责催征、经收和解运田赋。这就是所谓以良民治良民,民收民解的粮长制。《明太祖实录》卷六八记载:“洪武四年九月丁丑,上以郡县吏每遇征收赋税,辄侵渔于民,乃命户部令有司料民土田,以万石为率,其中田土多者为粮长,督其乡之赋税。”从记载中可看出当时设立粮长的初衷、粮长的职责及实施办法。洪武二十六年对粮长的各项职责及完成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粮长在每年7月20日之前到达京师领取征收税粮的凭证——勘合,一种二联单式的文册,在骑缝中间加盖官府印信。回乡后,将全区的征收任务分派给各里长,再由里长将本甲的税粮征集后汇解给粮长,由粮长负责保管。粮长将诸里税粮全部汇集起来后,选定日期,率领里长及运粮人户装载舟车运送到指定仓库,办理完纳手续。最后,粮长将盖有各仓库印章且填有完纳税粮数目的勘合交户部注销。粮长制与里甲制度相结合,形成里甲催征,粮户上缴,粮长收解,州县监收田赋征管制度。中国财税博物馆所藏的银锭上记录嘉庆十四年江西袁州府万载县为各王府征收的禄米银,是由粮长王梁朝送纳,知县许候监收的。这件银锭验证了粮长制这一史实,是粮长制这一历史史实的实物体现。
(二)粮长制的演变。
在明代最初的五六十年里,粮长直接向皇帝负责,地位优越。他们每年去京师领取勘合时,往往可以面聆皇帝宣谕。成绩突出者,经常会受到皇帝的接见和嘉奖,甚至还可以封官晋爵。洪武一朝,由粮长而为达官显宦不计其数。如浙江浦江郑氏一门兄弟子侄相继以粮长入仕。洪武初年,郑濂利用运送田赋粮到南京的机会,在明代“开国文臣之首”宋濂的引见下,获得了朱元璋的接见和表彰。朱元璋敕建旌表孝义之门木牌坊,称其为“江南第一家”,并亲书“孝义家”三字以赐。洪武十四年二月,擢用郑濂弟弟郑湜为福建布政司参议;三十年八月,郑濂的另一弟弟郑沂由税户人才起家为礼部尚书。又如,乌程严震直“以富民择充粮长,岁部粮万石至京师,无后期,帝才之”,a洪武二十三年特授通政司参议,仅三年之内便升至尚书。
此时的粮长,除催征、经收和解运三大正常任务外,还经常参与地方管理,干预地方行政和乡村司法。此外,粮长还享有法定特权,如《明太祖实录》卷一○二就记载了粮长的特权。洪武八年十二月癸巳,上谕御史台臣曰:“比设粮长,令其掌收民租,以总输纳,免有司科扰之弊,于民甚便。自今粮长有杂犯死罪及流、徙者,止杖之,免其输作,使仍掌税粮。”御史台臣言:“粮长有犯,许纳钞赎罪制可。”当然,粮长如犯有与职务相关的罪行,影响了税粮的征收与解运的话,则严惩不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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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永乐晚年,国都北迁,情势便为之一变。粮长由向皇帝直接负责转为向户部,与皇帝见面的机会没了,“面子”少了,擢用为官的机会消失了,朝廷重视程度降低了,反之,朝廷对粮长的要求增加了,对田赋的征收日益苛重,从中央到地方,上至皇帝,下至胥吏,不断地向粮长要钱要粮要物,许多粮长因此而破产。再加上,明代政治经济的发展、工商业的繁荣等因素,一方面粮长的优越感、荣誉感渐渐消失,另一方面对于国家租税的负担却不断增加。本以粮长为荣的心理变成了千方百计逃避粮长一职,“自正德后,怕当粮长的心理已由萌芽状态变成了普遍存在的客观现实”。b粮长由从大户中产生变成从中小户甚至贫困户中产生;粮长的任期从长到短——从永充至轮充,最后朋充;粮长的职务从一人包揽到数人分工,甚至数十人朋充;粮长的社会地位从“煊赫如官府”没落成谁也不愿担任的苦差。“一条鞭法”推行后,除漕粮白粮外,赋役征银,均官收官解,由民户直接持银至官柜缴纳,粮长职役随同里甲各役一并折银代纳,粮长之制已名存实亡。
(一)额定俸禄标准。
银锭上的“禄米”两字,是个专有名词,中国古代官员俸禄,以米(粮)计算,故称“禄米”。明代薪俸主要包括宗藩俸禄、勋戚俸禄、军士俸禄和百官俸禄。明初之时,王公勋戚和文武百官的俸禄以给米为主,间以钱钞。朱元璋统治时期就将王公勋戚及文武百官按品级制定了薪俸标准,以后历代皆以此为定例。据记载:洪武九年定诸王公主岁供之数,其中亲王,米五万石,钞二万五千贯,锦四十匹,纻丝三百匹,纱、罗各百匹,绢五百匹,冬夏布各千匹,绵二千两,盐二百引,花千斤,皆岁支。以下各级不等。二十八年诏减诸王岁给,更定亲王万石,郡王二千石,镇国将军千石,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以二百石递减,辅国中尉、奉国中尉以百石递减,公主及驸马二千石,郡王及仪宾八百石,县主、郡君及仪宾以二百石递减,县君、乡君及仪宾以百石递减。自后为永制。洪武二十五年,朱元璋又明确了文武百官的俸禄标准:“正一品月俸米八十七石,从一品至正三品递减十三石至三十五石,从三品二十六石,正四品二十四石,从四品二十一石,正五品十六石,从五品十四石,正六品十石,从六品八石,正七品至从九品递减五斗,至五石而止。”a张廷玉:《明史》,中华书局1984年版。这个标准迄明亡一直未再加变更(见表1)。
(二)俸禄供给形式的变化。
朱元璋额定王公勋戚及文武百官的工资标准,但在发放形式上历代都有所不同。其形式与明王朝的田赋征收形式相一致。“明初田赋几乎全征本色,因而政府的财政支出也相应地采取了实物供给的形式,明代官员的薪俸供给也不例外。永乐以后,明王朝田赋征收逐渐由实物征收制向实物、货币兼征制转变,与此同时,明代文武百官的薪俸供给也由实物逐步向实物货币供给制过渡。”b魏佐国:《试析明代品官薪俸制度》,载于《江西行政学院学报》第4卷第4期,2002年12月。明成化之后,文武百官的俸禄大致由本色和折色两部分组成。本色又分月米、折绢米、折银米三种。折色分本色钞、绢布折钞二种。而后,随着白银的普遍使用,金花银、轻赍银成为赋税收入主要形式时,俸禄也逐步改为白银为折算标准。到万历初年,官员俸禄已经称为“俸银”,名称的改变,清楚地表明官俸货币化了的现实。“万历九年题准,行在京各府卫掌印官查将各官关支俸银,如有事故等项,将行截日扣送太仓库。”c《明会典》卷三九,《户部》二六,《廪禄》二。至此,官俸支付完全白银化。
中国财税博物馆所藏的五十两银锭正是将禄米折成银,发放给王公贵族的证物。铭文上的“袁州府万载县”,是指当今的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各府”指在江西的各藩王府。当时,在江西省境内分封着三个藩王,分别是南昌地区宁献王朱权的宁藩王系,波阳地区淮靖王朱瞻澳的淮藩王系,南城地区益端王朱枯槟的益藩王系。这三个王世代传袭,宁王系爵传四世四王,淮王系爵传八世九王,益王系爵传七世七王,加上后代(包括追封者),共有23个藩王。各郡王繁衍若干代,将军、中尉之属更多,加上郡主、县主及郡君、县君、乡君女性后代,人数相当可观(见表2)。
根据明朝政府的规定,这三府藩王的禄米全由江西地方的存留粮银中支取。宗室人数的激增,禄米的供给成了中央与地方沉重的财政负担,于是就出现折色减俸禄的现象,明政府一再采用禄米折银来缓解给国家、地方财政造成的压力。如嘉靖五年(1526年),巡抚山西副都御史江潮针对宗室蕃衍、禄米日增、岁征不足的状况,建议将各王府禄米折银征收,夏税每石6钱,秋粮每石8钱,但在支放时每石折银5钱,支少收多,以弥补政府财政的亏空。
(一)白银货币化。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货币的国家之一,使用货币的历史长达五千年之久。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铜钱是货币的主要形式,是法币。白银作为货币,虽说在春秋时期已开始,但只是少量、零星地使用,明代前期也依然如此。朱元璋洪武八年(1375年)颁行“大明通行宝钞”,禁止金银流通,建立了统一的纸币流通制度。然而,由于宝钞是政府发行并强制流通的不兑换纸币,朝廷又采用无限额发行方针,虽曾先后严申用钱用银之禁,但无从阻遏不断贬值的必然趋势。“1425年,宣德皇帝继位时,宝钞仅仅相当于其最初价值的1/4到1/7。”a黄仁宇:《十六世纪明代中国之财政与税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1年6月版。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市镇的兴起以及海外贸易的扩大,民间交易中私用银、钱流通的情况日趋扩大。而恰在此时,日本和美洲白银的大开发,使得他们加强了白银倾销力度,白银源源不断地从海外流入,正好满足了当时人们对白银的需求,从而进一步加速纸币贬值和钞法的破坏,以至于“朝野率皆用银”。
综观有明一代,白银货币化经历了几个阶段。一是洪武至永乐时期,宝钞通行,但趋衰落态势;二是宣德、正统年间则是钞、实物、银兼用;三是明代成化、弘治年间宝钞基本绝迹于民间,白银作为主流货币登上历史舞台;四是嘉靖年间,基本完成了白银货币化过程,白银不仅统制当时的流通、支付领域,而且用于国家财政收支;五是白银最终成为法定货币,隆庆元年(1567年)颁布了一条法令:凡买卖货物,值银一钱以上者,银钱兼使;一钱以下只许用钱。这条法令被人们普遍认为明代至此,最终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白银货币化的合法性。官方的认可加速了白银货币化进程,白银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并日益融入到世界资本市场。以银为主、以钱为辅,银钱兼用的货币流通制度构筑了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货币流通的新格局。
(二)白银货币化趋势下的明代赋税制度改革。
白银货币化,对明代的社会经济及社会结构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尤其在赋税制度方面,可以说是白银货币化过程与赋税制度的改革过程是相辅相成的。正如万明先生在《白银货币视角下的明代赋役改革》一文中指出:明代白银货币化——赋役的白银化是一个完整的过程,赋役折银与明代白银货币化密切相关,白银货币化是赋役折银改革的必要前提,而且推动了赋役改革发展的进程,赋役白银化是白银货币化的重要表现形式。
明代赋税制度改革的特点就是赋税收入的白银化和财政支出的白银化。它的发展轨迹与白银货币化的轨迹是一致的,经历了从轻赍折钞、绢、布、金、银等物最终归一到折银的过程。
明代田赋征收主要有本色、折色两种。本色为米麦,折色指可用银、钞、钱、绢代输税粮。明代赋役改革可从宣德五年(1430年)周忱在江南地区改革算起。周忱针对江南赋役繁重、负担不均等情况开展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减轻百姓负担。其中一项便是“征折”,以不同的征收折纳办法作为调节赋税负担的杠杆,使得农民田土和税户的负担较为均平。周忱规定:凡科则较重的田地,可缴纳实际负担较轻的“折色”,即将税粮折成银两或其他实物征收;凡是科则较轻的田地,则须缴纳实际负担较重的“本色”,即以白粮、糙米完纳税粮。这样,重则官田的负担便有了显著的减轻。周忱的折纳是钞、布、绢、银等并列,折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这与此时宝钞是法定货币,白银虽已在民间流通,但还是非法的、分散的是一致的。正统年间,由于宝钞的贬值,银货币以其不可阻挡之势流通开来。于是江南四百万石漕粮也折征为一百万两白银,这就是金花银的出现。《明史·食货志》记载:“正统元年,米麦一石折银二钱五分。南畿、浙江、江西、湖广、福建、广东、广西米麦共四百余万石,折银百万余两,入内承运库,谓之金花银。其后概行于天下。自起运兑军外,粮四石收银一两解京,以为永例。”白银货币化是金花银出现的重要原因。成化、弘治开始到嘉靖年间,白银渐渐得到政府的认可,田赋折银成为一种普遍的趋势。各地方开展了一系列的赋役改革,如成化二十二年(1486年)松江知府樊莹创立的“白银法”;成化、弘治之间行于福建地区的“纲银”,以及在嘉靖年间发展为“十段册法”;嘉靖年间在江南地区实行的“征一法”,等等,所有的这些改革虽然名称不同,侧重点不同,但是有一共同点就是将田赋折银由官府统一征收,摇役折银而由官府统一雇役。由地方一系列赋役改革扩张于各地,最终汇成了“一条鞭法”,赋役合一、统一征银。从而也促使白银货币化的最终完成。
嘉靖年间,朝廷还针对各地银锭铸造的不规范和放任自流做出了明确的要求。嘉靖八年(1529年)户部尚书李瓒提出银锭铸造务必要刻上时间、地点、官员、银匠等以备查考,“各处解到库银率多细碎,易起盗端,乞行各府州县,今后务将成锭起解,并记年月及官吏、银匠姓名”,此建议得到了嘉靖帝的赞同并推广全国。在中国财税博物馆所藏这件五十两禄米银锭的表面上钤刻了时间:嘉靖十四年;地点:江西袁州府万载县;用项:江西辖内藩王府的禄米银;官吏:粮长王梁朝、知县许候;银匠:辛光显。此锭内容翔实,时间、地点、重量、用项、官员及匠人等一应俱全,扁平状的马蹄锭形有利于贮藏运输,是嘉靖朝上解银锭的典型器物。
总之,明代白银从民间自下而上,从官方非法货币走向合法货币,乃至在整个社会全面铺开,白银全面地渗透到国家财政结构中,改变了传统的实物财政结构,这个以建立在白银货币基础上的财政体系开创了中国近代货币财政体系,是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向近代赋税制度转型的开端。与之同时,白银还深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引起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结构的变化,从而推动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推动中国与世界市场接轨,推动中国走向世界。
F812.9
A
2095-3151(2014)40-003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