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中央苏区的税收工作

2014-04-16 22:16中国财税博物馆余冰玉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40期
关键词:税则农业税筹款

中国财税博物馆 余冰玉

略论中央苏区的税收工作

中国财税博物馆 余冰玉

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央苏区系统的税收工作开始了,并很快成为了苏区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中央苏区的税收种类主要有商业税、工业税、农业税等,在一定时期内对苏区经济起着促进作用。然而由于局势的变化和“左”的错误,苏区税收政策发生了变化并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不过从整体看来,中央苏区的税收实践仍然有着十分深刻的历史意义。

中央苏区;税收政策;局限;意义

一、中央苏区税收的发端

作为一种典型的政府行为,税收工作并不是在根据地形成的第一天就出现的。事实上,自1927 年秋至1931 年秋,根据地的财政收入主要靠红军筹款自给,其中包括打土豪筹款和战争缴获两部分,物资给养是由前线供应后方。因为在根据地尚不巩固,土地革命尚待深入,广大农民迫切要求改善生活的情况下,向土豪地主筹款,既不会增加穷人的负担,又能解决部队的给养。当时,不仅现款完全靠打土豪筹得,就是一些因敌人封锁而得不到的物资,也可以通过打土豪筹款的方式得到。因此从创建井冈山革命根据地开始,毛泽东就把主力红军筹款自给列为红军的三大任务之一,提出“红军必须同时负起打仗、做群众工作和筹款……的三位一体的任务”。a《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83页。虽然在这一时期赣西、闽西等根据地已经出现了初步的税收行为,但从总体上看仍是零星的、不成系统的,尚未成为根据地财政的主要组成部分。

依靠着从前线获得的给养,红军在1927年至1931年的4年间先后粉碎了国民党军队的三次“围剿”,根据地面积不断扩大。这一事实证明,在根据地革命初期,在根据地尚不巩固、经济又比较落后的情况下,在敌人的严密封锁和不断“围剿”的环境下,奉行主力红军筹款自给、以前方养后方的财政工作路线是正确的,也是在“向着一切国民党区域去扩大我们的财政收入,向着一切剥削分子的肩上安放着苏维埃财政的担子”。a《江西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文件选编》,《江西社会科学》发行科1981年内部出版,第112页。然而随着根据地面积和红军规模的扩大,新的问题也随之而来:无论是军队的给养还是根据地的建设,这二者对财力的消耗越来越大,可根据地之前最主要的收入来源却在逐渐萎缩,因为土豪毕竟是“非可再生资源”,无法持续性的为根据地提供收入,各地分散独立的税收制度和办法逐渐不适应根据地的新变化,面对这样的形势,根据地和红军的财政收入模式必须转型,否则革命无以继续进行。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及其中央政府在江西瑞金成立,这不仅标志着中央苏区的正式建立,也意味着根据地系统性税收工作的开始。毕竟,只要有政权的产生,就必然有税收的存在,不可能存在不征税的政权,也不可能存在脱离政权的税收。合理的税收积极地促进了根据地的经济建设,为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创建、巩固和发展,保障革命战争供给和苏维埃政权经费的需要,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二、中央苏区的税收政策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很快在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中通过了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正式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税则》。按照这一《暂行税则》的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实行统一累进税制,在税种方面则分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不过由于苏区工业力量较为薄弱,为促进当地工业发展,苏区政府暂时免收工业品的出厂税,因此“现在简单的两方面实行,这就是商业税与农业税”。b《江西社会科学》编辑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文件选编》,《江西社会科学》发行科1981年内部出版,第111页。这项税则第一次统一了中央苏区所辖范围的税收种类和政策。

中央苏区的商业税具体分为关税与营业税,其中营业税是针对商业资本征收的营利所得税。这一税种是在工农民主政权比较巩固的城镇,经过一段时间的经济恢复之后,在1932年或1933年才陆续开征的。根据《暂行税则》规定,营业税以商家资本规模为划分依据,从200元至10万元分为十三个等第规定税率,其中第一等为资本200元至300元者,税率2%,按照收入逐级累进,至第十三等为资本8万元至10万元者,税率18.5%。c江西省税务局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4页。10万元以上的税率另定。对肩挑小贩及农民直接出卖其剩余生产品者一律免收商业税。另一方面,中央苏区为了打破经济封锁,调节进出口货物,促进经济发展,1933年3月中央财政委员会决定在中央根据地开办24个关税处,由此建立了关税制度。苏区的关税分为三种,即对有苏区运往白区的货物征收出口税,对由白区运进苏区的货物征收进口税,对白区之间通商货物经过苏区边境的征收通过税,按照苏区的不同需要,不同品种货物关税税率有着较大的差别。例如对于急需的食盐、米谷、石灰等物资,根据地是免收关税的,而对于当地盛产物品如竹木,或对根据地建设毫无助益的物品如迷信品,则征收高达100%的关税。d江西省税务局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67页。

农业税在根据地又称为土地税或公益捐,分为田地税、山林税等税种。在农民得到土地,苏区的生产力有了较大发展,农民生活也有了较大改良的情况下,苏维埃政府依照农民的经济状况,开始征收农业累进税,起初苏区政府并未统一规定农业税的起征点与税率,而是让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各自规定起征点与税率。在附《暂行税则》后作为参考的《江西省农业税征收办法》中,有对贫农中农和富农征税的不同税率:贫中农农产品平均每家每人收获量以干谷4 担以上计算开始征收,最低一级税率是4担抽1%,最高一级税率是15 担抽16.5%。对于富农从2 担起即抽1%,最高一级税率为15担抽20.5%。e江西省税务局等:《中央革命根据地工商税收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7~58页。

关于豁免纳税一项,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苏维埃政府应该豁免红军战士、工人,乡村与城市贫苦群众家庭的纳税,如遇意外灾害,更应豁免或酌量减轻一切税额。”a《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七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3 年12 月版,第484 页。其目的是为了贯彻党的阶级原则,减轻红军家庭和工农群众的负担,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根据地农业生产的发展。

三、税收体系的调整及其局限

中央苏区自1931年开始初步建立了一套税收体系,这一尝试虽然为红军寻找到了一些新的收入来源,但在接下来的大半年时间里,主力红军的自主筹款仍是苏区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面对急剧变化的形势,初生的苏维埃政权对其税收政策做出了不甚成熟的改变。

1932年5月蒋介石针对苏区发动第四次 “围剿”之后,面对严峻的防卫形势,加之王明“左”倾错误的影响,苏区中央局于1932年6月27日通过决议,要求“红军的主力必须集中,必须最大限度的迅速行动;要努力做到解除红军主力‘分散筹款’,‘分散’做地方工作的任务(当然不是说红军不做群众工作),使红军用全力于决战方面。”b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编写组:《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长编》(送审稿),革命根据地财政经济史编写组1978年内部出版,第1336页。因此中央决定从1932年7月起,主力红军不再执行筹款任务,其开销全部由中央财政负责支付。此外,主力红军此时不仅不再向苏区输血,还在“左”的错误指导下盲目扩张,进一步加剧了中央苏区财政紧张的状况。面对这样的情形,为增加税收收入以充实作战经费,苏区政府于1932年7月颁发《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的命令,与前比较,税率和减免规定做了较大的调整,然而这一新税则的缺陷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修改后的《暂行税则》决定提高农业税税率,并降低起征点。加重了贫雇农的负担。贫农中农之农业税从3 担起征,最低一级税率是4%,最高一级税率是15 担抽18%;对富农取消起征点,1担即征4%,最高税率为22%。c《红色中华》1932年7月14日。但是即便如此仍无法解决红军巨大的战争开销,还是需要通过其他手段募集资金,例如1934年1月面对第五次“围剿”时,土地税征收入库不及半数,部队和机关食米不够,中央政府不得不于1934年两次预征农业税:一是6月借谷24万担,规定在当年土地税中归还;二是7月借谷60万担,规定在1935年与1936年土地税中归还。这种过量的征收与预支给农民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这种转嫁后的税收要求,对当地的农业生产产生了负面的影响,既没有完成预期的征收要求,也脱离了群众,税收资源受到了破坏。

其次,新《暂行税则》规定了较高的所得税率,损害了从事工商业的小资本商人的利益。与1931年11月通过的《暂行税则》比较,新税则加重了工商业者的负担,商业税起征点从200元下降到100元,众多的本是从事小本经营的小商贩由原来免税变为必须承担6%的税负;资本201元至300元的小商人,税率由2%提高到7%,负担增加2.5 倍;资本3001元至5000元的中等商人,税率由6.5%提高到12%,负担增加84.5%;资本80 001元至100 000元的大商人,税率由18.5%提高到23%,a《红色中华》,1932年7月14日。负担增加24.3%。如此一来,原本逐级递增的征税标准变得本末倒置,资本较小的小商人反而要承担更多的税负,数量众多的小商贩们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冲击了他们的经营。

多年以后的1947年12月,毛泽东在陕北米脂县杨家沟中共中央召集的会议上指出,“对于上层小资产阶级和中等资产阶级经济成分采取过左的错误的政策,如像我们党在一九三一年至一九三四年期间所犯过的那样(过高的劳动条件,过高所得税率,在土地改革中侵犯工商业者,不以发展生产、繁荣经济、公私兼顾、劳资两利为目标,而以近视的片面的所谓劳动者福利为目标),是绝对不许重复的”。b《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66年版,第1151页。经过了那段艰苦的岁月,回过头来看这种特殊时期的政策,过高的税率加上过“左”的劳动政策侵犯了苏区工商业者的利益,给企业的资金运转带来了困难,一大批私人企业因此倒闭、停业、转迁,这都不利于苏区工商业的健康发展,也给整个经济带来了伤害,政策缝隙中残存的工商业举步维艰地生存。

四、中央苏区税收实践的意义

虽然中央苏区后期的税收工作出现了因不成熟而产生的偏差与错误,但中国共产党在这一时期税收实践的历史意义仍是不应忽视的,也是我国税收史上的重要环节。

第一,尽管有着种种不足,中央苏区的税收保障了革命战争的物资供给,解决了红军和政府工作人员的给养问题。战争年代中革命需要的物资是一切工作的保障基础,统一的税收制度,团结了当地人民,利于积极开展土地革命,建设苏区,保卫了红色武装政权,这种不全面的税收也是特殊时期的特殊政策。

第二,中央苏区的税收为苏区整个经济发展提供了政策性指导,恢复并逐步发展区域经济、为打破国民党的经济封锁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敌人的军事“围剿”和经济封锁造成的严重困难面前,中央苏区的税收积极发挥了调控作用,实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对苏区紧缺的日用品和军需品实行进口减免税,鼓励商人贩运日用必需品输入苏区,收购苏区农产品销往白区,调剂苏区生产品与消费品之需求与供给,最终目的是为促进经济发展。在这种特殊时期下,在税收的扶持下,发展了较多的中小型工商业、合作社,利用有限的资源改善地区生活,调节了苏区工业品和农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巩固了工农联盟,破除了敌人的经济封锁,促进了苏区国民经济发展。

第三,中央苏区税收为新中国的税收奠定了基础,培养了一批税收干部,坚持了“依法治税”的精神。在艰苦卓绝的岁月里,中央苏区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工作者不仅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各项税收工作,富有开拓精神地从斗争中创造崭新局面,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政策,坚持“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民主与法制传统,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艰苦创业谋发展,一心一意干革命。苏区的岁月为我们培养了艰苦创业廉洁高效的奋斗精神,坚持中国革命必然胜利的理想信念,这种精神值得我们继承和发扬。

第四,中央苏区税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雏形,中央苏区税收工作者开创的苏区税收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预演。在苏区进行的税制建设、税收征管,设立税务机构,培养税务干部队伍,为新中国的税收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工作制度、办法、措施大多可以在中央苏区税收实践中寻找到历史的根源和轨迹。

F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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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151(2014)40-005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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