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秦政体形态变化与分权财政体制变迁

2014-04-16 22:16中央财经大学王文素梁长来
经济研究参考 2014年40期
关键词:诸侯国政体天子

中央财经大学 王文素 梁长来

我国先秦政体形态变化与分权财政体制变迁

中央财经大学 王文素 梁长来

夏商与西周的政体形态属于原始联邦制,其财政体制属于原始分权型财政体制,政体形态和财政体制相匹配。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内部的改革确立了由分封制演变为封建制的政体形态,逐步建立了中央集权型的财政体制。诸侯国内部政体形态变化和财政体制的变迁,最终推动了全国范围内的政体形态变化——秦王朝的建立则标志着中央集权型封建专制政体和财政集权体制在全国的建立。先秦历代的政体形态变化和财政体制变革表现出较强的匹配性、同步性和法定性,它给我国当前财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很多有益的启示。我国当前财政体制改革必须基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态,体现人民意志和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财政体制改革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健全和完善财政法制建设,以法律取代行政规章,调整和约束财政事项和财政行为;财政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应同步进行,以政治体制改革的制度创新保证财政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以财政体制改革为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充足的物质基础。

先秦时期;政体;财政体制;改革

一、夏商与西周的政体形态变化及其财政体制变迁

(一)夏商与西周的政体形态变化。

我国古籍中曾追记周代以前有夏、商两代,如《尚书·召诰》:“我不可不监于有夏,亦不可不监于有殷”;《诗经》有“殷监不远,在夏后之世”的句子;a《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1983年11月第3次印刷。监,同鉴(作者注)。除特别标注外,本文引用“十三经”资料均采用此版本,下同。《左传》、《国语》、《荀子》等著作也多有此说法。近现代对河南、山西一带考古发掘出被认为介于龙山晚期和早商文化之间一些文化遗存(约为公元前1900年至公元前1800年),如青铜器中,纲格纹鼎是1987年河南偃师二里头出土的夏晚期铜器(现藏于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另外,20世纪发掘的三星堆古遗址约为公元前3000年至公元前1000年共2000年的历史,被誉为“长江文明之源”,与黄河流域一样,同属中华文明的母体。出土的众多青铜器文物证明此时期凌驾于民众私权之上的公政权已经形成。因此,我们姑且尊重先人的称谓,将那个时期的文明称为夏代。

夏代是我国后世史籍追忆的最早奴隶制国家,是由诸多部落和部落联盟组成的松散联合体。其政体类似一种松散的原始联邦制形式,各部落联盟对外遵奉夏王的号令和调遣,共同发起对其他部落联盟的战争;对本部落内部事情,各部落则拥有绝对独立的管辖权限。在这种原始的松散的联邦制政体下,夏王和各部落之间在对外战争方面的联合行动以及各部落对本部落内部事务的独立管理权限,则是国家产生初期对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划分的雏形。

商代甲骨文资料的出土,为研究当时的国家政权组成及财政活动提供了强有力的直接证据。商代的国家政体形态同夏代基本一致,也属于原始联邦制,但商王对方国部落的统治和影响力要比夏代强化了许多,“葛伯不祀,汤始伐之”,al 《史记·殷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除特别标注外,本文引用《史记》资料均采用此版本。下同。由此可见一斑。

西周采用“分土封侯”的分封制,《史记》有载“封诸侯,班赐宗彝,作分殷之器物”,bj 《史记·周本纪》。宗彝,宗庙祭祀用的酒器(作者注)。这实质上也是原始联邦制形式。西周封国基本上有两种类别:其一,天子家族及其亲信所受封的侯国、伯国等,“昔武王克殷,成王靖四方,康王息民,并建母弟,以蕃屏周”,c《左传·昭公》。蕃,同藩(作者注)。“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d《荀子·儒效篇》,《四库全书精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可见西周分封亲戚,作为藩国拱卫王室;其二,由附属于天子势力的方国部落转化而来的属国,如西周时的楚国即为此例,《史记》有载“楚之先祖出自帝颛顼高阳。高阳者,黄帝之孙,昌意之子也”,ef 《史记·楚世家》。又载“熊绎当周成王之时,举文、武勤劳之后嗣,而封熊绎於楚蛮,封以子男之田”。f从中央与地方的隶属关系方面看,天子对凭借自身以及作为诸侯的家族亲信组成的超强军事联盟实力,借助爵、禄、予、夺、废等手段管辖诸侯国,《周礼》有载“以八柄诏王驭群臣”。g《周礼·天官冢宰》。从地方自身管理权限而言,诸侯国不仅可以拥有自己的军队,而且对辖区内的行政管理、税收立法与征管、刑罚等均有自主权。诸侯国对天子负有如下义务:其一,受天子之委托管理土地与百姓,《孟子》有“天子适诸侯曰巡狩,巡狩者巡所守也”;h《孟子·梁惠王章句》。其二,受天子调遣,参与征伐战事,“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i《论语·季氏》。三代天子与诸侯之间的关系,可视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事权划分的雏形;其三,向天子缴纳贡赋,以供天子之用,“甸服者祭,侯服者祀,宾服者享,要服者贡,荒服者王”,j可见西周诸侯具有向天子缴纳贡赋的义务。

(二)夏商与西周的财政体制变迁。

史学家一般认为,国家产生前即已产生公共需求,但由于还没有专门从事公共事务管理的常设机构和众多管理人员,财政收支活动并不规范。国家政权产生之后,财政活动日益频繁、规范。关于夏代财政活动的研究,已无当时的史料文献记载,多数是根据后人文献及考古证据推测而来,《史记》中有“自虞、夏时,贡赋备矣”,k《史记·夏本纪》。商王纣“厚赋税以实鹿台之钱,而盈钜桥之粟”l等描述;西周“以八则治都鄙:……五曰赋贡,以驭其用……,八曰田役,以驭其众”,m《周礼·天官冢宰》。“以九赋敛财贿”,“以九式均节财用”,“以九贡致邦国之用”n《周礼·天官冢宰》。等;还有孟子和龙子对三代贡、助、彻的评论,o《孟子·滕文公》。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都证明了夏、商与周朝均存在财政活动。三代时期,各方国部落(西周称为诸侯国,作者注)都保留有独立的税收征管权(周朝前期),自主决定本辖区内的公有财产来源和财政收入形式,然后从公有财产中拿出一部分宾献给天子,形成天子的中央收入,《左传》记载:“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之制也。”p《左传·昭公》。这显示出三代财政体制属于原始的分权型财政体制(诸侯国之间是联邦制)。尤其是西周时期财政体制的分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中央与地方之间在财力分配上有了明确的划分。“百里之国凡四都,一都之田税入于王;五十里之国凡四县,一县之田税入于王;二十五里之国凡四甸,一甸之田税入于王”,ab 《周礼·小司徒》。郑玄注。可见天子从诸侯国的财政收入中分走四分之一作为中央财政收入。其二,诸侯为天子掌管本辖区内的军、政事务,以土地上的收获物作为军、政管理支出,并负有为天子提供军赋的义务。“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十为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故丘有戎马一匹,牛三头;甸有戎马四匹,兵车一乘,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万井,戎马四百匹,车百乘,此卿大夫釆地之大者,是谓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万井,定出赋六万四千井,戎马四千匹,车千乘,此诸侯之大者,谓之千乘之国。”b当战争来临,诸侯还要带领军队和辎重为天子出征。“烽火戏诸侯”的典故也证明了这一制度。其三,天子与诸侯国之间有转移支付制度。《周礼》载:“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若国凶荒,则令赒委之;若因师役,则令槁襘之;若国有福事,则令庆贺之;若国有祸害,则令哀吊之”。c《周礼·秋官司寇》。即:当诸侯国发生瘟疫,财用不足时,天子给予补助;当诸侯国发生灾荒时,天子拨给一定数量的财物予以赈济;当诸侯国发生战事而致国用不足时,由各相邻的诸侯国提供财富给予帮助,缓解危难,等等。可见,周朝不仅有天子向诸侯国的纵向转移支付,还有诸侯国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

通过三代的政体形态和财政体制分析,我们认为:三代时期的原始联邦制政体形态,决定和影响了分权型的财政体制。尤其是西周的分封制政体形态明确划分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诸侯方国)的事权及财权,为保证中央政府统治的稳定性,还颁布了相应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了典型的分权型财政体制。至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和财权是否相匹配,从诸侯国对天子仅承担战事和一般性贡献义务看,在无长年战事的情况下,诸侯国的财政支出项目不多,数量也有限,他们若以诸侯国的收入满足其自身生存的需要和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需要,财力不能说充盈,但也不至于很匮乏。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政体形态变化及其财政体制变迁

(一)春秋战国时期的政体形态变化。

春秋与战国时期是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时期,其政体形态也逐步由天子为共主的分封制(诸侯之间为联邦制)逐步过渡为诸侯各自独立为政的封建政体。与其相对应,分权型财政体制也逐步演变为:从众多个诸侯国之间考察的相对分权财政体制和各诸侯国内部的集权型财政体制——诸侯国王不仅具有独立的财税征管权,还有独立的财税立法权。东周时期,周王室势力影响日渐衰微,成为名义上的天下共主,各诸侯国很少遵奉周王的号令,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被打破,诸侯割据称雄。《史记》载:“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d《史记·秦始皇本纪》。“天子孤弱,号令不行。诸侯恣行,强陵弱,众暴寡”。e《史记·平津侯主父列传》。陵,同凌(作者注)。分封制的奴隶主统治政体逐步瓦解,这种瓦解最先从各诸侯国内部改革引起。

春秋时期,齐国任用管仲为相,成功进行改革,成就霸主之业。从改革措施看,齐国开始重视对地方政权的控制,《管子》记载:“分国以为五乡,乡为之师。分乡以为五州,州为之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f《管子·立政》,《四库全书精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蚤,同早(作者注)。除特别标注外,本文引用《管子》资料均采用此版本。下同。为了使百姓安于本业,勤耕垦,《管子》中有“乡置师以说道之”g《管子·权修》。记载:“厚爱利足以亲之,明智礼足以教之,上身服以先之,审度量以闲之,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一说。这实际上表明齐国通过将国划分为不同的行政区域,任命“师”、“长”、“尉”、“宗”这样的官吏来管理地方政务。齐国只需要控制好官吏的任命,即可控制地方政权。在分封制下,封国内行政权甚至军权都是高度自治的。而在层级制下,军权直接受控于中央,地方政权事务则通过中央政权委派的地方官吏予以控制。相比于分封制,层级制下中央集权程度要高很多。这样的层级制,实际上就是封建社会时期郡县制的雏形。而到战国时期,吴起在楚国变法,“明法审令,捐不急之官,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a《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实际上也是废除世袭的分封制,强化中央对地方政权、财权以及军权的控制,以实现楚国争霸事业。

从春秋时期的齐国、晋国、鲁国的改革以及战国时期的魏国、楚国、秦国的改革,我们可以发现诸侯国政体由世袭分封制(诸侯国之间是联邦制)演变为封建中央集权制度的变迁路径。这些诸侯国的改革虽然各有不同,但也有其共同特点:

提水灌溉的末级渠系水价:末级渠系水价=(管理费用+配水人员劳务费+维修养护费用+泵站运行成本费)/终端供水量

第一,改革的目的均是为了争霸权和在列国中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统治体系。春秋前期列国争霸主要是诸侯大国间的彼此争霸以及大国兼并小国,这种斗争和兼并实质上是为了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统治体系,“平王之时,周室衰微,诸侯强并弱,齐、楚、秦、晋始大,政由方伯”,b《史记·周本纪》。因此,孟子认为“春秋无义战”;c《孟子·心章句》。而春秋晚期及战国时期,争霸形式演变为卿大夫专权和卿大夫之间的相互兼并,这一时期的世袭诸侯逐渐被新兴的地主阶级即卿大夫阶级取代。以齐国为例,“(简公四年夏五月)甲午,田常弑简公于袪州。田常乃立简公弟骜,是为(齐)平公”,de 《史记·齐太公世家》。“二十六年,康公卒,吕氏遂绝其祀。田氏卒有齐国,为齐威王,强於天下”。e再如晋国,“(晋)静公二年,魏武侯、韩哀侯、赵敬侯灭晋后而三分其地”。f《史记·晋世家》。卿大夫之间的斗争与兼并,仍然是为了建立以自己为核心的统治体系。

第二,春秋初期改革的主要内容均是逐步消除世袭分封制存在的物质基础——井田制,建立起封建君主制的物质基础——私田制。齐国打破井田制,将公田直接均分给农户去种,并让其自行经营,《管子》有载“均地分力,使民知时也,民乃知时日之蚤晏,日月之不足,饥寒之至于身也;是故夜寝蚤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g《管子·乘马》。晋国“作爰田”制度也是将公田无偿分给国人,供其使用,承认了土地私有。鲁国“初税亩”制度改革,不仅承认了土地私有制,而且允许其自由转让或出售。这些改革都沉重地打击了奴隶主分封制国家存在的物质基础——井田制,逐步建立起私田制。

第三,战国时期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打通新兴地主阶级政治地位晋升的通道,巩固地主阶级的政权。魏国改革废除了奴隶社会盛行的“世卿世禄”制度,建立起“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h《说苑·政理》,《四库全书精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的新型制度,使得地主阶级可以凭借战功实行政治地位的提升;公布《法经》为地主阶级崛起创造条件。楚国则从削夺公室贵族政治特权的改革举措入手,“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i《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这些举措也是为实现楚国地主阶级政治地位的提升。秦国起用商鞅进行变法,彻底废除井田制,废除旧有的宗室贵族世代食禄制度,实行依军功赏田宅和“制土分民”制度,颁布一系列法律法令,不仅瓦解了秦国奴隶制存在的物质基础,还打通了新型地主阶级政治地位晋升的路径,使得秦国国力不断提升。

经过各诸侯国前赴后继的改革,在各诸侯国内部基本实现了终结世袭分封制的奴隶主阶级统治,开启了新型地主阶级封建君主统治的新政体形态。孕育于诸侯国内部的这种政治体制的改革,最终打破了奴隶社会所保留到最后的这根稻草标志——东周王室名义上的统治地位。由此而言,春秋战国时期是由分封制政体形态向封建中央集权政体形态过渡的时期,封建中央集权政体形态先从各诸侯国内部逐步建立起来,然后由于秦统一六国而演变为全国统一的封建集权政体形态。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财政体制变迁。

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同时伴随着财政体制变迁,这些财政体制的改革是为适应政治形势变化的需要和保障政治体制变革走向成功的重要举措。从各诸侯国改革措施来看,它们所蕴含的共同特征包括:

第一,诸侯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争霸筹集更多财力资源,如,司马迁就认为“管仲既用,任政于齐,齐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管仲之谋也”。ad 《史记·管晏列传》。无论是春期时期的齐国、楚国,还是战国时期的魏国、秦国等,它们的财政制度方面的改革主要是为确保实现霸主地位而筹集更多的物质保障,即筹集更多的军费、军用物资和士兵。没有雄厚的国家财政物资保障,是实现不了争霸宏图的。以齐国为例,管仲在齐国的改革措施中,虽然也有轻征薄赋、重视民生之举措,但其根本目的还是强化国家实力,实现齐国争当霸主的目标。“王霸之君,去其所以强求,废其所虑而请,故天下乐从也”,b《管子·国蓄》。从另一角度来看,他的改革措施实际上就是通过薄赋敛以固税基,从而为国家带来更多财政收入,也是财政集权的表现。而魏国、楚国的废除井田制,鼓励民众垦荒,以“尽地力之教”,c《汉书·食货志》。实质上也是为国家筹集更多财政收入的举措。因此,从春秋至战国,各诸侯国的改革实质上也是财政集权的一个过程。史实也证明,春秋时期的齐国、楚国、晋国等霸主和战国时期的魏国、楚国、秦国等霸主,都是因为国家财政实力雄厚而军事力量雄厚,才帮助其实行霸主基业,而一旦国力衰弱,其霸主地位立即被其他强国所取代。

第二,诸侯国财政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用集权型财政体制取代分权型财政体制。春秋战国时期变法的各国,尽管变法措施不同,但它们都是在试图强化君主(即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国君)对国家的控制力度,所以税收立法权和征管权逐步集中于君主手中,世袭的公族宗室的免税特权逐步被废除,财政集权程度逐步提高。财政集权与行政集权、军事集权同步进行。“管仲既任政相齐……通货积财,富国强兵”,d可证明此点。

第三,诸侯国除加强对赋税的征管外,多数还推行官营制度和国家调控制度,以增加财政收入。例如,春秋时期的齐国“官山海”政策,e对盐、铁实行专营专卖制度;战国时期的魏国采取稳定粮价的“平籴”政策;等等。

通过对春秋战国时期政体形态变化和财政体制变迁的研究,我们可以发现:第一,从东周王室角度来看,世袭分封制的政体形式只是名义上存在,与之对应的周天子与诸侯国之间的分权型财政体制也名存实亡;第二,从各诸侯国来看,世袭分封制的政体形态已经消亡,新兴地主阶级统治的君主专制政体形态建立,与之相对应,以“天子”为中心的地方领主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逐渐被以郡县制为基础的集权财政管理体制所取代。可见,政体形态变化和财政体制变迁依旧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三、先秦时期政体形态变化与财政体制变迁的基本特征

(一)政体形态与财政体制之间相互对应。

在夏商、西周时期,政体形态上采取的是原始联邦制,各部落方国在对外战争方面共同遵守天子号令,而在部落方国内部事务管理上保持独立。这种原始联邦制的政体形态决定了原始的分权财政体制。各部落方国在获取本部落或本国的财政收入后,仅按天子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将其中一部分财政收入上缴给天子,其余财政收入供本部落或本国使用,这是典型的分权财政体制。同样,在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实现霸主事业,在国内进行变法,政治上强化中央集权,通过轻征薄敛纾民困以宽税基,进而集聚财力,实质上就孕育着财政集权。因此,从先秦时期来看,政体形态和财政体制之间是相互对应的,原始联邦型政体决定了原始分权型财政体制,封建中央集权政体决定了财政集权体制。

(二)政体变革与财政体制变革同步进行。

从春秋战国时期变法的齐、楚、魏、秦等国来看,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同时,必定进行着财政体制变革。这是因为一方面财政是政治的物质保障,政治体制改革必然要求财政体制变革提供相应的财力保障,另一方面财政是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体制变革是政治体制变革的重要内容。如果政治体制变革与财政体制变革不同步进行,最终必然会导致改革的失败。以春秋时期鲁国改革为例,公元前594年,鲁国开始废井田制,推行“初税亩”,从律法上承认了土地私有制,为实现封建土地私有制奠定了基础。然而,鲁国的政治体制改革并没有同时开展,国内分封的卿大夫专权现象并未改观,这使得鲁国始终未能获得霸主地位,最终出现“三桓乱鲁”。这证明了政治体制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的不同步,必将导致国内政治混乱,弊政丛生。

(三)政治改革和财政体制变革必须以律法给予保障。

在春秋战国时期,齐、魏、楚、秦等国的变革,有一个显著的共同之处,就是颁布律法以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管子》有“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a《管子·法禁》。“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b《管子·重令》。李悝为保证在魏国改革的成功,颁布了《法经》,以法规范民众行为。商鞅为推动秦国改革,将李悝的《法经》带至秦国,并以其为参照,制订了《秦律》。这都表明政治改革和财政体制改革,除了获得国君的支持外,还要依赖于律法,以律法保障改革的推行。尽管彼时律法制度多数是国君和少数公卿意志的体现,但它在规范下层官僚和百姓行为,以保证国君意志和改革措施被下层官僚和百姓遵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律法也可以被看做是推行中央集权政体的有效手段。

四、先秦时期政体形态变化和财政体制变迁对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启示

(一)财政体制要与政体形态相匹配。

先秦时期的原始分权型财政体制与原始联邦制政体相匹配,各诸侯国逐步建立的财政集权体制与其逐步建立的封建中央集权政体相匹配。我国当前所要建立的财政体制,也必然要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形态相匹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界定了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基本政治体制,它宣告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权、行政权及相应的治理权限。而财政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改革除了必须由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重视发挥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积极性和作用,使人民享受行使参与治国的权力——通过人民代表伸张本地区人民的公共诉求;还要保证财政体制改革符合广大人民利益——赋予各级政府向所辖范围人民提供相应公共产品的财力。

(二)财政体制改革需要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

财政既是政治的物质基础,也是政治的重要内容。先秦时期各诸侯国的改革,充分地表明了财政体制改革必须与政治体制改革同步进行,需要政治体制改革为财政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各个诸侯国的财政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相得益彰,保障了诸侯国对内图强,对外扩张的现实政治、军事和经济需要。我国当前财政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关系,尤其是要划分清楚二者在支出责任和财力方面的匹配责任,这不仅仅只是财政问题,更是政治问题。中央和地方在支出责任方面的划分,不仅要充分保障地方政府在地方事务方面的自主性和责任匹配性,还要充分保障中央政府在调节地方差距和协调跨区域公共事务的调控能力,这就需要我国充分发挥智慧,对政治体制进行大胆改革。总之,财政体制改革需要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由政治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财政体制改革才能获得成功。

(三)财政体制改革需要法律体系予以支持。

先秦时期各诸侯国的改革,也表明改革必定会触动既得利益集团的利益,仅仅依靠贤明的国君还不足以保障改革成功,更需要配套的法律体系对改革予以支持,只有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了,改革的成果才能被坚持下来。魏国李悝变法、楚国吴起变法,虽然都重视了律法作用,但法治观念未被国人所认可和坚持,最终导致国君亡、变法成果被推翻。而秦国商鞅变法,律法观念深入人心,最终国君亡、商鞅被车裂,但变法成果却被继承下来。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改革更多的是缺乏法律支持,多数改革办法是以政府文件和行政制度的形式公布实施的,而这些政府文件和行政制度一方面在权威和稳定性方面不如法律,另一方面他们容易受行政首长个人偏好影响。所以通过立法机关完善财政立法,将财政体制改革纳入法治轨道,不仅可以保障财政体制改革顺利推行,还可以法律形式保障改革成果被坚持和继承下去,不至于形成“人走政息”局面。

(四)财政体制改革需要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夏商与西周之所以采取原始联邦制政体和原始分权制财政体制,而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之所以积极推动封建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改革,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发展需要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在不断变化。同样,战国时期各诸侯国为什么不继续坚持夏商与西周时期的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也是因为铁质农具的广泛使用,使生产力得到突飞猛进的发展,土地私有制逐步确立。以新兴地主阶级为主体的政治体制(诸侯国强权制取代天子分封制)和财政体制(履亩而税为财政收入主要形式和以军事支出为公共支出主要内容)必然代替建立在土地公有制基础上的政治体制和财政体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素市场、商品市场以及国家政治和经济发展基本情况,都与1994年时发生了更大的变化,这也就要求我们的财政体制必须继续深化改革,建立起新的适应于当前及未来发展实际的财政体制。

当然,这里还需要说明一点:有学者称中国自古以来就不存在财政分权,中国社会发展和中国文化的特点决定了我们只适合采用财政集权体制。笔者不同意这个观点。我们反对在当前阶段建立财政集权体制,但我们更认为:建立什么样的财政体制,不应取决于人为主观意识,而是需要建立其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财政体制。我们的阐述证明:中国历史上存在过财政分权——夏商与西周时期的原始财政分权体制,就维持了千年之久。

(五)财政体制改革需要广大人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先秦时期各诸侯国改革,都十分重视普通百姓的参与,因为财政收入归根结底来源于普通百姓的物质生产。以秦国变法为例,商鞅在变法之初,首先要取信于百姓,让百姓相信国家颁布的律法制度言而有信,必须遵守。当这种观念深入人心了,才能使得百姓遵守律法,以律法来规范自己的行为。同样,管仲在齐国的改革,也十分重视普通百姓的参与,通过各种措施激励百姓安居乐业,积极参与各行各业的物质生产,创造财富,与此同时也为国家创造财政收入。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改革需要以保障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吸收广大人民的智慧,取得广大人民的支持。这就意味着,我国当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阳光化,要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只有让人民群众认识到财政体制改革最终将维护大众利益,人民群众才会支持和积极参与,政府才会得到广泛拥护和认可。

[1] 《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1983年11月第3次印刷。

[2]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82年版。

[3] [汉]班固:《汉书》,中华书局1960年版。

[4] [宋]范晔:《后汉书》,中华书局1964年版。

[5] [清]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2010年版。

[6] 齐豫生:《四库全书精编》,中国文史出版社1999年版。

[7] 王子英、孙翊刚、门志:《中国历代食货志汇编简注》,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7年版。

F8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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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5-3151(2014)40-00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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