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企业家的财富德性*

2014-04-16 18:51李兰芬
江海学刊 2014年1期
关键词:德性财富企业家

李兰芬

论企业家的财富德性*

李兰芬

财富德性是企业家的身份德性。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家财富德性更多的道德想象力。财富认知、财富手段、财富态度构成企业家财富德性的行为准则和价值研判的三大向度。其中财富认知和财富手段主要关乎“企业家该如何行为”,用以实现财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的理智德性,财富态度则主要关乎“企业家该成为什么样的人”,以此实现财富的价值性和目的性的伦理德性。伦理德性作为企业家财富德性的基础,确认着企业家财富的目的和归属;以伦理德性为基础且受其制约的理智德性,规范着企业家财富创造的手段和方法。

企业家 财富德性 取之有道 回馈社会

财富德性:企业家的身份德性

“财富的本质就在于财富的主体存在。”①由于主体存在的丰富性和差异性,财富“既作为享受的对象,又作为活动的对象”②。对于作为“生产活动的组织协调者”(萨伊)、“市场的制造者”(卡森)、“制度变迁的英雄”(诺斯)、“异质型人力资本的所有者”(丁栋虹)的企业家群体而言,财富不仅确证着企业家的地位身份和工作使命,规范着企业家展示能力和发挥效用的社会责任和目的价值,也衡量着企业家的成败得失。企业家财富的“属人性”、“为人性”和“评价性”的价值品性,赋予了企业家财富的身份德性。就企业家身份而言,创造财富作为企业家的存在、生活和行动本身的基本价值维度,具有了企业家身份的存在论暨本体论特性。按照经典的市场经济学说,企业家就是通过创造财富,来实现人、财、物、技术和信息等资源的有效配置进而造福于人类的。企业家在本质上就是一种“类”财富创造者,但企业家又不是天生就有财富创造的可持续能力的。柳传志曾伤感地发现,在他办企业近二十年的经历中,跟他同台领过奖的著名企业家绝大部分已翻身落马。中国的明星企业家为什么“灭失”率这么高?企业家又该怎样做才能有可持续地创造财富的能力呢?这里就涉及一个值得企业家们认真反思和辩护的“财富德性”问题:一是关于财富来源的认知,即财富是来源于机遇的恩赐、资本的运作、社会的给予、他人的帮助抑或个人的奋斗;二是关于获取财富手段的选择,即是以最有效率、最合理、最公平的方式来获取财富还是通过巧取豪夺、坑蒙拐骗、采伐自然资源牟取财富;三是对待财富的态度,是用于满足个人欲望、荫泽子孙,还是回馈社会、惠泽民众。

财富德性作为企业家的身份德性,形塑着企业家群体的人格魅力。“德性是一种获得性人类品质,这种德性的拥有和践行,使我们能够获得实践的内在利益,缺乏这种德性,就无从获得这些利益。”③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德性理论,我们可以将“财富认知”、“财富手段”视为一种思考、求知的理智德性;把“财富态度”视为一种通过习惯养成的道德德性。前者关注“企业家应该如何行为”的问题,强调通过教导生成企业家的技艺、科学、智慧和明智等品质,以此来追求和实现财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后者关注“企业家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强调通过习惯,养成企业家自制、仁慈、大方、大度、谦逊的财富美德,以此来追求和实现财富的价值性和目的性。当然,“企业家应该如何行为”的理智德性与“企业家应该成为什么样的人”的伦理德性是一个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德性结构体。伦理德性作为企业家财富德性的基础,确认着企业家创造财富的目的和归属;以伦理德性为基础且受其制约的理智德性,规范着企业家财富创造的手段和方法。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赋予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家财富德性以更多的道德想象力。笔者主张以“取之有道”和“回馈社会”的二维规范对企业家的财富德性作一辩护性、反思性的逻辑追问和理论架构。

取之有道:企业家财富的理智德性

“取之有道”之所以成为企业家财富的理智德性,在于它从根本上规范着企业家财富的来源及其增长方式、操作平台和发展路径的选择自由,因而具有深刻的道德意味和广泛的道德评价空间。“取之有道”不仅规范着企业家正确处理企业利润与员工利益、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企业发展与环境生态的利益关系,而且蕴含着财富与人、历史、责任、正义、诚信、幸福的意义关系,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和社会生活,甚至改变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发展格局。

财富来自何处,以何种方式创造,这是关于财富德性的元问题。依据马克思唯物史观理论,企业家的财富生产能力、增长方式、操作平台和发展路径,是一个受制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的自由选择行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企业家们不断地转换和提升其财富创造的生产能力、增长方式、操作平台和发展路径。

首先,财富创造是企业家财富德性的物化形式。财富既是一种生产力,也是一种生产关系的物化形式。把财富变成一种通过一定生产方式和社会结构创造出来的、具有一整套权利与道义关系的生产力,是企业家财富德性的理智向度。财富既是生产力的实践载体,又是生产关系的物化形式。试想,假如当下中国1500万私营企业家把投资的钱撤回存放到银行,或者拿去消费,就不会有中国民营经济带来的税收和就业等不同财富形态。由此可断,集聚于企业家的财富效应是完全不同于一般消费者的。这也是我们赞同德国经济学家弗里德里希·李斯特关于“财富的生产力比财富本身更重要”之命题的缘由。现代企业理论大都基于财富及其增长的这种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性质来解读企业家财富创造的理智德性。诸如约瑟夫·熊彼特就将这种企业家财富的创造过程看作“实现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的“创新”;奈特基于“承担风险与不确定性”的命题,提出企业家财富创造就是通过识别不确定性中蕴含的机会,并通过对资源整合来把握和利用这些机会获得利润;德鲁克认为,企业仅提供商品和劳务是不够的,它必须提供更好的、更廉价的商品和服务。只有满足消费者的种种愿望和需求,社会才会把财富资源交给企业,企业才能够得到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对企业的目的,唯一正确的定义就是创造顾客”。舒尔茨从人力资本、迈克尔·波特从竞争战略、科特勒从营销与品牌、彼德·圣吉从学习型组织、约翰·科特从领导力、哈默从流程再造的角度,都提出过企业家财富创造理论。所有这些与财富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矛盾运动相关的理智德性,即从勤奋劳动到抢抓机遇、从改善管理技巧到提高劳动生产率、从非劳动收入到企业家才能的资本化,都成为中国企业家财富德性的物化形式。由此可见,中国企业家财富的理智德性需要放到波澜壮阔的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大进程、大视野中,以反思、批判和辩护的全景式方法才能得到客观、全面和公正的评价和再塑。

其次,财富认同是企业家财富德性的合法性基础。企业家财富创造不仅取决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也直接受制于人们的财富认同:即人们对企业家财富本身的认可,包括人们对企业家获取财富的途径和方法、支配或占有财富的态度和份额等。企业家的财富尽管外在表现为一定的产权、金钱、人才、技术专利等,但是企业家财富的合理性存在更多地倚赖于国人或消费者对它的认可度。换句话说,企业家财富的合理性主要存在于国人或消费者的内心和头脑中,假如国人或消费者不相信它存在的合理性,那么就没有逻辑推理力使它合理起来。财富认同作为企业家财富德性的合法性基础,既为现代企业家财富的合法性提供民众心理基础,也为企业家个体的行为和价值判断提供了基本的参照,构成企业家财富意义的重要来源。企业家财富如果缺乏国人或消费者的认同感,那么它的存在、占有和可持续就缺乏稳固的心理基础,就会形成“财富认同”危机或“仇富”势力,严重者则导致财富破产。所谓财富认同危机,是指人们对企业家所获取的财富及其获取财富的手段方法和平台途径不予认可。企业家财富认同危机主要来自三方面原因:一是部分企业家通过偷税漏税、坑蒙拐骗等非法手段获得巨额财富,引发其他群体的对立心理。二是源于传统的儒家财富伦理关于“不患寡而患不均”的平均主义思维方式,人们难以认同贫富差距的现实。三是还直接受制于人们关于财富定义及其意义的认知和理解,不同的财富认知和理解会形成不同的财富认同理念和评价方法。例如,色诺芬主张财富就是对占有者有用的好东西,如马、羊、土地等等;重商主义认为财富就是货币;亚当·斯密在批评重商主义的基础上,把财富的实质归为价值而不只是使用价值,从而提出了劳动是财富的真正源泉的财富观;马克思则在批判与继承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具体劳动、抽象劳动的劳动二重性学说,将财富理解为集使用价值与价值为一体的二重性物:即财富作为一定生产关系下的劳动产品,它既是使用价值,又是一种生产关系的物化形式。简而言之,企业家财富认同范畴,既是对一切企业家劳动产品的抽象认同,也是对一切企业家劳动产品的具体认同,集抽象认同与具体认同为一体的企业家财富认同,构成企业家财富“取之有道”理智德性的发生根源和动力机制。

第三,诚信和生态是当下中国企业家财富德性的重要行为准则。“中国未来经济能否持续增长,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家是不是由寻租活动转向创造价值的活动。”企业家财富创造方法、路径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成为左右“中国未来经济能否持续增长”的价值核心问题。“取之有道”是对企业家财富创造方法、路径合理性和合法性的伦理概括和道德升华。

由劳动创造的财富有积极与消极、正当与不正当之分,如生产毒品的劳动只对于部分人有暂时的价值,从长远看既伤害个体更不利于整个社会。那么,什么样的劳动才能创造出积极财富呢?首先,创造财富的方法和手段要合理合法;其次,要有仁爱之心,选择对社会有价值的财富项目;再次,在财富使用上,要注重乐善,避免炫耀财富的心态。就当下中国的发展阶段和历史使命而言,诚信和生态将成为企业家积极参与“全面深化改革”最需要重塑和遵循的两大重要行为准则。

诚信,对企业家而言,是一个事关企业、企业家与消费者、社区、政府等利益共同体的可持续发展问题,是一个事关维系整个社会经济“利益共同体”公平正义的道德底线问题。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在《利维坦》“自然法”的前三条做了如下合乎逻辑的论证:一是人人都在寻求自我保护,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的环境之中;二是为了能生活在这样一个环境之中,人就宁肯通过订立契约放弃自己权力范围内的某些权利,于是有了“利维坦”(国家)这样一个怪兽的出现;所以,第三,人就应该信守契约,守信就是维护正义,不正义就是不守信。④就是说,基于“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的诚信,是一种不同于诸如节制、勇敢等可由个体完成的私人道德,而是一种公共品德或社会公德,既是每个人自觉履行的义务美德,更是“利益共同体”共同行为的责任规范。一个或一群不诚信的企业或企业家造成的灾难远比一两个骗子大得多。如果“企业或企业家诚信”成为问题,就意味着整个社会经济的“利益共同体”的撕裂和崩盘。诚信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决定了企业诚信的艰难性和复杂性。“2013中国信用小康指数”调查数据显示,与“政府公信力”指数(70.1)、人际信用指数(70.2)相比,企业信用以58.5的指数处于“中国信用小康指数”调查中的低洼地带。所谓“毒奶粉”、“瘦肉精”等一系列重大诚信缺失事件在实践经验层面深刻反映了企业或企业家诚信建设的艰难性和复杂性。许多企业也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因此,强化企业或企业家诚信精神是建设企业家财富德性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或企业家参与建设社会主义公民道德的重要切入点。《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正式实施(2013年3月),吹响了我国“企业或企业家诚信保卫战”的法制号角,可望实现企业或企业家诚信的标准化。当然,健全企业或企业家诚信是一个较为漫长的过程,《征信业管理条例》还只是建设方案的一个法规性条例。信用信息的登记和评估,需要跟进相应的奖惩措施才能建构起企业或企业家诚信建设的长效机制。

作为企业家财富德性的行为准则,不仅要坚守诚信准则,还要进一步建立以生态公平和生态正义为核心价值的生态准则。因为,以工业化为载体的企业或企业家不仅存在着资本对于劳动的剥削问题,而且更为严重的是发生着对于生态环境的破坏问题。中国35年的改革开放史,也就是中国企业的快速发展史。但是由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乡镇企业的粗放型发展模式,高物耗、高能耗、高水耗、高排污,导致环境污染、物种灭绝和生态失衡,严重影响和威胁着人民群众的健康生存。党的十八大高扬“生态文明建设”的旗帜就是对中国发展这种后果的理性反思和深度回应。企业家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不仅要从企业成本的意义上关注自然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更要从人民群众消费和生存的意义上关注自然资源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每个代际公民的生态权利,维护社会的生态公平和生态正义,以推进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的发展过渡。首先,要将社会主义生态文明作为企业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经营的全过程。其次,要发挥企业家财富集群的优势,研发一批经得起实践检验的生态产业链。第三,要将生态指数纳入企业绩效考评系统。总而言之,企业家财富德性既要坚持形上的诚信理念,也要打造绿色产业,坚守生态准则,为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财富贡献。

回馈社会:企业家财富的伦理德性

“回馈社会”之所以成为企业家财富的伦理德性,在于它从根本上涉及、规范着企业家这一特定阶层与社会整体的利益关系,因而具有深刻的道德意味和广泛的道德评价空间。把“回馈社会”的本质界定为企业家财富的伦理德性,不仅有利于企业家正确处理其经济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聚敛财富与散尽财富的关系、回馈社会与厚荫子孙的关系,也有效规避了富人财富代际转移面临的约束和困境,在全社会形成“德福一致”的生活理念。

1.企业家财富伦理德性的历史演进

企业家的财富伦理德性,经历了从企业家的良心发现、“开支票了事”到企业的战略性选择的演进历程。19世纪,以慈善“回馈社会”的财富行为被认为是一种导致企业资源被侵蚀、企业利润被削减的“过度活跃”的企业状态,遭受股东的诉讼,也为当时的法律所不允许。因此,这个时期真正开展慈善、捐赠等财富回馈社会善举的只是那些出于良心发现的企业家的个人行为,而不是企业行为。例如,石油大王洛克菲勒通过洛克菲勒基金会曾给中国北京捐款820万美元,修建一座医疗学校以满足那里培训医生的需要,这完全是他个人的良知行为,而不是他所执掌的美国标准石油公司的企业善举。20世纪30年代以后,伴随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增多,企业对社会问题的不闻不问现象遭至越来越多的批评和制裁。在这种背景下,新泽西州最高法院于1953年拒绝执行“过度活跃”的不合理条款,从而导致该条款寿终正寝。20世纪60年代以后,企业家财富的慈善捐赠行为进入了一个“开支票了事”的“简单地做好事”的全盛阶段。但好景不长,70年代初期的经济“滞胀”让美国企业“开支票了事”的捐赠行为陷入了难以化解的困局:社会公众要求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企业投资者则要求管理者提供最大的短期利润回报。至此,这种仅仅“为了脸面好看而做好事”的财富捐赠方式成了企业“不负责任地承担社会责任”的代名词,逐渐被一种“战略性慈善捐赠”(strategic philanthropy)模式所替代。“战略性慈善捐赠”强调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行为与企业经营行为之间的联系,即企业家可以“通过行善而做得更好”(doing better by doing good)。80年代以后,“战略性慈善捐赠”成为欧美国家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行为的主要模式。这一模式主张,财富回馈社会的企业将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投资者的青睐和政府的支持,从而提高企业的美誉度,获得良好的社会广告效应。“战略性慈善捐赠”将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理解为是企业为了实现利润最大化或应对外部压力而采取的一种经营和发展的策略性战略,是一种“开明的利己主义”或“明智的投资”。战略管理大师迈克尔·波特(Michael E. Porter)和克雷默曾在《哈佛商业评论》上撰写的“慈善行为的竞争优势”中指出,企业可以通过开展慈善性活动来改善其竞争环境(包括赢得广泛支持、削减竞争障碍),进而促进企业长期繁荣发展(Porter & Kramer,2002)。现代西方企业普遍实行财富“回馈社会”的战略性选择,强调财富“回馈社会”行为与企业商业利益的相互影响、相得益彰的关系。例如,地球上最富有的比尔·盖茨和沃伦·巴菲特,他们虽然不把巨额财富留给子女,但也不是无偿地把自己的财富送给穷人,而是成立一个由比尔·盖茨全心管理的“比尔与梅琳达·盖茨基金会”,以把有限的资源——相对于社会的需求来说再多的钱也是有限的——高效、公正、正确地服务于穷人、弱者的基本生存需求,支持教育、环境保护、社会和谐发展的事业。这种战略性选择的财富“回馈社会”模式的德性优势在于:企业家对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作出相对稳定的长期承诺,而不仅仅提供一次性的现金捐助;企业家与捐赠对象之间形成一种共同发展的战略联盟,从而形成共同分享企业财富的社会共同体。

从政治伦理意义分析,从良心发现、“开支票了事”到战略性选择的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德性演进历程,既相伴于随人类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变化的财富形态,更源自于财富的公共性品质。财富的公共性品质决定了作为财富主体特殊阶层的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公共性责任。财富作为人类社会劳动的对象化存在,既消费着大自然的资源,又物化着人与人的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具有丰富的公共性品质。良心发现、“开支票了事”抑或战略性选择,都不过是与企业财富增长方式相呼应的企业家履行财富“回馈社会”公共性责任的历史形态。首先,保护环境、承担生态保护费用等将成为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公共性责任的伦理表达。自然资源和人类劳动构成财富增长的共同源泉,企业作为自然之子在享用自然资源的同时,理应担当起保护自然生态之公共责任。其次,财富作为人与人的政治关系与经济关系的物化存在物,蕴涵着财富拥有者与财富创造者的公共性关系。企业家履行财富“回馈社会”公共性责任的伦理价值旨在正确处理劳资关系,坚持共赢共享的财富伦理精神,以提高企业家财富的普遍安全感和社会其他阶层对企业家财富原始积累的合法性、公正性的普遍认同。再次,财富的公共品质还源于财富拥有者和财富的对象性之间的互惠关系。所谓“财主上天堂,比骆驼穿过针眼还难”意在说明财富是把双刃剑,既成就人,也毁灭人;既可成为社会和谐的根基,也可成为社会对抗的源头,关键在于财富的拥有者能否彰显财富的公共品质和公共责任。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作为财富公共性品质的伦理意志表达,意味着企业家超越了物化财富的狭隘性,塑造着“仁富一体、为富者仁”的财富德性观。

2.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必要和可能路径

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何以必要?企业家财富创造于市场机制体系,但市场体系不能满足于如安全、秩序、基本教育和大众健康等社会所需要的基本公益。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说到底就是社会公益建设需要。发现社会、发育社会、建设社会是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意义所在。如果说,每个企业家必须为获取财富而有所作为是市场社会原则的话,那么,企业家个人必须为社会的福祉而有所作为则是公益社会的理念。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改变了因应计划经济体制,公益长期只有政府一个主体的局面,开启了企业与政府、社会之间在公益实践上的良性互动,从而开拓出一条市场与政府、社会和谐发展的真正繁盛之路。一个充满活力的市场、政府、社会,不仅在经济上有活力,而且在公益上有活力,合起来就是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何以可能?企业家个人自发的善意和善行常出现于日常生活中,但如果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公益行为,只能期待于源自企业家个人自发的善心,恐难以成就大的社会公益格局。就人性而言,人的利己心多半比利他心更强烈、更持久也更易发动,这也许就是孔子感叹“吾未见好德如好色者也”的个中缘由。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尽管是志愿的而非被迫的,是公共的而非个人的,是公民性的而非施舍性的,但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善举行为仍然需要制度支撑和制度建设,如果得不到制度性支持和鼓励,仍然会造成我国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公益动力的缺失。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相同的财富要素在不同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中会表现出不同的效率,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影响着财富的社会效用。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制度支撑构成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脚手架”(本体论意义)。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运作和养成既需要企业家的自律,更需要一个合理的制度安排来固化和保障合理的社会结构和民主政治,从而使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获得普遍性、可塑性和可测性。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制度化实践在一些发达国家已较成熟。比如富人税重。2009年美国收入最高的1%家庭缴纳的所得税占所得税总额的36.73%,收入最高的10%家庭缴纳的所得税占所得税总额的70.47%,收入最高的25%家庭缴纳的所得税占所得税总额的87.3%。通过“用之于民”的税收,富人的部分财富也就有可能成为“大家的”。又如高额遗产税,很多国家,富二代要想继承家族资产,就必须面对高达50%不等的遗产税,继承财产,半数财富也会成为“大家的”。通过这一系列完善的社会机制和制度,就逐步形成了一条企业家财富“从社会中来,到社会中去”的公益路径。制度支撑和制度建设之于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具有目的价值和工具价值两大意义。作为目的价值的制度支撑和制度建设构成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载体工程;作为工具价值的制度支撑和制度建设构成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路径依赖和保障机制。十八大关于“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等战略性思想,都将通过制度创新提升企业家财富“回馈社会”的自觉意识,打造培育和建设“企业家财富德性”的中国路径。

①②《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359页。

③[美]A.麦金泰尔:《德性之后》,龚群、戴扬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41页。

④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第一部分第十四章、十五章,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责任编辑:赵 涛〕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当代中国社会文明进程中公民思想道德素质研究”(项目号:10AZD026)、江苏省社科基金项目“公民道德发展理论研究”(项目号:13DW001)的阶段性成果。

李兰芬,1950年生,苏州大学哲学系暨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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