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蕾
微信是腾讯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正式推出的一款无线互联网应用手机聊天软件。作为新型的手机即时通信工具,微信一经推出备受用户青睐,用户数量迅速增长。微信在拉近人与人之间距离的同时,也成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便利工具。江苏省扬州市警方2012年9月公布了利用微信犯罪的5起典型案例,警示市民加强防范。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浙江省杭州警方受理的与微信有关的诈骗、盗窃案件已超过20起。①《微信成犯罪工具互联网“微”时代乱象频仍待整治》,http://finance.china.com.cn/industry/kj/20120928/1048329.shtml.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官网2012年底发布的《警惕微信普及引发的不安全隐患分析》称:“微信”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工具,绝大部分用户毫无警惕性,很难发现其潜在的危机。②央视《焦点访谈》:《微信如何成犯罪分子作案工具》,http://tech.ifeng.com/internet/detail_2012_12/10/20004218_0.shtml.云南省昆明市警方2013年7月打掉一特大利用“微信“进行酒托诈骗的犯罪团伙案件。③《“微信”成新型犯罪工具 昆明警方打掉一特大酒托诈骗团伙》,http://www.chinadaily.com.cn/hqgj/jryw/2013-08-23/content_9945569.html.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利用微信犯罪的案件数量呈现急剧上升的态势。微信犯罪作为电子网络类的新型犯罪,正在呈现蔓延趋势,应当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重视。
微信是一款手机通信软件,其带给用户全新移动沟通体验的特点和功能是QQ、MSN等其他即时通讯工具无法比拟的。其具体特点和功能如下:
1.功能易学好用。微信能支持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包括表情)和文字,用户不需要多高的文化素养,在极短的时间就能学会,熟练使用。同时支持多人聊天,最高可达20人,营造了全新的手机聊天环境,赢得广大用户的好评和支持。
2.软件兼容性强。微信支持腾讯微博、QQ邮箱、漂流瓶、语音记事本、QQ同步助手等插件功能,用户操作起来非常方便。
3.便于查找好友。微信最大的亮点是基于地理位置定位的LBS(Location Based Service,“移动定位服务系统”的简称)社交功能,通过电信移动运营商的无线电通讯网络或外部定位方式,获取移动终端用户的位置信息。只要开启“查看附近的人”,几分钟里可搜寻到用户周围一定范围内的微信用户;之后若通过验证,双方就可加为好友。而“摇一摇”功能,则能查看到所在位置附近同时在摇手机的用户和使用微信的人及其地理位置信息;若周边1公里的人未在微信界面上清除自己的地理位置信息,用户也可以搜寻到对方,打招呼聊天。这一功能方便了用户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同时还满足了用户使用微信和陌生人认识聊天的好奇心。
当前,全国各地公安机关立案查处的利用微信犯罪的案件急剧上升。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只要在手机上安装微信软件,即可通过微信就近寻找多个对象,经过简单的搭讪、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约见被害人,进而伺机实施犯罪。这类犯罪具有成本低、风险小、成功率高的特点。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未留下真实姓名,侦查机关破获案件有较大困难,给社会管理带来了挑战。利用微信实施的电子网络型新型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
1.犯罪主体绝大多数是年轻人。微信是现代风险社会高科技条件下的新生事物,作为一款新生的手机免费聊天软件,很快得到年轻人的认可和欢迎。微信用户中,年龄在30岁以下的占90%。它具备简便易学、零资费的特点,更给用户带来了高速便捷的沟通方式和全新的聊天体验,非常迎合当代年轻人的好奇、前卫、私密的兴趣取向要求。年轻人思想活跃、现代前卫,且善于表达和交流,容易在聊天中较快获得对方的信任。这些为欺诈、约见侵害被害人提供了条件和奠定了基础。从发生的案件来看,微信犯罪作案主体除主要是年轻人以外,还呈现出以个人单独作案为主,共同犯罪有所体现的特点。如,在抢劫案件中,女性犯罪人邀请男性被害人在宾馆见面,见面后其他犯罪人进入宾馆对男性被害人实施抢劫或敲诈勒索。
2.侵害对象以女性受害人为主。从公安机关查处的利用微信实施违法犯罪的案件情况看,受害者多数为女性。2012年3月,广州市发生的3起利用微信诱出事主抢夺的警情,作案手法相似,嫌疑人均使用同一微信号、微信名,受害人均为年轻女子。①《警方:谨防“微信”抢劫》,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775162.微信犯罪侵害的女性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年纪较轻、思想单纯的青年女性。这类女性涉世不深、容易轻信别人,对可能存在和出现违法犯罪没有认识。另一类是中年女性。这类女性由于工作、家庭、婚姻、感情经历等多方面的压力或波折,内心迷茫、失落、空虚,很容易通过“和陌生人聊天”填补内心的落寞、排解心理压力。这类女性虽然对与陌生人聊天和见面可能存在危险有预见性,但往往因为处于迷失的心理状态下轻信陌生人和冒险。这为犯罪者实施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
从微信犯罪呈现的新特点分析,针对男性实施的犯罪行为也在逐渐增多。犯罪人通过各种理由约见男性被害人,会面后进而实施犯罪活动,这些犯罪活动多为侵财犯罪。男性受害人往往认为自己是男性,有性别优势,容易忽略见面者的复杂性,对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缺乏预见和自我防范,从而成为侵害的目标。
3.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利用微信实施违法犯罪的类型以侵财为主,呈现多样化,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实施诈骗。利用微信实施诈骗是犯罪分子最主要的作案手段,主要有以下形式:一是以借用手机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以借用手机为名骗走被害人手机。二是通过窃取微信号实施诈骗。犯罪分子通过一定手段窃取用户微信号,然后冒充该微信号用户向其亲属发微信借钱,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三是以代购产品或做生意为名实施诈骗。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自称可以帮被害人购买某产品,骗取被害人财物。四是利用微信实施“酒托”等类似诈骗活动。2013年8月1日下午5点,24岁的女青年仇某在四川宜宾被一男子捅伤后不治身亡。这起血案与微信“酒托”诈骗产生经济纠纷有关,该案还牵出了一个在宜宾从事“酒托”的团伙。①《四川女子微信诈骗男网友被杀》,http://bbs.tianya.cn/post-45-1584246-1.shtml.
(2)实施盗窃。此类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微信与被害人成为好友,相约见面后,犯罪嫌疑人乘受害人不备盗窃钱财。2012年8月,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通过微信交友引发的盗窃案件。被告人石某通过微信骗得女大学生朱某的信任,在与其见面后窃得其苹果手机一台。②《大学生“微信”引发盗窃案》,《人民法院报》2012年8月11日第8版。
(3)实施抢劫或敲诈勒索。,广州市2013年接连发生多起利用微信诱出事主实施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的警情。此类案件中,嫌疑人均通过微信搭讪、结识事主,通过手机聊天逐渐骗取事主的好感和信任后,将事主约至指定地点见面,伺机进行抢劫、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③《警方提醒谨防“微信抢劫”》, http://epaper.xkb.com.cn/view.php?id=775162.
(4)实施强奸或猥亵侮辱。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多是通过微信查找到附近使用微信的女用户,主动要求加入好友。然后,相约一起吃饭或称到某宾馆取东西或开个房间休息,从而实施强奸。2013年3月广东一17岁女生遭7人轮奸,微信已成强奸作案新工具。④《17岁女生遭7人轮奸 微信已成强奸作案新工具》,http://news.longhoo.net/gd/rdxw/content/2013-03/28/content_10604990_3.htm.
(5)通过微信招嫖卖淫。2013年11月19日央视《生活早参考》记者对北京的多所高中调查发现,一些招嫖者在微信上发布的色情信息已经侵蚀到校园,学生对此并不陌生。记者在北京、广州、深圳、杭州等城市进行暗访调查,发现不少微信招嫖账号通过发布色情信息从事非法色情活动。⑤《央视曝微信招嫖卖淫续 网友呼吁强制推行实名制》,http://news.hf365.com/system/2013/11/19/013562274.shtml.
4.犯罪过程多为四步。利用微信实施的犯罪表现形式虽然多样,但通常分为“摇、骗、约、干”四步。摇,是犯罪嫌疑人利用微信“摇一摇”手机,查看周边1000米内的微信用户,锁定犯罪对象。骗,是犯罪嫌疑人冒充某种身份,配合一定手段,达到骗取被害人信任的目的。约,犯罪嫌疑人根据交流的情况提出见面要求,并选择较为偏僻的宾馆、出租屋、娱乐场所等地作为见面地点。干,是犯罪嫌疑人着手实施犯罪。被害人欣然赴约后,犯罪嫌疑人或偷或抢或骗或奸。
5.作案时间及地点呈不确定性。通过微信这一平台,犯罪嫌疑人可以无任何时间和地点限制,在微信上物色受害人,取得受害人信任后实施犯罪。此类犯罪手段非常隐蔽,受害人被骗后很难找到事实证据,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6.犯罪成本低、传播快、危害大。目前,用户可在安卓、苹果等手机平台免费下载、使用微信软件,发送文字、语音、图片等内容时本身不产生费用,只产生很少的网络流量费,使用成本较低。微信可导入通讯录好友、真实名字、真实照片,给人感觉这是一个非常真实的社区,群聊功能可同时掌握多人信息并与之进行聊天。犯罪人仅需具有一定的文化,拥有一部智能手机,便可以作案,犯罪成本非常低,且成功率高,犯罪手段易于迅速传播。犯罪嫌疑人在微信上往往注册的是虚假资料,通过注册信息被抓获、处理的可能性较小。犯罪嫌疑人一旦作案成功,往往连续作案、多次作案,社会危害较大。
1.社交功能快速便捷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微信的“摇一摇”、“附近的人”、“漂流瓶”等功能,拉近了陌生人之间的距离,犯罪分子可以轻易匹配到用户,查看对方的身份信息,广泛发送交友请求,从中挑选容易上当的人群实施犯罪,给犯罪分子作案留有可乘之机。
2.注册设置虚拟性给发案提供有利条件。由于微信采用的是非实名制,普通公民都可以通过手机号、登录QQ和邮箱注册微信。当前很多用户都拥有多个邮箱,且一天可以注册三个QQ号,一个人使用多个微信账号较为常见。因此,对于陌生人发来的交友请求及身份信息需要用户自己甄别,部分用户容易轻信他人或是本身就有不良企图的极容易上当。
3.终端相对唯一性成为发案的助燃剂。移动端与PC端的社交有一个本质区别,前者是一种身份识别,即每台终端(如手机)代表一位用户的身份,而PC端上可能拥有多个用户。因此,相比QQ而言,用户对微信的警惕性要低得多,一般对其微信好友的信任度较高。
4.公民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较差。微信作为新型手机即时通信软件,给个人的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容易被用户接受。部分用户在尽情享用该软件带来的便利时,放松了警惕。一些被害人以“潮人”自居,随意在微信上公开工作、住址等较为私密的个人信息,好奇心强,一旦有“条件较好”的异性邀约,便欣然前往,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5.微信用户监管不到位。一是当前移动通讯行业注册门槛过低,对微信软件的监管不到位。软件服务商在提供软件时,注册采用非实名制,未对用户设置信誉等级或黑名单系统,即便用户利用同一微信账户实施多次犯罪也难以监管,犯罪行为查处难。二是缺乏安全认证,难以保护个人信息。由于软件设计本身存在缺陷,使用微信的“摇一摇”、“ 漂流瓶”、“和陌生人说话”和“查找附近的人”等功能,用户不需要认证就能看到其他用户的信息,不利于个人信息保护。三是放任非法信息,网络安全维护难。软件服务商对用户的准入、信息填报未作任何限制,同时一个账号或邮箱可以注册多个账户,要用户填写手机号、邮箱、QQ号码等信息中的任意一项即可,而该类信息的真实性往往难以保证。四是对SIM卡的监管不到位。嫌疑人无需登记身份证信息即可购买SIM卡,作案后即将SIM卡以及手机销毁,导致犯罪隐蔽,打击困难。
6.打防体系未健全。一是案件证据体系过于脆弱。该类犯罪的发现过分依赖于被害人提供的有效线索,而犯罪的发生一定程度上与被害人的“贪图小便宜”或者“虚荣心过强”密不可分,因此案发后,部分被害人通常选择沉默。当犯罪嫌疑人被抓获时,前罪的相关证据已被破坏。二是电子证据制度不完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明确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证据之一,但规定过于原则,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等问题未做具体的程序设计,可操作性不强。利用微信犯罪中,一旦犯罪嫌疑人的微信注册信息以及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被销毁后,如何恢复以及固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是行业监管、社会监管、政府监管衔接不好。软件提供商保存的用户信息不完善或者系虚假信息,并且用户信息也未进入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视野,导致政府与打击犯罪的司法机关之间信息调取不畅。
1.组织民警加强对新型犯罪的研究和学习。当前,一些新型犯罪呈现高科技、高智能特点。作为承担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职能的公安机关,要组织民警加强学习,密切关注各类信息化技术发展动向及由此引发的违法犯罪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进行分析研究、及早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2.扩大警示宣传范围,加强微信用户的防范和自我保护观念。广大民警要深入公共场所、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预警防范宣传,引导用户理性使用微信,避免随意通过微信公开个人私密信息,慎重过滤微信好友名单,对于结识不久、缺乏深入了解的人的见面邀请提高防范。尤其要针对此类案件的重点受害群体,通过媒体、网上公安、微博等信息化途径,及时通报典型案例、规律特点,增强用户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醒他们用微信交友时要提高警惕,避免人身安全和财产受到不法侵害。
3.完善网络立法和电子证据制度。网络的传播活动得以顺畅进行,需要完善的法律来保障。有法可依,才能最大限度地约束网络不法行为;健全的法律也为建设健康、文明和诚信的网络生活提供坚实的基础。法律具有普遍的强制性,网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有助于预防和制止网络活动中的犯罪行为,维护网络的健康运行,实现网络活动的理性回归。现阶段我国的网络法规建设相当薄弱,在贯彻落实方面存在很大不足,这都需要我们进一步努力。因此,强而有力的网络监察和执法力度,对于网络犯罪才能有足够量的震慑力,也才是有效、及时和有力打击网络犯罪的重要途径。①阿依很·胡那西别克:《探寻微信传播中的伦理问题》,《中国报业》2012年第5期。除此之外,需要将各个运营商的信息库统一建成大的信息库进行资源的共享,并用法律明确和规范电子证据收集、保全的主体及义务。
4.加大犯罪打击力度,形成强大监管合力。一是敦促软件发布商健全制度,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求用户通过实名或者记载个人身份信息的SIM卡注册使用微信,妥善保管好用户注册信息。设置用户信用等级或者黑名单系统,对利用微信实施不端行为的用户禁止或限制使用,可能构成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二是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司法机关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增强信息共享、案件移送意识。三是加大对SIM卡买卖市场的监管力度。严格将SIM卡的使用与身份证信息相绑定,加大对“野卡”和“黑卡”的打击力度。
5.切实做好基层案件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基层派出所在接报此类案件后,要认真做好报案笔录,详细记录嫌疑人体貌特征、作案手法、过程,使用微信、银行账号等情况,为下一步串并侦查积累第一手资料。针对此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积极探索多警种联动、多部门合作的合成侦查工作新机制,通过充分发挥各警种的职能优势,加大联合办案力度,全力开展串并案侦查,争取抓团伙、破串案。
6.注重总结、固化侦查破案战法,加强案件联合侦办。此类违法犯罪活动,无论嫌疑人是借助何种信息平台实施犯罪,总会留下轨迹和破绽。其调查取证、网络侦查手段运用、嫌疑人活动轨迹的研判等等,都需要一案一总结,一案一提高,来拓宽侦查员办案的思路。在侦办案件的过程中注意积累、固化侦查破案战法,从而提升打击新型犯罪的能力和水平。刑侦部门要认真梳理当地及周边地区同类型案件,从涉案手机号码、微信号、监控视频等特有信息入手,开展研判分析,深挖细查嫌疑人信息,进一步加强协作联动,力争破获一批案件,打击处理一批违法犯罪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