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兼职现状与维权问题

2014-04-16 17:59朱莉莉沈菡惜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劳动法维权劳动

朱莉莉 沈菡惜

近年来,大学生毕业之后面临的就业压力和竞争压力剧增,许多在校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去社会兼职,一方面获取经济利益以改善自己的生活条件,另一方面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社交水平,获取在校园中得不到的知识,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因此,大学生逐渐成为兼职市场的主力军。由于大学生群体自身的弱点和兼职市场的巨大利益,许多不法个人或者团体利用这一特点攫取更大的利益。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屡见不鲜。本文将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并且提出防范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解决方案。

一、在校大学生兼职现状考量

1.兼职类型多样性

大学生兼职类型多样,主要集中在发单员、促销员、家教、餐饮服务行业等临时性工作。调查发现,35.4%的大学生发过传单;16%的大学生做过家教;15.4%的大学生做过促销,促销员中女生人数占70%;还有少数大学生从事过校园代理、礼仪、模特、家政、搬运工等兼职工作。不管是何种类型的兼职工作,其最大特点就是短暂的、临时性的,对能力要求不高。这些工作的优点在于工作时间弹性较大、工资一般当日结算。与长久的、固定的工作比起来,其弊端一目了然:兼职者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名誉、人身安全等容易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和伤害。

2.兼职目的多元化

大学生兼职的目的从单纯的获得经济利益到目的多元化。由于兼职在工作时间上弹性比较大,对于劳动者的要求比较低,已经成为大学生课外活动的主要选择。据发出回收的350份有效问卷分析,有266人做过兼职,即76%的大学生做过兼职,而且超过一半的学生从大一开始兼职。当回答兼职原因时,41%的人倾向于“锻炼自己,增加社会实践经验”, 27.4%的人选择“丰富业余生活、广交朋友、学习待人接物的技巧、锻炼个人意志、增加知识才干”,只有18%的人选择是为了“赚钱提高生活水平”。分析可见,当代大学生由于课余时间丰富,大部分学生都选择兼职,兼职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获得物质利益、改善自己的生活,主要是为了锻炼自己,通过兼职来培养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吃苦耐劳的品质及自己的社交能力,以期能够在未来竞争激烈的职场立于不败之地。

3.兼职途径单一性

大学生找到兼职的途径主要是通过朋友、亲戚介绍,或是通过中介公司。在这两种方式中,老师、师兄、师姐推荐或亲友介绍的工作,渠道相对可靠;而通过中介公司介绍兼职的大学生被骗或者遭遇黑职介的人数也最多。通过走访高校发现,大学生找兼职工作的正规途径比较少,学校勤工助学的岗位大都提供给特别贫困的学生,其他同学机会很少。只有8.5%的高校设有专门的机构或者有专职人员组织管理和指导学生兼职,可以说高校在大学生兼职及其维权中没有能够更好地保护在校大学生的合法权益。

4.被侵权的损害以金钱诈骗为主

大学生兼职被骗的形式主要以金钱诈骗为主,受骗学生都是先付费给中介。不法职介或黑职介一般会要求大学生先支付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的“报名费、入会费、体检费、培训费、保证金”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并承诺提供多条兼职招聘信息。但大学生最后得到的信息往往并不理想,要么工作条件很差,要么是一些没有资质的单位,结果白花了冤枉钱。更有甚者,有些职介提供的兼职信息是假的,学生交了钱后就再也联系不到人了。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分析,30.1%的大学生的权益受到过侵害,“中介公司拿了中介费却一直找不到合适的工作”在各种选项中所占比例最大。有的学生在校园里做中介代理,将收到的同学的报名费交给中介后,中介却人间蒸发了,一个工作也没有提供,这些学生只能用自己的生活费将报名费退还给同学。此外,雇主没有理由地克扣工资、不给加班费和工作环境恶劣、没有安全保障,也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很大程度的伤害,调查显示,有19.4%的在学生在兼职时没有任何劳动安全保障,而一旦发生问题,大学生就会面临赔偿责任不明、企业学校推诿、自身权益很难保障的困境。

5.兼职普遍未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

大学生兼职普遍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合法权益缺少保证。调查显示,只有14.3%的大学生在兼职前与雇佣者签订合同或协议,对意外伤害进行事先约定。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排除了学生的劳动者地位,认为大学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的身份,对大学生维权非常不利。加之大学生兼职或打工属于短期行为,他们认为能够找到工作已经不错了,不会去关注劳动合同签订与否;在中介收取押金时,没有索要发票和收据的大有人在。由于证据欠缺,即使大学生被黑中介骗取押金等各种费用时,劳动部门对此也很难处理。

6.大学生自身维权意识不强

大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在维权方面寄希望于社会和学校。问卷调查显示,有42份问卷写出了《劳动法》、《民法》,12份问卷填写了《劳动合同法》,而在所有问卷中只有2人填写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说明大部分大学生对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觉得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有所欠缺,无法及时有效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更不用说维权了。

在回答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采取何种方式维权时,29.4%的大学生更倾向于“与雇主协商解决”,9.5%的人选择了“找中介公司赔偿”。通过走访调查,受骗后大学生大都希望能和雇主谈判协商解决,不想把事情闹大,如果不行,顶多跑去跟职介吵几架。

而在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问题上,大部分大学生希望学校能够提供兼职方面的指导,如,学校应对学生兼职能力与风险防范知识进行教育和指导,学校的勤工助学中心应同时负责学生校外兼职的日常工作;他们还寄希望于获得社会的援助,超过49.1%的大学生希望能够组建大学生兼职联盟,48.3%的大学生认为“作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受理此类案件”,45.7%的大学生认为国家应完善兼职方面的法律。

此外,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大学生兼职的种类有了新的变化,网络打字员、淘宝刷钻员等等吸引了许多大学生的眼球。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风险:当打字员要先交订金、淘宝刷钻被骗,等等。在这一类侵权中,大学生处于弱势,维权比较困难。

二、在校大学生兼职过程中权利遭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大学生兼职维权难的主要原因有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高校相关法律教育不到位、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混乱、法律本身的空缺等四个方面。

1.大学生自身社会经验不足

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又没有适时的就业指导,容易上当受骗。一方面,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有限,轻易相信中介机构及用人单位作出的高薪承诺,从而误入黑中介、非法传销组织的圈套。大学生对产品的市场销路预测缺乏经验,在没有经过市场调查、分析时盲目成为校园代理或加入直销团队,使自己经济损失。另一方面,用人单位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或延长劳动时间时,大部分同学没有意识到法律权利受损,不能识破骗局。另外,大学生在遭遇职介骗局后不去维权,使得不法职介的违法成本降低甚至是零成本,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不法职介的气焰。

2.高校相关法律教育不到位

在校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匾乏,高校虽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课程,但未涉及《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基础教育与现实情况相脱节。兼职大学生不知道同用人单位或者中介机构签订书面形式的协议,不注意保存证据;对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法院、学校勤工助学管理组织职能不了解,出现问题后,不知道向哪个部门求助。加之大学生兼职权益受侵害涉及的金额一般较低,大学生害怕出头露面,多数选择沉默,当吸取经验教训。兼职大学生由于事先并未约定工伤保险事项,一旦发生劳动安全、人身安全问题,一般只能自己承受。

3.社会中介机构的管理混乱

调查发现,在校大学生从学校勤工助学管理部门获得的兼职信息很少,主要通过中介机构寻找兼职工作。黑中介明目张胆地欺骗大学生,工商管理部门往往是接到举报后才打击,黑中介更换营业地点后继续进行诈骗活动。黑中介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工商管理部门对黑中介打击力度不够、处罚不彻底,致使黑中介很快能卷土重来;另一方面,在校大学生没有警觉性,使黑中介有利可图。与此同时,一些正规中介也趁机混水摸鱼,收取费用不履行承诺或者在人才市场冒充用人单位直接招收兼职学生,收取相关工本费后骗取大学生继续缴纳中介费用。

4.法律制度的滞后

国家相关法律不健全,使得大学生维权却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益由谁来保护,怎样保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4年颁布执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在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的劳动合同关系。而在1995年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在校大学生勤工助学与企业所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双方的关系也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在我国劳动法中,兼职大学生并不是其权益保护的主体。大学生兼职大多数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协议,一般都是口头约定,等到需要维权时一般都没有证据去证明双方所负有的权利义务。有些大学生兼职的工资被拖欠、黑职介收取费用后不介绍工作或者是随便介绍一些体力活,原则上这些并不属于劳动部门的管辖范畴,这也导致了大学生维权的困难。由于不具备劳动主体的资格,大学生维权一般不能到劳动部门请求仲裁,只能通过协商或者是根据《民法通则》到人民法院诉讼。从司法机关的角度,大学生兼职时一般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所以在收集证据方面存在困难。①姚敏:《在校大学生打工现状与法律维权状况的思考》,《企业导报》2009年第5期。

三、大学生权利遭受侵害的应对之策

1.大学生应提升自身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

大学生要防止在兼职过程中权利遭受侵害,最重要的就是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调查结果显示,许多大学生通过校园张贴的广告、兼职网站的信息等等找到兼职的,而不是通过正规的兼职机构或者是设立在学校的劳动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这就为将来留下了安全隐患。在找兼职中介的过程中,有些大学生轻信兼职广告,被黑职介的花言巧语所欺骗,缴纳数十元到数百元不等的中介费而不索要正规的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这就给后期的维权带来困难。

大学生应该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在兼职时要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协议,对于工作时间、工资、意外情况赔偿等方面进行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或是协议,也要注意保存工作单位当时承诺的证据,比如人证、工作证、工作服、当时开具的工资条等物证,必要时还可以采取录音、录影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大学生应该增强通过诉讼途径维权的意识。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诉讼是维护大学生兼职权益的最有效的途径。调查走访中发现,鲜有大学生愿意通过这一途径来维权的,这不仅是因为大学生维权意识不强,还因为诉讼成本高。对于诉讼成本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来解决: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大学生兼职维权诉讼时可以酌情减免诉讼费,必要时可以为兼职大学生提供法律援助;二是通过社会维权组织成立专门的大学生兼职维权援助组织来帮助大学生维权;三是高校应该主动帮助并且鼓励受害的大学生维权,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可以设置专门的经费提供给需要通过诉讼维权的大学生。②李晓元:《论贫困大学生的权益与法律保障》,《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年第12期。

2.教育、劳动等部门设立非营利性机构为大学生提供正规的兼职信息

大学生找兼职工作的正规途径比较少,大部分人通过父母或亲戚朋友介绍或通过广告来寻求工作,这就给大学生兼职期间的权利实现留下了隐患。各高校可以设立相关部门,尽可能多地搜集可靠的信息提供给大学生。在这方面,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进行推广。③谢开磊:《浅析大学生兼职的法律保护》,《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美国高校对在校学生从事兼职工作提供了较为全面的管理和帮助,在校大学生通过学校官方机构得到兼职信息,并且得到学校的支持。如,全球著名学府哈佛大学的学生就业办公室SEO建立了一个全校性的数据库,校方或非校方的雇主都可以在此公布其对哈佛学生的招聘信息,学生只要登陆SEO的网站或者到SEO办公室就可查询到招聘信息。学校的数据库就是专门为学生服务的,工作人员会在信息发布前做好确认信息来源真实性等工作,通过校园官方得到的兼职工作不但在劳动权益方面有保障,工作内容也会尽可能的和学业相关。

高校针对大学生法律知识薄弱,对维权基础法律知识不了解,很多大学生不知道如何去维权的现状,应该开设相关法律课程,对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力与风险防范知识进行教育和指导,更好的提升大学生法律基础知识素养。

3.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劳动关系的界定不清,范围过窄,规定过死。原有的法律规定关于构成劳动关系的条件的约束比较严格,没有一个弹性的空间,当新情况出现时不能及时地对法律关系的性质进行认定和处理。大学生在我国劳动法中不属于劳动者,应该通过修改法律将大学生作为劳动者,一旦大学生成为劳动者就有了签订劳动合同的权利。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旦用人单位侵权就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维权,使维权有了合法的依据。大学生一旦成为了劳动者就受到劳动部门的管辖,大学生的劳动纠纷也就在其职权范围,从而能够维护大学生兼职期间的合法权益。①李鸿建、曹婷:《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国家有关部门可以考虑出台强制性的实习生工伤保险制度。所有开设实习课程的学校和参加实习的学生都必须依法参加这种保险。这样学生一旦出现工伤,就由实习生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不管企业和学校有无主观过错。而投保费用,可以考虑学校、政府和学生各自承担一部分。

目前在我国,“兼职”的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兼职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笔者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兼职”虽不能得到劳动法的确认和保护,但至少可以通过劳务合同的补充调整,使兼职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一些间接保障。

从法理上讲,兼职劳动者所从事的多重职业都具有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并一定程度上隶属于用人单位的特征,兼职劳动者与各用人单位之间的相互关系理应都是劳动关系。②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8页。但是,由于我国劳动法未对兼职进行规定,只有第一重劳动关系可以上升为劳动法律关系,得到劳动法的保护,而其他第二重、第三重的劳动关系就难以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但这些第二重、第三重不能受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来说,其毕竟也是一种合同关系。出于对弱势劳动者群体的保护原则和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这种合同理应可以适用有关合同制度的一般规则,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和认可,起到约束双方当事人遵照执行的作用。我国现行法律中的劳务合同制度与之最相类似,因此可用劳务合同的有关规定来间接调整兼职劳动。

从长远来看,由于“兼职”在客观上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及一定的社会价值,兼职现象可能在很长一个时期内存在、发展。然而,“兼职”的健康、有序发展需要国家通过一定法律形式的干预、调控来予以保障,任其自生自灭的后果只能是造成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国家立法对“兼职”予以肯定与规范,应该是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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