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健,万 芳
(1.江西省公安厅,江西 南昌 330000;2.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特点、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江西经侦打击发票犯罪专项行动为例
李 健1,万 芳2
(1.江西省公安厅,江西 南昌 330000;2.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0)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一直以来屡禁不止,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税收征管秩序。在2013年全国打击假发票专项行动中,江西经侦部门重拳出击,破获了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要案件。本文结合此类案件侦办情况,总结当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营改增”试点工作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影响,认为目前的发票管理制度中存在相关职能部门把关不严、各部门间协调合作缺乏、税收制度设计不够完善、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等问题,并相应地提出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税收监管制度、提升公安机关税案侦办能力、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加强法制宣传等防治对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存在问题;对策
自我国实行增值税税制以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就成了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犯罪。如何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防范打击此类犯罪,是司法机关、税务部门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2013年5月15日,公安部下发《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根据公安部的部署要求,江西迅速成立了省打击整治发票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协调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专门制定了行动方案和绩效考核办法。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充分认识到当前发票犯罪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依法严厉打击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重大战果不断涌现,专项行动取得良好的效果。据统计,2013年5月15日至10月10日,全省共破获各类发票违法犯罪案件131起,发起集群战役18起,参战外省集群战役131起,被公安部批准列为部督案件4起。
在此次发票整治的专项行动中表现出来,江西省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高发态势,税务部门已接到了来自20多个省的发票协查,全国各地的虚开发票票源地直指江西。专项行动打击的情况来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大要案件不断,动辄上亿,涉案金额巨大,危害后果严重。2013年8月成功收网的九江益昌鞋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12个省市,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查获假发票750份,捣毁犯罪窝点5个,涉案金额高达7亿余元,挽回税款708万余元。2013年9月发起集群战役的江西康顺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及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康顺公司涉嫌虚开、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约10亿余元,税款合计约1.7亿元。
(一)涉及行业众多,以纺织服装、石油石化、物流运输等行业较为集中。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广泛使用于我国经济社会生产的各个领域,虚开发票案件涉及行业范围广。从江西查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来看,主要集中在服装鞋业、竹木加工、石油石化、物流运输、再生资源、医药、商贸等行业。已发起集群战役的13起发票案件中,虚开发票涉及纺织服装鞋业的就有4起。税务部门在协查外省的重大虚开骗税案件中,江西涉案的出口供货企业90户,案发时已注销走逃企业56户,其中属于纺织服装、竹木加工类型企业就有48户,占比达到87%。江西省国税局专项调研显示,2009年至2011年新认定纺织服装、竹木加工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894户,注销、走逃企业总计1189户,注销、走逃比例达41%。[1]
(二)犯罪嫌疑人有组织、有预谋实施犯罪,反侦查能力强
1.以虚假身份注册成立公司,实际控制人躲在幕后,以逃避法律责任。涉案成员往往利用黑市上购买的假身份证、捡来的身份证或骗取他人身份证,在同一地点或多个地点重复注册多家小型公司,或者通过中介购买空壳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大量虚开。一旦案发,公安机关因登记资料均系伪造而无从下手。
2.采用“小(规模小)、快(期限短)、偏(偏僻地区设厂)、外(省外销售)”的方式逃避税务监管,隐蔽性强[1]。涉案公司普遍经营规模小,选择在居民住宅小区租用简易的办公、经营场所,或者设在乡镇等日常管理薄弱的偏僻地区,设备设施简单陈旧,且并不实际使用,注册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经常变更地点,为侦查机关查找涉案公司及人员制造重重困难。利用当地招聘的代账会计和办税人员负责购票、做账、报税,制造经营假象借口销售红火要求调增专用发票数量。一旦骗得专用发票后,就疯狂虚开牟利,且销售对象集中在省外。作案时间短,一两年甚至几个月内,在税务机关还未发现其异常,或没来得及采取措施前,携票走逃或者注销公司。
3.以虚假的资金流、货物流,掩盖虚开犯罪事实。开票方与受票方相互勾结,有的在实施犯罪时就订立攻守同盟,共同伪造合同、运货证明、出入库单及收付款凭证等各种凭证,造成虚假的资金流、货物流,在人证和物证等多个方面都形成有实际贸易的假象。还有的犯罪分子成立若干个上下游 (或跨区域)隐形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大量资金和发票的流动,掩人耳目,虚开发票。
(三)案件涉及企业多、地区广,查证工作量大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涉及的企业众多,受票单位多数为外省企业,且遍布各行各业,销售对象随意性大,犯罪分子人员多,地区广,抓捕、取证工作难度大。有些不法分子注册多家公司,通过环开、对开等手段故意拉长虚开的环节,侦查中只要其中一家公司注销,中间环节断裂,就很难再循线追查。如景德镇市侦办的“12·07”特大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及全国13个省,30多个地市,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37户,涉及的犯罪嫌疑人达100余人,给案件侦办带来了巨大的困难和阻力。该起案件景德镇经侦支队动用了大量警力,历时九个多月,出差40余次,300余人次,行程数十万公里,抓获犯罪嫌疑人23人,收集各类证据材料万余份。
(四)犯罪手法不断翻新,一些实体企业也从事虚开行为
由于假增值税票无法通过金税工程的发票认证,当前虚开犯罪主要表现为“真票虚开”。为了从税务部门获得真票,传统的虚开犯罪中,不法分子主要是通过用假身份证注册公司,领票后再注销、走逃的方式。这类公司投入小,轻资产,人员少,基本上是纯粹的开票公司,无实际生产和业务经营。
但在这次专项行动中,我们发现一些有真实经营业务的公司也加入到了虚开发票违法犯罪的行列中,表面上看这些公司有生产经营行为,但开票量远远大于生产量,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真假参半,以真实的日常经营掩盖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有的犯罪分子通过收购原本正常经营的有一定规模业务量和资金流的公司,造成营业额增长的正常可能性,相比较其他虚开案件中新注册成立公司虚开,更加隐蔽且不易被发现。
(五)犯罪成员身份复杂化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犯罪成员身份复杂,其中以文化水平低下的务工、务农人员为主,但也不乏高智商、高学历的公司老总、专业会计等。分析二种截然不同的犯罪人群,学历较低的人员主要是通过注册--注销公司,以纯开票公司的方式进行虚开,他们普遍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虚开发票构成犯罪认识不足。他们往往不具备专业的财会知识,从事虚开犯罪时,只是简单的记录虚开数额甚至不记账,使得公安机关在抓获嫌疑人后,除了口供外很难从他们身上获取其他有力证据。而高学历人员的虚开行为则较为隐蔽,有一定规模的实际业务发生,并且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进行账务及相关处理。
此外,犯罪分子中还有一些是来自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外省籍人员,虚开骗税犯罪呈现出从沿海向内地转移的趋势。如税务部门的调研报告显示,江西已注销、走逃的1189户企业中,同一人注册成立5户企业的有5人,其中3人是福建籍人士,在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开办纺织服装、竹木加工企业。
(一)江西“营改增”试点工作开展情况
江西省自2013年8月1日开始,在全省交通运输业与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改增”试点。税务部门提供的材料显示,截止2013年9月16日申报期结束,全省已登记纳入“营改增”的试点企业17773户,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6.18亿元,试点企业税负下降的达14724户,减税面达91%,减税约0.32亿元。“营改增”对于降低企业税负、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江西经济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二)“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发票犯罪形势严峻
“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实施,增多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接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企业,加上试点过程中税制衔接、监管尚不完善,极易引发虚开发票行为的增加。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试点行业虚开犯罪形势严峻,尤其是交通运输行业已成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灾区。试点工作开展不到三个月,江西经侦总队就接到公安部经侦局通报的江西 “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犯罪案件5起,其中鹰潭速驰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涉及全国多个省份,价税合计约1亿元,税额合计约700万元,被列为部督案件。
数据显示[2],江西省交通运输业税收总额增长异常,2013年1-6月份全省交通运输业营业税收入47亿元,同比增长106%,个别设区市超过200%。而同期公路、铁路的客运周转量和货运周转量同比仅分别增长4.55%、7.55%,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的持续高速增长与客运货运周转量增长明显不相匹配。“营改增”后,仅8月份,交通运输业申报增值税应纳税额就高达5.38亿元,一些县区实施“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占入库增值税总额的百分之六、七十以上,比重之高明显存在异常。在率先试点的上海、江苏等地接收的外省运输发票中,江西居首位。全国不少虚开运输发票案件的源头也都指向江西,外省市国税局来人来函进行协查的频率明显高于往年。部分运输企业开票金额巨大,单月就过千万,大大超出企业的实际运输能力。江西省交通运输业虚开发票案件频发,已经引起了公安部经侦局、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高度重视。
(三)“营改增”试点行业虚开犯罪高发的原因
究其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在巨大的利益诱惑面前,胆大妄为,以身试法。随着“营改增”的启动,运输发票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比例提高,为违法犯罪分子开辟了一条“财路”。虚开案件的开票人可以获得4%至5%的开票费,受票人则可以凭发票抵扣应缴税款,且虚开数额越大,获取的开票费越多,抵扣的税款也越多。二是个别地方政府片面追求表面政绩。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实现GDP增长的短期目标,制定极具诱惑力的地方税收返还政策,鼓励“以票引税”。三是执法部门取证难度大,打击不易。由于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不断更新,周密性、智能性和隐蔽性逐渐增强,执法部门调查取证难度加大,导致一些犯罪人员和企业得以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面对 “营改增”试点行业严峻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势,公安经侦部门要密切关注、强化情报导侦、深化警税协作、加紧分析研判、研究犯罪手法和特点,采取切实有效的侦防措施和打击对策,全力遏制该类犯罪的上升趋势。
(一)相关职能部门管理缺位,把关不严,难以形成有效监管
企业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过注册资本验资、工商注册登记、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监管、纳税申报等诸多环节,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对于日常管理的各环节都有严格的具体要求,但在实践中基本流于形式,职能部门管理缺位,把关不严。
注册公司环节,不法分子只要支付验资费,中介机构就不负责地出具验资报告。工商部门也几乎不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或实地考察,仅凭一张假身份证就可以注册公司,给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市场上甚至有专门的会计代办公司,不法分子只要付上一笔钱,代办公司就全套代办注册新公司,或者代为收购其他公司并完成变更登记,而所谓的收购公司其实就是买卖开具发票的税控设备。
税务征管环节,存在征管手段落后、征管稽查协调不力等问题,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无视操作规程,随意简化工作程序,给犯罪分子留有可乘之机。例如对于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基层税务机关没有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办理,有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生产经营场所等根本不了解或者根本不过问,仅凭一张申请表就办理了资格认定,而且办理这些手续往往特别快。在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评估、发票代开、进项抵扣等环节,都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尤其是对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企业销售突增、税负异常的商贸企业未进行重点稽查。[3]
(二)各部门间缺乏协调合作,信息共享不畅
企业经营环节多战线长,需要税务、工商、海关、公安、银行等多部门加强合作共同管理,但多年来我国的行政体制已形成了执法部门各自为政、多头管理、部门壁垒森严的局面,缺乏协作配合、信息共享机制。
政策规定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用于抵扣税款,但由于税务与海关没有联网系统,不法分子利用虚假伪造的海关凭证申报时,税务部门无法识别,只能按规定在当月进行抵扣,而海关的信息往往要到几个月后、甚至更长的时间才反馈到税务。此外,工商部门与公安没有联网,无法识别虚假身份证件,导致用假身份信息注册公司的情况大量存在。各行政部门与银行信息共享不畅,不能及时发现犯罪分子伪造银行单证的行为,无法确定企业资金流转的真实性。公安机关与行政部门没有信息联网,对于行政执法中的情况不了解,不利于主动发现经济犯罪的线索。目前的案件线索基本来自税务部门的移送,我省的情况是国税部门移送案件较多,地税部门移送较少。对于一些行政部门以罚代刑、不移送案件的情况,没有信息联网公安部门难以发现。
(三)税控监管脱节,制度设置上存在漏洞
无论犯罪分子手法如何改变,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就必须解决进项发票抵扣的问题。目前我国增值税管理制度设计中存在缺陷,不法分子利用政策管理漏洞解决了增值税进项发票的问题,为虚开创造了条件。目前案件中,进项发票主要有以下类型:[4]
1.税收优惠型。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海关完税凭证可以抵扣进项税金。但这些凭证没有建立相应的防伪税控认证比对稽核网络,进项环节实质上脱离了增值税监控链条,管理极为混乱。不法分子往往选择上游产品税制设置上有缺口的行业进行虚开,竹木家具、服装纺织、食品等行业的虚开增值税票,就是用虚开的农副产品收购凭证来冲抵进项的,货物运输发票也使得交通运输业成为“营改增”试点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重灾区。
2.票货分离型。在成品油、手机、CPU等行业,许多货物是卖给个人消费,政策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就造成大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囤积在中间贸易商里面。这些贸易商就将多余的销项发票对外虚开,赚取额外利润,形成“要货的不开票,开票的不要货”的局面。有些地方甚至演化成,贸易商先亏本销售货物,抢占市场份额,然后虚开发票,以赚取的开票费来弥补亏损实现赢利的模式。
(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在开发区设立各种税收优惠,但相应的管理措施又没有跟上,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在查处这些不法企业时,领导总是以破坏投资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等旗号加以干涉。个别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数字政绩,实现GDP增长的短期目标,制定极具诱惑力的地方税收返还政策,鼓励“以票引税”。例如,鼓励当地运输企业吸引外地车船挂靠,通过返还90%左右的税额吸引外地运输企业开具江西运输发票。此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而且案发后给公安机关的侦查办案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干扰和阻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受票单位分布全国各地,异地调查必须依靠当地公安、税务机关协助,但各地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出工不出力。主观上认为税案有经济利益存在而有护短情绪,不能真正把协作工作当成自己分内内的工作和应尽的义务,协作力度不够,协查取证不到位,证据不固定,不按协查要求取证,影响办案质量,给审查起诉工作造成困难。
(一)畅通信息,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
当前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各部门间信息渠道不畅通,这已成为税收监管和治理打击中的瓶颈问题。在现代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大背景下,应该借助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管理技术,按照政务公开、信息共享的思路,构建一个互通互联的网络工作平台,将公安、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分别掌握的信息通过网络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以便各部门对纳税户的有关情况、动态能及时掌握,有效预防涉税犯罪的发生。
网络信息平台的建设,是涉及多个行政、司法部门的系统工程,要从全国一盘棋的高度进行统筹安排。首先要通过立法解决执行依据的问题,从国家层面确立各部门合作、信息共享的机制,才能冲破部门、区域的壁垒,使协作共享正规化、常态化。其次,要对网络工作平台进行科学设计,尤其要采用技术手段对信息安全做周密安排。例如对用户进行身份认证和权限管理,根据权限范围显示可查看的信息及可进行的操作;对用户访问、使用平台的情况进行记录,出现安全事故时可以有效追查等。[5]最后,在大平台建设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不能坐等,要积极进取,稳步推进。应该鼓励各地一些小的实用平台系统的建设,积极落实经侦与相关部门纵向、横向的信息交换制度,明确各部门之间交换信息资料的原则、范围、内容、形式、时间及部门的职责分工和要求,再逐步扩大完善,完成从信息局部交换窗口过渡到信息全面共享的平台建设。
(二)完善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针对当前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要完善涉税征管制度,对于税控监管脱节,容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的环节要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堵塞漏洞,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强税源监控,协调税务征收、管理、稽查机制,改进征收管理手段。二要加大监管打击力度,完善企业诚信制度建设。定期进行纳税等级鉴定并张榜公布,根据纳税人的诚信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对账证不全、核算不准的单位,一律从高核定征收,决不让耍小聪明者得利。建立黑名单库,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除要受到必要的处罚、曝光外,企业申请银行贷款等任何其他经营行为都将受到重点监控。涉嫌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决不能以罚代刑,降级处理。三要强化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建立考评和问责制度。加强素质教育,督促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程序要求进行企业的日常管理,对于审批监管不严、责任心不强、渎职甚至与犯罪分子通谋的情况,要进行考评追究责任,严格依法制裁违纪违法甚至犯罪的有关责任人员,铲除滋生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温床”。
(三)培养队伍,提升公安机关税案侦办能力
鉴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业性、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多样化的特点,侦办此类案件要求公安经侦人员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公安机关要不断强化自身建设,提高打击能力。侦查人员要加强学习,不仅要学习侦查知识,还要了解税收、财会、金融知识,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工艺流程,学会全方位、多角度、多侧面、多方式地考虑问题,成为“复合型”人才。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经侦骨干民警的业务培训,针对打击涉税犯罪工作中发生的新问题,适时举办各种新知识培训班,帮助干警熟练掌握各种新技能、新本领,学习各地先进成功的技战方法,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办案质量。
(四)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合作,形成打击合力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几乎全都是跨部门跨区域作案,要有效查处,就必须协调配合,整体作战。一方面公安部门要加强与税务、工商、法院、检察等职能部门的密切协作,尤其是要建立完善警税协作机制。税案侦办既需要税务部门的征管稽查手段为基础,又需要公安部门适时启动特有的刑事侦查等强力办案手段,只有警税联手,才能有效打击。公安、税务部门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建立警税协作室、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共同侦办大要案件、畅通线索移交渠道、搭建情报互通平台等多种形式加强合作,建立长效机制,强化职能手段,形成工作合力。另一方面要树立全国经侦一盘棋的意识,强化区域协作。尽管公安部对异地办案协作有规定,但较为简单,加之一些案件不可避免会触动当地部门甚至政府利益,各地公安机关在协作办案时阻力较大,这也是导致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取证难、抓人难、追赃难”的直接原因。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尽快建立完善协查、抓捕逃犯等协作办案机制。
(五)加强法制宣传,积极防范涉税犯罪
一是警税联手深入到重点企业,对企业高管人员进行集中宣讲,增强其自律意识。经常性深入涉税案件易发的企业,举办税务知识讲座、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普及税务知识,教育企业管理人员自觉抵制涉税犯罪,规范经营管理;二要充分借助报刊、电视、互联网媒体等宣传平台,普及税务税法知识和惩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法律法规,传授防范侵害的方法,提高公民纳税意识,形成依法纳税的社会风尚;三要面向各级地方党政领导、面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面向社会各界举办不同形式、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税收培训班,并着力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工夫,通过深入剖析典型案例、互动提问交流等方式开展税法法制教育;四是健全案件举报制度,保证举报渠道畅通有效,采取向举报人提供奖励,为其保密等措施鼓励广大群众参与举报,让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失去生存的土壤。
[1]数据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关于纺织服装、竹木加工企业注销、走逃异常情况的报告.
[2]数据来源: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3]公安网,长沙市经侦支队.透视湖南麓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系列专案浅谈如何侦办该类经济犯罪.
[4]公安网,上海市经侦总队.浅析运用重点行业发票流向分析法发现打击涉税犯罪.
[5]万芳.经侦视角下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研究[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2,(3).
责任编辑:黄永强
D924.33
A
2095-2031(2014)04-0017-05
2014-03-20
李健(1956-),辽宁瓦房店人,江西省公安厅经侦总队总队长,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万芳(1977-),江西东乡人,江西警察学院经济犯罪侦查系讲师,从事经济犯罪侦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