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疑难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具体运用

2014-04-16 16:30王琳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作案人犯罪心理侦查人员

王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浅谈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疑难刑事案件侦破中的具体运用

王琳

(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有时会遇到使用普通的侦查方法无法使案件取得进展或突破而陷入疑难僵局的情况。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与案件本身的复杂程度、作案人的反侦查意识以及侦查人员的办案素质有关。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认定犯罪嫌疑人与排除无辜,是近年来解决疑难案件的新途径。经过大量实测案件的检验,证明此方法是科学、有效的。

疑难案件;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在实际的刑事案件侦破过程中,我们有时会遇到使用普通的侦查方法(现场勘查、物证鉴定、因果关系调查访问、讯问与询问、电子信息调查等)无法使案件取得进展或突破而陷入疑难僵局的情况。

一、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

疑难案件产生的原因包括:案情复杂,侦查人员无法将其理清;嫌疑人的反侦查意识会对破案造成干扰,如对作案现场进行伪装或破坏,或者在案后给侦查人员主动提供错误的情报与线索,误导侦查视线;公安机关未能及时掌握与案件有关的直接证据,或痕迹物证数量很少,以致无法为案件的突破提供实质性的帮助;侦查办案人员轻信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嫌疑人的供述,影响办案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迷信技术手段,单纯利用刑事技术决定侦查方向,同样会使案件陷入疑难之中。

二、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在疑难刑事案件中的运用

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审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认定犯罪嫌疑人与排除无辜,是近年来解决疑难案件的新途径,经过大量实测案件的检验,证明此方法是科学、有效的。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俗称“测谎”,是依据认知心理学、实验心理学、犯罪心理学三大学科基础和神经心理学、生物电子学、计算机应用、侦查学、物证技术学等学科知识,通过专用心理测试仪硬件和计算机软件操作系统,实时同步记录被测人对主试语言问题理解后的多项心理生物反应变化,进而评判其心理痕迹对应相关度的心理鉴定技术。[1]此项技术的主创人之一武伯欣教授,将心理测试技术应用于侦查实践,并独创了“四轮驱动”侦查法,即侦查审讯、物证鉴定、电子信息和心理测试。它们好比汽车的四个轮胎,在侦查破案环节各自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并且缺一不可。实践证明,使用“四轮驱动”侦查法中的心理测试技术可为疑难案件的侦破提供很大的帮助。

该技术又可称为认知综合测试法心理测试技术,这意味着它并不是一个单一的主体,而是有很多阶段或组成部分,其中包括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综合法编题技术、测前访谈技术、实测操作及观察和同步评图技术、图谱综合评判技术、测后访谈和讯问技术。[2]这六大阶段的技术相互衔接与配合,共同构成了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整体。笔者着重阐述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认知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图谱综合评判技术在实案中的具体运用。

(一)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在实案中的运用

犯罪心理痕迹是指违法犯罪人特有的,以内隐为主并且外显出来的心理过程、心理状态、心理特征以及各种行为方式的表征。也就是违法犯罪分子在实施一定的犯罪活动过程中,必然会留下特殊且难以磨灭的心理印记。

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是指在对案件的整体和细节充分把握的基础之上,运用心理学、刑事侦查学、物证鉴定科学等科学知识,对涉案人在案件发生过程中各个阶段的心理现象和行为进行的动态分析技术。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主要针对涉案人在案前、案中、案后各种内隐及外显心理信息的分析,还包括涉案人的知、情、意等心理活动及案件发生过程中特殊的情绪体验等。该技术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基石与核心,它可以对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进行重建,帮助侦查与测试人员划定嫌疑人范围。使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对疑难案件重新梳理,可以使侦查人员进一步了解案情,对犯罪过程客观地掌握,有利于明确侦查的方向,弥补现场痕迹物证的不足。在这里需注意,运用此项技术必须在立足犯罪现场的前提下遵循心理学的客观规律,这样才会对案件的侦破起到实质性的帮助。

2009年5月19日上午,某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到电话报警:P县城某小区三号楼一单元302室发生火灾,现场有一死者,双手被铁丝捆绑于客厅沙发扶手上,嘴上缠有胶带。经现场勘查,房屋门锁完好,没有撬压痕迹,现场翻动不大,卧室内保险柜门锁上插着钥匙,柜门没有被破坏的痕迹,柜里只有少量现金与金项链等首饰,具体被盗物不详。死者身旁有一烧毁的塑料瓶,较远处有一完好的盛有汽油的饮料瓶。现场只发现了楼梯间遗落的线手套上的DNA、防盗门内侧门锁上方一枚指纹、饮料瓶中4/5容量的汽油这三个有价值的物证。死者衣物及皮肤大面积被烧毁,身体并无其他致命伤,其生前吸入大量烟尘,血液中检出一氧化碳成分。经查:死者蔺某,女,48岁,本县人,无业,丈夫为当地铁矿老板,经济状况优越。

前期侦查中,侦查人员将指纹入库比对并对DNA进行检验,并未得出结果,但根据现场情况他们分析作案人数应该是2人以上,准备充分,不排除雇凶杀人的可能。因为死者生前社交简单,行为活动单一,并无异常表现,所以侦查人员便主要围绕其丈夫康某的人际交往展开调查,并确定了两名嫌疑人:张某,当地黑社会组织领导人,曾多次参与涉黑性质的斗殴,手段毒辣,与康某有生意来往;王某(女),曾与康某有6年时间的婚外情,并于一年前分手,二人交往期间女方曾要求康某与妻子蔺某离婚,康某拒绝。侦查人员围绕此二人做了大量工作,但是没有得到有价值的线索。由于纵火现场破坏严重,痕迹物证缺失,此案就这样陷入了疑难僵局。

2012年5月,应C市公安局的邀请,笔者跟随武伯欣教授来到P县协助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经过重新勘查现场,使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对此案做出了如下分析:

首先,作案人数应是3人~4人,因为单人很难完成捂嘴、胁迫开保险柜、捆绑、倒油、点火等一系列行为。其次,从现场情况来看,作案人的心理指向非常明确,就是取人性命,心理行为的准备非常充分。他们从外部携带汽油、铁丝、胶带、手套等物并乘坐交通工具往返,就充分证实了作案人的动机与预谋情况。由于保险柜中一定数量的金银首饰并未被盗走,这意味着钱只是间接指向,并不是作案人的主要目的。第三,现场作案的稳定性很好。从案发现场反映出作案人的行为动作几乎是一气呵成的,这说明作案人中有30岁到40岁的心理成熟稳定之人,但其中也不乏二十多岁经验不足的新手,现场遗留了因为慌张而没有倒出的汽油以及误烧到自己导致附着了本人DNA的手套。第四,从发案时间与环境来看,作案人是与现场有特定关联之人。因为案发时间是在上午,作案人进入被害人家需穿过整个小区,并在现场有停留时间,这说明他对小区熟悉,并且安全感很强,否则一般的盗窃或抢劫不会在白天明目张胆地穿过整个小区,选择最后一个单元的某户人家作案,但不排除安全感只来自几个作案人中的其中一人。从和平进入现场的方式来看,作案人中必定有被害人所熟悉之人,所以不能排除亲属或熟人参与作案的可能。

(二)认知综合测试法编题技术、图谱综合评判技术在实案中的运用

根据以上案情分析,我们围绕动机发动时间、因素动机、作案人年龄、怀疑知情者参与、作案人数、进入现场方式、进入现场后的互动等方面,结合自我认知与现实心态等编题方法对本案进行了编题。通过对公安机关怀疑的重点嫌疑人张某与王某的测试,我们发现此二人在涉案目标上并没有出现强反应,因此很快地排除了此二人的涉案嫌疑。但是在对被害人的外甥高某进行测前谈话时,他的面部表情极其僵硬,眼神也尽量避免与主测人交流。在测中同步评图时我们发现此人在涉案目标题上均出现强反应,如“做这事的人,是早就想这么干吗”、“是因为开矿吗”、“是三十几岁的人干的吗”、“蔺某被伤害,是三个人干的吗”、“作案人进入蔺某家,是敲门进去的吗”、“那女的当时是没有防备吗”、“作案人当时是拿到钱了吗”等,高某在听到以上问题时,皮电与呼吸均出现异常,表现出涉案相关的特异性。因此我们可以得出高某是本案的涉案犯罪嫌疑人之一。

测后可得出结论:高某出于开矿等原因对康某心生怨恨,故与其他二人结伙,做了充分作案准备后,以和平方式进入康某家,将其妻子杀害,并拿走保险柜中的重要文件与财物,然后放火烧毁现场并开车逃逸。对高某的图谱评判进一步验证了对此案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的准确性。导致此案陷入疑难的原因有很多:首先,死者丈夫出于生意原因导致其人际交往复杂繁多,与其有矛盾之人或明或暗,这给嫌疑人的排查增加了难度;其次,嫌疑人高某在案后积极为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成功完成角色转换,误导了侦查视线;第三,侦查人员在办理此案一开始便有了先入为主的观念与思维定式,认为作案人手段毒辣,具有黑社会打击报复的暴力犯罪特点,或者推测是因为情妇争风吃醋而买凶杀人;第四,侦查人员一开始便用聚合与顺向思维对待此案,使嫌疑人的摸排仅仅局限在一个很小的范围内,这便是导致案件难以侦破的主要原因。

实践证明,疑难案件“四轮驱动”中的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是科学并行之有效的,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若发现案情复杂,可以运用犯罪心理痕迹动态分析技术对案件进行全面梳理,运用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帮助审查、认定嫌疑人与排除无辜,可为案件注入一缕曙光,为侦查提供新的方向与动力。诚然,很多人认为心理测试技术鉴定结论主观性强,不宜作为证据。但笔者认为,从现在实践中采用的证据看,含有主观认识特点的不是没有,如证人证言,还有司法精神病鉴定、笔迹检验等,均带有主观特征,这种特性并不影响其进入证据的范畴。[3]心理测试是“七分在人,三分在器”的技术,其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大部分依赖主测人员的专业水平,其余依赖仪器的规范研发与生产,若这两方面的发展没有达到完全成熟的水平,心理测试作为证据使用便会出现很大的问题,稍不谨慎便会出现类似于云南杜培武、安徽刘明河这样的冤案发生,因此犯罪心理测试技术成为鉴定证据的道路还很漫长。在实案中运用此项技术必须科学、客观与谨慎,侦查人员需详细了解其科学原理与理论基础,并与其他公安科学技术紧密结合使用。相信通过各方人员的不懈努力,此项技术终会趋于成熟、完善,并在解决疑难案件的实践中大放异彩。

[1]武伯欣.中国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应用理论[J].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6,(4).

[2]武伯欣.中国心理测试技术——实践与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

[3]武伯欣.“测谎”结论能否作为鉴定证据——关于中国心理测试技术研究应用及其现状的思考[J].证据科学,2008,(5).

(责任编辑:陈尚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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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30

王琳(1988-),女,甘肃定西人,甘肃政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犯罪心理测试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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