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方法之情感感化主体探析

2014-04-16 16:30王智
警学研究 2014年1期
关键词:供述讯问侦查人员

王智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讯问方法之情感感化主体探析

王智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3)

情感感化是侦查人员在认真分析犯罪嫌疑人心理特点的基础上,正确把握其情感需求,唤醒其正性情感,削弱甚至去除其负性情感,最终促使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和辩解的讯问方法。作为一种 “软审讯”方法,情感感化在讯问中能更好地迎合新 《刑事诉讼法》提出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在讯问实践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其整体功效的发挥离不开构成它的每一个内部要素。各个要素的有机组合是情感感化整体功效能够最大程度发挥的前提,也是实现讯问目的的充分条件。情感感化的主体要素主要包括实施主体、被实施主体,应采取有效措施营造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讯问方法;情感感化;主体

一次成功的讯问活动离不开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良好配合。侦查人员旨在查明案件事实,搜集犯罪证据,为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奠定基础。犯罪嫌疑人却极为不合作,以期逃避法律的惩罚和道义上的罪责感。两者的对立关系不仅是因为双方立场不同,也和个体自身因素有关。在情感感化方法的使用过程中,尤其要关注侦查人员的个人特质和犯罪嫌疑人的受感化心理特点,进而努力营造双方的良性互动关系,为一次成功的讯问活动提供保障。

一、情感感化的实施主体——侦查人员

在对犯罪嫌疑人情感感化的活动中,侦查人员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这一作用的效果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侦查人员自身的特质是根本性的影响因素。为了转变犯罪嫌疑人的拒供态度,促使其如实供述,应向侦查人员灌输以人为本的理念,着力培养侦查人员的角色主体意识,积极、平等的人性观,丰富、深厚的人文素养,健康、高尚的人格形象。

(一)强烈的角色主体意识

角色主体意识,是侦查人员对自我角色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主体价值的一种自觉意识。它既包括侦查人员对自身充当角色的认识,又包括对自身在情感感化过程中所具有的主体地位、主导作用等的深刻认识。强烈的角色主体意识,能够驱动侦查人员自觉地以主导身份和强烈的责任意识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感化,能够促使侦查人员为适应犯罪嫌疑人变化着的各种需要不断丰富自身的感情、提高自身素质和完善自我人格等。

(二)乐观、平等的人性观

人性观是如何看待人的一种基本观点和态度。人性观决定着感化观,有什么样的人性观,就会有什么样的感化观。[1]情感感化要求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应该持有乐观、平等的态度。对犯罪嫌疑人持乐观态度的原因在于,人之初,性本善。每个人都有向善、向好的一面,即使是犯罪嫌疑人,在他们内心深处也存在一定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他们同样有情感需要,有被别人理解的愿望。大多数犯罪嫌疑人经过侦查人员耐心、细致的感化后,能够激发出他们改变的潜能。持平等态度首先体现在法律方面。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在行使法律赋予各自的权利方面是平等的。侦查人员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违法行为,就认为他们在法律面前“低人一等”。其次,在人格方面也是平等的。无论贫贱、老幼,或者有无违法,在人格上都是平等的。侦查人员应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只有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人的权利,自尊得到了满足,人性才会慢慢地从心中升起,或者把原来就存在,只是因为犯罪的疯狂而掩盖或阻滞的人性和善念得以恢复和重现。[2]侦查人员乐观、平等的人性观能拉近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距离,使情感交流更加畅通,感化效果更加明显。

(三)丰富、深厚的人文素养

人文素养是一种为人处世的基本“德行”、“价值观”和“人生哲学”,它的灵魂在于以人为对象、以人为中心的精神,核心内容是对人类生存意义和价值的关怀。对于侦查人员而言,具备丰富、深厚的人文素养,就是要求在讯问中,尤其是在情感感化过程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感化理念,以犯罪嫌疑人为中心,关注其情感,尊重其人格,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合法权益。一般来说,没有丰富、深厚的人文素养,侦查人员很难发挥其在情感感化中应有的作用。因为丰富、深厚的人文素养已经成为侦查人员是否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沟通和相容的关键所在,它不仅仅能缓解紧张的讯问气氛,更重要的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产生对侦查人员的信赖感,从而彻底供述。侦查人员应该意识到,只有情感才能培养情感,只有精神才能培育精神,丰富、深厚的人文素养已成为情感感化成功的重要保证。

(四)健康、高尚的人格

人格是指人的整体的精神面貌,是具有一定倾向性和比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和。人格属于意识范畴,对人的行为有着反作用,不仅影响自身,也影响他人。健康、高尚的人格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能够感化他人向良好人格努力,促使他人采取正确的行为。讯问中的情感感化正是一种寓情感的影响于犯罪嫌疑人的情感、心灵的活动,是一种以侦查人员健康、高尚的人格影响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原有人格得到改造,新的健康人格形成的活动。侦查人员应注重培养和提升自身的人格,如公平、正义、有责任感、有爱心、有耐心、乐观积极、言行一致等优秀品质,以增强情感感化的效果。

二、情感感化的被感化主体——犯罪嫌疑人

情感感化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目的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转变态度,如实供述。但是,情感感化能否对犯罪嫌疑人产生效果,产生多大效果,虽然与侦查人员有关,但是主要取决于犯罪嫌疑人本身,尤其是其受感化心理。犯罪嫌疑人在被感化过程中存在的受感化心理特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先在性

犯罪嫌疑人在被感化前,心理背景并不是一张白纸,而是已经受到外部环境中各种因素的影响,初步形成了自己的被感化心理倾向。如对法律法规、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对刑罚处罚以及侦查人员的看法等,都会使犯罪嫌疑人事先形成一定的受审心理倾向。这种先在性的受审心理倾向直接制约着犯罪嫌疑人对外部各种感化信息的选择、理解、整合和内化,使外部的各种感化信息被标识出是否具有对犯罪嫌疑人个人的特定价值。如果发现新旧信息大同小异,那么过去的看法、头脑中的事实立即浮现出来,直接影响对当前事实或事件的看法,从而导致供述态度的形成和转变。如果发现新旧信息不一致较多时,可能引发犯罪嫌疑人的认知失调。

(二)能动性

犯罪嫌疑人是活生生的有头脑、有思想、有一定认识能力的现实人,和侦查人员一样都是情感感化的主体,只是犯罪嫌疑人处于被感化主体位置,在情感感化过程中同样具有能动性。侦查人员的情感感化内容只有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能动接收才能入耳、入脑、入心,才能与犯罪嫌疑人原有的错误认知形成抗衡和斗争,才能使犯罪嫌疑人产生内心冲突和价值选择,才能最终达到感化效果。积极主动的受感化心理能促进感化信息的有效接受,并主动生成良好人格;反之,则阻碍感化信息的接受,抗拒供述。

(三)渐进性

情感感化促使犯罪嫌疑人供述态度改变的内容具体包含四个方面:犯罪嫌疑人原有正性情感的增强,新的正性情感的出现,原有负性情感的减弱和消除,情感因素的良性组合和运转。社会心理学家凯尔曼(H.Kelmen,1961)通过分析典型的态度变化的例证,提出了态度改变的分阶段变化的理论。他认为,态度改变经历依从、认同和内化三个阶段,并不是一蹴而就、立竿见影的。犯罪嫌疑人从接收感化信息到实现内化有一个或长或短的过程,这是客观事物内部矛盾运动发展规律的具体反映。任何事物都有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犯罪嫌疑人供述态度的转变也处在变化和发展的运动过程中,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曲折的渐变过程。

(四)可变性

犯罪嫌疑人的受感化心理不是凝固不变的。依据社会心理学的研究,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以及其提供的信息的情感对态度的改变起着决定性的作用。[3]在讯问活动中,反社会人格障碍的犯罪嫌疑人很难发生情感的变化,除此之外,多数犯罪嫌疑人有正常的情感基础,有一定的良知和道德感,在与外界隔绝的羁押环境中,有着强烈的人际交往需要,这些都是情感发生变化的必要前提。[4]因此,情感感化可以提升犯罪嫌疑人受感化心理的水平,优化犯罪嫌疑人受感化心理的结构。

三、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

情感感化中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从总体上看应该是一种符合时代特征、感化特性的健康、和谐、合乎法度的互动关系。它的营造和形成,会使犯罪嫌疑人形成良好的心境,同时对侦查人员产生某种信赖感,乐于接受侦查人员的感化和影响。同时,激励侦查人员以阳光的心态、饱满的工作热情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投入情感感化工作中。这种良性互动关系的形成,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营造。

(一)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

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是实施情感感化的前提,是形成主体间良性互动关系的必要条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侦查人员自觉或不自觉地在犯罪嫌疑人面前摆出一副居高临下、盛气凌人的姿态,不把犯罪嫌疑人看作真正意义上的“人”。犯罪嫌疑人不是“会说话的工具”,而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感情、有灵魂、有尊严的实实在在的社会人。犯罪嫌疑人在人格上与侦查人员是平等的,他们的人格应该得到尊重。即使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就是犯罪行为人,侦查人员也应严格区分犯罪行为人的行为和行为者,毕竟违法的是行为本身,行为者的人格尊严没有任何理由遭到侵犯和践踏。因此,侦查人员应以自己良好的人格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使犯罪嫌疑人在感受到人格受到尊重的同时学会自尊并尊重他人的人格,从而营造良好的主体间互动关系。

(二)增强侦查人员的亲和力

亲和力是指使人亲近、愿意接触的一种力量,是人与人之间信息沟通、情感交流的一种能力。它能够有效降低交流的难度,在人与人之间建立一座信任的桥梁。古人曾说过,“亲其师”才能“信其言”。要让犯罪嫌疑人信赖侦查人员,其前提便是能够让犯罪嫌疑人亲近侦查人员,去主动消除对立情绪,对侦查人员敞开心扉。要使犯罪嫌疑人做到这一点,侦查人员除了应当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外,还应该主动了解犯罪嫌疑人,洞悉其内心世界,明确其心理需求。其次,要理解犯罪嫌疑人,学会换位思考,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去思考感化、实施感化。再次,应以真诚的态度和真实的情感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心灵沟通和情感交流,在心灵和心灵之间搭建一座桥梁,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产生亲近之情,进而收到“冰土解冻”、“顽石点头”之效。

(三)保证讯问双方沟通的合法、有效

在讯问中,侦查人员代表国家执法机关,处于强势一方;犯罪嫌疑人属于被追诉的主体,基于法律原因部分权利被剥夺或被限制,处于弱势一方。为保障双方交流的有效和畅通,必须将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的关系严格控制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讲“严”。但要符合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搜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不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对犯罪嫌疑人讲“宽”。但不能不讲原则和法律,不能感情用事,不能为了达到感化的目的而违反法律,满足犯罪嫌疑人不合理的要求等。只有妥善处理好“宽”与“严”的关系,才能保证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沟通是正确、健康、理智和有效的。

在讯问中,侦查人员总是带着某种情感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也总是以某种情感来接受讯问,没有任何情感的讯问过程是不存在的。正是因为情感在整个讯问过程中的普遍存在性,决定了情感感化在讯问活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通过探析情感感化的主体因素,在不断提升实施主体侦查人员的个人特质和掌握被实施主体犯罪嫌疑人的受感化心理特点的基础上,营造出的良性互动关系才能较为充分地发挥情感感化在讯问中的作用。

[1]贾洛川.犯罪人感化新论[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

[2]周雨臣.犯罪人教育专论[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0.

[3]〔美〕迈尔斯著,侯玉波,乐国安,张志勇等译.社会心理学(第8版)[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6.

[4]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

(责任编辑:郑爱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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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541(2014)01-0051-04

2013-11-02

王智(1987-),男,河南焦作人,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助教,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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