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新萍/新疆吐鲁番地区中心医院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邢新萍/新疆吐鲁番地区中心医院
1.“因事设岗”流于形式。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坚持因事设岗和按需设岗的原则,平稳过渡与逐步完善相结合的原则。如何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根据工作任务和发展需要,科学合理的设计工作岗位,对设置的岗位进行科学规范的评估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制订具体明确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是岗位设置工作中出现的难点之一。目前,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过程中,90%以上的单位都是根据工作人员现在的工作岗位因人设岗。若不制订出比较规范的、操作性强的工作程序,岗位设置工作必然会流于形式,必然会出现为有资历的人设置“照顾岗”,为有关系人设置“人情岗”,为喜闹事、惹不起的人设置“特殊岗”等等因人设岗现象。
2.专业技术人员分布不够合理。尤其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分布,不能适应不同事业的发展要求。主要表现在。一是职务层级比例不平衡。专业技术人员主要集中在中初级资格,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明显偏少。二是专业技术岗位分布比例不平衡。城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占的比例较高,而乡镇事业单位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尤其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城区相比明显不足。三是行业分布比例失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集中在教育、卫生两大行业,其他行业占得比例比较小。
3.管理岗位人员身份界定不明确。一部分人员实际主要岗位应为单位管理工作,但他们往往更愿意呆在专业技术岗位上。究其原因,主要是管理岗位设置要根据规格、规模、隶属等因素进行设置。按地、级事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划分的通用岗位等级,一般管理岗位只能设置6个等级,最高只设到五级职员。而县级90%以上事业单位为未定机构规格、领导职数或机构规格只核定为股级,因此,在这些事业单位中进行管理岗位设置的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职员岗位,从而导致职员岗位人员与其专业技术岗位人员收入差距拉大,势必造成部分管理人员因晋升岗位等级无望而挤占专业技术岗位。由于单位的工作性质不同,部分管理型事业单位的现有人员大部分为工人身份,若设置岗位为管理型,那么工人转为管理人员将带来一系列新问题的出现。
4.“双肩挑”人员定岗难以定岗。既在管理岗位,又兼技术工作,如何界定其类别。按照此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把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系列分开套改的原则,技术岗位人员基本工资都可以设置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至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级别,相对于管理岗位工资水平,大体相当于科员(十级)至处级(六级)。而部分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却只能按照目前规定的处级、科级单位规格套改管理岗位工资。如此一来,“双肩挑”人员按照处或科级岗位工资套改明显吃亏。按照这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薪级工资规定和实施中有关政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大部分单位“双肩挑”人员都不愿意占管理岗位,造成管理岗位空缺,专业技术岗位超岗的现象。
1.合理确定岗位结构比例。就目前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状况和工资政策来看,将事业单位人员分为管理人员、专技人员、工勤人员三类,比较合适。但在三类人员的界定上,还需进一步明确。管理人员应指从事纯管理工作的人员。既有管理职责,又从事技术工作的人员,应为专技类人员。工勤类人员应是工勤岗位上的人员,无论是什么职称,都应为工勤人员。同时,在确定三类岗位比例结构时,应根据行业特点,由上级各行业部门制定标准,由各地行业部门组织实施。其基本原则是:专业性较强的事业单位,应“弱化两头,强化中间”,即管理岗位和工勤岗位较少,专技岗位较多,至少要在80%以上;管理职能较强的事业单位,应“强化管理,兼顾其它”,即管理岗位较多,专技岗位和工勤岗位较少,尤其是工勤岗位要少之又少。在专业技术高、中、初级岗位及其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控制比例上,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类别和层次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分门别类的制订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目标,不搞一刀切。对以专业技术提供社会公益服务的单位,如教育、卫生等,适当放宽结构比例;对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单位,适当限制结构比例。
2.依据编制科学设置岗位。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是根据其职能,由地方各级编制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核定的,其本身就体现了职能需求、工作需求、实际需求,兼顾了地方行业特点。因此,岗位设置管理必须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实施,建立编制管理与岗位管理相一致的事业单位人员管理体系。事业单位的编制核定是改革的前提,用人的依据,一经确定,绝不能任意突破。事业单位三类岗位职数应当依据实际,区别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合理设置。设置岗位应根据事业单位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依据工作性质、规模大小、效益高低、发展潜力等要素来综合考虑。在保持岗位总量及结构常态性的基础上,顺应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要求,适时适度作出调整。此外,在事业单位领导岗位的设置上,对比照行政机关设置的正、副科级事业单位,应防止行政级别设置的攀比、虚高,淡化或者逐步取消行政级别的设定,恢复其专业性、科研性、服务性的本位。
3.规范岗位管理责任。以往的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管理中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没有一个分工细致、责权明确的、可以量化的、便于操作的岗位说明,分工是粗线条的,考核也是粗线条的,难以对每个岗位、每个人的岗位职责履行情况作出一个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在岗位设置中,必须引以为鉴,予以改善。一是要明确事业单位的职责。事业单位按照其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制定岗位说明书,认真抓好业务工作和单位自身管理;二是要制订分工细致、责任明确、指标科学的岗位考核细则,明确每个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的岗位职责,超编、超岗人员,采取交流、分流、竞争上岗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逐步消化。三要结合地委的考核机制,建立健全考核目标责任,变工作压力为工作动力。
4.“双肩挑”岗位设置不宜从严控制。《试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指出“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此可见,国家原则上是不赞成设立“双肩挑”岗位的,并对“双肩挑”岗位设置在程序上作了限制。但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若对此实行严格的限制,将会带来一些问题,由于县级以下事业单位行政级别比较低,《试行办法》规定的十级管理岗位又分别与相应的行政级别一一对应,造成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级别普遍比较低,待遇不能和专业技术岗位相比,严格限制的结果,就是专业技术岗位趋之若骛,管理岗位乏人问津,从而给基层事业单位管理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所以,应结合行业的特点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确保岗位设置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