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2014-04-12 07:40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葛新旗安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张小富
财政监督 2014年32期
关键词:合同额承包工程进项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 葛新旗 安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张小富

勘察设计业“营改增”的影响分析及应对策略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 葛新旗 安阳师范学院建筑工程学院 张小富

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中的勘察设计行业在试点前后的税负变化进行定性和具体案例数据分析,研究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并从合同签订环节与发票管理环节两方面来阐述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业务的影响。最后从勘察设计视角提出营改增政策实施应注意的问题。

营改增 勘察设计业 税负影响

一、引言

上海市营改增试点政策对服务业的正面影响已经初步显现。营改增的改革对增值税税制进行优化,从制度上消除了企业多环节经营活动所面临的营业税重复征税的问题。上海市试点纳税人约有九成税负降低,2012年与2011年同期应纳营业税税额相比,试点纳税人申报缴纳的应税劳务增值税税负降幅高达10%。营改增在优化赋税结构、减轻企业赋税负担方面的作用是明显的。企业成本降低,企业的发展环境就得到了很大的优化,这样服务行业对于一些资本和资源的吸引力就会加强,可以提高服务业的竞争力,从而有利于现代服务业的发展壮大。对上海市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现代服务业中的勘察设计行业在试点前后的税负变化进行数据分析,深入研究改革前后企业的税负变化,并探讨这一改革对企业未来发展的影响,以期为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可行性建议。

二、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以营改增前后勘察设计企业在EPC工程总承包业务上的税收筹划问题为重点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前分析

1.定性分析。营改增之前勘察设计企业在从事EPC工程总承包时,由于合同区分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和材料设备采购三种,混合销售是比较常见的情形。随着增值税条例的增改修订,国家开始允许生产环节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因此大部分业主都开始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勘察设计企业不是货物生产企业。由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总包方很难确保销售货物过程中的高增长率,据测算,当销售货物增值率低于税负均衡点增值率时,只有将销售部分单独核算,才可以确保销售货物增值率越低,税负也越低。所以“营改增”之前,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纳税筹划重点集中在如何合理签订合同、提供文件支持、避免总承包工程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一般按照如下方法解决,首先企业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按照商贸企业登记;其次要处理好设备销售与安装的关系;最后要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采用具体的解决方法。

营改增前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的税务筹划重点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总承包企业必须规范相关合同的名称,对外交易的所有合同应全部以本企业名称对外进行签署,明确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抬头与企业全称一致,同时在当期尽可能多地获得发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在申报当期增值税时一并提交税务机关申请抵扣。第二,对大型的勘察设计总承包企业而言,因为建设单位按工作量验工计价从而确定分包费用等原因,可以主动与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进行积极的沟通,申请由税务机关进行核定,按季征收,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这种做法可减少部分工作量。第三,在营改增之前,合理确定总承包工程设计费、设备材料采购费、建筑施工安装费。实现总承包工程税负最低的关键是保证销售货物增值率合理且最低化。我们知道,勘察设计企业EPC总承包合同中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分别适用营业税的5%或增值税的17%、营业税的3%的不同税率。据建设部2002版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工程项目设计费一定,外购设备以及购买材料总额成本固定,均可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劳务分包合同额一定时,勘察设计企业可以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以确保销售货物增值率最低,实现节税目的。

表1“营改增”前

2.案例分析。2012年始,某电力勘察设计院 (总承包方)与一家投资公司(业主)签订了某地风电工程的总承包合同,合同额为6000万元,其中设计费200万元,假设该项目当年完工,并办理了相关结算手续。外购设备的材料成本为3000万元,含税价为3510万元,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建筑安装工程分包合同额为1800万元,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定备案,办理相应外出经营许可证,总包方可在项目所在地为分包方代扣代缴营业税。现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费为Y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表2“营改增”后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率按0计算。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X=3000×(1+17%)=3510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Y=6000-200-3510=2290万元。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当建筑安装工程费为分包合同额1800万元时,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4000万元,其他不变。则两方案的比较过程如表1所示:

由此可见,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时,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可达到节税的目的,但最低不能低于外购设备采购合同额。另由于勘察设计营业税率5%高于建筑安装税率3%,总包方也可利用设计费在一定范围内打折等方法,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适用低税率的建筑安装部分倾斜,以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二)营改增后分析

1.定性分析。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已经不涉及营业税问题,仅仅涉及不同增值率的增值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规定,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中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和建筑安装部分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为6%、17%、11%,材料设备采购的增值率最高为17%,勘察设计的增值率最低为6%。根据上海市的试点经验,虽然“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适用的流转税税率从原先5%的营业税税率改为6%的增值税税率,但实际税负有所下降。这不仅是因为购进的硬件设备等生产原料可以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还因为其他一些上游协同企业同样被纳入了改革试点范围,他们向后者购买的外包服务因为能获得增值税发票进而获得进项抵扣。有理由相信,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实际税率在5%以下,在此暂按5%不变。估算建安部分的流转税率从原先3%的营业税税率改为11%的增值税税率,有较大提高,此项税率增加将可能直接导致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的增加。

2.案例分析。继续沿用上面的例子,依然假设设备采购费为X万元,建筑安装工程费为Y万元,测算一下“营改增”后总承包工程的税负情况。

方案一:设备销售增值税率按0计算,即设备采购平进平出。设备部分销售额X=3000×(1+17%)=3510万元,建安工程费Y=6000-200-3510=2290万元。暂不考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下同)。方案二:设备销售增值率最大时。当建筑安装工程费全部支付分包合同额时,即建安工程费为1998万元时(1800+1800×11%),设备部分增值率最大为3802万元,其他条件不变。则两方案比较如表2所示:

如图1所做的营改增前后对比所示,可以看出营改增后的方案二较方案一而言,多缴纳税费13.5万元(52.4-38.9)。由此可见,无论营改增前后,在外购设备材料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勘察设计企业通过减少总承包合同中材料设备采购部分的合同额,都是可以达到节税目的的,但是最低不能少于外购设备的采购合同额。同时,在营改增后,勘察设计企业总体税负也有些增加,与设备采购合同额最低时比较,营改增后总体税负增长幅度平稳、较小。另外,总包方也可考虑勘察设计企业实际税负有所下降的经验,在同甲方签订总包合同时,原则上将合同额向税负较低的勘察设计部分倾斜,从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图1营改增前后所交税额对比

综上,营改增以后勘察设计企业的总承包工程税务筹划工作将变得有据可依,更加清晰透明,在实际运用中更有可操作性,但总承包工程总体税负实际上会有所增加。总承包企业可利用提高企业自身硬件水平、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总承包合同额向勘察设计合同额倾斜等方法适当降低税负;同时考虑到营改增后,对勘察设计企业总承包工程而言,会牵连到总承包工程中设计、采购、建安等方方面面的工作,这就需要项目经理、企业领导、相关人员提前计划、积极应对,使营改增能够在勘察设计单位总承包工程中平稳过渡实行,从而可以将影响降低到最小的范围内。

三、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业务的影响

从两方面来阐述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业务的影响,即合同签订环节与发票管理环节。

(一)对合同签订的影响。营改增其实对合同签订影响并不大,但是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选择合适的合作单位。应优先考虑将税改地区单位作为合作伙伴。理由很简单,帮助企业合理降低税负,因税改地区的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重点标示合同核心信息。增值税发票信息的准确性对于企业来说很重要,所以要在合同中体现增值税发票的主要信息。第三,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其可以体现税制改革的合理性。

(二)对发票管理产生的影响 。此次税改能否顺利进行的重要环节便是发票管理。营改增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和使用要非常的谨慎,重点需要注意的环节有开具、保管、作废、抵扣、红冲、认证等环节。因此,这次营改增如何影响发票的管理,以下将分别从销项和进项两方面进行分析。

影响销项税发票的管理措施:第一,注意时间限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限只有180天。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退票,票据认证期限应该有明确的限制,而且对中间的流程也要重点监控,保证业主能够及时地拿到发票。第二,开票信息一定要准确而全面。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出现因信息错误而使得发票作废或红字冲销的情况,便能及时联系到业主并让其开具一般纳税人登记证明等票据,这样不仅可以规范开具,还可以减少相应的发票管理工作,降低工作量带来的失误风险。第三,谨慎对待增值税发票的适用规范。对于专用发票的冲销和作废,要尤其的注意,但凡有任何一处不符合条件的发票一律不准执行冲销和作废。第四,认真执行签字的流程。签字手续对于保证业主的利益相当重要,只有有了这个步骤才能说明票据的真实性。在签字工作齐全的情况下,如果出现了票据遗失的情况,也能综合财务部门、业务部门、业主的材料,通过交接清单明细,轻松认定责任方。

影响进项发票的管理措施:第一,明确可以取得增值税发票的业务范围,符合条件的要求经办人争取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第二,设置专人管理税票的认证和抵扣工作。第三,分开核算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业务,不能抵扣的进项税坚决不得抵扣。第四,必须在发票认证期限(180天)内办理认证手续,除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这样企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税负损失,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延期抵扣。

四、基于勘察设计视角的营改增政策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税负平衡点的影响。抵消因营改增税率提高而增加的税负,只有当进项税额达到销项税额的某比例时才有可能。假设其他条件不变,首先计算当期外购项目的进项税有多少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关于税负平衡点的测算,举例如下,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以后的增值税纳税比率是6%,现在假设外购项目进项税额的加权平均增值税税率为8%,营改增后的税负平衡点就是营改增后税负相同的外购项目的进项金额所占当期的销项金额的比例。大于这个比例税负降低,反之增加。计算公式如下:进项金额÷(1+8%)=[1÷(1+6%)×6%-5%]×销项金额,如此,进项金额÷销项金额的比例即为0.66%÷18%÷(1+8%)= 8.91%。那些小规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是可以达到这个比例的,如某单位在2012年度,除去免税项目的影响,销项与进项比例大约为6%,还不包括一些未取得抵扣发票的汽油费、水电费等。若平时加强管理外购项目发票,8.91%与6%的差额是可以弥补的。但是,较大规模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要达到这个比例就有很大困难。一般情况下,规模较大的勘察设计企业技术力量较为雄厚、资质较高。工程勘察设计企业通常按照工程造价的一定比例收取资费,因其承接的项目规模较大,所以设计收费也高,从而导致外购项目在成本费用中所占构成比率就相对要低一些,要达到8.91%就不容易了。

(二)增值税计征税基扣除项目应符合程序和要求。根据财税【2011】111号文的规定,针对勘察设计企业采取的转包或分包部分勘察设计劳务给第三方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其获取的勘察设计总收入扣除用于支付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用后的余额为税基计征增值税。相关程序只要凭合法有效凭证,差额计算即可,就是在计算销售额时减去相关支付款项。关于哪些是属于可以扣除的项目,需要咨询税务机关专管人员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具体的操作程序和相关要求等,前提是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三)出口服务贸易应适用零税率或免税制度。首先明确零税率和免税两个概念的区别,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零税率要在入账的同时计算销项税额,只因为税率是零,而且进项税要退回,所以应纳增值税是负数。免税是指不必计算销项税,但同时也不能抵扣进项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如果有涉及出口服务贸易的,需要根据自身真实情况去争取最好的税收政策。

(四)区分价内税和价外税。尤其是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核算人员更应注意。营业税是价内税,由于历史上原来是营业税纳税人,所以习惯了价内税的核算方法。而关于营业税的文件上定义的价外费用或者价款实际上都是指含税价。营改增以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即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由原来的营业税纳税人转变而来,而按照增值税文件里定义的价外费用或者价款规定,其均是指不含税价,但合同金额一般都是含税价。对于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分别核算销售额。■

1.李松涛、金杰.2014.“营改增”对勘察设计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财务与会计,4。

2.李修芳.2013.勘察设计单位财务体系与核算办法设计[J].财会月刊,10。

3.叶朝阳、周露、范陈秀.2013.公路勘察设计企业“营改增”后对发票管理应采取的措施[J].财务与会计,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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