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怡,孙玫贞
(中国矿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江苏 徐州 221116)
试论工会与高校纪检机构协同维权机制的构建
蒲怡,孙玫贞
(中国矿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江苏 徐州 221116)
我国高校教职工关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四大权益的具体内涵有别于其他职工利益群体,其权益维护特点也很鲜明。高校工会与纪检监察机构都承担了维护教职工权益的工作任务,但二者在组织性质上存在差别,在维权的手段上也有很大不同。高校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维权机制的建立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现实中的迫切性。当前需从加强维权意识、建立高效互动平台、畅通联系渠道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工会与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维权机制:
高校工会;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教职工合法权益;协同维权
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维护,是高校工会的基本职责,也是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基本任务。高校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在维权问题上具有共通性和相似性,二者各有侧重,又相互补充。因此,高校工会与纪检监察机构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过程中,需要从工会维权工作的定位、职工利益的基本构成等基础出发,综合分析高校职工权益的独特性,寻找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在职工维权工作中的结合点和薄弱环节,探讨两个机构构建协同机制理论上的可行性,从而为在实际中做好高校教职工维权工作探索新途径。特别是要解决好二者在维权工作中的盲区,防止教职工利益的诉求得不到合理解决,而确保高校的稳定和发展。
(一)工会维权工作的定位
工会维权,是指工会组织通过合法手段保护职工依据法律法规享有的各种权益不受侵害的行为。维权是我国工会组织的基本职能之一,也是首要职能,因此高校工会的维权职能是没有疑问的:
1.这是由工会的天然属性所决定。工会是天然的职工代表,是职工权益理所应当的代理人。中国工会不论在发展中经历哪些历史阶段,维权始终是工会的基本职能。这一职能体现了工会的价值存在,不维权的“工会”不能称其为工会。
2.这是由工会的阶级属性所决定。中国工会的性质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明确的阶级属性决定了工会是工人阶级具体利益的代表。纵观中国工会组织的发展历史,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维护和争取工人权益的历史,也是通过领导工人维权促使工会组织不断发展壮大的历史,工会的维权职能得到了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政策支持。
3.这是由国家法律法律赋予工会的。《工会法》明确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代表职工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可见执政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后,工会的维权职能得到了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制度支撑。
“基本职能”这一定位充分表明工会维权工作的重要性,因此必须从认识上予以高度重视,从体制机制上不断予以完善。
(二)职工权益的基本构成
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构成主要是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工所享有的权利,是在公民基本权利基础上的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在内的权利。《中国工会章程》明确规定,工会要维护职工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决定》提出,“一是维护职工劳动就业权利,二是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权利,三是维护职工社会保障权利,四是维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五是维护职工民主权利,六是维护职工精神文化权利,七是维护职工的社会权利”。我们认为,无论是《决定》提出“七方面权利”,还是其他关于职工权益的归类,均来源《章程》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权利”四个方面。因此,我们坚持采用四方面的划分办法。
(一)高校教职工权益的主要内容
第一,经济权益:高校一般指向工资津贴的发放、课时费和工作量的计算、岗位津贴等级的确定、福利住房分配与保障等。第二,政治权益:就高校的教职工群体而言,包括对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和政策,尤其是有关教育的政策措施的知晓权,对相关文件制度的查阅权、对学校和相关单位(部门)事务的参与权和监督权,竞聘相关领导岗位的权利等。第三,文化权益:高校教师学习权与发展权,进行培训和进修的权利、参与科学研究的权利,参加文体娱乐活动的权利。第四,社会权益:高校教职工参与社会事务的管理和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享有社会公共事业服务与保障的权利,具体为参与“五四奖章”“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等。
(二)高校教职工维权的突出特点
由于高校人事制度改革而产生的劳动关系由单一转向复杂,高校教职工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素质,高校教职工群体构成的人员层次多(专职教师、管理行政人员、工勤人员等)等特点,高校教职工的权益也呈现出三方面的突出特点:
1.利益诉求日趋多元化,但经济权益仍是主要诉求。由于高校人员层次多、素质高等因素,高校在教职工四个方面的权益方面均有一定数量的诉求,尤其是在政治、社会权益方面,相对于其他单位这方面的利益诉求比例较高。而高校虽然不存在欠薪等社会一般劳动关系中的突出问题,但是高校教职工的权益维护仍然以经济权益为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形式是教职工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课时和工作量结算等方面有较为集中的利益诉求。尽管在各高校也许表现形式不一,但最终还是归结到到经济权益上,可知以劳动报酬为主的经济权益仍是最主要的权益
2.教职工职称职级越高,越注重政治权益的维护。教职工的职称职级的高低程度,与按经济、文化、社会、政治四个方面顺序排列的权益存在联系,职称职级越高,越注重政治权益,反之越注重经济权益。
从理论上看,按照马斯洛的层次需求理论,人从生理上的需求、安全上的需求、情感和归属的需求、尊重的需求,一直到自我实现的需求,符合高校教师层次越高、越追求自我实现这一的特点。实际的高校教职工问卷调查数据也可佐证这一点:即职称越高,认为政治权益维护越重要的比例就越高。同样,在长期的信访举报实践中,到纪检监察机构寻求维护经济权益的人群,较多的体现在学校后勤、校办工厂等单位和群体,而教授、副教授们和党政机关干部们往往反映对职称评定、职务晋升、评优评奖、民主监督与管理等方面的意见。
3.教职工维权行为增多,但缺乏对维权途径和方法的了解。随着高校人事制度改革、校内经济结构调整、分配制度调整等工作的深入,加之以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高校教职工的维权活动逐渐增多,但问题接踵而至,就是高校教职工对维权的正确途径和方法缺少了解。根据调查显示,在教职工自发的维权活动中,教职工首先选择信访部门进行维权的比例最高,其次是选择相关领导,第三选择组织人事部门,第四选择纪检监察机构,而最后选择的才是工会。
(一)二者均承担了维权的工作任务
从纪检机构的角度出发,接受人民群众的检举控告,是纪检监察机构最基本的工作,《党章》规定了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三大任务和五项经常性工作,其中五项经常性工作中就明确提出“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的任务;行政监察部门也通过对行政机关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廉政建设,从而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所以,党的纪检监察机构的根本任务就是维护党员群众的利益。前文已从工会的自然属性、阶级属性、当前法律属性说明维权工作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就维护群众或职工利益而言,一个是根本任务,一个是基本职责,因此,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在维权上有共通性和相似性,并且二者均在党的领导下,均具有一定的监督职能,理论上具备共同开展工作的基础。
(二)二者在组织性质上存在差别
前文已述,我国的工会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职工群众自发组织的群众组织,代表会员和职工的利益;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机构,是党的“两委”之一,是专司监督检查党的机构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查处违纪党组织和党员的机关,定性为党的机构。二者在性质上存在很大的差别:一个是群众组织,一个是执政党的机构。由于性质的不同,就决定了工会在维护职工利益方面,更多的是一种自发、先发、天然的动作;而纪检监察机构尽管也注重预防,但相较而言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主要采取接受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检举控告的方式,某种程度上讲是一种后发、被动的行为,类同于法学理念的“告诉才受理”。
(三)二者在维权的手段上存在不同
工会的维权工作,主要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形式,这既是由工会的性质所决定的,也是教职工与学校的平等的劳动关系所决定。纪检监察机构的维权途径是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检举控告,从而通过《党章》、《纪律处分条例》、《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规章以及《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授权,查处单位、组织或者领导干部的违纪违规行为的方式进行。前者建立在预设劳、资、工会组织三方平等的基础上,后者则是预设党员、教职工是寻求纪检监察机构的“救济”,而纪检监察机构又对监察对象有批评教育、督促整改,直至纪律处分的权力,因而是具有强制性的。
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维权机制的建立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现实中的迫切性。当前需从加强意识、建立平台、畅通渠道三个方面着手构建工会与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维权机制:
(一)面对教职工服务主体要着重加强维权工作中的服务意识
工会作为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的性质,决定了工会必然处于服务的地位。在一般劳动关系中,工人处于弱势地位,需要工会代表职工就合法权益与资方进行协商,因此工会的服务意识对于工会而要尤其重要。高校工会尤其需要强化服务意识,因为高校工会所面对的教师群体有其特殊性,且高校及高校教职工承担着培养社会主义可靠的接班人的使命,工会的维权工作,本身就对育人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但目前工会存在着明显的行政化倾向,具有一定的“官民二重属性”,服务意识往往局限于做好福利、开展文体娱乐活动方面,而真正做好服务,应该体现在涉及教职工核心利益的领域,也就是维护教职工四个方面的合法权益。此外,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在维权工作中同样需要提高服务意识。尽管教职工的主体地位在纪检工作中反映不明显,但教职工通过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维权活动,往往是以来信来访的形式体现,热情耐心是做好该项工作的首要条件。
(二)建立工会、纪检监察机构良性互动的沟通协调方平台
1.前文已述工会的维权手段是平等协商、纪检监察机构的维权途径是接受群众的来信来访,二者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认识水平的不同,教职工对于应由工会牵头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以及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信访举报、检举控告等工作是不会严格区分的,向哪个单位和部门寻求帮助解决并不在教职工的考虑范围之内,如果机械的推脱到其他部门,虽程序合规,但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尤其高校以知识分子为主的利益群体,一旦处理不当,以致出现直接找领导、越级上访维权的情况出现,影响学校稳定。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沟通机制、创建联合处理相关问题的沟通协调平台,充分发挥工会触角广、群众信息了解多、反应迅速,以及纪检监察机构手段强、具有一定强制力的特点,通过定期的联席会议制度、教职工的维权诉求和信访举报转办传阅制度实现良性互动,切实维护教职工的权益。
2.建立健全各项程序和制度,畅通教职工维权的渠道。无论是高校工会还是纪检监察机构,教职工维权渠道的不畅通,都源于程序和制度的缺失,某种程度上公开方面做得也不够。因此,教职工维权工作做好的前提一是要制定、二是要公开,才能达到畅通的目的。渠道方面,第一是要做好党务校务公开工作,确保教职工对学校重要事项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第二是要通过教师代表大会这一重要载体反映教师诉求,明确职称评定标准、收入分配方案等;以上两点均是事前预防,下面的第三点侧重于事后救济,即要制定并公布职工维权程序和制度,区分教职工合法权益诉求与其他纠纷,引导教职工正确理性地进行维权,并合理分流其他非维权事项,实现真正的畅通。
综上所述,维权工作在高校工会工作中处于重要地位,工会和纪检监察机构协同维权机制的构建彰显了立足于高校实际的维权机制的改革与创新,同时为工会更好地协调高校其他党政部门及学院,构建全方位的维权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权益,确保高校各项事业的稳定与发展做了有益探索。
(责任编辑:张希宇)
中国矿业大学教代会工会重点课题“纪检监察机关与高校工会协同维权机制研究”(编号:2012JDHGH02)
D412.6
A
2095—7416(2014)02—0015—03
2014-03-03
蒲怡(1980-),男,重庆人,硕士,中国矿业大学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讲师。孙玫贞(1971-),女,江苏徐州人,硕士,中国矿业大学理学院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