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建会难”成因及其解决对策探索

2014-04-11 05:27齐乃华王晓丹郑雪芹王艳艳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2期
关键词:工会法建会沃尔玛

齐乃华,王晓丹,郑雪芹,王艳艳

(山东诸城市总工会,山东 诸城 262299)

企业“建会难”成因及其解决对策探索

齐乃华,王晓丹,郑雪芹,王艳艳

(山东诸城市总工会,山东 诸城 262299)

“建会难”是县市区总工会和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建会难”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主要有党政领导重视不够,有关法律的规定粗疏不完善,执法能力和执法环境存在问题,职工自身认识、素质和维权习惯,企业行政的法制意识淡薄、消极态度以及工会自身消极保守、欠缺开拓创新能力等。深入思考并采取切实措施解决“建会难“问题,就要加大对关于建立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就要使出“三招”,即采取政治、行政和法律手段,抓住“上头”,紧紧依靠上级党政工领导推进建会工作;把住“源头”,把建会工作做在企业注册登记和年度核查验收的关口;管住“刺儿头”并树立建会的先进典型,从而可以有效地根治“建会难”这一顽疾。

工会组织建设;建会难;建会策略;《工会法》;外资企业

“建会难”是县(市)区总工会和乡镇、街道、园区总工会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正视“建会难”问题,深入探讨“建会难”问题形成的深层原因,依据法律法规研究解决“建会难”问题的有效措施,已经成为各级党委、政府和工会组织的当务之急。

一、企业建会何其难

“建会难”包括外资企业建会难和内资企业建会难。事实上,外资企业建会更难。

报载,沃尔玛进入中国10余年一直以不合作态度抵制组建工会,南京市总工会6次上门到沃尔玛(南京)购物广场劝说建立工会被拒绝。

2001年—2002年,全国总工会不断与沃尔玛总部沟通,要求建立工会,一直未果。

2004年10月,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组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开批评沃尔玛拒绝建立工会。

2006年7月29日,沃尔玛福建晋江店成立工会,这是沃尔玛在中国的第一家工会。

直到2007年7月29日,即中华全国总工会在泉州市召开沃尔玛工会成立一周年座谈会时,沃尔玛进军中国市场12年后,职工参会率才超过50%。当时沃尔玛在中国的84家分店已有77家建立工会组织,另3家正在筹建中。

美国柯达(厦门)有限公司、美国戴尔计算机(中国)有限公司以及三星、希捷等知名外企,也是公然无视《工会法》长期拒建工会。

在山东,像沃尔玛这种由拒绝建会到被逼迫消极建会的外资企业是普遍存在的,而阻挠和变相阻挠上级工会建会的外资企业更是屡见不鲜。某市总工会副主席带领建会小组到一家日资企业建会,第一次上门时公司办公室主任接待;第二次就把市总工会建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晾在办公室不予过问;第三次门卫听说总工会的来了就说老板不在家,管事的都不在;第四次再上门连大门都紧闭起来。

近年来“两新”组织在我省蓬勃发展,特别是一些小微企业雨后春笋般诞生,但由于存在建会难,工会组建步伐远远适应不了企业发展的要求。我们只有正视和重视“建会难”问题,才会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对策。

二、企业拒建工会的多重原因分析

(一)就党政工领导机关来看,存在“三热三冷”现象

一是上热下冷。中央历来很重视工会工作,对工会组织建设,也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文件。1950年颁布的《工会法》,成为新中国成立后最早制定的三部法律之一。1992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工会法》。2001年10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对工会法又作了修改,相应的司法解释也陆续出台。在我省,《山东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也做出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与中央和省一级相比,地方领导的重视就差不少。对于工会组织建设,客观上存在上热下冷的现象。

二是党热政冷。各级工会都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定期不定期地向党委分管领导汇报工作。各级党委分管领导在每年出席工会例会和有关活动时,或者从工会呈报的文件中,都能了解一些工会理论和工会工作的信息。相比较而言,政府序列领导的大脑里的“工会”就相对淡化了。除了定期的各级劳模评选和表彰外,政府领导几乎难以接触工会工作。而《工会法》的执法主体,恰恰就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府抓经济和社会发展,政府首脑考虑经济工作多、考虑工会工作少,似乎是合情合理的。党热政冷已经是不争的实事。

三是内热外冷。工会系统内部自上而下热爱工运事业、热爱工会工作的大有人在,爱岗敬业、无私奉献的大批工会干部成为工会工作的中坚力量。但是,工会外部却大量存在对工会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多、不透的问题。宣传资金不足和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社会上没有形成宣传工会的浓厚氛围,这就导致了内热外冷现象的存在。

(二)从相关法律来看,粗疏不完善造成执法困难

非公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为什么敢于公开或变相地抵制组建工会?原因就在于落实法律的社会环境还太差,有关法律粗疏不完善、太软漏洞多,难以实际执行或者执行起来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尽管《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了法律责任,如《工会法》规定“阻挠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帮助、指导职工筹建工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以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在违法处理上往往难以落实。企业拒建工会的行为,依法治理只能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至于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规定,等于处理无依据。现阶段,对责令改正却仍拒不改正的又如何?既然没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又未能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自然就很难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了。

现在有的外资企业会以“建工会就撤资”为条件要挟地方政府。一些地方政府把GDP看得高于一切,把贯彻实施工会法与改善投资环境、发展地方经济对立起来,认为严格贯彻实施工会法,就会影响外商投资,影响当地就业和经济发展。于是不顾牺牲职工利益来追求经济发展,成为地方政府心照不宣的政策出发点。譬如,南方某省曾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暂缓组建工会”、“五年内可不参加社会保险”,执法检查要经过某些机构甚至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等。这些政策明显违反《工会法》,对职工合法权益的维护非常不利。

正是刚性法规制度的缺失和地方政府的有意、无意纵容,导致一些知名外企敢于公然违抗工会法,阻挠企业建工会。

(三)就企业来看,存在职工、企业行政和工会三方面因素

首先,职工方面的原因。《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法律规定的是职工“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是很多职工主观上不去使用这种权利,客观上也就放弃了这个权利。本来应该是职工积极主动要求建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现实是,上级工会去动员企业建会,很多职工缺乏入会热情,只是“被自愿”地参加工会。这说明职工的法律素养和自我维权意识亟待提升。

其次是企业行政方面的原因。就内资企业来说,企业行政怕建会、不愿意建会,原因很多,关键的还是没有依法治企的思想,没有树立把企业做大做强的理念。他们只看到了建立工会后企业的资本投入加大、开展活动占用人员和时间、监督企业领导等所谓的“不利”的一面,而没有看到工会对推动企业发展的积极的一面。有的老板甚至调侃道:“我自己花钱建个跟自己作对的组织(工会),我傻呀?”有的企业老板说“我就是不建工会,工会能把我怎么着?”

至于外资企业,因为对中国工会不了解和充满偏见,很容易把中国的工会当做企业的对立力量,而不是合作、监督的有益组织。有的资方认为,成立工会,无疑就是给自己找了个冤家对头,所以要千方百计抵制,甚至把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视为是对企业经济利益的侵犯和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障碍,于是千方百计地拒建工会。正如全总领导指出的,外企建会的主要阻力是外企没有充分认识到中国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三是企业工会的原因。目前的社会环境、法制环境,导致了企业无视甚至蔑视法律法规,这是事实。然而企业拒不建工会,工会也有很大责任。不少工会领导干部素质偏低,开拓创新能力差,怕得罪老板后老板会对上级工会“打小报告”影响自己的提拔和重用,所以面对企业老板时底气不足,工作缩手缩脚。这就陷入了一个怪圈:明明是由于企业不建会造成企业违法,工会去纠正违法却不是理直气壮,反而变成了去请求人家看面子来建会。

三、解决“建会难”问题的对策研究

(一)加大对关于建立工会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一是法律依据。《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工会组建做出了明确规定,所以,对逾期不按规定建会的违法企业必须强制执法促成工会组建。

二是《中国工会章程》依据。既然工会是党领导的群众组织,就必须依靠党委开展工作。实事上,没有地方党委的强力支持,建会很难有实质性进展。因此,在建会问题上,必须寻找和依靠党委及其“一把手”的明确的、强力支持。

三是现实依据。企业是公司法人代表说了算,工会组建也必须重视从行政方面寻找突破口。能够制约企业法人的办法,才是有效的办法。而制约企业老板的,除了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目前几乎没有更灵验的办法。

(二)解决“建会难”问题的三个举措

在目前的形势下,“三招”可以有效解决“建会难”问题:

1.政治手段:党委、政府赋予工会“一票否决”权

(1)区域内工会组建率低于80%的党政领导不得提拔调任。

(2)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不能评先树优。

(3)未建会企业的法人代表不得推荐评选县(市区)及以上劳模、奖章,不得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

上述内容须经地方总工会“一票否决”。否决理由是:企业违反《工会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没有在开业半年内组建工会,成为违法企业,应该被地方党委政府列入“黑名单”管理。对于不执行工会“一票否决制”的地方和企业要进行追责,并由县市区每年进行一次通报。

2.行政手段: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积极作为

(1)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局作为政府的“有关部门”应该履行政府职能,告知企业成立半年内必须建立工会组织。

(2)工商局年检时对未建会的违法企业不予年检。

(3)劳动行政部门(人社局)履行职责。对于年度内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劳动行政部门履行“责令其改正”职责。

(4)对于劳动行政部门(人社局)“责令其改正”后超过一年仍拒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政府每年一次集中对超过二年仍不建会的企业进行处罚,如:强制性在媒体曝光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名单等。

3.法律手段:严格执法,依法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

(1)政府牵头,成立《工会法》执法组织,把政府执法的责任落到实处。

(2)《工会法》执法组织进行日常督查,发现未建会企业随即约谈,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下工会、镇街园区总工会和委局(产业)工会、社区工会跟上建会指导。

(3)逾期不建会的,由法院依法惩戒。

(4)对于年度内没有足额上缴工会经费的企业,由法院追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

概括上述政治、行政、法律三项举措,要解决企业建会难这一顽疾,其贯彻落实的关键是要抓住“三头”:

一是抓住上头。党委政府列入“一把手”工程。党政主要领导支持,解决“建会难”的各项措施才会得以实施。

二是把住源头。企业进行工商注册时,把住源头这一关。告知企业成立六个月内必须组建工会。六个月期限到了随即提醒企业迅速建会,年底企业年检时严格把关。凡是没有按期建会的不予年检。

三是治住刺头。对于拒绝建会的企业,超过一年的,须列入拒建工会黑名单,定期媒体公示,并纳入不良信用企业管理。还要树立积极建立工会的先进企业,充分发挥典型示范的引导作用。

(责任编辑:张希宇)

D412.6

A

2095—7416(2014)02—0009—03

2014-02-26

齐乃华(1963-),男,山东诸城人,诸城市工人文化宫主任;王晓丹(1987-),女,山东胶南人,硕士,诸城市总工会宣教部干部。郑雪芹(1974-),女,山东诸城人,诸城市总工会保障部副部长。王艳艳(1981-),女,山东诸城人,诸城市总工会组织部部长。

猜你喜欢
工会法建会沃尔玛
丰台工会掀起新版《工会法》学习热潮
No.2 沃尔玛第一季度总营收达1416亿美元
修改工会法适应新时代
天津滨海新区探索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新路径
天津市总工会:“重点建、行业建、兜底建”推动建会入会提速
小榄美术家协会建会35周年作品展作品选登
昭通市总工会:推进百人以上企业和八大群体建会入会
维西县总工会:召开《工会法》实施情况专题调研座谈会
沃尔玛、京东和1号店的那些事儿
组织与行为视阈下我国工会法变迁的历史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