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法律思考

2014-04-10 22:13马广泽
山东工会论坛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制化管理制度权利

马广泽

(莘县实验高级中学,山东 莘县 252400)

学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法律思考

马广泽

(莘县实验高级中学,山东 莘县 252400)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我国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学生的法律意识也不断增强,很注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原有的学生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有必要对原有管理模式加以改进。新的管理模式要符合现代法律的精神,同时顾及学生的需求。要研究新形势下学生管理面临的问题,积极采取相对应的措施,使学生管理工作朝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建立与完善学生管理监督以及救济机制,加强学生在管理中的作用,使学生主动参与到管理中去,提高他们的主观能动性。只有这样,才能促使我国高校的管理制度由传统化管理向法制化管理迈进,最终使学生管理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学生管理制度;法制化管理

从孔子时代开始,我国就是教育大国、教育强国。我国的学校对学生的管理一直是传统的管理,要求学生尊重老师,聆听老师的教导。忽略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学校、老师侵犯学生权益的案件层出不穷。这引起了家长和整个社会对学校管理制度的不满,促使我国学校转变思维,将传统化的学生管理制度向法制化的学生管理制度迈进。

一、学校学生法制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历史进程

(一)学校法制化学生管理制度的探索阶段

我国作为教育大国,传统教育管理理念持续了数千年。伴随着1978年改革开放伟大壮举,我国的高等教育逐步发展,真正地进入法制化轨道,并开始迅猛地向前发展。1985年,我国颁布了有关条例,深刻地反省了我国当时的教育现状,提出了对当时的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和创新。一直到中共十四大召开,这段时期是我国首次提出教育改革,并对其不断进行探索的阶段。这个阶段,中国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制化提上了议程,中国各学校,尤其以高校为典范,掀起了学生管理法制化的热潮。

20世纪90年代,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学生管理新规定。在这一规定中,强调了学生的权利,提出在学校就读的学生有使用学校资源的权利,有参加学校各类活动的自由,有获得学校奖学金的权利。但在当时,由于高等学校教育是免收学费的,所以此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还是站在保护高校权益的角度上,尽管提出了学生权利,但它是以实现高校教学秩序稳定为基础的,对学生权利的建设很不完善。

(二)学校法制化学生管理制度的完善阶段

中共十四大之后,我国开始引进市场的概念,建立我国的市场化调节机制,仅在教育方面就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规来调整我国当时的教育制度。199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了学历证书管理规定,把我国的高等教育从免费的道路上拉了回来,我国的高等教育从此迈上了先交学费后接受教育的道路[1]。市场承认毕业证、学位证等证书,学生进入社会后凭证书享受有关的待遇。1996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又颁布了《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更进一步促进了我国高校的市场化进程[2]。学生是交了学费进行学习的,并不是在享受国家的“恩赐”,所以学生在学校有权利享受学校提供的一切福利。高等教育成本分摊的受教育方式,使得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时候享受的不仅仅是宪法的权利,受教育成为一种消费权利,学生与学校构成了契约关系,这促进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学生权益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

《高等教育法》第六章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学校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的保护”,《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颁布和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推进,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时候,应该自我管理,学校同时对其进行辅助管理。高校与学生之间是教育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关系双重关系,如学校不得侵犯学生的隐私权,不得对其私人物品进行搜查,不得侵犯学生人格,不得辱骂、武力体罚学生等。学校一旦侵害了学生权利,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学生管理制度,提出以法制治理学校为原则,对学生在学校享有的权益予以明确,明确说明学校对学生的处罚权是有范围、有限制的。学生是学校的主体,在学校中享受主体地位,学生群体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群体的合法权利不受学校以及社会各群体的侵犯。高校学生的毕业问题由教育局统一分配,学生个人必须服从,改为毕业生与就业单位双向选择,毕业生如对就业单位待遇条件等不满意,可拒绝该企业或者与该企业解除劳动合同[3]。

二、学校学生法制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必要性

(一)学校学生管理体制中曾出现的问题

学校从传统管理模式向法治管理模式的跨越并不是一步完成的,这中间经历了很长的时间。在此期间,学校管理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学生法制观念的发展,高校侵犯学生权益后被学生告上法庭的例子层出不穷。

在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例中,因为田永在考试中夹带作弊,而被北京科技大学处以“退学”的处分,其依据的是原《关于加强考试管理的紧急通知》中第一条的规定。法院在审理该案件时认为,田永在考试中夹带作弊物品,但并没有证据证明田永进行了抄袭,北京科技大学可以依据本校的学生管理法则对田永进行处罚,但处罚力度不得大于国家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考试中作弊的,应该对其处以纪律处分。”北京科技大学的处分明显重于法律条文,北京科技大学的处分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应当被撤销的[4]。

高校应该依照法律条文的规定管理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如高校在行使权力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应当按照正当的程序进行,不按照正当程序进行或者缺乏正当程序的,其处罚行为是无效的[5]。如,学校在处罚违规学生时有原告的申诉和举报程序、专门听证委员会听证制度、学生可以对处罚进行辩解和申诉等。在刘燕文案中,刘燕文所在学校的学位证授予委员会在做出不授予刘燕文同学学位证的决定前,并未将这个决定提前通知刘燕文同学,导致刘燕文丧失了其辩解和申诉的权利,学位证授予委员会侵害了刘燕文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刘燕文同学的学位证授予,该高校的学位证授予委员会的决定无效,应当予以撤销。

高校内设机构不得越权对学生的行为进行干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处理。我国高校学生是高校的主体,享有主体的权利,高校学生实行自我管理,高校对其实行辅助管理。2000年,上海财经大学学生杨金德状告上海财经大学一案中,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越权对其学生杨金德进行结业处理。我国法律规定,学生的学位证应该由学校本身授予,在该案件中,杨金德的结业处理并不是由上海财经大学本身做出的,研究生院跨越职权对学生进行处理,违反了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作出的结业处理无效。

(二)学校学生管理法制化的必要性

高校与学生本身是行政管理关系与消费关系,学生作为消费者,其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保障,高校应该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不得利用其行政管理权侵害学生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法治社会应当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这是学生法制管理制度建立的必要条件。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行政关系,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学校利用其行政权力对学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干涉。行政权力的运用可以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但若运用不当,对学生的影响也是很大的。高校法制管理正好可以做到保护学生的正当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负面影响。随着学生的法制化观念的增强,学校若不能做到及时调整其自己的行为准则,约束自己的行为,就有可能被学生告上法庭[6]。

三、对构建学校学生管理制度新模式的思考

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学校管理制度从传统化管理向法制化管理的道路已经走了近40年,如今,法制化教育的观点已深深植根在我国教育体系中。然而,我国的法制化教育还不够完善,还有缺陷需要改善[7]。

(一)学校要正确理解、合法行使其自主管理权

我国法律规定,我国的学校拥有“自主管理权”,即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符合本校实际情况的学生管理制度,如学校有“依法自主办学”的权利,可以“按照章程对学校进行自主管理”,有对在校学生自主进行“学籍管理、奖励和处罚”的权利。我国法律赋予学校很多的自主权利,但同时也要维护学生作为个体“权利人”的合法权利。当代社会,受教育已经成为一个人不可缺少的权利,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利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学校的相关学生管理制度必须足够尊重学生的权利[8],这样才能使他们安心地学习生活。

(二)学校要准确把握现行法律法规的实质

学校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自己的学生管理体制,这就要求学校在掌握我国法律精髓的前提下,构建自己的学生管理体制。法律要求学校自己的管理条例是合理的,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这是对学校行政管理权的一种制约。从改革开放到现在,我国颁布了很多的法律法规对教育法制建设行为作出规范。如1999年,我国教育部发布了《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2005年,教育部颁布了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随着社会法律的发展,我国法制化教育也在完善,法律条文是不断修改调整的,但法律的实质是永恒的,法律强调的永远都是人的自由权、人的价值以及人的尊严要得到保障。学校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实质[9]。

(三)学生工作管理要科学化、规范化

学校对学生进行管理的目的是培养学生成才,所以在进行学生管理时应当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导向,给学生自主的空间,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建立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培养学生努力、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学校要建立以向学生提供服务为宗旨的学生管理制度,培养学生的自主思考能力,激发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咨询服务,对学生的行为、想法进行正确的引导。要努力提高学生的自我管理能力,对表现优秀的学生进行奖励,对表现差的学生的行为进行引导,帮助其提高。学校应该保障学生的利益,站在学生的角度考虑问题,要从学生的角度来引导,帮助其解决困难,鼓励学生多参加实践活动,积极了解社会,重视学生的自我个性发展,为学生的发展搭建平台。学校要完善网络教学设备,提高自身和学生的工作、学习效率,让学生有机会接触外边的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扩大学生的视野,促进学校与外校的联合教学,互帮互助,共同提升。

(四)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的学生管理工作运行机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对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相应提高其管理水平,培养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新时代四有新人。要从学生的每个方面出发,而不是只关注其文化水平,要德智体美样样精通,才能适应社会潮流。学校在培养学生时,要相互比较,相互学习,并从国外引进先进的教育理念,体现现代化管理的原则,坚持以我国法律为基础,保障学生的人权,在此基础上促进学生的发展。因此要在学校管理方面就应该积极依法进行科学管理,这样才能提高学生对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认识,从而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与眼光。另外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部分学生商讨学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情况,及时向学生介绍学校管理的制度,同时向他们通报相关情况,这样才能使他们了解学校的学生管理工作。

(五)建立完善的学生管理监督和救济机制

学校要建立学生救济机制,保障学生的权利。法律规定学生享有辩护和申诉的权利,在学校管理中,如果学生对学校或其内部机构做出的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申诉,要求有关人员对其决定进行重新评估。此外,学生会作为保障学生权益的机构,应该将学校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主动向学校反映,要求学校做出调整或说明,依法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同时学校要主动吸引学生参与到学生管理的监督工作中来,鼓励他们提出自己的意见或者想法,积极主动监督学生管理的工作人员,这样才能促进学生管理工作向前发展与进步。

综上所述,学生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运行离不开法律的行为准则。我国学校在对学生进行管理时,应积极转变思维,从传统式管理转变为法制管理,在保障学生人权的基础上,制定自己学校的规章制度,促进教学秩序的稳定。

[1]白元儒,许鹏奎,陈学民.高校学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运行的法律思考[J].航海教育研究,2004,(4):53-56.

[2]刘博.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J].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3):102-104.

[3]金绍荣.“情理”兼“治理”范式的大学生管理伦理研究[D].西南大学,2013.

[4]王江海,尹红.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缺失与对策研究——基于权力来源视角[J].中国农业教育,2012,(5): 9-12.

[5]王冰.完善我国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法律思考[J].理论导刊,2008,(2):97-99.

[6]夏民,耿华昌.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法制介入[J].江苏大学学报,2003,(1):37.

[7]张胜先,杨雪宾.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权利救济制度[J].现代大学教育,2003,(1):61.

[8]张静.论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和平衡[J].河北法学,2003,(2):146.

[9]江泽民.江泽民在十六大上的工作报告[N].人民日报,2002-11-09(1).

(责任编辑:滕元良)

D922.16;G647

A

2095—7416(2014)03—0137—03

2014-05-22

马广泽(1973-),男,山东莘县人,莘县实验高级中学工会主席,中学一级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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