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消费金融公司 助推金融普惠服务

2014-04-09 00:23何心怡
时代金融 2014年8期
关键词:金融公司消费信贷试点

何心怡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 430000)

2013 年11 月22 日,银监会发布了经过修订完善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 号)关于“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消费金融公司”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深化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修订后的《办法》允许更多具备消费金融优势资源的生产和流通企业参与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丰富出资主体类型、鼓励股权多元化;促进行业良性竞争、增强行业实力;充分发挥行业功能,有效服务中低收入群体合理消费需求。

所谓消费金融,是指为满足各阶层消费者对最终商品和服务的消费需求而提供的金融服务。作为一种现代金融服务方式,它通过以多层次、多渠道的信贷方式提供流动性便利,可以使消费者摆脱即期收入的制约,实现预期收入和财富的跨期转移,从而帮助消费者实现理想和最优的消费计划,即实现消费效用的最大化。狭义消费金融特指消费信贷(consumer credit),指向个人发放的,用于日常消费及汽车、教育等大宗支出的中短期贷款。广义消费金融除了消费信贷,还包括住房抵押贷款,即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住宅并以所购住宅为抵押品的贷款,通常期限较长。

消费金融公司在西方国家以及亚洲地区比如日本、中国台湾等已经形成成熟的运作模式,在个人信贷领域具有与信用卡业务、商业银行个人贷款业务三分天下的重要地位,市场份额接近30%,对解决民众日常消费需求和提升消费水平具有重要作用。美国是典型消费驱动型经济体,近年居民消费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高达80%以上。如此高的消费水平,离不开消费信贷的强大支持。尽管近年消费信贷规模有所下滑,但2010 年末,美国不含住房抵押贷款在内的当年居民消费信贷平均余额占GDP 比重仍达16.61%。美国消费信贷市场主要特点:一是具备完善的消费信贷立法体系;二是具备完善的个人信用管理体系;三是具备多元化的市场供给主体;四是具有丰富多样的产品类型;五是具有发达的消费信贷二级市场。美国的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储蓄贷款协会、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大型零售商和石油公司等非金融企业也可通过发行信用卡开展消费信贷业务,不仅有效促进了市场竞争,也使消费者拥有更多选择。日本的消费金融产业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虽然晚于美国,却是亚洲地区起步较早的,日本消费金融的市场和制度建设基本是在20 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经济高速增长时期奠定下来的。当前,日本消费金融市场已高度成熟,发达程度不亚于欧美各国。

我国消费信贷业务起步较晚,1996 年人民银行才正式允许国有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贷款。1998 年后,针对国内市场需求疲软和通货紧缩的苗头,陆续出台一系列促进消费信贷的政策,如发布《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允许所有商业银行办理;推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允许四大行试点;1999 年3 月发布《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2003 年出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2009年出台《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供给主体类型更加丰富。2001 年至2012 年间,消费信贷余额增长迅速,年均增长率高达29%,大大高于贷款余额18%的年均增速。有数据显示,全国最大的家电连锁企业之一——苏宁电器的部分零售网点因有消费信贷的支持销量增加了40%。不少专家指出,要大规模启动国内消费市场,除了加大银行等机构的信贷支持以外,还需要消费金融公司等更多专业化金融机构的支持。

消费金融公司这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我国的出现是在2009年,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样一类新型金融机构,是促进我国经济从投资主导型向消费主导型转变的需要。为切实贯彻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战略方针,加大金融对扩内需促消费的支持力度,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拉动作用,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和可持续发展,2009 年7 月银监会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同时启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审批工作。首批试点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于2010 年陆续在北京、成都、上海、天津四地开业,分别是北银消费金融公司、四川锦程消费金融公司、中银消费金融公司、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13年11 月末,4 家试点公司资产总计97 亿元,服务的客户近50 万户。

消费金融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在设立初期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资本金,规模扩大后可以申请发债或向银行借款。服务对象主要是刚跨出校园的大学生、农民工以及城市中低收入群体,为他们提供家电、家具以及装修、旅游等的透支消费。贷款的主要范围包括消费者购买家用电器、房屋装修、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等方面。消费金融公司具有单笔授信额度小、审批速度快、无需抵押担保、服务方式灵活、贷款期限短等独特优势。简言之,“小、快、灵”,即“金额小、无担保、审批快”为其独有特点,且“简、短、少”,即:“手续简单、时间较短、材料较少”,业务审批效率高,服务能力和水平可以得到提升。

消费金融在提高消费者生活水平、支持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推动作用,通过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可以促进个人消费的增长,从而推动制造商和零售商产销量增长,并带动相关产业的需求,改变GDP 对出口和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度依赖。消费金融作为金融通过创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之一,在推动中国金融体制创新、有效填补传统商业银行服务空白、助力消费增长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金融普惠方面,消费金融发展对推动普惠服务、持续改善民生,助推城镇化有着重要意义。各试点公司通过与大商场、电器店、手机店等经销商合作,促进了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的销售,通过与驾校、旅行社、装修公司、婚庆公司等店家合作,为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满足了个性化的消费需求。通过提供“无抵押、无担保、审批快”的贷款满足中低收入客户差异化的消费信贷需求,提高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质量。

如北银消费金融公司为帮助解决大学毕业生的迫切需求,在高校毕业生即将走上工作岗位之际,公司及时推出“助业贷”。“助业贷”设立三个月“宽限期”,在“宽限期”,毕业生只交利息,且无任何账户管理费,从贷款第四个月才开始偿还本息。这样可以使毕业生获得工资收入前,能轻松分期还款。“助业贷”成为大学毕业生新生活的助推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和不时之需;同时,有助于培养毕业生自食其力的观念,减轻其父母的家庭压力;培养毕业生适度信用消费观念和信用价值观念。又如,该公司与通讯公司合作,采用“团办”模式,针对大型企业集团员工推出手机专案产品,客户只需选择好套餐服务,消费就由消费金融公司埋单,后期客户分期还款。“团办”模式具有运营成本低、风险度小的特点,可以让具有共同风险特征的客户享受到统一的价格、统一的贷款额度和统一的优惠。

有别于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定位在中高端,消费金融公司针对的是中低端收入人群,客户群主要面向刚毕业学生房租支付、追求时尚消费的年轻人、年轻夫妇家电装修、职业技能培训、进城务工人员、农村消费市场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目的是为商业银行无法惠及的个人客户提供新的可供选择的金融服务,满足不同群体消费者不同层次的需求,其最主要的特点就是短期、小额、无担保、无抵押。业务模式上与传统银行等待客户上门不同,而是广泛依托零售商渠道直接对接客户消费需求,提高营销精准度,与零售商家开展贴息促销合作,发挥协同效应。此外,三家中资消费金融公司均有银行作为股东,可以形成“错位经营、联动发展”的模式。由于该类机构业务模式有别于银行,且不吸收存款,因此监管当局对其监管要求也与商业银行有所不同,具体表现为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流动性要求相对较低,资本充足率要求较高。

与美国、日本相比,由于我国消费信贷起步较晚、发展时间较短,目前我国消费信贷市场存在规模较小、主体和产品相对单一和集中、个人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等问题。2010 年末,我国包含住房贷款在内的消费信贷占GDP 的比重为19%,而同期美国扣除住房贷款的消费信贷占GDP 比重为17%。另一方面,我国消费信贷结构不平衡,长期以来住房贷款是我国消费信贷的主体,占消费信贷比重超过80%。除住房按揭外,信用卡透支占比接近50%。此外,当前我国个人征集系统尚未完全建立起来,个人信用信息非常有限,导致消费金融业务调查难度大、成本高。因此,消费金融公司应建立消费品经销商的信用评价和跟踪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明确的准入条件、标准、审查程序和审批权限,重点考察资金实力、管理素质、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严把合作机构进入关,将那些实力不足、管理薄弱、信用欠佳的经销商拒之门外。不与未取得合作资格的经销商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同时,定期对商户进行现场回访评价,对于违约或有欺诈行为的经销商,及时录入黑名单系统进行制裁,并及时终止业务合作。在业务受理环节,应运用公安户籍查询系统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强化对消费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杜绝对不符条件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同时,应严格执行账户实名制管理规定,审批人员应落实亲见本人、亲见签名、亲见各项证明资料原件的规定,从源头上杜绝虚假或欺诈交易风险。

此次修订的《办法》立足于满足试点公司深化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调整内容有:一是增加主要出资人类型,允许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二是降低主要出资人最低持股比例要求,由50%降为30%;三是进一步增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风险责任意识,鼓励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出具书面承诺,可在消费金融公司章程中约定,在消费金融公司出现支付困难时,给予流动性支持,当经营失败导致损失侵蚀资本时,及时补足资本金;四是取消营业地域限制;五是增加吸收股东存款业务;六是调整并增加部分审慎监管要求,如修改贷款额度上限、取消部分限制性要求、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等。此外新增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广州、重庆、西安、青岛等10 个城市参与消费金融公司试点。

消费金融公司首批试点以金融机构为主体,此次扩大试点顺应金融深化改革要求和借鉴国外发展经验,允许符合条件的、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信贷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发起设立,是消费金融公司试点深化的具体体现,也是探索“厂商系”、“流通系”消费金融公司商业模式的一次有益尝试。此举有利于满足中低收入群体的金融需求,改善消费金融服务,促进消费升级,扩大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途径。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居民的消费需求将日益增长,消费金融市场有着巨大的潜力和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试点消费金融公司应明确功能定位、依法合规经营,坚持不同于商业银行的差异化发展模式,充分发挥自身特色,在小额、分散、面向中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金融服务中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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