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其达
(云南财经大学,云南 昆明 650221)
2014 年1 月31 日,是中诚信托旗下诚至金开1 号集合信托计划到期的日子,也是中国金融市场面临的又一道坎。虽然目前已平稳迈过,这起已经引发国内外关注的信托濒临违约事件,也凸显了2014 年中国经济的最大风险所在。确实,过去几年影子银行快速发展,在“刚性兑付”、“政府隐形担保”这些信念上,建立起了规模庞大的金融产品体系——银行理财、信托、城投债均是这一体系中的一员,由此可见,影子银行对我国经济的影响不容忽视。
影子银行(Shadow Bank)的说法最早由前美国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PIMCO)投资经理Paul McCulley2007 年8 月在Jackson Hole 举行的美联储年度研讨会上提出,他定义影子银行为游离于传统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从事与银行相类似的金融活动却不受监管或几乎不受监管的金融实体。根据这一定义,政府支持企业(房利美)、经纪交易商(投资银行)、金融公司、对冲基金、货币市场共同基金、各种通道等均属于影子银行,而存款类机构、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金融实体从事的一部分业务(表外业务)也属于影子银行业务范畴。
由于目前资产证券化欠发达,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必然是走中国特色的道路。目前对影子银行的界定争议较大: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是这类信贷体系之外的融资活动是否有明确的监管,认为只有在监管之外的活动,才能计入影子银行范畴;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只要是非银行信贷渠道的资金或信用提供,都应计入影子银行范围,否则货币体系统计的整体信用供给会被严重低估。来自央行统计司的一份报告指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包括商业银行表外理财、证券公司集合理财、基金公司专户理财、证券投资基金、投连险中的投资账户、产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企业年金、小额贷款公司、有组织的民间借贷等融资性机构。
2013 年12 月中旬,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107 号文”),要求对日益活跃的影子银行进行全面监管。通知中指出,我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一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二是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三是机构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包括货币市场基金、资产证券化、部分理财业务等。
影子银行的产生是金融发展,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作为传统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在服务实体经济、丰富居民投资渠道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下面我们将分别从资产端和负债端两个角度分别勾画出中国影子银行的成因。
1.资产端:信贷额度控制与流动性不均衡下的曲线救国。从资金用途来看,中国影子银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在央行信贷额度管制背景下,信贷资源在不同经济主体的分配不均衡,这使得大量实体经济无法在正常银行体系下获得资金;同时,监管层对银行的贷款投向也有明确制约(比如控制房地产贷款、两高一低贷款等),许多这类企业只能通过银行以外的融资渠道获得资金。这类银行之外的渠道有信托、委托贷款、民间融资、银行承兑汇票、同业代付等等。
2.负债端:长期负利率下的金融脱媒躁动。由于存款利率被长期管制,使得中国储户要忍受负利率的时间特别长,在通胀压力下,存款纷纷流向其他替代产品,比如理财产品、信托、民间资金揽储、第三方财富管理平台等等。其中,大量发行的理财产品已经成为中国最大的影子银行资金来源地,而且理财产品的发行具有“棘轮效应”,大部分储户现在已经习惯对理财产品的滚动购买,这也使得商业银行必须不断推出各种具有吸引力的理财产品。
中国影子银行发展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第一,这是中国商业银行在金融抑制环境下自发实施的金融创新,既扩展了传统金融服务的边界,又延缓了金融抑制的程度;第二,为不同类型企业经营提供了必要的缓冲,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宏观调控不确定性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的负面影响。
中国社科院此前发布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3》显示,即使采用最窄口径,截至去年年底,影子银行体系规模达到14.6 万亿元(基于官方数据)或20.5 万亿元(基于市场数据)。前者占GDP 的29%、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1%,后者占GDP 的40%、占银行业总资产的16%。还有对于银行理财产品规模,截止到2013 年9 月接近10万亿元,如果将其在统计数据中刨除,那么就认为,在影子银行体系中的资金规模也仅为10 万亿元。
存在即合理,其实大可不必对影子银行全盘否定,它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银行融资渠道的一种补充,提高了社会整体资金使用效率。然而,一些影子银行实体由于操作流程不透明、资金期限错配失衡、资金流向难以有效监控等问题,其在快速膨胀过程中可能存在流动性风险并易引发连锁反应,导致局部危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发展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一是信用违约风险,即作为银行基础资产的各种债权的实际回报率难以覆盖影子银行产品承诺的回报率;二是造成人民币存款以及M2 数据的频繁扰动,对中央银行将M2作为货币政策中间目标的做法提出了挑战;三是期限错配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四是由于投资者并未充分认识到影子银行产品中包含的潜在风险,造成理财产品的定价未必充分反映了相应风险。
随着金融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已经茁壮成长起来。影子银行是应金融市场的需求而产生的,其实质就是金融创新,并不能简单的一概禁止或是严格监管。我国监管当局既要鼓励金融创新又要防范金融风险,更应该审慎处理对影子银行的监管问题。根据“107 号文”的规定,通知要求,正确把握影子银行的发展与监管、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着力完善监管制度和办法、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加快健全配套措施。其最大亮点在于落实责任分工,有效防范影子银行风险。下面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监管当局应该从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角度来积极规范和引导影子银行体系的发展,同时对影子银行体系的潜在风险要通过加强监管与提高透明度等方式来进行规范。
其次,监管当局要建立针对影子银行体系的信息披露制度,广泛收集、整理并及时公布影子银行机构的系统性信息。例如加强对影子银行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透明度,减少误导性的虚假信息,确保投资者对影子银行资金的具体投向、性质与风险有充分了解;将银行表外信贷项目显性化。
再次,监管当局应该加快金融改革的步伐以降低影子银行体系存在的激励,例如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将数量型调控方式转变为价格型调控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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